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因性法律制度探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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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原则及其例外的理解与适用(范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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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原则及其例外的理解与适用(范文模版)第一篇:票据无因性原则及其例外的理解与适用(范文模版)票据无因性原则及其例外的理解与适用--析北京某物资公司诉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本案聚焦】如何理解票据无因性原则及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规定?本案能否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规定?【案情介绍1】原告:北京某物资公司被告: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焦某系被告的汽车销售按揭业务经理。

2004年11月,焦某向原告购买印刷用纸,价款为212393.34元,原告向焦某交付了纸张并开具了抬头为被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焦某写下了欠款人为本人的欠款协议。

2005年1月6日,焦某向原告交付了一张号码为XV102787878的银行转账支票,金额为212393.34元,出票人为被告,人名章为焦某本人,收款人为原告。

1月17日,该支票被银行以账户透支为由退票,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以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买卖合同之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2393.34元。

2005年5月21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书载明“被告汽车销售按揭业务经理焦某经手向原告购买印刷用纸,因被告否认焦某行为为职务行为,且焦某承认其为个人行为,原告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焦某行为为职务行为,故原告所诉被告有误。

”该民事裁定书因无人上诉而期满生效。

后原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要求被告支付被退票支票的票据款。

被告主张购买印刷纸的行为是焦某的个人行为,与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关,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交易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其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拒绝向原告付款。

法院初审判决支持被告抗辩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

2008年5月,法院再审,一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对原审判决予以支1 案例改编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3008号民事判决书。

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具有流通性、无因性等特点。

在我国,票据法律制度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业信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票据的无因性法律规定,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理解票据的本质、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意义及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成立与票据债务的成立,不依赖于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享有和票据债务的承担,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为前提。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原因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借贷、赠与等。

票据无因性的核心是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仅凭票据本身即可行使票据权利,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

这一特点使得票据具有极高的流通性,便于商业信用的发展。

三、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1. 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是债权凭证,具有无因性、流通性、要式性等特点。

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票据,证明票据权利的存在。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限制。

票据原因关系无效,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

”四、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的意义1. 保障票据交易安全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依据票据本身行使权利,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

这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障票据交易安全。

2. 促进商业信用发展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具有极高的流通性,便于商业信用的发展。

票据持有人可以通过转让票据,将债权转化为现金,提高资金流动性,从而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

3. 便于法律适用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需过多关注票据原因关系,便于法律适用。

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案例(3篇)

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具有无因性、流通性、要式性等特点。

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成立和存在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本案例旨在分析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公司采购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乙公司于2018年10月向甲公司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

丙公司持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审核无误后予以贴现,并从丙公司账户中扣除了贴现款。

2019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

乙公司以甲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为由拒绝退还。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乙公司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证明其已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因乙公司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而免除了支付货款的义务。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本案中,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具有无因性,甲公司无需证明其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成立和存在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持有人只需证明其持有票据,无需证明其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 票据无因性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判决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的主要依据是《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无因性问题探析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无因性问题探析
票 据 无 因 性 具 有正 当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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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 无 因性 的 制 度 变迁
无 因 性概 念 最早是 由 德 国法学 家 萨 维 尼 提 出 的 ; 但 产 生
实并非票据 行 为 而 是票 据签 发行 为 或票据转 让 过 程 中 出 票 人与收 款 人 或背书人 与被背书 人达成 的 清 偿 协 议 ; 当事 人 约 定 以 签 发 票 据替代原 定给 付 的 是代物清 偿 ; 其 他未作 约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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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票 据 法 中 的 票 据 无 因性 问题 探 析
叶 婷婷
华 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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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在 票 据 立 法 中对 票 据 无 因性 有 了 相 对性 的 突 破 基 于 票 据 无 因 性 制 度 的 经 济 法 理 价 值分析 我 国 票 据 相 对 无 因 性 制 度 存 在 一 定 的 立 法 缺 陷 ;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票 据 法制 度 使我 国 的 票 据 无 因 性 制 度 更 趋合 理 在保 证 票 据使 用 迅 捷 的 同 时 兼顾 公 平 和诚 实信 用 : 关 键 词 票 据 无 因 性 ; 相 对 无 因 ; 经 济 动 因 ; 法理 ; 价 值 取 向 : : : 文 献 标志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0 0 8 7 7 2 ( 2 0 1 6 ) 2 0 0 2 4 3 0 2 中 图 分类 号 D 9 2 2 2 8 7

票据法第3次——专题一: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法第3次——专题一: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产生的原因
——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降低持票人的风险与成本
讨论: 我国《票据法》第10条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法》第10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 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法》立法背景:
被告辩称,原告确将金额为65932.85元的支票退还给被告,但经 对账,由于欠款数额有误,故被告于同年3月出具了3万元的支票一张, 并将6万余元支票作废。现原告无法提供6万余元的票据原件,故被告 不应支付该笔票据金额,另原告未能交付全部货物,被告实际欠款尚 不足3万元,故而只愿承担实际欠款数262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14条: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 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 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与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自1996年 12月至1998年2月有购销关系,为此,被告于1998年1月8日签署了 用途为购货、金额为65932.85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交给原告。1998 年1月11日,该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原告即将该支票退还给 被告。同年3月10日,被告又一次签发了一张用途为购货、金额为3 万元的转账支票,但该支票因使用旧支票(格式凭证)又遭银行退票。 对上述两张退票所载金额,双方协调不一,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判决被告按照第一次退票的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观点三: 《票据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0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 类规范将导致行为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 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 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票据无因性法律制度探析

票据无因性法律制度探析


要: 随着银行 结算制度 的改革, 国已确立 了以汇票、 我 本票、 支票组成的票据体 系, 票据的使用 日益广泛 。票
据无 因性原则 , 作为现代票据法的基础原则 , 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然而 , 国票据 立法对该规则的立场却未 早 我 能明确 , 不仅 困扰 着票据 司法 实践活动 , 而且妨碍 票据 的流通进 而影响信用、 融资、 支付、 结算等功能的正常发挥 。因
行 海 口中心 支行 ;
向 志 容(9 4 ) 男 , 融 学硕 士 , 供 职 于 中 国人 民 17 一 , 金 现
银行 海 口 中心 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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缮 南德
由票据 法来调整 , 如此规 定 即是确定 了资金关 系决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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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 制度建立 在票据流通 的基 础上 , 票据 流通 产生 了票据的重要的特殊性质—— 无因性 。票据无 因性
我 国现行 的票据 法律 法规 中, 一方 面 , 于票据 无 对
是 指当票 据设立 或成立 后具有 独立 的票 据权 利义务 关 因性 原则采取 了不确 定 的立场 , 另一方 面 , 一些 条文 有 系, 而与 产生或转 让其 票据 的原 因关 系相 分离 , 即票 据 规定强行要求 票据行为必须具 备票据基础关 系 , 与票据 权利与 票据原 因严格 分离 , 持票人 行使票据权利 时无须 无 因性原则南辕北辙 。 证 明其取得票据 的原 因。票据无 因性原则 的实质 内容就 是票据基础关 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 。只有票据法律 关 系与 票据基础关 系互相独立 , 为基础关 系的交易关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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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第 8期 总 第 2 3期 1
缮 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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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及相关法律问题

票据无因性及相关法律问题

票据无因性及相关法律问题提要本文阐释了票据无因性这一重要原则的理论依据和法律制度,并就我国票据立法现状提出个人看法,探讨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的完善。

一、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在国际贸易支付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现代商品经济的繁荣更促进了票据制度的完善。

各国的票据法对票据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总体来说,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名在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一张票据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

在现代,票据除了作为流通工具之外,还担负着多种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

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特征,也是其灵魂所在。

票据关系作为抽象的法律关系,其背后必然存在着某种票据基础关系,即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或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的无因性,主要是指票据一旦签发,其所产生的票据关系就独立于其赖以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并与后者相分离,从而不再受后者的存废或效力有无的影响;在票据流通过程中,第三人在接受票据时,无需去过问和注意票据基础关系。

然而,强调票据的无因性,并不是票据的签发、取得不存在原因,而是说,基于现实或操作上的需要而在法律上将票据关系与票据的签发、取得原因予以适当分离。

如果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完全、彻底而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势必大大增加票据转让的难度,从而阻碍票据的流通,限制票据多种功能的发挥。

票据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在票据行为成立上的适用。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它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

只要符合一定构成要件,即实体方面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面的票面记载与交付,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一经完成,其法律效果原则上与做出票据行为的原因相脱离。

这是票据无因性原理所决定的。

具体表现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3篇)

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维护票据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作用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仅凭票据本身即可主张权利,而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成立和效力,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效力为前提。

三、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1. 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票据法》第三条规定:“票据是出票人依法发行、转让和支付的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无因性、流通性和支付性等特点。

”这一规定明确了票据的无因性。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票据。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应当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其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四、票据无因性的作用1. 维护票据秩序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即可行使权利,从而减少了纠纷,维护了票据秩序。

2. 保障交易安全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在交易过程中,不必担心票据原因关系发生变化而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从而保障了交易安全。

3. 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自由转让票据,提高了票据的流通性,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

五、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持汇票向丁主张票据权利,丁以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判决丁支付汇票款项。

分析:本案中,尽管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但丙作为票据权利人,只需出示汇票即可行使权利,无需证明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丁作为付款人,应当支付汇票款项。

2. 案例二: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

浅谈我国《票据法》法上的票据无因性

浅谈我国《票据法》法上的票据无因性

浅谈我国《票据法》法上的票据无因性作者:阮宇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我国《票据法》上虽有提及票据无因性,但多个条款之间存在着矛盾之处。

这造成了实践中操作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我国票据的发展以及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本文从票据的历史发展中总结出票据无因性中的应有之义,并初步探讨了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规定之上的得与失。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作者简介:阮宇晨,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本科,主要致力于我国经济与金融法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68-02一、票据无因性制度的历史及内涵可以说票据的出现有赖于商品经济的发达,它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票据的无因性促进了商品的流通。

货币的出现使商品的出卖和购买可以在时间与空间上分离开来,从而克服了传统物物交换的局限性,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

商品经济的发展却又加大着商品交换在时间与空间上的不一致。

时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交换与货币转移发生了分离;空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买卖的距离不断的加大。

然而,商人间的跨区域买卖需要其携带大量的金钱,这给交易方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同时也增加了长距离运输货币的危险。

为了降低这种危险,商人们创设了证券以此来作为结算的依据而不必发生货币的实体转移,这大大地降低了长距离运送货币的风险。

背书制度的建立,更使票据在多个商主体之间的流通成为可能。

在票据为商事的结算提供了便利的同时,它也在法律上产生了一个难题,即票据转让后,其后手是否继受前手关于票据实体权利的瑕疵。

由于票据属于一种债权,据传统民法理论,新债权人需要继受原债权人在债务上所存在的瑕疵,并且债务人得依此瑕疵作为对于新债权人的抗辩。

若此项规则应有于票据之上的话,必然会限制票据的流通,票据可否得到汇兑的危险也会随着流通次数的增加而增加,这便会阻碍商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不便,在商事的实践中人们慢慢达成共识,在票据转让之后,前手在票据上所存在的权利瑕疵不对善意受让人产生效力,即债务人不可以权利存在瑕疵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支付票据善意持有人金额。

票据无因性的概述、优势与立法完善-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票据无因性的概述、优势与立法完善-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票据无因性的概述、优势与立法完善-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票据无因性概述(一)票据无因性的起源与发展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票据法产生。

票据无因性是德国票据法的传统观点。

到了19 世纪末,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正式进入了德国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当中。

德国人是喜好思辨,善于进行抽象性总结的,正如他们归纳了法人、法律行为、物权等抽象概念一样,无因性的概念也由德国人进行了总结。

票据无因性概念的出现并不是出于偶然,其也是由一定的社会条件所造就的,其中最有力的推动因素是来自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

18 世纪末,工业在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爆发,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速。

马克思这样评价工业的成果,这个时期资本主义发展成果相当于人类历史全部成果的总和。

资本主义经济创造了人类前所未有的奇迹,社会经济的发展可谓一日千里,风行不歇。

与此同时,商业的规模在不断扩大,而在这个过程当中,更加便捷、高效的结算支付手段则是商业交易最需要的。

票据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手段,担当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正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票据的无因性应运而生。

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的诞生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促进商业交易的实现,同时也反作用于经济的发展。

票据无因性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势,对世界各国商业的发展具有普遍而重要的价值。

(二)票据无因性的内涵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得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关系的存在与否或其效力的有无的影响。

票据无因性的内容包含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两方面: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其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如何,取决于其形式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只要票据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持票人不必证明给付原因的存在,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获得票据金额。

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其是指票据行为是存在的。

票据关系一旦形成,即从原因关系中分离出来,且其原因关系的内容不构成票据关系自身的内容。

票据的无因性及相关立法

票据的无因性及相关立法

票据的无因性及相关立法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票据的无因性及相关立法,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票据的定义我国《票据法》中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本人或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于特定日期向收款人、持票人无条件进行支付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主要特征有:(1)流通性;(2)无因性;(3)要式性;(4)提示性;(5)返还性。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内涵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不因票据的基础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出票的出票行为,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有效,据此形成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打扛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行为无因性可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

三、票据无因性的价值、作用和必要性(一)贸易的加速器由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在出票后,根据背书即可进行转让,无需征得前手的同意,使得其具备了类似于货币性质的支付功能和可转让性,使得贸易达成的速度大为提高,并充分利用了出票人的商业信用,减少了资金的占用。

类似于信用证制度,票据在陌生人的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票据的上述特征促进了票据流通,保障交易迅捷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其规模化效益对促进交易和流通的作用巨大。

(二)交易的安全屏障票据背书的制度安排,是票据交易安全和票据流通的重要保障,也是票据权利和义务转让的有效手段。

通过背书,被背书人获得了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及再背书转让权等票据权力,而经由背书,背书人将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均由转移给被背书人。

通过法律上对票据背书无因性的确认,背书人因背书应承担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且不得以特别约定而予以排除,且这种担保对于其所有后手均有效,从而使得在同一张票据上签章的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个连续的担保链条。

通过票据的不断流转,形成了层层加码的担保结构,大大增加了票据的信用,保证了票据的交易安全。

(三)促进票据创新票据从最初作为汇兑工具,逐步演化为支付工具、融资工具,票据关系与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分离程度越来越高。

我国票据立法关于无因性规定的问题.doc

我国票据立法关于无因性规定的问题.doc

我国票据立法关于无因性规定的问题2020年4月我国票据立法关于无因性规定的问题本文关键词:票据,立法,我国我国票据立法关于无因性规定的问题本文简介:第3章我国票据立法关于无因性规定存在的问题任何法律制定出来之后,总会存在不足之处,对于票据立法来说也不例外,就目前来说,我国在规制票据这一方面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法规,在无因性这一原则的规定上,这些规范性文件之间在规定内容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甚至出现了相互矛盾的地方,导致在司法实践当中,票据我国票据立法关于无因性规定的问题本文内容:第 3 章我国票据立法关于无因性规定存在的问题任何法律制定出来之后,总会存在不足之处,对于票据立法来说也不例外,就目前来说,我国在规制票据这一方面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法规,在无因性这一原则的规定上,这些规范性文件之间在规定内容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甚至出现了相互矛盾的地方,导致在司法实践当中,票据当事人一脸茫然,也给法官造成了困扰。

法律对票据无因性的模糊性的规定使得票据的流通性受到很大的干扰,也给银行在审查票据、办理票据业务时增加了额外的负担。

具体来说,笔者认为,我国票据立法关于票据无因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 票据无因性原则不明确首先,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矛盾。

一个良好的票据法律体系,内部各个法律条文应当是相互协调的,然而,我国票据法律法规在制定内容上却并非如此。

《票据法》当中关于无因性的规定不明确、票据的行政规章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等。

具体来说:(1)《票据法》本身对无因性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2004 年新修订的票据法当中既没有明确肯定票据的无因性,也没有明确的否定票据的无因性。

对该项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在具体的内容方面存在着冲突,虽然在该法当中没有明确规定无因性,但是根据该法的第 4 条以及第24 条规定的内容,其主要是强调票据应当具有文义性,而文义性就意味着在法律上着重看其形式要件,所以肯定了文义性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无因性。

票据法的无因性是什么 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票据法的无因性是什么 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票据法的无因性是什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

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大家知道票据法的无因性是什么吗?其实,针对票据法这部法律来讲,并没有什么无因性的,但如果是对票据而言的话,则就有无因性的规定了。

下面来为大家相信介绍一下票据无因性的相关知识吧。

一、什么是票据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

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涵盖范围票据的无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就原因关系而言,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就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

至于是否存在原因以及原因是否有效都在所不问,它形成一道制度隔离,使票据行为目的的完成与瑕疵的程度都不会影响到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及其运行,因此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者是被依法撤销,票据关系也依然不受影响。

在票据预约关系上,只要使票据行为具有合法的要件,票据关系就成立,即使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对在预约关系消灭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票据关系仍然有效。

2、是在票据权利行使上,在原因关系中票据权利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不用证明其是否具备取得票据的原因。

在资金关系中只要持票人有效成立票据关系,无论有无资金关系持票人都可以全面正当的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付款人也可以自行进行选择是否承兑或者是付款。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及案例分析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及案例分析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及案例分析一.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票据制度的出现,而商品经济在近现代的繁荣更是促进了票据制度的完善。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一张票据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

在现代,票据除作为流通工具之外,还担负着多种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

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票据法必须促进票据流通。

票据法以票据流通为基础,要求票据流通的简便、灵活和迅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无因性,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和无色性,是指票据行为有无效力,取决于其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而不取决于票据原因。

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票据是否有效,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持票人本人接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

另一方面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有无及其存废的影响。

这一点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就是使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

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与已经生效的票据和已经形成的票据法律关系无关(直接当事人除外),票据基础关系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以上两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正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因此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票据原因关系影响。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一个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效力就独立存在;(2)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行为无因性,不仅是各国票据法理论共同遵守的规则,也是各国票据立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票据行为无因性加速了票据的流通,充分发挥了票据的各种经济职能。

但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又不是绝对的,因为流通要以必要的安全性为其基础和保障。

浅析票据无因性

浅析票据无因性

浅析票据无因性[摘要]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票据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票据良好的流通性,各国票据法多数规定了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

我国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比较模糊,存在较大的争议。

我国《票据法》应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原则,以无因性为基础,相对性为例外,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流通。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票据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票据加快了贸易往来的速度,提高贸易往来的质量,特别体现在异地经济往来中。

流通功能是票据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功能。

票据失去了流通性,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为了保障票据良好的流通性,各国票据法多数规定了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

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无任何关系。

无因性的实质就是只要票据具备了法定的记载格式,即使跟原因关系不符,也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

票据无因性是以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一般多从无因性原则的外在效力阐述票据无因性。

它不仅仅是指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产生该法律行为的原因的有效性,其发生及存续皆不受后者的影响(外在无因性);也是指产生法律行为的原因从该法律行为中抽离,不构成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内在无因性)。

[1]由此可见,应该从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两方面对票据无因性进行理解。

具体如下:第一,票据无因性实际上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即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不因票据基础关系受到影响。

第二,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记载形式的要求。

持票人只要依据《票据法》规定,无需承担给付原因的证明责任,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第三,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不构成票据行为的组成部分。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为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无因性法律制度探析(一)

票据无因性法律制度探析(一)

票据无因性法律制度探析(一)一、引言票据法律制度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上,票据流通产生了票据的重要的特殊性质——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指当票据设立或成立后具有独立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也只有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才能够在票据的转让中,使持票人的交易风险大大降低,并减轻持票人的审查责任,从而能够保障持票人、特别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票据无因性作为现代票据法的立法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的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所认可,其在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票据法在票据的无因性问题上始终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态度也是不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国际交往不断深化,我国票据立法与国际接轨,重新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因此,重新认识票据的无因性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我国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律法规中,一方面,对于票据无因性原则采取了不确定的立场,另一方面,有一些条文规定强行要求票据行为必须具备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无因性原则南辕北辙。(一)我国《票据法》强制性规定:票据关系受制于原因关系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这条规定将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混在一起,使票据关系的成立与否受票据原因等基础关系的制约。也就是说,持票人在行使权利时,须向债务人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因,票据权利所赖以产生的票据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效力。如此立法,不仅违背了票据法的通行理论,同时也不利于票据权利人主张权利,也容易造成票据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增大银行业务风险。(二)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的不恰当牵连我国《票据法》对资金关系同样作出了与原因关系相类似的要求。该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应当说,上述所涉及的关系属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委托关系。从理论上说,上述资金关系并不由票据法来调整,如此规定即是确定了资金关系决定票据关系的原则,与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相违背的;而且银行为了减少票据贴现风险必须要对票据背后的贸易关系与资金关系加以真实性审查,势必加重银行的负担,事实上也降低了票据流通效率。因此,这样规定既不科学也不现实,有待于修改与完善。(三)《支付结算办法》中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否定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更是加强以上规定,几乎处处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绑在一起。该办法在规定商业汇票时,不仅要求出票人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而且要求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与付款人或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同时,承兑银行还应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这些都可谓是对票据无因性原则否定的最突出体现。三、我国现行的票据无因性立法的模糊对经济生活的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到我国《票据法》颁布施行的初期,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经济水平低下,人们的票据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在票据实际操作业务中,票据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因此,虽然票据无因性原则早已引人我国的票据法理论中,但我国的票据立法却坚持以维护金融秩序、保证交易安全为首要目的,将票据基础关系引入票据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使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紧密结合。1]这些都不利于票据的流通和转让,从而限制了票据的作用与功能。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持续增长,票据市场迅猛发展和票据应用范围日益广泛,贸易结算票据化趋势日益加强,票据功能也由单一的结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而票据在无因性立法问题上的模糊,对实践发展带来很大不便。(一)影响了票据的流通我国票据立法把票据原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领域中,当事人在签发、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与前手之间的基础关系,后手必须要求其前手对这些关系负举证责任,否则便不敢接受这种票据。而在数个票据背书中,这种关系就显得尤为复杂,付款人所负注意义务更大,这样票据的流通功能就大大减弱,从根本上违反了票据立法的目的。(二)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难度要求商业银行对交易的真实背景进行实质审查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商业银行对贸易真实性的判断依据是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由于虚构贸易背景、虚签合同以及虚假增值税发票现象大量存在,商业银行又缺乏辨别其真伪的手段,银行在确认购销合同的真实性上存在技术上的审查困难,如对方当事人的公章是否真实,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是否属实、双方的合同是否会得到履行等。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基于隐蔽、复杂、甚至虚假的关联交易向银行申请开票据时,贸易背景是否真实银行更是难以审查。。

法律毕业论文论述票据无因性的基本理论

法律毕业论文论述票据无因性的基本理论

论述票据无因性的基本理论论述票据无因性的基本理论(一)票据无因性概述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关系既可成立,而不需考虑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或基础。

[1]票据的无因性实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

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

[2]我国学者王小能教授认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有效无效、合法与否原则上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在通常情况下,票据行为多以买卖、借贷等其他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行为为前提,但是票据行为成立后,形成的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其原因关系存在与否、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

例如甲是卖家,乙是买家,乙为了支付货款而签发本票,甲乙之间的票据债务和原因债务各自独立成立,其后,即使买卖合同因为某种事由而无效、撤销或者解除,票据债务并不消灭。

这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表现为基于原因关系而发生的原因债权与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债权相分离,各自独立的存在。

原因关系的效力表现为一般债权,而基于原因关系而发生的票据行为的效力则表现为票据债权,这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先前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当原因关系发生变动时,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之改变。

因而,对于票据票据持票人来说,持票人只需依据票据法上的规定,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就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而无须证明原因关系上的债务的成立与存续。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说行为的发生其本身不存在原因关系,而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在法律上将两者予以分离,从而形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特征。

也就是说,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基于社会经济生活对票据所提出的要求,而由法律即票据法所特别赋予的,而并非票据行为所固有的”。

[1](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1.票据关系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

票据的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票据的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具有便捷、安全、可靠的特点,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票据的无因性法律规定,是指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意义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成立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具体而言,票据无因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1.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即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即使票据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无效,票据权利仍然有效。

2. 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即票据权利人可以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独立行使票据权利。

三、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票据立法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票据无因性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票据无因性也有涉及。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标的物及其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

但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票据无因性也有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票据无因性的意义1. 保障票据权利的独立性。

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有利于保障票据权利的独立性,提高票据的信用度。

2. 促进票据流通。

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有利于票据的流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3. 维护交易安全。

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独立行使票据权利,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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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法律制度探析(一)
一、引言
票据法律制度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上,票据流通产生了票据的重要的特殊性质——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指当票据设立或成立后具有独立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也只有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才能够在票据的转让中,使持票人的交易风险大大降低,并减轻持票人的审查责任,从而能够保障持票人、特别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票据无因性作为现代票据法的立法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的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所认可,其在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票据法在票据的无因性问题上始终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态度也是不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国际交往不断深化,我国票据立法与国际接轨,重新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因此,重新认识票据的无因性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律法规中,一方面,对于票据无因性原则采取了不确定的立场,另一方面,有一些条文规定强行要求票据行为必须具备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无因性原则南辕北辙。(一)我国《票据法》强制性规定:票据关系受制于原因关系
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这条规定将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混在一起,使票据关系的成立与否受票据原因等基础关系的制约。也就是说,持票人在行使权利时,须向债务人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因,票据权利所赖以产生的票据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效力。如此立法,不仅违背了票据法的通行理论,同时也不利于票据权利人主张权利,也容易造成票据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增大银行业务风险。
(二)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的不恰当牵连
我国《票据法》对资金关系同样作出了与原因关系相类似的要求。该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应当说,上述所涉及的关系属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委托关系。从理论上说,上述资金关系并不由票据法来调整,如此规定即是确定了资金关系决定票据关系的原则,与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相违背的;而且银行为了减少票据贴现风险必须要对票据背后的贸易关系与资金关系加以真实性审查,势必加重银行的负担,事实上也降低了票据流通效率。因此,这样规定既不科学也不现实,有待于修改与完善。
(三)《支付结算办法》中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否定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更是加强以上规定,几乎处处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绑在一起。该办法在规定商业汇票时,不仅要求出票人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而且要求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与付款人或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同时,承兑银行还应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这些都可谓是对票据无因性原则否定的最突出体现。
三、我国现行的票据无因性立法的模糊对经济生活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到我国《票据法》颁布施行的初期,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经济水平低下,人们的票据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在票据实际操
作业务中,票据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因此,虽然票据无因性原则早已引人我国的票据法理论中,但我国的票据立法却坚持以维护金融秩序、保证交易安全为首要目的,将票据基础关系引入票据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使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紧密结合。1]这些都不利于票据的流通和转让,从而限制了票据的作用与功能。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持续增长,票据市场迅猛发展和票据应用范围日益广泛,贸易结算票据化趋势日益加强,票据功能也由单一的结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而票据在无因性立法问题上的模糊,对实践发展带来很大不便。
(一)影响了票据的流通
我国票据立法把票据原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领域中,当事人在签发、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与前手之间的基础关系,后手必须要求其前手对这些关系负举证责任,否则便不敢接受这种票据。而在数个票据背书中,这种关系就显得尤为复杂,付款人所负注意义务更大,这样票据的流通功能就大大减弱,从根本上违反了票据立法的目的。
(二)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难度
要求商业银行对交易的真实背景进行实质审查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商业银行对贸易真实性的判断依据是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由于虚构贸易背景、虚签合同以及虚假增值税发票现象大量存在,商业银行又缺乏辨别其真伪的手段,银行在确认购销合同的真实性上存在技术上的审查困难,如对方当事人的公章是否真实,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是否属实、双方的合同是否会得到履行等。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基于隐蔽、复杂、甚至虚假的关联交易向银行申请开票据时,贸易背景是否真实银行更是难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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