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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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以及《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在对住宅工程进行整体竣工验收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验收标准对每一户住宅和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观感质量、使用功能的专门检查验收,并逐户出具分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完善验收程序,加强过程控制、消除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返修率的重要措施。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序、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使用。
二、分户验收的依据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分户验收的质量标准主要包
括《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购房合同等。
三、分户验收内容和数量
6、分户验收应以住宅工程的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地下车库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分户验收应以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分户验收内容应以检验批检查内容为主。在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时,应依据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每套住宅涉及到的分户验收项目和验收内容进行验收。
7、初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主要包括以下7类20个项目的内容:
(1)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1)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2)门窗安装质量
2)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3)塑料门窗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4)木门窗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5)特种门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3)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6)一般抹灰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有
7)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8)水泥混凝土面层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4)防水工程质量
10)隔离层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5)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11)室内采暖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及金属辐射板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12)室内采暖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13)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6)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14)室内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15)室空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16)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17)普通灯具安装分户验收质量记录表
18)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分户验收质量记录表
19)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20)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8)其他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内容
8、分户验收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观感质量应全数检查验收。观感检查项目应通过目测观察的方法检查。平整度、垂直度、标高等
需要实测实量的检查内容,应使用靠尺板、水平仪和尺子等专业检查工具,按照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检查数量和方法进行检查验收。
9、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按照上述分户验收项目划分原则,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定验收表格。
四、分户验收的组织实施
10、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和已选定物业管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分户验收工作,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验收数量和每户住宅的验收项目、内容,落实质量检查人员的检查工具。
物业管理单位可委托具有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参加分户验收。尚未确定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房屋买受人推举3~5名代表参加,也可由买受人委托工程质量中介机构参加。
11、建设、施工、监量和物业管理单位(买受人代表或中介)应对每户住宅的检查部位和项目认真进行检查,对不合格项目,由监理单位签发不合格项处置记录,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返修,返修后重新组织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五、分户验收的程序
1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分户验收前根据分户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在施工图纸上绘制抽查点分布图。
(2)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及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3)填写检查记录表,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不符合规
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观感检查以目测检查方法为主,对室内空间尺寸等实测检查内容,可使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测。
(5)填写《室内层高、开间净尺寸抽测表》(附件三)和《分项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附件四),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13、分户验收应在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当某一套住宅的某项检验批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就可组织验收。
14、住宅工程进行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已选定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以及分户验收人员分别签字加盖公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件二)。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一)
六、分户验收的其它要求
15、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工程外墙的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2)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3)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姓名。
16、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交给业主(住户),并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1)保修项目、范围和各自的保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