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裁定书(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用)
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执行裁定书(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用)执行裁定书(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用)××××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号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写明:)×××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号债权文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写明请求不予执行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写明答辩意见)。
(人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依职权作出裁定的,可略去以上三部分,写明:)×××申请执行××××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号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9.03.03•【文号】司法通[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充分发挥公证工作预防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使公证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的重要性强制执行公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公证机构依法认真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了民商事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
为解决《公证法》有关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明确规定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进一步完善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
当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求,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持续增长之势,在民商事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公民和市场主体选择强制执行公证方式预防纠纷、维护权益。
因此,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对于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提高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和水平1、加强学习培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公证事项的标的额越来越大,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当事人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变化对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24年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法律事实、法律文件和财产进行证实的行为。
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证明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
而公证债权文书则是公证机关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起到调解和仲裁的作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面临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原因1.财产不足在公证债权文书被制作后,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文书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就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当负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时,法院有权拒绝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此时,债权人需要通过其他手段如拍卖、清算等方式来寻求债权的兑现,在此过程中需要法官的支持和协助。
2.债权文书不规范公证债权文书在制作过程中需要遵循民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如果债权文书存在规范问题,则可能无法被法院执行。
例如,公证债权文书肯定要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和债权的金额,如果债权人在制作债权文书时误将债务人的姓名或身份证号填写错误,那么这份文件就会失去效力,法院也就无法继续执行。
3.过期公证债权文书在制作后,其有效期一般是在60天内。
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有效期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该文书的效力也会随之失去。
此时,债权人需要重新申请制作公证债权文书,并按照规定时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应对措施当债权人面临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时,应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1.提前进行严密的调查在公证债权文书制作前,必须对债务人的信息进行严密的调查,例如财产状况、债务情况等。
这样可以尽可能地降低债权人债权被保护的风险,避免由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导致的公证债权文书无法执行的情况发生。
2.制作完善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制作规范完善。
债权人需要根据民法等基本法规的要求,提供准确、清晰、完整的债权文书。
需要注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和资产情况,并清楚地规定债务人必须在什么时间内兑现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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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制发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
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法律文书:先予执行担保书担保人:××省××市××房地产公司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何×× 职务:总经理担保人就××市××房地产公司诉××市××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纷一案,对担保人所提先予执行申请提供担保。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全过程指引一、依据(一)结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二)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向谁申请执行(管辖)(一)结论在地域管辖方面,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以北京为例,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因此,北京应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按照金额不同向区、县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另经咨询北京法院法官,提请注意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书中对执行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而其约定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一般而言,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是特殊情况下除外。
比如对公证赋予一定的效力。
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有关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相关资料。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务人承包地如何执行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且被执行人有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可区分不同情况,特定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承包地抵偿债务,不能不分情况,机械执行,具体情况有:1、债务人死亡,正在执行的债务没有清偿,债务人有承包地由其继承人耕种,继承人又不承担债务时,可强制执行债务人承包地抵偿债务。
2、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本人有承包地,该承包地由第三人代为经营的可执行。
3、债务人长期躲在外地逃避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全家迁往外地居住,住所不详无法直接执行,且债务人有承包土地,承包地由他人无偿耕种或已转包他人承包期已满的情况下,可以执行。
4、债务人有能力而不履行债务,其债务数额不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标的额远远大于债务数额,强制执行该财产会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被执行人自己又不经营其承包地时,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
5、申请人十分困难,被执行人条件较好,但不履行债务,其承包土地较多,收入较高的情况下,又无适合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可予执行部分土地抵偿债务。
二、公证债权文书能强制执行吗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形式上讲,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就是双方当事人对于追偿债款、物品达成的协议,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机关认为无疑义的,在公证证明文书中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且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如何处理公证债权文书争议
如何处理公证债权⽂书争议[案情介绍]2006年8⽉10⽇,张某与乐安县某村委会达成⼀承租⼭场协议,约定张某分三年向村委会付清租⾦20万元。
协议签订后,双⽅即到公证处进⾏了公证,并由公证机构赋予其强制执⾏的效⼒。
2006年底,张某在付第⼀笔租⾦时,向村委会提出变更租⾦付款⽅式和时间。
经村委会同意,双⽅⼜重新签订了协议,并对付款⽅式和时间等均重新作出了约定。
后双⽅就发⽣纠纷。
2008年5⽉11⽇,村委会以张某不履⾏公证债权⽂书确定的义务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分歧]对于达成协议前的公证债权⽂书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应从程序上裁定不予执⾏。
第⼆种观点认为,应从实体上裁定终结执⾏。
[管析]《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明确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的,⼈民法院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关。
”由此可见,裁定不予执⾏是对公证活动的合法性、正确性在执⾏中进⾏司法监督的重要⽅式。
依照上述规定,只有公证债权⽂书本⾝存在错误的情形,才适⽤关于裁定不予执⾏的规定。
由此可见,公证债权⽂书本⾝不存在错误的情形,法院就不应从程序上裁定不予执⾏。
《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裁定终结执⾏。
……(六)⼈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的其他情形。
” 本案中,由于张某与村委会重新签订了新的协议,双⽅当事⼈产⽣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经过公证的债权⽂书被新的协议所取代,原公证债权⽂书对双⽅当事⼈丧失了约束⼒。
因此,实体上⽽⾔,就不能继续执⾏原公证债权⽂书,⽽应从实体上裁定本案终结执⾏。
综上,法院应从实体上裁定终结执⾏原公证债权⽂书。
当然,如村委会与张某对重新达成的协议的履⾏有争议,可另⾏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案情结果]笔者认为,应从实体上裁定终结执⾏。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执行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 执行程序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执行程序(一)执行根据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
(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债权文书。
(二)执行管辖1.一般规定(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第224条;(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启动1.申请执行(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2年;并且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 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注意:不是法律文书生效以后, 而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移送执行(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4)审判人员认为确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执行回转1.适用情形(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 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2)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 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
2.适用条件(1)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根据被撤销;(2)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一定要有新的执行根据, 仅仅是执行根据被撤销不会导致执行回转。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公证债权文书有着重要的法律效力,其具有独立的证明和执行性质。
然而,有时候当债务人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义务时,债权人需要通过法院诉讼途径来获得执行。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法院判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那么债权人将面临着一系列的纠纷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这一主题展开深入讨论。
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的含义和影响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指的是法院认定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拒绝对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的司法裁定。
这意味着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债务人的履约责任,进而导致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这种判决对于债权人来说无疑是一种严重的打击,可能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
二、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的可能原因1.公证债权文书存在瑕疵:公证债权文书可能存在书写错误、表述不清、内容不完整等问题,这些瑕疵都可能成为法院不予执行的理由。
2.存在抵抗执行事由:债务人可能会提出公证债权文书有争议,或者自己无力履行等抵抗执行的理由,导致法院考虑不予执行。
3.法律法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可能不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内,因此法院有权不予执行。
三、应对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的措施1.重新起诉:对于不予执行的判决,债权人可以重新起诉,完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排除可能存在的瑕疵,以期获得执行。
2.寻求调解和协商:在重新起诉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解决债务纠纷的途径,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3.寻求法律援助:债权人可以寻求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四、对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公证债权文书的重要衍生物,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无疑会给债权人带来巨大的困扰和损失。
对此,我认为应当加强公证债权文书的编制和审核工作,确保其内容的准确和完整,避免可能存在的瑕疵。
法院在审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时,也应更加慎重和审慎,全面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当的判决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公证债权文书该如何申请和执行?
公证债权⽂书该如何申请和执⾏?本⽂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87期⽂章公证债权⽂书指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的债权⽂书,在债务⼈违约时,债权⼈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债权⽂书该如何申请赋强公证,⼜该如何申请强制执⾏呢?本⽂将就上述程序进⾏简要介绍。
⼀、债权⽂书如何申请赋强公证?(⼀)什么样的债权⽂书可以进⾏赋强公证?根据《最⾼⼈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执⾏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可以进⾏赋强公证的债权⽂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货物的债权⽂书;(3)各种借据、⽋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1.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可以申请赋强公证?根据《联合通知》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进⾏赋强公证。
但是与此同时,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书,约定利率不得超过⼈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持的上限,超过部分利息不纳⼊执⾏范围。
根据2020年8⽉20⽇开始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双⽅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以2020年8⽉为例,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那么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得超过15.4%,否则强制执⾏的时候,超出部分⽆法获得法院⽀持。
此外,虽然法律并不禁⽌民间借贷合同进⾏赋强公证,但实践中许多公证机构都不会为民间借贷办理赋强公证。
不过也有少数公证机构为民间借贷办理公证且强制执⾏时获得法律⽀持,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民法院(2019)川01民终4408号案。
2.担保之债是否可以申请赋强公证?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书强制执⾏的批复》,若担保⼈明确表⽰债务⼈不履⾏或不完全履⾏义务时⾃愿接受强制执⾏,公证机关也可以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
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8.12.22
•【文号】法释[2008]17号
•【施行日期】2008.12.26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
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
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门庭冷落的强制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门庭冷落的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具有给付内容的(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债权债务清晰,债务人做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那么这些文书就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排除了法院管辖,可以更高效地实现债权。
真正能够通过这条途径实现权利的,依然很少。
从已经公布的司法案例的数量也可知一二。
司法实践中曾有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二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在存在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后又对部分债权约定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通过合意的方式变更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
【基本案情】1、2001年3月8日,A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常德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常德支行)签订编号为2001常德字007的《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
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工行常德支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3月8日至2009年3月8日止。
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与上述借款合同相同编号的《抵押合同》。
2、2001年4月4日,沈阳市公证处分别出具了(2001)沈证经字第0423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 04239号《公证书》)和(2001)沈证经字第042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04240号《公证书》)。
其中,04239号《公证书》载明:“兹证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工行常德支行代表与辽宁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于二oo一年三月八日签订了前面的《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系
为基础 的, 是双 方在对 债权文书进 行 公证 时所作的承诺 。 债权
人和债务人既然 已经选择 了公证 机关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
行 效 力 , 这 就 意 味 着 当 事 人 已 经 一 致 认 可 双 方 的债 权债 务关 系
不 具 有 争 议 性 , 并 且 一 致 放 弃 了 以后 通 过 某种 途 径 裁 决双 方 争
权文书 的债 权人 的诉权 问题 , 但对 执行 依据 不 能再 向法 院起 诉
是通 说 , 而 且 这 也 与 “ 一 事不 再 理 ” 的基 本 原则相 冲 突 。
( 二 )债 务人 不 可 诉 的 法 理 分 析 。
1 、 依诉讼契约理 论 , 当事人之 间可 以通 过约定来放弃诉讼 的
权利 , 这 是 契 约 自由在 诉讼 上 的体现 。 在 公证 债权文 书 中, 对 于
解 决上 述 矛盾 和 问题 的核心 就 是 如何 理 解 《民诉法》2 14 条 、
《公证 渤 3 7 、 4 0 条 的关系 , 即公证 债权文书是 否具有可 诉性 的问题 。
二 、 当事人不 可 诉 的法理 分析
( 一 )债 权 人 不 可 诉 的 法 理 分 析 。
1 、 债 权 人 申请 执 行 公 证 债 权 文 书 , 是 以 自愿 放 弃相 应 诉 权
事人 不履行 的 , 对 方 当事人 可 以 向有管辖权 的法 院 申请 强制执
行 , 受 申请 的法 院应 当执 行 。 ” 依据 这 两 条法 律 , 经 依 法 公证 的债
权文书 , 在债 务人到期不 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所确定
的义 务 时 , 债 权 人 可 以 不 经 诉 讼 , 直 接 申请 法 院强 制执行 。 这 是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异议 申请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申请书一、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情况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会遇到与他人进行借贷、买卖或其他合同关系的情况。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能会向法院申请执行,以便获得自己的权益。
此时,公证债权文书就成为了证明合同关系以及相关权益的重要证据之一。
然而,有时候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并不如人所愿。
可能因为对方拒绝履行、变卖财产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申请执行未能顺利进行。
这时,就需要执行异议申请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二、执行异议申请书的重要性执行异议申请书是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特殊诉讼申请。
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不顺利的情况下,执行异议申请书能够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促使法院重新审查案件,让申请人获得应有的利益。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提出,不仅能够促使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也可以为相关权益的落实提供法律依据。
对于遇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情况不顺利的情况,申请人需要及时准备和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在准备执行异议申请书时,申请人需要在法定的时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确认申请书中包含以下内容:1.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法律主张:明确自己作为申请人的身份和相关背景,并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不顺利情况提出具体的异议。
2. 相关证据和申请理由:提供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不顺利情况相关的证据,阐明自己的主张和申请理由,确保法院能够充分了解案情并给予审查。
3. 诉讼请求和附带诉讼的提出:明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以及需要法院对案件进行附带诉讼的情况。
在准备上述内容时,申请人需要注意合理合法并具有说服力,以便让法院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申请人的诉求。
四、执行异议申请书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提出,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手段。
在遇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不顺利的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及时准备和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以便促使法院重新审查案件并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申请书
对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申请书一、什么是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呢,就是经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这东西在正常情况下,就像是一份超级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加大保险。
比如说,甲借给乙一笔钱,然后他们去公证机关做了公证债权文书,这时候乙要是到期不还钱,甲理论上就可以拿着这个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都不用再打官司确定这个债权债务关系啦,是不是感觉很方便?但有时候啊,这个公证债权文书也可能会出问题呢。
二、为什么要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1. 可能存在公证程序错误。
公证啊,那可是得按照严格程序来的。
要是公证员在公证的时候,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走,比如说该审查的材料没审查仔细,或者没有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之类的,那这个公证债权文书就可能存在问题啦。
这就好比盖房子,地基都没打好,这房子能结实吗?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有理由申请不予执行。
就像我有个朋友,他遇到的情况就是公证的时候,公证员把一些关键的还款日期都给弄错了,这可不得了啊,那整个债权债务的履行时间都乱套了,所以他就觉得这个公证债权文书不能就这么执行,得申请不予执行。
2. 债权债务存在争议。
有时候,虽然有公证债权文书,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对于债权债务的实际情况还是有很大争议的。
比如说,可能存在债务是被胁迫产生的,或者是有一些隐藏的条款没有在公证的时候说清楚。
我有个亲戚就碰上这样的事,他说他签那个借款协议的时候,是被人骗了,有些利息的计算方式特别坑,但是公证的时候也没搞明白,等发现的时候已经有了公证债权文书。
他觉得自己很冤啊,这债务根本就不是正常情况下该承担的,所以肯定要申请不予执行。
三、申请不予执行需要准备什么?1. 申请书的撰写。
申请书呢,要写得清楚明白。
要把自己的基本情况,比如姓名、身份证号之类的写清楚,然后要详细说明为什么要申请不予执行这个公证债权文书。
这里可不是随便写写就行的,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公证债权文书存在的问题都写出来。
比如说,如果是公证程序错误,就要把错误的点在哪里写得明明白白,像公证员没有按照什么规定操作,这个规定是什么,都要写出来。
对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申请书
对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申请书一、什么是公证债权文书呢?公证债权文书就是经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简单说呢,就是一种特殊的债权证明,本来是有很强的效力的。
比如说,两个人有债务关系,然后跑去公证机关做了这么个公证债权文书,正常情况下,要是欠债的不还钱,债主就可以拿着这个文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啦,都不用再打官司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啦。
这听起来好像很方便,但有时候也会有特殊情况哦。
二、为啥要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呢?这其中的原因可就多种多样啦。
比如说,可能公证的时候有程序上的错误。
就像公证员在办理的时候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来,少做了一些必须的步骤,或者是在审核材料的时候粗心大意啦。
又或者呢,这个债权文书本身存在一些违法的内容。
打个比方,约定的利息高得离谱,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那这就不合理呀。
还有哦,可能存在当事人被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
比如说,有人被威胁着去签了这个债权文书,心里可是一万个不愿意呢,这种情况下,肯定就不能让这个文书随便就被执行啦。
三、申请不予执行需要准备些啥呢?首先呢,申请书肯定是要写的啦。
这个申请书要写得明明白白的哦。
要把自己的身份信息写清楚,就像你是谁呀,住在哪里呀,联系方式是啥呀。
然后呢,要把申请不予执行的原因详细地列出来。
是因为公证程序的问题,还是债权文书内容的问题,都要一五一十地说清楚。
可不能含糊其辞,不然人家怎么知道你为啥不想执行这个文书呢。
除了申请书,相关的证据也很重要哦。
如果是说公证程序有问题,那就要找到能够证明程序出错的证据。
比如说,公证的时间记录有问题,或者是公证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告知义务的证据。
要是债权文书内容违法呢,就要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找出来,再把文书中违法的部分指出来,并且说明为啥这是违法的。
要是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那就要有证人证言啦,或者是一些聊天记录、录音之类的东西,能够证明当时确实是被欺负着才签的这个文书。
四、申请书的格式大概啥样呢?申请书的开头要写清楚是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的哦。
公证债权文书范本(二)
公证债权⽂书范本(⼆)公证债权⽂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书进⾏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没有争议并经当事⼈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书具有强制执⾏⼒的法律⽂书。
现在提供⼀下公证债权⽂书的范本,仅供⼤家参考:公证债权⽂书范本(⼆)抵押⼈:XXX(以下称甲⽅)抵押权⼈:XXX(以下称⼄⽅)营业场所:负责⼈:委托代理⼈:公证事项:抵押合同。
甲、⼄双⽅于⽇前向本处申请办理赋予前⾯的《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效⼒公证。
经查,甲、⼄双⽅经协商⼀致订⽴了前⾯的《抵押合同》。
甲、⼄双⽅在订⽴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能⼒和民事⾏为能⼒,⼄⽅的委托代理⼈具有相应的代理权。
甲、⼄双⽅在合同中约定,甲⽅将⾃有的坐落于XXX市XXX路XXX号XXX号楼XXX室的房产依法经抵押登记后抵押于⼄⽅,作为按期归还⼄⽅⼈民币XXX万元贷款本⾦及⽀付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抵押物价值为XXX万元。
甲、⼄双⽅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本合同经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效⼒,当⼄⽅的债权未受清偿时,⼄⽅有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甲⽅愿意⽆条件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强制执⾏。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抵押⼈XXX与抵押权⼈XXX分别于XXX年XXX⽉XXX⽇、XXX年XXX⽉XXX⽇在XXX市签订了前⾯的《抵押合同》,合同双⽅当事⼈在合同上的签名、盖章属实。
合同当事⼈的签约⾏为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
根据合同当事⼈约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书赋予前⾯的《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效⼒。
申请执⾏期限⾃⼄⽅XXX债权未受清偿之⽇起⼀年之内。
在此期限内,⼄⽅有权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证书》,并持该《执⾏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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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用)
(××××)×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制发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
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法律文书:先予执行担保书
担保人:××省××市××房地产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职务:总经理
担保人就××市××房地产公司诉××市××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纷一案,对担保人所提先予执行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财产如下:
本房地产公司所有的××汽车×辆,价值为×万元人民币。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市房地产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