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1993年省政府3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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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前言 (4)1.1任务由来 (4)1.2建设项目的特点 (5)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路线 (6)1.4关注的要紧环境问题 (7)1.5环境影响报告的要紧结论 (7)2总则 (9)2.1编制根据 (9)2.2评价因子及评价标准 (15)2.3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重点 (24)2.4评价范围及环境敏感区 (27)2.5区域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 (28)3工程分析 (32)3.1本项目情况简介 (32)3.2本项目公用工程 (34)3.3要紧工艺过程与物料平衡 (37)3.4要紧原辅材料性质 (47)3.5项目污染源强分析 (48)3.6非正常与事故状态污染物源强 (60)3.7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产生与排放“三本帐” (61)4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62)4.1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62)4.2社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65)4.3区域污染源调查 (67)4.4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1)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4)5.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 (84)5.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111)5.3环境噪声预测评价 (112)5.5土壤环境影响分析 (116)5.6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116)5.7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22)5.8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125)5.9退役期环境影响分析 (125)6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126)6.1社会环境影响分析 (126)6.2社会环境保护措施 (127)6.3社会风险及计策分析 (128)6.4社会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29)7 环境风险评价 (130)7.1环境风险识别 (130)7.2源项分析 (134)7.3最大可信事故后果计算 (136)7.4风险管理 (142)7.5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与环境监测方案 (143)7.6风险评价小结 (148)8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149)8.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150)8.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55)8.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62)8.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63)8.5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63)8.6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63)8.7厂区绿化 (164)8.8排污口规范化设置 (165)8.9环保“三同时”项目 (166)9 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分析 (168)9.1产业政策相符性 (168)9.2清洁生产分析 (172)9.4小结与建议 (177)10 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 (178)10.1总量操纵分析原则与方法 (178)10.2实施总量操纵的项目 (178)10.3总量操纵分析 (178)11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81)11.1经济效益分析 (181)11.2社会效益分析 (181)11.3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81)11.4小结 (182)12 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 (184)12.1环境监控计划 (184)12.2竣工验收监测计划 (184)12.3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 (185)12.4环境管理制度 (186)12.5生产运营管理制度 (188)13 公众参与 (190)13.1公开环境信息 (190)13.2公众意见调查 (190)13.3调查结果统计与分析 (199)13.4公众参与建议 (200)14 厂址可行性分析 (202)14.1区位优势 (202)14.2当地进展规划与环保要求 (202)14.3环境影响预测 (202)14.4环境容量 (203)14.5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 (203)14.6公众意见 (203)14.7小结 (203)15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204)15.1结论 (204)15.2建议及要求 (208)附件一本项目委托书(P1)附件二《关于响水县双誉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备案的通知》(响发改备[2014]210号)及补充说明(P2)附件三关于同意本项目建设的意见(P3)附件四关于本项目符合运河镇规划的证明(P4)附件五土地租赁协议(P5-P7)附件六关于环评材料真实可信的承诺书(P8)附件七环境现状监测报告(P9-P19)附件八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P20)1前言1.1 任务由来病死动物尸体及其屠宰废弃物是一类特殊的生产、生活垃圾。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
已建,同环评要求
丙烷气站,设400kg装瓶2×3瓶组液相汇流排3套
已建2个100m3的天然气低温储罐
油站,按10天贮存量考虑,设置2个50m3柴油贮罐和2个15m3汽油贮罐
已设置了1个16m3的柴油储罐
供电系统
总降压站
110kv总降站已建
消防系统
地下消房水池,一个,1350m3
东、西地下消防水池各一个,共960立方米
2.8《关于对xx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启动制造基地工程喷砂车间排气筒调整的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报告的复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苏环便管[2014]54号,2014年5月);
2.9《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核准通知(No.6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7月)。
3.
3.1工程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启东船舶工业园区中部,具体地理位置见图3-1,厂区平面布置见图3-2。本项目占地143.1ha,项目投资总概算:33.5亿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约为7225万人民币,约占项目总投资的2.2%。项目建设情况见表3-1,项目建设内容见表3-2,设备清单见表3-3。
表3-1项目建设情况表
序号
项目
执行情况
1
立项
江苏省发改委以[2011]410号文批准同意立项
2
环评
2010年8月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14年4月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报告。
3
环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0年11月以苏环审[2010]253号文对报告书予以批复,2014年5月以苏环便管[2014]54号对修编报告予以批复。
实际建设
建设规模
年钢材加工量总计约15万t

废气排放标准

废气排放标准

目录1、前言 (2)2.验收监测依据 (2)3.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2)3.1工程基本情况 (2)3.2 生产工艺简介 (2)3.3环评结论及环评批复意见 (3)4. 污染物的排放及防治措施 (5)4.1 废水排放及防治措施 (6)4.2废气防治措施 (7)4.3声源及防治措施 (7)4.4固体废弃物的产生与处置 (8)5、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8)5.1 废水排放标准 (8)5.2 废气排放标准 (8)5.3 噪声排放标准 (8)6.验收监测内容及频次 (9)6.1 废水监测 (9)6.2废气监测 (9)6.3噪声监测 (9)7.质量保证措施和分析方法 (9)8.监测结果与评价 (11)9.环境管理检查 (14)10.污染物总量核算 (15)11.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16)12.验收监测结论 (17)1、前言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为解决公司员工住宿问题,拟投资2169万美元,在无锡市新区鑫明新村以南、规划道路以西、海力士宿舍区以北建设员工宿舍及其配套设施。

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2014年6月编制《海太员工宿舍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本项目于2014年6月26日通过无锡新区建设环保局的审批同意建设。

目前海太员工宿舍新建项目于2015年12月建成。

根据国家环保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受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委托,无锡市新环化工环境监测站于2016年5月19日~2016年5月 20日对该项目中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现状和各类环保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等进行了现场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编制了本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为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环境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2.验收监测依据2.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2001年12月);2.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局发(2000)38号);2.3《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局,苏环控(97)122号;2.4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江苏省政府[1993]第38号令);2.5 《海太员工宿舍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2014年6月);2.6《关于对海太员工宿舍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无锡新区建设环保局2014年6月26日);2.7 《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海太员工宿舍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验收监测方案》(无锡市新环化工环境监测站,2016年4月25日)3.建设项目工程概况3.1工程基本情况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为解决公司员工住宿问题,拟投资2169万美元,在无锡市新区鑫明新村以南、规划道路以西、海力士宿舍区以北建设员工宿舍及其配套设施。

污水处理验收报告

污水处理验收报告

污水处理验收报告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2007--------U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环监字()第()号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单位:年月承担单位:主任: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方案编写人:一审:二审:签发:职务:协作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电话:传真:邮编:地址:目录1、前言...................................................2、验收监测依据...........................................3、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工程基本情况...........................................处理工艺简介...........................................管网工程简介...........................................环评结论及环评批复的要求...............................4、污染物的排放及防治措施.................................废气排放及防治措施.....................................废水排放及防治措施.....................................噪声及其防治措施.......................................固体废弃物及其处置.....................................5、验收监测评价标准.......................................废气排放标准...........................................废水排放标准...........................................厂界噪声评价标准.......................................总量控制指标...........................................6、验收监测内容...........................................废气监测..............................................废水监测...............................................厂界噪声监测...........................................7、监测质量保证及分析方法.................................8 监测结果与评价........................................监测期间工况............................................废水监测结果与评价......................................废气监测结果与评价......................................厂界噪声结果与评价.....................................9 污染物总量核算.........................................10、环境管理检查和“环评批复”落实情况....................11 结论与建议............................................结论....................................................建议....................................................1、前言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位于常熟城区东南,是常熟城市工业的集聚区和现代化工业新区。

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监测方案

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监测方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方案字(2007)第( 019 )号项目名称:委托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2007年4月惠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新建年产铝合金高架活动地板300万片项目惠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承担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柏仇勇总工程师:胡冠九项目负责人:黄卫隋小蔚方案编写人:隋小蔚一审:黄卫二审:王帼雄签发:常卫民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电话:(025)84216399传真:(025)84216399邮编:210036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凤凰西街241号目录1 前言 (1)2 验收监测依据 (1)3 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2)3.1 工程基本情况 (2)3.2 生产工艺简介 (8)3.3 环评结论及环评批复的要求 (9)4 污染物的排放及防治措施 (10)4.1 废气排放及防治措施 (10)4.2 废水排放及防治措施 (11)4.3 噪声及其防治措施 (12)4.4 固体废弃物及其处置 (12)5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14)5.1 废气排放标准 (14)5.2 废水排放标准 (15)5.3 厂界噪声评价标准 (16)5.4 总量控制指标 (16)6 验收监测内容 (17)6.1 废气监测 (17)6.2废水监测 (19)6.3 厂界噪声监测 (19)7 监测质量保证及分析方法 (19)8 环境管理检查及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21)9 现场监测期间厂方配合工作 (22)1 前言惠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苏州市相城区相城经济开发区新建年产铝合金高架活动地板300万片项目。

该项目2004年3月由苏州科技学院完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4年6月江苏省环保厅对该项目予以批复,2005年11月部分投产,2006年11月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批准整体投入试生产。

目前惠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新建项目主体工程和环保设施已同步建成并正常运行,且生产能力已达到设计规模的75%以上,具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条件。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1998年1月4日)为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发 [1996]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省计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05号)、《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95]24号)以及《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国家环保局、农业部、国家计委、经委环然[1997]142号)等文件的精神,特作出如下规定:一、项目建议书阶段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一)凡从事《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环委[88]1号)规定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时,必须把项目建议书抄报当地环保部门,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一),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项目的预审。

外商独资建设项目,在向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之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办审批手续。

(二)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签署意见的《申报表》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附件二),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

(三)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在接到上报的《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在十日内,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项目选址的合理性等,提出审查意见,告之应该办理的环保审批手续,并及时将审查意见抄送有关部门,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建设。

浦南污水处理厂报告书

浦南污水处理厂报告书
Ⅲ-Ⅴ
中、小
Ⅰ-Ⅲ

Ⅳ、Ⅴ
1.3.3
本项目厂址位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区域,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4-1995)中4.2.2.3条的规定“对处在适用GB3096-2008规定的3类标准及以上的地区(指允许的噪声标准值为65dBA及以上的区域)的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处在GB3096-2008规定的1、2类标准地区的小型建设项目,或者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增加很小(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内)且受影响人口变化不大的情况应按三级评价进行工作。”确定本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1.5.3
根据拟建项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周围区域情况,同时结合项目所在地气候气象特征,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以项目所在地为中心,5×5公里的矩形区域作为评价范围。详见图2.1-1。
1.5.4
根据拟建项目噪声源特征和周围功能区状况,确定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东、西、南、北厂界及厂界周围1m范围以及各噪声敏感点。
⑷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⑸根据功能区划分及区域排污现状,提出总量控制对策,保证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区域环境承载力。
1.6.2
项目所在地周围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及控制要求见表 1.6-1。项目环境保护目标见图2.1-2。
表1.6-1项目所在地周围环境保护目标及控制要求
环境要素
保护目标
方位
距离(m)
规模(人数)
1总 论
1.1
浦南污水处理厂工程是新浦区浦南镇重要的基础设施项目,它的实施对于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改善新浦经济开发区、海州洪门工业园的投资环境,提升工业区整体形象,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以新浦区浦南镇的建设为契机,实施浦南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势在必行,同时也符合连云港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申领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或有毒有害废水的排污单位;(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五)直接向环境排放餐饮废水的排污单位;(六)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前款规定之外的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市、县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居民生活中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持证排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控制指标)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全省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太湖流域对总氮、总磷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对所辖区内排放的烟粉尘等其他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实施机制第七条(分级管理)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及管理。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各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统一监督管理。

对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权存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区域总量控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控制规划或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局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7月26日苏环管[1995]82号)第一条为对污染物的排放或其他公害的产生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城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公共社会活动时,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经排污单位申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受理密级较高的排污单位的申报登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抽检并核实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

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内容的预审。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如实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经其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该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公害)的种类、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或排放的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之前十五天,报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到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征得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之后三天内向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限期治理项目或环保专项基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江宁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江宁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253号令);
Keywords:Coordinated development、engineering analysis、survey、impact prediction and evaluation、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1总论
1.1项目由来
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位于风景怡人的将军山风景带东侧,秦淮河畔,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北侧,服务范围为整个开发园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总设计处理能力为8万m3/d,一期已建成投运4万m3/d;本项目为二期扩建工程,规模为4万m3/d,采用脱氮除磷效果较好的A2/O工艺(双沟式氧化沟)进行污水处理,项目占地面积27500m2,投资约8000万元,于2007年8月开工建设,2010年10月投运。
随着污水收集系统的完善,开发区的建设以及开发区工业类型的形成,自2005年开始,接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开始变浓,已经达到甚至在个别时段超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水质。实测水质与原设计水质接近,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日趋正常。
随着江宁经济开发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根据开发区的总体规划,所有废水均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因此,进入江宁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量日益增加,为了满足经济开发区发展的需要,同时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江宁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二期工程建设已迫在眉睫。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的排放量计算工作,减少及控制大气污染、提高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事项的处理,重点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石化、化工、制药、涂装、汽车制造、印刷等行业。

第三条VOCs排放量计算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

第四条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VOCs排放量计算第五条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应根据重点行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在计算中应考虑以下因素:(一)生产工艺流程及物料损耗量;(二)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处理效率;(三)废气流量、浓度及温度等参数;(四)废气处理设施的工作状况;(五)产品质量标准及需求等因素。

第六条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可以采用监测与推算相结合的方式,运用在线监测数据、产品产销量统计数据、工艺流程图等方式进行计算。

第七条VOCs排放量计算中,应将不同排放源的排放量分别计算,并对整个重点行业的总排放量进行汇总计算。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重点行业进行VOCs排放量计算结果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计算方法的合理性等。

第九条对于违反VOCs排放量计算政策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措施:(一)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和排放量计算记录;(二)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实际排放情况;(三)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验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全面、真实、准确进行VOCs排放量计算,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与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技能水平和计算准确性。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监测与评价报告书

环境监测与评价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课程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实训项目名称:常州工程药业有限公司班级:环境监测1211班学号:2012041132姓名:吴大酉制药与生物工程技术系目录1总论 (6)1.1 前言 (6)1.2 编制依据 (6)1.2.1 法律法规 (6)1.2.2 技术规范与政策 (6)1.3 评价目的及评价工作原则 (8)1.3.1 评价目的 (8)1.3.2评价工作原则 (8)1.4 评价技术路线 (8)1.5 评价因子 (10)1.6 评价重点及评价工作等级 (10)1.6.1 评价重点 (10)1.7 评价范围 (11)1.8 环境保护敏感目标 (11)1.9 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 (12)1.9.1 环境功能区划 (12)1.9.3 污染物排放标准 (12)2 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环境概况 (14)2.1自然环境概况 (14)2.1.1地理位置 (14)2.1.2地形、地貌 (14)2.1.3气象气候 (14)2.1.4水文特征 (17)2.2社会环境概况 (18)3.建设项目概况 (18)3.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8)3.2 建设内容及规模 (18)3.3 厂区平面布置及土地利用状况 (19)3.4 主要生产设备 (20)4工程分析 (20)4.1工艺流程及产物环节 (20)4.1.1青霉素发酵生产工艺流程 (21)4.1.2 产污特征 (21)4.2物料及能源消耗 (22)4.3给排水与水量平衡 (26)4.3.1给排水 (26)4.3.2水量平衡 (27)4.4其它公用工程 (28)4.5物料进出计算 (29)4.6污染源强及污染物排放量分析 (29)4.6.1大气污染物源强及排放情况 (29)4.6.2水污染物源强及排放情况 (30)4.6.3固体废物源强及排放情况 (3)4.6.4噪声污染物源强及排放情况 (3)4.7污染物排放量汇总 (3)5 ?略 (4)6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6.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6.2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5)6.3 噪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6)7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6)7.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6)7.1.1污染气象特征分析 (6)7.1.2大气扩散模式 (8)7.1.3大气污染源源强参数 (11)7.1.4大气环境预测 (12)7.1.5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13)7.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13)7.2.1废水排放方案 (13)7.2.2水环境影响分析 (13)7.3环境噪声影响预测评价 (13)7.3.1主要噪声源 (13)7.3.2声环境影响预测结果 (14)7.3.3噪声影响评价 (16)8环境风险评价 (16)8.1评价目的和重点 (16)8.2风险识别 (16)8.2.1风险识别 (16)8.2.2物质风险识别 (17)8.2.3重大危险源识别 (18)8.2.3事故概率分析 (18)8.3风险评价等级、评价范围及风险类别 (18)8.3.1风险评价等级 (19)8.3.2风险评价范围 (19)8.3.4风险类型 (20)8.4源项分析 (20)8.4.1最大可信事故的确定 (20)8.4.2最大可信事故源项分析 (20)8.5后果分析 (22)8.6风险管理 (22)8.6.1风险防范措施 (22)8.6.2事故应急措施 (24)8.6.3事故应急预案 (26)8.7.结论 (27)9 污染控制措施评述 (27)9.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27)9.2 水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28)9.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29)9.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评述 (29)9.5厂区布局合理性分析 (30)10 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 (30)10.1 环境管理 (30)10.1.1环境管理机构的建立 (30)10.1.2 环保管理制度的建立 (30)10.2 环境监测计划 (30)10.2.1 监测机构的建立 (31)10.2.2 环境监测计划 (31)1总论1.1 前言江苏常州工程药业有限公司位于江苏常州武进区滆湖路,建设项目位于常州武进区工程学院东南角,厂址所在地属常州武进区医药化工材料产业区,规划用地性质属工业用地。

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水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及《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江苏省政府[1996]第3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照国家总量收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房水已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的,对所接纳的生活污水部分暂不征收水污染物排污费。

第三条对排放水污染物实行总量收费,即按若干种主要污染物同时计征排污费。

对每种污染物,均按其污染当量数和单位污染当量收费值计算排污费,并按所排入水体的功能类别对当量收费值进行修正。

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如实按月或按季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排放废(污)水的数量、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申报数据可以采用实测、物料衡算或按有关污染物排放系数来确定。

所采用的物料衡算系数或污染物排放系数须经环保等部门认可。

第五条执行本办法的同时,继续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即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实施本办法以前已提高征收标准的排污单位,历年来累计提高征收标准的比例延续使用,但征收基数采用按本办法计算的排污费数额。

第六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2.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的;3.国家或地方限期治理项目,逾期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4.淮河流域和太湖流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太湖流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宾馆、饭店等餐饮娱乐服务企业,长江流域1999年6月30日以后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5.采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或倾倒废(污)水,或使用稀释方法降低排污浓度、以及使用其他方法逃避缴纳排污费的;6.排放水污染物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允许排放总量指标的。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的排放量计算,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重点行业企业的VOCs排放量计算。

第三条VOCs排放量计算是指针对重点行业企业排放的VOCs的类型、浓度、流量等信息,结合每个排放源的利用率、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因素,计算其排放实际达到大气。

第四条江苏省环保厅(以下简称环保厅)是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VOCs排放量的监督检查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重点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技术要求,建立VOCs排放实时监测系统,确保准确监测和统计VOCs排放信息。

第六条重点行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告VOCs排放量和监测数据,并配合环保厅的监测工作。

第二章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第七条VOCs排放量计算的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具体计算方法由环保厅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VOCs排放量计算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排放源种类和数目、利用率、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因素进行详细计算。

第九条VOCs排放量计算应当以考虑实际排放情况为前提,关注每个排放源的排放能力和产生VOCs的条件。

第十条VOCs排放量计算应当按照监测数据和排放源负荷分析等方法得出VOCs排放量。

第三章VOCs排放量数据报告与核验第十一条重点行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环保厅报告VOCs排放量和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环保厅对VOCs排放量进行核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并及时给予反馈。

第十三条重点行业企业应当配合环保厅进行核验和监测工作,真实提供排放量和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重点行业企业在计算方法不变的情况下,需经过三个连续年度的核验通过后,可以减少监测频率。

第十五条重点行业企业应当定期公开VOCs排放量和监测数据,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六条环保厅有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

“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环控[1997]383号

“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环控[1997]383号

“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正文:---------------------------------------------------------------------------------------------------------------------------------------------------- “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环控[1997]383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被列为实现“九五”期间环境保护目标的重大举措。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抓紧建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制度。

为此,国家决定在“九五”期间对废气或废水中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粉尘、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等12项指标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从而使全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技术进步和资源节约,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为保证“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并指导各地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工作,特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落实“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并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的排放总量基数是根据环境统计数据和排污系数确定的,是一种国家宏观控制指标。

采用国家宏观总量控制指标,一方面是使全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能够得到基本控制;另一方面是将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限值与各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从引导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搞好工业布局、实施清洁生产、强化环境管理等方面进行排污总量的削减。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苏政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省环保厅制定的《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和工作预警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37号令)、《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办〔2007〕13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 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

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

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方案(XX)第(XX)号项目名称: XX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委托单位: XX有限公司XX监测中心XX年XX月目录1、前言 (1)2、验收监测依据 (1)3、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2)3.1工程基本情况 (2)3.2处理工艺简介 (6)3.3管网工程简介 (7)3.4环评结论及环评批复的要求 (8)4、污染物的排放及防治措施 (9)4.1废气排放及防治措施 (9)4.2废水排放及防治措施 (9)4.3噪声及其防治措施 (10)4.4固体废弃物及其处置 (10)5、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10)5.1废气排放标准 (10)5.2废水排放标准 (11)5.3厂界噪声评价标准 (11)5.4总量控制指标 (12)6、验收监测内容 (12)6.1 废气监测 (12)6.2废水监测 (12)6.3厂界噪声监测 (13)7、监测质量保证及分析方法 (13)8、环境管理检查和“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14)9.监测时间及厂方配合工作 (15)1、前言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位于常熟城区东南,是常熟城市工业的集聚区和现代化工业新区。

2003年5月7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东南开发区正式成为省级开发区。

内含五个特色产业园:电子信息产业园、常熟汽车零部件产业园、高特纺织纤维园、东南科技产业园和东南物流园。

其中高特纺织纤维园主要以印染纺织类企业为主,为了便于同类废水的集中处理排放,由XX公司承建并以BOT方式运营XX污水厂。

该项目2003年11月由南京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完成项目环评报告表,2004年9月江苏省环保厅予以批复(苏环便管(2004)145号),项目采用水解酸化、活性污泥、化学沉淀的工艺处理印染废水。

该项目分2期建设,最终规模6万吨/日,其中一期规模3万吨/日,于2004年底开始动工,2005年10月完成主体和配套工程的建设,2005年7月底开始试运行。

至2007年8月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2.3万吨/日,已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条件。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9.06•【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1993.09.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1993年9月6日)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建设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城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排污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经济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对排放污染物总量进行控制,制定任期内本地区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污染控制目标,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依照本规定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经济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污染控制目标的要求,核算所需资金、材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以下区域和单位应当首先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一)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体、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城市市区和其他急需控制环境的区域,(三)排放污染物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单位;(四)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单位;(五)排放在生物体内容易蓄积,或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或不易降解且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物的单位。

第七条凡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按期如实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向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污染物浓度及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排污指标),同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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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
(1993年省政府38号令)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建设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排污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经济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对排放污染物总量进行控制,制定任期内本地区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污染控制目标,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依照本规定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经济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污染控制目标的要求,核算所需资金、材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以下区域和单位应当首先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
(一)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体、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二)城市市区和其他急需控制环境的区域;
(三)排放污染物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单位;
(四)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单位;
(五)排放在生物体内容易蓄积,或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或不易降解且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物的单位。

第七条凡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按期如实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向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污染物浓度及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排污指标),同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申报登记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后”应在一个月内根据区域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批准排污单位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指标,并根据实施情况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等。

第九条凡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污指标不超过允许排污指标者,发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凡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污指标超过允许排污指标者,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手续。

第十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在向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时,须递交《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并办理审批手续。

如申请的排污超过该单位允许排污指标时,建设单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方可进行建设。

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一)通过“以新带老”,改变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提高治理深度等办法,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向区域污染集中控制治理投资,增强该区域处理污染物的能力;
(三)代为其他排污单位处理污染物。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排污指标和竣工验收报告,发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排放的污染物有可能造成跨地区污染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指标应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但最长有效期前者不得超过四年,后者不得超过两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排污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换证。

第十四条凡持证单位因破产、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理注销手续,交还《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因转产、兼并等原因、排放污染物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向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履行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手续。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总量收费或超总量收费。

具体规定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的有关情况。

未能控制区域排污总量,造成环境污染加重的市、县;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有效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及排污单位执行总量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采取行政管理揩施。

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本单位的排污情况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实施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凡提供剩余排污指标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对排污单位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进行排污,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申请登记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及其副本、《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及副本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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