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办发[2013]101号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23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5页(P28-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J], ;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务院办公厅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人民网北京11月8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其中,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办法》规定,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

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为《办法》全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应急管理部关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应急管理部关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应急管理部关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4.0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2024年1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就《办法》采访了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

一、请介绍《办法》修订背景与重要意义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办法》,在推动建立健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党中央对我国应急管理体制进行系统性、整体性重构,原由国务院办公厅承担的“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等应急管理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

2021年,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方面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报国务院同意后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办法》修订出台标志着我国应急预案管理进入新阶段,对推进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对应急预案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各环节责任和措施。

《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适应新时代我国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发展需要,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编制、管理、实施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有利于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推动新时代应急管理事业发展。

(二)《办法》推动解决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效,对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短板。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

第三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应对、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组织体系、预防预警体系、应急处置体系、恢复重建体系、保障体系、培训演练体系、评估考核体系等。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五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级别。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的组织实施主体。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预防预警体系事件卫生应急预案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工作。

第九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机制。

第四章应急处置体系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响应流程,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06
监督主体与职责
监督主体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管理的监督主体,负责对应急 预案的制定、实施、更新等环节进行 监督。
监督职责
监督主体应制定详细的监督计划和程 序,组织定期检查、评估应急预案的 可行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确保预案 与实际需求相符合。
监督检查内容与方式
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应围绕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更新机制等方面展开,具体包括 预案的目标、范围、组织体系、资源保障、应急处置流程等。
对于已经发布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 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评估和完善。对于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应当 及时修订或废止。
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对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 的其他问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应急管理人员和公众的 应急意识和能力。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有效性 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而组织的模拟应 急响应活动。
应急预案:指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 ,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以上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总则部 分,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以及相关的定义与术语。
设备、工具等。
储备数量与布局
根据区域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 科学确定应急资源的储备数量和 布局,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
够快速、有效地调动物资。
更新与维护
定期检查应急资源的有效期和完 好率,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确
保资源始终处于可用状态。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01
02
0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发办 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发办 号

国务院办公厅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人民网北京2013年11月8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发办[2013]101号)。

《办法》明确,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其中,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办法》规定,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

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为《办法》全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明确了应急预案的概念和管理原则
闪淳昌表示,《办法》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应急预案的概念,强调应急预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 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了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这种定位 包含了4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应急预案是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是在法律规范内根据特定区域、部门、行业和单位 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而制定的具体执行方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 急相结合的原则”,应急预案就是从常态向非常态转变的工作方案,目的是在既有的制度安排下尽量提高应急反 应速度。二是应急预案是体制机制的重要载体。应急预案要对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设 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预先做出具体安排,明确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刚刚结束 之后,谁来做、做什么、何时做,以及相应的处置方法和资源准备等。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01 通知信息
03 解读
目录
02 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101号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该《办法》 分总则,分类和内容,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和公布,应急演练,评估和修订,培训和宣传教育,组织保障,附 则9章34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谢谢观看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 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 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应急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国应急事件应对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应急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修订。

第四条应急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应对;(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配合;(四)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第五条应急预案体系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二)专项应急预案;(三)部门应急预案;(四)地方应急预案;(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急预案。

第六条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应急事件的分类、应急指挥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专项应急预案应当针对特定类型的应急事件,明确应急响应措施、救援力量、物资保障、信息报告等。

第八条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针对本行业或领域的应急事件应对措施。

第九条地方应急预案应当结合地方实际,明确地方应急指挥体系、应急响应措施、救援力量等。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应急响应程序、救援力量、物资保障等。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组织调研,确定编制依据;(二)明确编制目标,制定编制方案;(三)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初稿;(四)专家评审,修改完善;(五)批准发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明确应急指挥机构,落实责任人;(二)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物资供应;(四)加强信息报送,确保信息畅通;(五)强化应急宣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由哪一年颁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由哪一年颁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由哪一年颁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性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它的颁布不仅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和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还可以有效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背景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等突发重大事件。

这些事件常常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破坏性,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

二、颁布时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在2006年颁布的。

这一年,我国面临着各种突发事件的威胁,为了更有效地应对这些风险,国家出台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和强化了相关政策和机制。

三、主要内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工。

2.预案制定: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3.应急响应: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如何快速、有效地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

4.协同配合:强调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起紧密的信息沟通渠道和联动机制,实现资源的共享和协同作战。

5.组织指挥:明确各级政府和单位的指挥体制和职责分工,确保指挥部能够迅速、科学地做出决策。

四、意义与展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颁布,为我国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操作指南。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突发事件的种类和频率也在不断增加,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和强化应急处置体系,提高应急响应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级政府和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树立起“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协同应对、科学救援”的理念,共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挑战,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幸福。

国务院办公厅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人民网北京11月8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其中,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办法》规定,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以下为《办法》全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第十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第十一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第十二条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章预案编制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第十五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第十六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四章审批、备案和公布第十七条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第十九条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应急演练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第二十三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第六章评估和修订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第七章培训和宣传教育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第二十九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第八章组织保障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我区各相关部门、驻区双管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分类分级、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体现原则性、政策性。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于哪一年颁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于哪一年颁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颁布年份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之一,它是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指导方针和措施。

那么,这部管理办法究竟是在哪一年颁布的呢?
背景介绍
突发事件是指在日常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因各种因素引发并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造成影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

针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各国都需要建立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降低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管理办法的颁布
国家对于突发事件的管理办法颁布日期因国家政策、法规以及具体事件而异。

大多数国家在面临突发事件时会出台紧急措施和管理办法,以规范各部门的行动,加强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中国的管理办法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频繁遭受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影响,因此,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加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视。

结语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颁布年份因国家和具体情况而定,重要的是各国政府和社会组织能够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管理工作,提前制定应急预案,以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只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并有紧密的组织协调,才能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挑战。

以上是关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颁布年份的简要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针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制定、实施和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条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实现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

2.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

3. 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应急预案应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4.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将预防工作贯穿于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全过程。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预案概述:包括预案名称、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编制目的等。

2. 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等级和应对措施。

3. 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分工、联络方式等。

4. 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预警、应急处置、救援、恢复重建等。

5. 保障措施:明确应急物资、设备、资金、人员等保障措施。

6. 宣传教育:制定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1. 组织编制: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2. 征求意见: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

3. 审核批准: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由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五条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及时启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信息报告: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1.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2. 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各种突发事件可能出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

3. 应急预案的修订应当及时跟进最新的应急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1.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具体任务。

2. 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资源的调配和利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应当注重协同配合,各相关单位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保障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监督和评估。

1.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应急预案的监督和评估应当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

3. 应急预案的监督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通报,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及时性。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

1. 各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2. 应急预案的宣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宣传方案和措施,确保宣传工作的有效性和覆盖面。

3. 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六章附则。

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3.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实施能力。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五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三)应急响应程序;(四)应急处置措施;(五)应急保障措施;(六)应急宣传教育;(七)预案的启动、终止及评估。

第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审批、发布与备案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批、发布。

第八条应急预案发布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进行宣传。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将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演练与评估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演练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组织机构的运行;(二)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三)应急资源的调配;(四)应急宣传教育;(五)预案的启动、终止及评估。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组织评估,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修订与更新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评估结果进行修订,确保预案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更新,确保预案的时效性。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编制和实施应急预案的活动。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内容: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指挥体系、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救援处置、恢复重建、保障措施、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等内容。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1. 预案编制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应急预案。

2. 预案编制单位应充分调查研究,了解突发事件风险和特点,明确应对措施。

3. 预案编制单位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确保预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应急预案的审批、发布和备案(一)应急预案的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应急预案的发布:经批准的应急预案,由编制单位发布。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应急演练(一)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应急演练的内容:应急演练应包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救援处置、恢复重建、总结评估等内容。

六、培训和宣传教育(一)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二)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应急预案知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预案编制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

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

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

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审批、备案和公布第十七条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

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

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应急演练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六章评估和修订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

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培训和宣传教育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组织保障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