票据无因性的辩证分析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世界各国票据法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大陆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他们都一致认为票据法的立法原则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作为。
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所以票据法的立法之本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但是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并没有按照大陆票据法确定票据无因性,导致我国票据流通不畅通。
本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含义票据关系无因性是指票据基础原因不影响票据行为,票据基础包含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
所以有效出票行为与基础原因关系互不干涉,只要所出票据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即可。
票据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票据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实质关系融入在是票据行为之中,不能独立存在。
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维护票据制度正常运行之根本,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优点是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二、票据无因性的价值1、票据无因性是贸易加速器国家、企业和个人为了维持生存一直追求的目标就是利益,从远古时代物物交换的经济社会发展到票据作为利益载体的经济社会,同时票据从最初作为交换工具,逐步进化为支付、融资等票据功能的进化,实现了票据多种用途与创新,促进了贸易加快发展,尤其在异地经济往来中体现了特殊的价值。
从其性质上来说,法律允许的物权转让为正规转移,只需要交易双方达成一致,而不需要得到第三方同意,也不需要遵循合同法转让。
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2、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是票据无因性( 1)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之一:票据背书票据背书就是在具有已经填写收票据单位信息的转让票据上加盖印鉴进行转让。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摘要】本文围绕票据的无因性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无因性票据的定义与特点,分析了其在法律上的影响。
接着探讨了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方式,并提出了我国票据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提出了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建议,包括加强监管和规范制度。
总结分析了当前状况,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强调了研究的价值。
通过对票据无因性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提高票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繁荣。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票据法、完善、法律影响、我国、建议、无因性、定义、特点、处理、不足、总结分析、展望未来、研究价值、引言、正文、结论、概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1. 引言1.1 概述由于无因性票据的特殊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后果备受关注。
在我国,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涉及到票据实体权利的确认、债权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维护商业信用具有重要意义。
对无因性票据的定义、法律影响以及我国票据法对其处理的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性票据的定义与特点、无因性票据的法律影响、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我国票据法的不足之处以及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建议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深入探讨无因性票据这一特殊票据形式所带来的影响,探讨我国票据法在这一领域的完善和发展方向。
1.2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主要包括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研究动态和研究发展趋势等内容。
在国际上,无因性票据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也比较完善。
一些国家已经对无因性票据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为解决票据交易中的争议提供了法律保障。
1.3 研究意义研究无因性票据的定义及特点,有助于识别和界定无因性票据的性质与特征,准确把握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探讨无因性票据的法律影响,有助于揭示其对经济和金融秩序的影响机制,为相关立法提供依据。
分析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有助于评估我国票据法体系的完善程度和现有问题,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建议和借鉴经验。
对票据无因性的若干认识
由上 述 可 知 ,票 据 是 商 品 经 济 的 产
个 理 论 问 题 ,影 响 了我 国整 个 票 据 法
物 , 着 商 品 经 济 的 发 展 而 发 展 . 据 无 随 票
因性 是 信 用 经 济 高 度 发 达 和 充 分 发 展 的
体 系 的科 学 性 , 为 , 因性 是 票 据 理 论 因 无 的 基 础 ,并 与 其 他 票 据 理 论 一 起 共 同构 筑 了 完 善 的 票 据 理 论 体 系 ,无 因 性 的 缺
个 问 题 ,票据 的无 因性 原 则 像 其 他 原 则
一
券 , 同 于一 般 的 债 券 凭 证 , 般 的 债 券 不 一
凭证必 须通过 书面 的债权 让渡手 续 , 通 知 债 务 人 之 后 。才 能 生 效 ;而 票 据 的 转
其 基 础 行 为 不 成 立 、无 效 或 被 撤 销 命 运
让 , 依背 书或交付的方式转移其权利 。 得
因此 , 出售 商 品 而 取 得 票 据 的 债 权 人 , 就
有 限制 的 。在 下列 情况 下 票 据 的 原 因 关
系仍 可 以作 为 票据 抗辩 的 事 由 对 抗持 票 人 , 1票 据 的无 因 性 只 是 相 对 于 正 当 的 f)
时 , 款 人 应 当 在 当 日足 额 付 款 ” 都 根 付 .
本 地 违 背 了票 据 无 因性 原 则 。这 种 违 背 了各 国公 认 的 票 据 法 原 理 的规 定 不 但 是
一
国法 学 家 萨 维 尼 , 在 其 巨著 《 代 罗 马 并 现
法 体 系》 书 中 得 到 系 统 阐述 , 且 得 到 ~ 而 德 国立 法 的 充 分 采 纳 。 德 国 法 上 , 因 在 无 行 为 并 不 以物 权 行 为 为 限 ,所 谓 准 物 权 行 为 ( 债 权 让 与 、 务 免 除 等 ) 代 理 如 债 及 权 之 授 予 。无 因 性 概 念 皆 有 适 用 余 地 . 并 且 延 及 票 据 行 为 、债 务 承 认 与 债 务 约 束 等 方 面 。 因 性 的 含 义 为 : 为 的效 力 无 行 不 受 其 基 础 行 为 效 力 的左 右 ,或 者 , 而 与产 生 或 转 让
我国票据无因性与有因性之争
我国票据无因性与有因性之争票据的无因性和有因性之争在我国理论界存在已久,但至今未有定论。
放眼望去世界其他国家,票据无因性的规则早已成为通说定论。
有因性和无因性之争在我国久争无论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在立法层面,即《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
本文也以《票据法》第10条为背景展开相应讨论,并分析我国应采取无因性的必要性以及相关建议。
标签:有因性;无因性;票据;原因关系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一经作成,权利就产生,而与原因关系分离,无论票据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对票据权利的效力不产生影响[1]。
即票据的产生为票据的原因关系,当票据进入流通领域之后(票据背书、转让)便与原因关系不发生任何关联。
无因性在我国票据法中也有相应的体现,如《票据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这便是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分离之表现。
可以看出,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既有无因性之体现,也有有因性之适用(具体下文详细阐述)。
总体来说,这并不符合一国法律之特征,法律的完整性与统一性更应深刻地体现在其背后的法律原理之中。
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应当尽快启动《票据法》的修改,改正票据法中相应不适当的规定。
目前来看,我国于2004年修改《票据法》后至今14年都未曾再次修改。
以董惠江教授为代表的票据法的相关学者早已提出应尽快启动《票据法》的修改提议[2],如今我国正处在司法改革的大时代背景之下,将明显落后于现实生活的《票据法》进行再次修改是符合时代背景与潮流的。
而票据的有因性是相对于无因性而言的另一种理论。
二者是相互对立排斥的关系,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原则上是不可同时存在的。
但是我国票据法中就既有无因性的条文,也有有因性的条文。
具体而言,《票据法》第10条:即“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从此条文的表述中可以得知,立法者认为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即为票据权利的产生关系,而票据关系的流通和转让都是需要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目的。
浅析票据无因性
浅析票据无因性作者:王晨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1年第09期摘要: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既相分离又相牵连。
至于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相互关系,由票据无因性原则可见,一般来说,两者关系应为相互分离,但是法律出于特殊之考量,于特殊情形下亦规定其有联系之存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6-0279-01票据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由于票据行为本身具有外在与内在无因性,而使得票据关系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根源乃在于票据行为之无因性;其次,根据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关系,既可以由票据行为之无因性而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那么一般而言执票人不需要明示其原因所在,只需所执票据具备法定要件,即可主张享有票据上之财产权利。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票据无因性理论根源于传统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而物权行为之无因性则是最典型的传统无因性理论。
就物权行为而言,有所谓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之分。
前者是指物权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后者是指产生物权行为的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而不构成物权行为的内容。
对于票据行为来讲,亦有类似情形。
(一)票据行为之外在无因性正如物权行为具有外在无因性一般,票据行为之有效性,亦完全取决于票据法之规定,而独立于原因行为,不受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之影响。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而无需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行为之内在无因性就票据行为而言,一般也有其内在无因性。
即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具体言之,例如,甲对乙所持之汇票予以承兑,若该承兑行为有效,此处包含两层意义:首先,所谓有因无因,应针对法律行为,票据无因之法律上甲即负付款义务,而从甲之承兑行为本身,乙无法窥知其承兑之目的,至于其目的,或清偿或赠与,等等不一而足。
浅议我国票据无因性
人 民共和 国票据法 》 却 几个地方不顾票据 的无 件 , 票 把 据 的基础关系 ( 原 . 关系和资金关系 )拉扯进来 ,可 以说 足 立法 的一种倒退 。 在无 性 问题上,我 国票据 法 理论 . I 是欠科学 的, 实践有如下几点弊端 : 1影 响了票据 的流通 . 根据票据行为 的无凶性原则, 常情况下 , 通 票据原 I关 大 l 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 , 票据债务人不得 以没有原 因关 系或 原因关系无效为理 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 但我 国票据立法把 票 据原 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领域 中, 其结果是各票据行 为原 因关系 “ 捆绑 ”起来, 失去 了其独立 性。 当事人 在签发、 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前手之 间的基础 关系, 后手必须要 求其前手对这些关系负举证 责任 , 否则便不敢接受这种票据 的。埘在数个票据背书中,这种关系就 得尤为复杂 ,付款 人所 负注意义务吏人 , 样票据的流通 功能就人人减弱 ,从 这 根本. 违反 了票据 法的 目的。 : : 2 再圉公 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而驰 . 困公认的票据法理论 认为 ,票据 _ 利的产生 、 权 取得和 转 让 形成的票据债权j 票据债 务关系 , 必须. 浆据 础关 系互相独 ,形成两类 州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 ,它们 分 别由 川的法律部 门调整形成 , 即作为票据 础关 系的 交 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法 以外 的) 他法律 来规范 和调整 : 形成票据权利和转让票据 权利等等票据行为 由独 立的票据法米规范和涮整。 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 债务关系 应影响独立存在 的票据关系 的效力 ( 直接 当事人 除外 )。如意大利 、西班 牙等 ,都放 弃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 础关系不相分离,即票据行为的原 因色彩 ,而采纳 f 内瓦统 — l 票据法之规定。 国票据行政规章 的规定是与. 述 困公 我 卜 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埘驰的。 3 实施 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 《 票据法》 中并朱 明确规定票据 行为人如果没有遵循第 l 的规定 ,其行为 的法律后果是票据行 为无 效,还是 0条 据无效 。 作为一个法律条款,在法律 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 款的法律后果 , 会造成人们理解上的混 乩, 适用 中难 以操 作。 而且 ,由于第 l 0条的规定违反了票据 法的通行理论 ,就 使 得它与其它各条之间不易衔接 , 且有不可 克服 的矛盾 ,阻碍 票据流通 。 要求票据有因, 在实践中将 会产生诸如 由谁认 定、 如何认定当事人之 间为出票或票据转让是否存在真实 的交 易关系和是否给付对价等等难 以解决的 问题 。 4 影响 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 . 如上所述 ,票据 的无 性 , 票据 理论的基础 ,并与其 是 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 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 。 而无因性 的缺失无疑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 。 5 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的真实背景实质审 查 . 义务是不现实的
对票据法第10条之思考——认识票据的无因性
RULE OF LAW 区域治理对票据法第10条之思考——认识票据的无因性南昌大学 范梦茜一、票据的无因性从票据的发展历史来看,票据经历了兑换商票据时期、市场票据时期和流通证券时期。
票据最早发端于12世纪的意大利,其主要用作货币的代替品,承担兑换职能;到15世纪,商人逐渐以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手段,承兑、保证等相应制度也建立起来;至16世纪,随着背书制度的发展,其流通作用大大增强。
由此,票据进入了流通证券时期,并进而逐步发展成集合支付、信用、汇兑、融资等功能于一体的有价证券。
可见,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商品愈是流通,信用体系愈是完善,票据的作用也愈能凸显。
票据并非自始就是无因的。
但一个高度发达的商业社会,需要的是高效快捷的交易,任何在货币流通上不必要的耗费都将减损商人的利益。
同时为了减少接受票据的风险,使票据得以不因基础关系的牵绊而阻碍在人们手中的流转,立法者因此人为地将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割裂开来,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由此诞生。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票据之所以采用无因性,一方面是出于不断发展的商业社会的交易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立法者依据当时的商业环境而进行的法律选择。
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因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受牵连。
但这并不意味着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毫无关系,因为票据在签发、转让之初往往是出于基础关系的需要,也由此不少学者产生了对无因性的不同理解。
从我国现有的学界理论来看,对无因性的讨论主要有以下两种:⑴票据的绝对无因性。
绝对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绝对分离,无论何种情况下,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也负有依票据付款的义务,而无权过问票据的来源及使用目的。
赞同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票据关系脱离其基础关系而存在,能够减少合法持票人风险,同时减轻合法持票人的审查义务,使票据易为人接受,从而促进票据的流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论票据的无因性
论票据的无因性摘要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中的基本制度。
但是在我国的立法规定中却有诸多的漏洞和缺陷,在我国的国情背景下,其适用也有诸多障碍。
笔者通过深入阐述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以及形成原因等基本原理,提出支持票据无因性这一基本原则的观点是为了使其能更好地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本文着重强调论述无因性在我国适用的缺陷以及不足,对其法律效力及例外情况做深入地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行为特征;原因关系;票据法一、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原理(一)无因性的基本原理票据制度的产生来源于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且随着商品经济在现代社会的迅猛发展,票据制度也得到丰富和完善。
在民商事法学理论中,一般的通说认为,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前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流通性证券,所以,其具有很强的流通性。
通常而言,一张票据就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
在现代,票据除作为流通工具之外,常常还担负着其他方面的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等。
所以,必须促进票据流通来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
票据法以票据流通作为其基础内容,同时也要求票据流通的灵活、方便和快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二)无因性的表现票据无因性包括内在无因性和外在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就是指票据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具体表现在:1.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票据行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该票据行为在票据法上是否合乎规定,而不受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的影响。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原因关系时,票据债务人不得援引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原因关系上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而只能提出恶意抗辩,也就是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及相关立法探讨解读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及相关立法探讨一、票据的定义我国《票据法》中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本人或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于特定日期向收款人、持票人无条件进行支付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主要特征有:(1)流通性;(2)无因性;(3)要式性;(4)提示性;(5)返还性。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内涵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不因票据的基础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出票的出票行为,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有效,据此形成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行为无因性可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
三、票据无因性的价值、作用和必要性(一)贸易的加速器由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在出票后,根据背书即可进行转让,无需征得前手的同意,使得其具备了类似于货币性质的支付功能和可转让性,使得贸易达成的速度大为提高,并充分利用了出票人的商业信用,减少了资金的占用。
类似于信用证制度,票据在陌生人的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票据的上述特征促进了票据流通,保障交易迅捷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其规模化效益对促进交易和流通的作用巨大。
(二)交易的安全屏障票据背书的制度安排,是票据交易安全和票据流通的重要保障,也是票据权利和义务转让的有效手段。
通过背书,被背书人获得了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及再背书转让权等票据权力,而经由背书,背书人将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均由转移给被背书人。
通过法律上对票据背书无因性的确认,背书人因背书应承担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且不得以特别约定而予以排除,且这种担保对于其所有后手均有效,从而使得在同一张票据上签章的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个连续的担保链条。
通过票据的不断流转,形成了层层加码的担保结构,大大增加了票据的信用,保证了票据的交易安全。
(三)促进票据创新票据从最初作为汇兑工具,逐步演化为支付工具、融资工具,票据关系与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分离程度越来越高。
论票据无因性
的发生又必有其动 因 ,票据行为动 因、票据 行为与票据 关系形 成 一个 因果链 。票据 无 因性切断 了票据 行为动 因与票据行 为的
因果链节 ,从而使得 票据行为不受票据 行为动 因的影响 ,保证 了票据 关系不至于继受行为原因的瑕疵。 在 票据法 中 ,票据行为 的动因被称为票据基 础关系或称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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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无 因性
董 佳清 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 4 0 7 30 3
摘要 : 票据 无 因性 原则 为世 界各 国法律 所 公认 ,对 票据 无 因性的探讨 主要是对 票据行 为 无因性的探 讨。 坚持 无 因
性原 则的时候 ,也应该考 虑无 因性原则 的例 外 ,以解 决票据 流通效率和安 全之间的 矛盾 。 关 键 词 : 据 的 无 因 性 ;绝 对 无 因 ;相 对 无 因 票
据实质 关系 ,主要包括票据预 约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 票据 原 因关系 。在这三 种关系 中,与票据 行为最密切 的是票据 原因关 系 ,即授受票据 的直接 当事人 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 由而产生 的法律关系 。若 将行为的原 因和行 为本身相分离 ,那么在 行为 人行为 时,只需 提示行为 的存在 即可享受权利 ,而 无需证 明行 为 的原 因,这样 就可 以扫 除流 通障碍 ,大大保证票据 流通性 , 这是票据行为无因性现实需求的来源 。 票据无 因性 得益于票据行 为独立性 。所 谓票据行为 独立性 原则 ,指 的是如 果在 同一 张票据上 所载明的文义分别 、独立地 发生效力 ,其 中一行为无 效 ,并不能影响到其他票 据行为的效 力 。票据行 为的独立性是票据 行为相互间 的特别处理 ,一张票 据 ,特别是 经过转让 以后 ,涉及 多条 “ 票据 原 因一 票据 行为一 票据 关系”因果链 。设计 票据 行为的独立性 ,割裂 了各 个票据 行 为之 间的牵连 ,使得一个票 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其他 票据行为 的原 因关系的影响 ,从 而肃清了每条 因果链之 间的联系 ,使得 每条 因果链 相对独立地存在 。无因性原则也得 以找准每条 因果 链 ,准确切断原 因与行 为之间的联系 ,所 以票 据行为无 因性在 理 论 上 具备 实现 的可 能 性 。 无 因性 原 则 是 否 还 包 含 票 据 关 系 的 无 因性 ? 我 们 从 “ 据 票 原 因~票据行为一票据关系”这条 因果链人 手。票据行为是票据 关系产生的一个法律 事实 ,因票据行为 的实施 ,才产生 了票据 法上 一种重要 的权 利义务 关系 ,也就是票据 关系。票据原 因的 瑕 疵 已通过票据行为 的无因性被切断 了继 承 ,故票据原 因对票 据 关系不存在直接 影响。若票据行为存在 瑕疵 ,则将导致票据 不符 合票据法上所规 定的外观要求 。如 出票时缺少绝对必要 记 载事项 ,会导致 出票 行为的无效 ,从而票 据关系不成立 。表 面 看 ,票据关系会受 票据行为瑕疵 的影 响,也应强调票据 关系 的 无因 ,但这里要 强调 一点 ,那就是票据行 为并不是我们在无 因 性 原则 中讨论 的原因 ,所 以票据行为 的直 接影响是另外一个 命 题 ,与票据无因性无关。 所 以,票据 关系的无 因性 是票据行为无 因性的必然结 果 , 讨论票据无 因性实质上也就是讨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及案例分析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及案例分析一.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票据制度的出现,而商品经济在近现代的繁荣更是促进了票据制度的完善。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一张票据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
在现代,票据除作为流通工具之外,还担负着多种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
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票据法必须促进票据流通。
票据法以票据流通为基础,要求票据流通的简便、灵活和迅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无因性,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和无色性,是指票据行为有无效力,取决于其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而不取决于票据原因。
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票据是否有效,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持票人本人接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
另一方面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有无及其存废的影响。
这一点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就是使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
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与已经生效的票据和已经形成的票据法律关系无关(直接当事人除外),票据基础关系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以上两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正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因此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票据原因关系影响。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一个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效力就独立存在;(2)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行为无因性,不仅是各国票据法理论共同遵守的规则,也是各国票据立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票据行为无因性加速了票据的流通,充分发挥了票据的各种经济职能。
但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又不是绝对的,因为流通要以必要的安全性为其基础和保障。
试论票据无因性
试论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上未注明具体债权关系,光是借据上的文字就可成为债权依据。
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无因性的出现越来越频繁,成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探讨票据无因性的定义、特点、法律规定和应用价值等方面的内容,本文试论票据无因性。
一、定义票据是指在合法形式下,由出票人经授权向持票人开具的一种指示付款文件,是依据特定法律规定取得约束力的。
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上未注明具体债权关系,光是借据上的文字就可成为债权依据。
二、特点1. 多方面适用票据无因性不仅适用于商业贷款,还适用于各种其他债权关系,如商品交易、债券、债务融资等。
2. 经济利益大借款人可以无需公开借款用途,可以便利地以即期票据、承兑汇票等形式获得资金。
此外,票据无因性还具有信用保证、融资成本低等优点。
3. 法律约束力强票据无因性的债权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约束力的。
借据上的文字就可成为债权依据,可以起到强制执行效果。
三、法律规定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平等、协商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双方有权自行约定债权关系。
因此,票据无因性要符合合同自由的原则。
2. 支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票法》的规定,支票的开具、贴现、承兑和支付均需符合法定程序。
同时,持票人持有的票据无需证明债权来源,只要有票据本身就可以得到支付。
3. 承兑汇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兑汇票法》的规定,承兑汇票是一种充分表达出债权关系的票据,承兑汇票上注明的债务关系才是其约束力的根据。
但如果汇票上无任何注明,也可以该票据自身作为债权依据,构成无因债权关系。
四、应用价值1. 便捷与注明债权关系的票据相比,票据无因性的债权关系更便利,可以省去鉴定债权的程序和证明债权来源的麻烦。
2. 可靠票据无因性在合法程序下获得约束力,具有强制执行效果,相对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可以确保借款人及时归还借款并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灵活不同于注明债权关系的票据规定借款用途,票据无因性无需公开借款用途,使得借款人可以更灵活地运用借款资金,并且不需要对借款用途负责。
浅析票据无因性
浅析票据无因性[摘要]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票据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票据良好的流通性,各国票据法多数规定了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
我国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比较模糊,存在较大的争议。
我国《票据法》应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原则,以无因性为基础,相对性为例外,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流通。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票据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票据加快了贸易往来的速度,提高贸易往来的质量,特别体现在异地经济往来中。
流通功能是票据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功能。
票据失去了流通性,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为了保障票据良好的流通性,各国票据法多数规定了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
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无任何关系。
无因性的实质就是只要票据具备了法定的记载格式,即使跟原因关系不符,也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
票据无因性是以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一般多从无因性原则的外在效力阐述票据无因性。
它不仅仅是指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产生该法律行为的原因的有效性,其发生及存续皆不受后者的影响(外在无因性);也是指产生法律行为的原因从该法律行为中抽离,不构成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内在无因性)。
[1]由此可见,应该从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两方面对票据无因性进行理解。
具体如下:第一,票据无因性实际上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即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不因票据基础关系受到影响。
第二,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记载形式的要求。
持票人只要依据《票据法》规定,无需承担给付原因的证明责任,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第三,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不构成票据行为的组成部分。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为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无因性之张扬与阻碍——对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之评析(一)
票据无因性之张扬与阻碍——对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之评析(一)内容提要: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流通功能是票据最核心最基本的功能,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应运而生,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
票据的无因性并非绝对,我国采用的是一种相对无因性理论。
但我国票据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原则,并相关条文有严重削弱无因性之嫌。
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票据法》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以无因性为基础,相对性为例外,对缺陷条文做相应的修改,改变模糊不定的状态。
关键词:无因性/流通性/票据行为/相对性一、票据的本质属性(一)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因为客观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票据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根据票据的特性,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流通性是票据的活力来源,现代票据失去了流通性,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流通功能是票据最核心最基本的功能,现代票据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前提下的,票据的其他功能要得以实现,就必须保证其良好的流通性。
而票据之所以可以快捷地流通,票据的无因性是最关键的保障。
因此为了保证票据的自由流通,各国票据法大多规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对无因性理论的讨论也一直是票据法的重要课题,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
无因性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
只要一张票据在形式上具备了法定的记载条件,即使与原因关系等事实不符,也不影响其在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影响其票据本身的效力。
这实质上是票据的文义性使然,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即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其他任何事实进行补充或变更。
日本著名学者龙田节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和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行为(买卖、消费借贷等)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
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被解除,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
票据无因性法律制度探析(一)
票据无因性法律制度探析(一)一、引言票据法律制度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上,票据流通产生了票据的重要的特殊性质——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指当票据设立或成立后具有独立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也只有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才能够在票据的转让中,使持票人的交易风险大大降低,并减轻持票人的审查责任,从而能够保障持票人、特别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票据无因性作为现代票据法的立法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的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所认可,其在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票据法在票据的无因性问题上始终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态度也是不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国际交往不断深化,我国票据立法与国际接轨,重新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因此,重新认识票据的无因性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我国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律法规中,一方面,对于票据无因性原则采取了不确定的立场,另一方面,有一些条文规定强行要求票据行为必须具备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无因性原则南辕北辙。(一)我国《票据法》强制性规定:票据关系受制于原因关系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这条规定将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混在一起,使票据关系的成立与否受票据原因等基础关系的制约。也就是说,持票人在行使权利时,须向债务人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因,票据权利所赖以产生的票据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效力。如此立法,不仅违背了票据法的通行理论,同时也不利于票据权利人主张权利,也容易造成票据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增大银行业务风险。(二)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的不恰当牵连我国《票据法》对资金关系同样作出了与原因关系相类似的要求。该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应当说,上述所涉及的关系属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委托关系。从理论上说,上述资金关系并不由票据法来调整,如此规定即是确定了资金关系决定票据关系的原则,与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相违背的;而且银行为了减少票据贴现风险必须要对票据背后的贸易关系与资金关系加以真实性审查,势必加重银行的负担,事实上也降低了票据流通效率。因此,这样规定既不科学也不现实,有待于修改与完善。(三)《支付结算办法》中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否定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更是加强以上规定,几乎处处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绑在一起。该办法在规定商业汇票时,不仅要求出票人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而且要求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与付款人或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同时,承兑银行还应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这些都可谓是对票据无因性原则否定的最突出体现。三、我国现行的票据无因性立法的模糊对经济生活的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到我国《票据法》颁布施行的初期,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经济水平低下,人们的票据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在票据实际操作业务中,票据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因此,虽然票据无因性原则早已引人我国的票据法理论中,但我国的票据立法却坚持以维护金融秩序、保证交易安全为首要目的,将票据基础关系引入票据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使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紧密结合。1]这些都不利于票据的流通和转让,从而限制了票据的作用与功能。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持续增长,票据市场迅猛发展和票据应用范围日益广泛,贸易结算票据化趋势日益加强,票据功能也由单一的结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而票据在无因性立法问题上的模糊,对实践发展带来很大不便。(一)影响了票据的流通我国票据立法把票据原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领域中,当事人在签发、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与前手之间的基础关系,后手必须要求其前手对这些关系负举证责任,否则便不敢接受这种票据。而在数个票据背书中,这种关系就显得尤为复杂,付款人所负注意义务更大,这样票据的流通功能就大大减弱,从根本上违反了票据立法的目的。(二)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难度要求商业银行对交易的真实背景进行实质审查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商业银行对贸易真实性的判断依据是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由于虚构贸易背景、虚签合同以及虚假增值税发票现象大量存在,商业银行又缺乏辨别其真伪的手段,银行在确认购销合同的真实性上存在技术上的审查困难,如对方当事人的公章是否真实,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是否属实、双方的合同是否会得到履行等。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基于隐蔽、复杂、甚至虚假的关联交易向银行申请开票据时,贸易背景是否真实银行更是难以审查。。
中国票据无因性的思考
中国票据无因性的思考【摘要】我国现行票据法对无因性原则采取了不确定的立场,而具体的票据法规又实际上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则。
具体表现在: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不恰当牵连,空白背书制度未确立导致无因性原则适用空间缩减,而对票据无因性的否认又导致票据抗辩权的滥用。
总之,对票据无因性的否认,阻碍了票据的流通和票据功能的充分发挥。
故建议立法对票据无因性予以明确确立,以助长票据流通;并对无因性原则又给予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抗辩;空白背书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原因关系的影响。
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票据制度的基础,已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票据立法以及有关公约的广泛承认,但遗憾的是,该原则并未在我国的法律理论和票据业务实践中形成共识,我国的票据法对其规定有点模糊,影响了票据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完善我国的票据立法,明确无因性原则已是当务之急。
二、票据无因性的价值(一)票据无因性满足了经济主体对利益追求的需要利益是所有的经济主体所追求的目标,可以说经济主体就是为此参与到经济生活之中,也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个人利益”。
票据之所以能参与到经济生活之中,也是因为其满足了经济主体对于利益追求的需要。
票据大大加快了贸易往来的速度,提高了贸易往来的质量和信用程度,尤其在异地经济往来中体现了特殊的价值。
从其性质上来说,有价证券是仅凭交易双方意愿就可以依法自由流通的权利证书,证券权利的转移具有法律所允许的物权转让性质,因而其转让无需得到证券上的义务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也不适用合同法上的权利转让或主体变更规则。
就是因为这样的特质,使其满足了交易双方对于对方信用程度的要求,同时也达到了经济主体对于交易速度的要求。
(二)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1.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之一:票据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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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之张扬与阻碍——对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之评析何叶彩宁波大学键词:无因性/流通性/票据行为/相对性容提要: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流通功能是票据最核心最基本的功能,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应运而生,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的属性。
票据的无因性并非绝对,我国采用的是一种相对无因性理论。
但我国票据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原则,并相关条文有严重削弱无因性之嫌了保证票据的流通,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票据法》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以无因性为基础,相对性为例外,对缺陷条文做相应改,改变模糊不定的状态。
一、票据的本质属性(一)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为客观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票据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根据票据的特性,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流通性是票据的活力来源,现代票去了流通性,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流通功能是票据最核心最基本的功能,现代票据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前提下的,票据的其他功能要得以实现,就必证其良好的流通性。
而票据之所以可以快捷地流通,票据的无因性是最关键的保障。
因此为了保证票据的自由流通,各国票据法大多规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对无因性理论的讨论也一直是票据法的重要课题,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
无因性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
只要一张票据在形式上具备了法定的记载条件,即使与原因关系等事实不符,也不影响其据法上的效力,不影响其票据本身的效力。
这实质上是票据的文义性使然,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即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记载的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其他任何事实进行补充或变更。
日本著名学者龙田节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和作为票据授受因的法律行为(买卖、消费借贷等)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
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被解除,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
”[1]换言之,票据的行使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持有票据的当事人就是票据的债权人,其可以向任何一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上的权利,而无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
“无因性论的确立可以在转让票据时大大减少合法持票人的风险和审查责任,保护合法持票人的权利,增强票据的信用功能,从而促进票据的流通。
不承认票据行无因性则会阻碍票据的自由流通,影响经济的发展”。
[2](二)无因性的例外但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形下,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并不完全分离,存在一些无因性的例外情况,如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进行抗辩;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没有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对价的,则该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对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票人不适用无因性原则;当由于票据的时效完成而导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消灭时,该持票人可以对因时效完成而受有利益的票据当事人,行使利益偿求权。
无因性的相对性特性,并不是对票据无因性理论的否定,作为票据的本质属性,无因性理论及其相对性特性的最终目的都在于实现票据的自由流通护交易的安全。
二、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及分析(一)国外关于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票据无因性作为现代票据法的立法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所认可。
[3]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是大陆法系票据法的代表,为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所采用。
其关于票据无因性的适用,主要体现在《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7条、《统票法》第22条。
《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7条规定:“因汇票而被起诉之人,不得以基于其与出票人或前手持票人间之个人关系之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在取得汇票时明知其行为有损债务人者除外。
”《统一支票法》第条规定:“因支票而被诉之人,不得以基于其与出票人或前手持票人间之个人关系之抗辩持票人,但持票人在取得支票时明知其行为有损债务人者除外。
”[4]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制定之前,世界上成文票据法最为典型的是法国票据法、英国票据法和德国票据法。
法国票据法制定时间早,有因性历史长,由于有因性严重影响到票据的流通,在20世纪30年代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运动之后,法国票据法也采用了票据无因性。
[5]英美票据法也承认票据无因性用票据抗辩限制制度,但更加强调善意取得和对价关系,1882年英国《票据法》第38条(2)规定:“如为正当持票人,其持有汇票之权利不受前手当有瑕疵所有权之影响,也不受前手事人之间得作为个人抗辩事由之影响,并得强使所有对汇票负责之当事人付款。
”此款充分运用了抗辩切断制度,立足保正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体现了票据无因性观点及价值取向。
德国在世纪上半叶,就已经在整个德意志联邦完成了票据法的统一,是流通性与安全性兼备据法律,其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蓝本。
综合起来看,英国票据法和德国票据法更加注重票据的流通性,而法国票据法更多的考虑了票据作为现金运输工作用。
[6](二)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及分析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相当模糊,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这有将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混在一起,否认票据无因性的嫌疑,因此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该并没有从正面规定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交易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就是无效的。
因此并不能从该条推断出其否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该定应该只适用于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这就是上述所谈的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况。
因此该条规定似乎可以做如下修改“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不以基础交易关系的存在与有效为条件,但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必须具有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否则该持票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理论界及实务界对票据法的上述规定提出质疑,认为票据法不宜规定对价关系对价关系属原因关系而票据法的规定使票据债务人可能以欠缺对价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使票据成为有因证券。
日内瓦法系各国据法都未规定票据的对价关系不以是支付对价作为合持票人的必备条件。
[7]《票据法》将对价解释为“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太过模糊果双方当事人出于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将票据以明显低于或明显高于票面金额的代价转让给持票人,那显然不符合“相对应的代价”,从而存在矛盾。
对款规定,有学者认为可以将第10条增加如下内容作为第3款:“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只可以作为直接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不影响他们与其他票据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8]此不失为一种可行的修改方法,但这与《票据法》第13条第2款[9]存在重复规定的不妥。
对此可结合第11条第“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的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第11规定将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形限定为税收、继承、赠与三种情况,并没有交代有偿取得时的对价,结合第10条第2款和第11条第1款都没有从正面对应付对价而未支付对价或支付不相当对价时的法律效果作出明确规定。
为此,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无对价或不以相当之对价取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将我国票据法第11条第1款修改为:“无对价或不以相当之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10关于无因性,类似模糊的规定还有第21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74条“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第83条第2款“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88条第1款“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第90条第2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这些条文都反应出我国现行票据法在无因性问题上存在的缺陷,即使不能从这些条文直接否定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但其有性是不可否认的。
虽然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票据立法是从有因到无因逐步发展认识的过程,但目前法律规定中出现的这些模糊地带,对票据无因性理论展形成了阻碍。
针对以上缺陷,我国《票据法解释》(即《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作出了如下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人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虽仍未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原则,但其在无因性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令人欣慰的。
另外,我国《票据法》对无因性的肯定也是有诸多法条依据的,如第4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13条“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第14条第2款“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22条规定的票据必要记载事项,57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等等,这些规定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致,适应无因性理论的发展趋势,是值得肯定的。
三、结语综上,为了保证票据强大的流通功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至关重要。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乃是票据的本质属性,无因性理论已为各国票法所普遍承认和采用,是国际票据争议裁决所遵循的一项共同准则。
票据的无因性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我国采用的即是一种相对无因性,立法中存在不少票据抗辩的情况,有对人抗辩与对事抗辩。
但我国票据法对无的规定总体上显得有些模糊(尽管也有肯定的一面),文中列举的第10条、第21条、,第83条、第88条及第90条的规定,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展形成了阻碍,有削弱无因性之嫌。
这对于票据流通功能的发挥是极其不利的。
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的无因性思想,我票据法》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以无因性为基础,相对性为例外,对相关条文做相应的调整,改变模糊不定的状态,坚持无因性理念,我国票据法更加适应其特性要求。
参看文献:1.黄松有:《票据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3月版。
2.汪世虎:《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