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公证文书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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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公证处信函核实”方式是指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寄送方式和通讯地址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以信函方式核实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
“公证处电话(传真)核实”方式是指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的通讯号码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以电话(传真)方式核实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来源: 作者:
2008-05-09
(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债权人如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除需要按照《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债权人提交的已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属实;
第十条 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
(一)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二)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程序、期限和举证责任;
(三)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方式所作的约定是否明确。
第九条
公证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就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核实方式做出约定。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可以约定采用“公证处信函核实”或者“公证处电话(传真)核实”等核实方式。该约定可以记载在债权文书或者其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
(五)对民间借贷、非金融机构的还款协议,以及《联合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债权文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债权文书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力公证的,宜更加谨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及说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及说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业务规则委员会(2007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施行以来公证机构实施《联合通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及出具执行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提出申请,涉及担保内容的债权文书,还应当由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提出申请。

但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仅由债权人一方提出申请即可。

【说明】公证实践中,发生过公证机构未取得担保人同意就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书”),而法院对此多有疑虑,甚至极端地认为出具执行证书也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公证程序是民事程序的一种,基于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理论,公证程序的开始应当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特别是强制执行公证会产生当事人放弃个案诉权的重大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包括担保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但出具执行证书是公证机构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做出迳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后出具的,故无需再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提出申请。

2、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主要是《联合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各类债权文书,对《联合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效力,一般应以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是否简单、明确,在不应执行时,债务人是否较容易请求恢复原状为考量。

【说明】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仍处在探索之中,《联合通知》把无争议的事项作了列举,同时又规定了一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的兜底条款。

为避免实践中出现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过宽,导致执业风险过大,本条对《联合通知》规定的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公证债权文书格式

公证债权文书格式

公证债权文书格式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公证债权文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认债权的存在和相关事项,以便在法律程序中起到证明作用。

公证债权文书的格式一般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权数额、债权起止时间、违约条款、公证人签名等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证债权文书的格式和要点。

一、公证债权文书的基本格式:1. 标题:公证债权文书2. 债权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 债务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 债权数额:(数字)元5. 债权起止时间:(日期)至(日期)6. 违约条款:(详细描述债务人违约情况及后果)7. 公证人签名:(公证人姓名)8. 公证机关印章:(公证机关名称及印章)1. 债权人:指明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于确认债权人的身份和权利。

2. 债务人:明确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于确认债务人的身份和义务。

3. 债权数额:详细列出债权数额,以确保债权金额清晰可辨。

4. 债权起止时间:说明债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以确定债权的有效期限。

5. 违约条款:描述债务人违约的具体情况和后果,包括违约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6. 公证人签名:公证人在文书结尾处签名,确认文书真实有效。

7. 公证机关印章:公证机关在文书上盖章,确认文书的法律效力。

1. 确保文书内容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错别字、逻辑错误等错误。

2. 在签署文书前,应仔细核对各项内容,确保文书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 保护文书的安全性,防止文书被篡改或损坏,以确保文书的法律效力。

4. 如需办理公证债权手续,应前往正规公证机关办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各项手续。

在日常生活中,公证债权文书的作用十分重要,可以确保债务关系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障。

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债权协议时,应如实地记录相关事项,并在必要时办理公证手续,以确保债权的有效性和保障自身权益。

公证债权文书流程

公证债权文书流程

公证债权文书流程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获取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益。

公证债权文书是保证债权人权益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一种法律手段。

公证债权文书流程经历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准备材料在办理公证债权文书之前,债权人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1. 债权文书:债权文书应当明确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债权金额、还款期限等重要内容。

2. 身份证明:债权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3. 债权证明文件:债权人还可以提供相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第二步:选择公证处并递交申请债权人应选择合适的公证处进行公证申请。

一般而言,在债务人所居住的地区或债权发生的地点选择公证处。

债权人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给公证处,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公证处会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和受理,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三步:公证处审核材料和证据公证处会对债权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进行详细的审核。

他们会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符合。

如果需要,公证处可能会与债权人进行进一步的沟通,澄清一些不清楚的事项。

第四步:公证债权文书制作在审核通过后,公证处会为债权人制作公证债权文书。

该文书应包含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债权金额、还款期限等重要内容。

公证债权文书一般会加盖公证章,并由公证人签字确认。

第五步:公证债权文书公告公证债权文书制作完成后,公证处可能会根据需要对公证事项进行公告。

公告的目的是向第三方公示债权事实,以确保债权人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步:公证债权文书送达公证债权文书经过公告后,公证处会将文书送达给债务人。

送达方式通常是通过邮寄或当事人提取。

债务人在收到公证债权文书后,应确保阅读并了解文书内容,并及时履行债务。

第七步:公证债权文书的保管公证债权文书的保管非常重要。

债权人应妥善保管好公证债权文书,并注意文书的有效期。

如果需要,在公证债权文书有效期内,债权人可以通过公证处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以上就是公证债权文书的流程。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全过程指引一、依据(一)结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二)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向谁申请执行(管辖)(一)结论在地域管辖方面,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以北京为例,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因此,北京应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按照金额不同向区、县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另经咨询北京法院法官,提请注意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书中对执行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而其约定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

办理提存公证的流程是如何的

办理提存公证的流程是如何的

办理提存公证的流程是如何的提存公证是指司法公证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您所提交的提存物进行保存等到一定时间再交还给托付人的情况。

但是具体办理提存公证的流程是如果的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所以,我在这里整理出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法律知识给大家参考一下,了解一些关于提存公证的程序。

一、办理提存公证的流程是如何的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

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

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

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

二、办理提存公证需要的材料申请办理提存业务,当事人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5、交付提存物。

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出来的关于提存公证的程序与所需准备的材料,这样才能保证您的申请更加顺利快速的通过。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摘要:在当今社会,债权纠纷屡见不鲜,解决这些纠纷往往是一项困难且棘手的任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债权文书公证作为一项特殊的公证制度,在保证合同权益的同时,将强制执行的法律力量注入其中,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本文将就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展开探讨,探究其意义、特点以及发展趋势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一、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概念和特点(一)强制执行效力的概念和定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特定的债权文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力量和效果。

它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法律程序直接追索债权,实现债权的强制执行。

(二)债权文书公证的含义和功能: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将债权行使的相关事实和要求公证机关加以确认,并通过公证书载明相关证据和权益,以便于后续实施强制执行。

它的功能包括:1. 证明债权事实的真实性:债权文书公证可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虚假债权的存在【1】。

2. 增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债权文书公证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法律手段,使其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迅速获得债权实现的权利。

3. 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强化债权人的追索权力【2-3】。

(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特点和要求:1. 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公证内容和形式应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 明确债权权益:债权文书公证应明确记录债权的内容、金额、期限等,确保债权权益清晰明确,方便后续的强制执行。

3. 证据齐全:债权文书公证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合同、付款证明、欠款明细等,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确凿性。

4. 程序规范:债权文书公证的程序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公证法规定,确保公证的合法性和正当性【4】。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通过其概念、功能以及特点与要求,体现了一种法律手段和保护机制,可以有效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交易的秩序和信用的良好发展。

公证债权文书该如何申请和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该如何申请和执行?

公证债权⽂书该如何申请和执⾏?本⽂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87期⽂章公证债权⽂书指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的债权⽂书,在债务⼈违约时,债权⼈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债权⽂书该如何申请赋强公证,⼜该如何申请强制执⾏呢?本⽂将就上述程序进⾏简要介绍。

⼀、债权⽂书如何申请赋强公证?(⼀)什么样的债权⽂书可以进⾏赋强公证?根据《最⾼⼈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执⾏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可以进⾏赋强公证的债权⽂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货物的债权⽂书;(3)各种借据、⽋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1.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可以申请赋强公证?根据《联合通知》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进⾏赋强公证。

但是与此同时,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书,约定利率不得超过⼈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持的上限,超过部分利息不纳⼊执⾏范围。

根据2020年8⽉20⽇开始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双⽅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以2020年8⽉为例,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那么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得超过15.4%,否则强制执⾏的时候,超出部分⽆法获得法院⽀持。

此外,虽然法律并不禁⽌民间借贷合同进⾏赋强公证,但实践中许多公证机构都不会为民间借贷办理赋强公证。

不过也有少数公证机构为民间借贷办理公证且强制执⾏时获得法律⽀持,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民法院(2019)川01民终4408号案。

2.担保之债是否可以申请赋强公证?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书强制执⾏的批复》,若担保⼈明确表⽰债务⼈不履⾏或不完全履⾏义务时⾃愿接受强制执⾏,公证机关也可以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效⼒。

法律文书送达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法律文书送达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The speed of making money must exceed the speed at which parents get ol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法律文书送达公证的流程是什么导读:法律文书公证送达的流程是执法人员在送法律文书的时候,到公证处邀请两名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当事人的住处,如果当事人拒签,执法人员只需要在回执证上写明当事人拒收,并且由公证员在回执上签字作证,把法律文书直接留在现场就行了。

一、法律文书送达公证的流程是什么?执法人员在送达执法文书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签情形,执法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即可。

公证送达实际上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

留置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既然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都可以作为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那么,由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签字作证同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证人身份的要求,即只要证人与执法机关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上、下级关系等都可以作证。

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留置送达是可由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作为证人做证,而公证送达是由公证人员作为证人作证,二者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证人身份不同而己,因此,公证送达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

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1、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或当面送达,是指送达机关派专人将应送达的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

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送达文书的,送达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3、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如受送达人不居住在送达机关的辖区内,送达机关可以委托受送达人居住地的机关代为送达。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正)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正)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0.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房产公证债权文书(3篇)

房产公证债权文书(3篇)

第1篇一、文书名称房产公证债权文书二、文书编号______公(______)房证字第______号三、债权人与债务人信息1. 债权人姓名(名称):______(以下简称“债权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地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2. 债务人姓名(名称):______(以下简称“债务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地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四、债权债务关系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______(具体债务事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 债务人欠债权人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自本债权文书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

3. 债务人自愿承诺,如未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担保情况1. 本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债务人已向债权人提供以下担保:(1)抵押:债务人将其位于______的房产(以下简称“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抵押物价值为______元。

(2)质押:债务人将其持有的______(股权/债权/其他财产权利)质押给债权人,质押物价值为______元。

2. 抵押物/质押物权利的登记、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并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

六、其他约定1. 本债权文书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债务无法履行,债务人应立即通知债权人,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3. 本债权文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4. 本债权文书一式两份,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债权人和债务人签字(盖章)1. 债权人签字(盖章):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 债务人签字(盖章):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八、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信息1. 公证机构名称:______公证处2. 公证员姓名:______3. 公证员执业证号:______4. 公证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债权文书经______公证处公证,公证员______依法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债权债务关系、担保情况等进行了审查,确认无误。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

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应当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为《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债权文书。

第四条符合《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就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但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条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的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应当在附件上签名(盖章)。

该附件应当与债权文书一并装订在公证书中。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

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应当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为《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债权文书。

第四条符合《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就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但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条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的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应当在附件上签名(盖章)。

该附件应当与债权文书一并装订在公证书中。

债务转移财产公证流程(3篇)

债务转移财产公证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转移财产公证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行为。

债务转移财产公证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债务转移财产公证的流程。

二、债务转移财产公证的适用范围1. 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的。

2. 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协商一致,同意债务转移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债务转移情况。

三、债务转移财产公证的流程1. 准备材料(1)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债务转移协议书,包括债务转移的标的、金额、期限、方式等内容。

(3)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

(4)债务转移的依据,如合同、借据、欠条等。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前往公证机关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携带以上材料前往公证机关。

3. 办理公证申请(1)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相关材料。

(3)公证员对申请人身份、债务转移协议、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

4. 签订公证合同公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与申请人签订公证合同。

5. 公证员调查核实公证员对债务转移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包括:(1)债务人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

(2)债务转移是否经债权人同意。

(3)第三人是否愿意承担债务。

6. 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公证机关对债务转移的事实进行核实后,出具公证书。

7. 公证书送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送达给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

四、注意事项1. 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无效。

2. 债务转移的金额、期限、方式等应在债务转移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3. 公证机关对债务转移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债务转移的真实性、合法性。

4. 债务转移财产公证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明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5. 债务转移财产公证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五、结语债务转移财产公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公证债权文书流程

公证债权文书流程

公证债权文书流程
公证债权文书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阶段
- 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涉及第三人担保的,担保人也需要参与申请并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 申请人需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给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

2. 材料准备阶段
- 提交详细的债权文书原件,如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保证合同等与债权债务关系相关的文件。

- 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如果是法人)等复印件。

- 如果涉及到财产所有权问题,提供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 担保人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或相关责任的书面承诺或协议。

3. 审查阶段
- 公证机构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进行严格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以及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4. 出具公证书
- 经过审查,如果公证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员将依法出具债权文书公证书,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效力。

- 公证书应载明债权债务的主要内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

5. 送达与生效
- 公证书制作完成后,依法送达给各当事人,公证行为自此产生法律效力。

- 在必要时,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作为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在整个过程中,若公证人员遇到法定回避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员必须亲自办理公证事务,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指的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要求对满足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了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内容。

伴随社会不断的发展,债权债务的关系逐渐的繁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使得当事人使用公证的方式确定了债权债务的关系,当出现纠纷之后,债权人能够依法根据公证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直接申请执行,能够有效的规避因为诉讼造成的人员、资源等各方面的浪费,对发挥公证作用,尽快调整民事活动,保证正常的经济运行程序及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法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法律制度可概括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这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依据。

这项法律制度的建立,使追偿钱款的合同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不仅节约了人力物力,节省了时间,适应了经济发展的快节奏步伐;而且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来说,可以帮助减少不良贷款,有助于资金的回笼和流通,从而推动整个市场的良好运行。

使市场交易规范化;能够消除三家债产生的温床。

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明确了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流程图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流程图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可受理的公证机构申请 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员报送公证卷宗由审批人审批(限1个工作日,《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公证书,或应当事人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审查承办公证员是否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需要回避的情形(限1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情形的,不予办理公证经审查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情形的,终止公证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公证当事人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提交证明材料,公证员进行初步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后,制作公证书,公证事项办结(限1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当场决定受理并收取公证费 告知申请人办理合同(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限1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证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并记录当事人意思表示,审查证明材料及相关事实(限6个工作日,《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具有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范文

具有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范文

具有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文甲方(债权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乙方(债务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鉴于:乙方于[借款日期]向甲方借款人民币[X]元整(大写:[大写金额]),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X]%,借款期限自[起始日期]至[到期日期]。

截至本公证债权文书出具之日,乙方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上述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公证确认,并达成如下具有执行力的协议:一、债权债务确认。

1. 乙方明确承认欠甲方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整(大写:[大写金额])以及按照年利率[X]%计算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的利息共计人民币[X]元整(大写:[大写金额])。

在[第一期还款日期]之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整(大写:[大写金额])以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未偿还本金金额乘以年利率[X]%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在[第二期还款日期]之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以及截至该日的利息(计算方式同上)。

二、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偿还任何一期借款本金或利息,则视为乙方违约。

2. 一旦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未偿还借款本金的[X]%。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

3. 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三、公证与执行力。

1. 双方共同向[公证机构名称]申请对本债权文书进行公证。

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赋予本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2. 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债权文书约定的还款义务,甲方有权依据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放弃任何形式的抗辩权(但有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存在错误的除外)。

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程序

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程序

强制执⾏债权⽂书公证程序为了保障⾃⼰的权益,确保债务的实现,在发⽣债务关系时,⼈们除了要签订债务合同,还会对债权⽂件进⾏强制执⾏公证。

那么强制执⾏债权⽂书公证程序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1、申请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当事⼈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应当由债权⼈和债务⼈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

涉及第三⼈担保的债权⽂书,担保⼈(包括保证⼈、抵押⼈、出质⼈、反担保⼈,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的,担保⼈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强制执⾏证书:(1)债务⼈不履⾏或不完全履⾏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债权⼈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证书。

(2)公证机关签发执⾏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不履⾏或不完全履⾏的事实确实发⽣;债权⼈履⾏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对债权⽂书规定的履⾏义务有⽆疑义。

3、申请法院强制执⾏:债权⼈凭原公证书及执⾏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相关法律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第三⼗九条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和债务⼈对债权⽂书有关给付内容⽆疑义;(三)债权⽂书中载明当债务⼈不履⾏或者不适当履⾏义务时,债务⼈愿意接受强制执⾏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五条债务⼈不履⾏或者不适当履⾏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证书。

执⾏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期限内出具。

执⾏证书应当载明申请⼈、被申请执⾏⼈、申请执⾏标的和申请执⾏的期限。

债务⼈已经履⾏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标的中予以扣除。

因债务⼈不履⾏或者不适当履⾏⽽发⽣的违约⾦、滞纳⾦、利息等,可以应债权⼈的要求列⼊申请执⾏标的。

债务⼈不履⾏或者不适当履⾏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证书。

公证债权协议书

公证债权协议书

公证债权协议书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甲方为债权人,乙方为债务人。

2. 双方同意通过公证方式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现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债权债务关系达成如下公证债权协议:第一条债权确认1.1 乙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欠甲方的债务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

1.2 上述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具体金额以双方确认的债权债务明细为准。

第二条债务履行2.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向甲方偿还债务。

2.2 乙方的还款计划如下:2.2.1 第一期还款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款金额:________元;2.2.2 第二期还款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款金额:________元;……(以此类推,直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

第三条利息与违约金3.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利率为年利率_______%。

3.2 如乙方未能按时还款,应按照未还款金额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公证程序4.1 双方同意本协议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4.2 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债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5.2 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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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公证文书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
1、申请办理“公证债权文书”。

第一步,申请。

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

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第二步,提交材料。

提交债权文书(详见债权文书的范围),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第三步,审查。

第四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公证书。

注意事项:
第一条符合《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就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但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条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的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应当在附件上签名(盖章)。

该附件应当与债权文书一并装订在公证书中。

当事人在公证申请表、询问笔录等债权文书(包括附件)以外的其他文书上所作的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不宜单独作为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依据。

第四条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申办公证时,在债权文书中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条款的,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包括授权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内容,或者包括授权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内容,或者包括授权代理签订合同的内容。

第五条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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