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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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精编版】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精编版】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精编版】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

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

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七)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八)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措施。

精编【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精编【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

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

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1. 及时报告:在发现船舶安全检查缺陷时,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员进行报告。

确保缺陷的情况被及时上报,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2. 分级处理:根据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缺陷进行分级处理。

对于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严重缺陷,需要立即停船进行修理;而对于一些影响不大的缺陷,可以在下次停船维修时进行处理。

3. 制定处理计划:针对每个缺陷,都需要制定详细的处理计划。

包括修理的方法、时间安排、所需材料和人力资源等,确保每个缺陷都得到规范的处理。

4. 跟踪管理:对已经处理的缺陷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修理质量达标,防止出现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

对于一些长期性的缺陷,需要建立长期的跟踪管理机制,直到缺陷被完全修复。

5. 做好记录:对于每个缺陷的处理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缺陷的描述、处理计划、处理过程和结果等。

这样可以为今后的类似情况提供经验借鉴,并能提供资料支持,必要时还能作为相关证据。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才能有效地保障船舶的安全。

同时,在处理缺陷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确保每一个步骤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是船舶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船舶作为海上交通工具,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及时处理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从缺陷处理的各个阶段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指导原则。

首先,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船舶管理人员应当明确责任人,并要求负责人对该缺陷进行立即报告。

对于严重影响船舶运行安全的缺陷,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包括报告船舶控制室、相关船员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缺陷处理,比如紧急停船、组织人员进行紧急维修等。

对于一些影响不大的缺陷,也要求负责人在最短时间内向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下一次停船维修时进行处理。

其次,对于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处理是需要分级的。

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手册(船旗国监督检查河船部分)九江市地方海事局编制前言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水平和对船舶缺陷处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船旗国监督检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1999》、《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京杭运河型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等法律法规、规则及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编制本手册。

本手册仅作为我局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教材和参考资料,也可作为航运公司和船员参考资料,但不作为开展船舶安全检查的法律依据。

九江市地方海事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目录安全检查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1.国籍证书1.1检查方法:1.1.1《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船舶国籍证书》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1.1.2《船舶国籍证书》登记号为12位数,前四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第一、二位为各海事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上述单位所属登记机关代码,第五、六位为证书年份代码,如2011年即取11,后六位为船舶登记自然流水号;临时证书登记号在发证机关代码前加字母“P”,流水号为5位,其余不变,但在现有的船舶登记软件上是自动生成的,即在12位前加“P”。

1.1.3 证书格式应由交通部海事局统一印制,分为大、小两种规格,大规格适用于50总吨或75kw及以上的船舶,小规格适用于其他船舶。

证书页芯为海事局标志水印纸,并印有中国海事局及英文缩写CMSA防伪印记,页芯的下方(不是每页都有,但同一本证书的印刷号一样)有ⅡⅩ加八位阿拉伯数字的证书印刷号,其中:内河《船舶国籍证书》的证书印刷号第一位阿拉伯数字,大规格的《船舶国籍证书》为3,小规格的《船舶国籍证书》为5。

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

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

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船舶安检基础工作,加强安检人员在安检工作中对缺陷与代码对应准确性、缺陷描述规范性、处理意见正确性等的运用。

近期,监管处对长江海事局和宜昌海事局船舶安检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汇总归纳,以作为我局安检人员在实际安检工作中进行参考,逐步提高我局安检质量。

缺陷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意见分类1、缺陷处理意见60、70一般不单独使用;2、对涉及到航行安全的重大缺陷但采用30又不能在本港纠正时,可采用99(规定纠正期间,未纠正前不得营运);3、“无航行日志”、“无舵角指示器”、“艏锚链长度不够”,不采用06纠正,应采用17或30纠正,综合考虑采用30处理为宜; 一般性 4、对于油船:“机舱无风机、主机速闭装置”、“载重线标识与证书问题不相符”、“货泵舱无通风风机”,采用99(修船时纠正)不妥。

对于“无切断装置”应限期纠正;对于“载重线标识与证书不相符”也应限期纠正,此处限期纠正应理解为船舶所能纠正的最快时间。

另外,此三项缺陷均应附加70处理;5、“配电房通风不良”,不应作为安检缺陷。

1、0160“未按时办理签证”99(5天)。

已属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2、0170“不在船”99(7天)。

缺陷描述不清。

是航行日志还是轮机日志应说明,并作要求;3、0170“无记录”17。

缺陷描述不清,具体是指什么。

且缺陷处理17不妥; 0100船舶证4、0199“无油污应急计划”16。

缺陷代码不准确,应为1705; 书及有5、0170“航行日志有涂改”、“轮机日志有涂改”,按记载要求,此关文书类文书记载可以按一定规则进行涂改;6、0170“船舶航行日志记录不规范”、“船舶油类记录簿(油轮)部分记录错误”对于此类缺陷,单独采用60处理不妥,应附加99;7、0170“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未按规定记录”,处理意见用17或现场纠正或立即纠正或下次纠正等都不妥。

可采用:99(即日起纠正)。

1、0210“驾驶部持证无宜万航线”99(请引水)。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建议(含法规依据)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建议(含法规依据)

船舶安检指导意见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意见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SHIPPING—CHINA OILFIELD SERVICESLIMITED目录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2.图书参考范围概述3.船旗国安全检查流程4.海事局安检代码5.船舶滞留原则附件一: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及指导意见附则二:法律、法规部分原文摘抄编写——陈涌资料、数据仅供参考,以现行最新法规、规则为准1.船舶安全检查概述1.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置及适任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2. 船舶安全检查法律依据2. 1 SOLAS74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公约有十三个条款,规定了缔约国在履行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一般义务、适用的范围、法律法规、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的相关问题。

最新版本为2014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约修正案。

2.2 MARPOL73/78公约即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各缔约国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也认识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生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底的愿望,制定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同时也不断对此公约进行修订。

2.3 STCW78/95公约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的简称。

STCW78/95公约的主要内容是海员的发证,船员的培训及船员的值班。

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及防止海洋污染,担任船员的人员必须经严格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持某种船员证便可担任相应的船上职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1. 引言为了确保国内航行海船的安全运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是必不可少的。

本指南旨在为船舶公司、船员和相关监管部门提供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的指导和建议。

2. 缺陷分级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可将其分为三个级别:2.1 严重缺陷:可能会严重影响船舶的结构完整性、浮力和稳性、机械和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对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2.2 一般缺陷:不会对船舶的安全运行造成直接威胁,但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演变为严重缺陷。

2.3 轻微缺陷:对船舶的安全运行影响较小,但仍需要注意和跟踪处理。

3. 处理程序3.1 严重缺陷- 立即采取行动,制止船舶离港,确保船舶停留在安全区域- 通知相关监管部门- 制定详细的修理计划,包括修理方式、时间安排和所需资源- 在修理完成并经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船舶离港3.2 一般缺陷- 制定修理计划,确定合理的修理时限- 加强对该缺陷的监控,采取临时措施降低风险-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理- 修理完成后通知监管部门进行验收3.3 轻微缺陷- 记录在案,制定合理的处理计划- 在船舶下次进坞时或者合适的时机完成修理- 修理完成后通知监管部门备案4. 后续跟踪对于已修复的缺陷,船舶公司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后续检查,确保修理质量和缺陷不再出现。

同时,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为未来的检查工作提供参考。

5. 结语船舶的安全运营关系到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海上环境保护。

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缺陷处理机制,将有助于提高我国国内航行海船的安全水平。

2020年(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2020年(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

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

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七)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八)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措施。

船舶缺陷处理原则

船舶缺陷处理原则

禁止离港原则
• 决定被检查船舶的缺陷是否严重到需禁止离港, 检查员应慎重地根据缺陷的性质进行综合分析 和判断: •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证书和文件; •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合格船员; • 在未来的整个航行中是能够: • 1。安全航行; • 2。安全装卸,运输货物即监视货物的状况。
禁止离港原则
船舶缺陷处理பைடு நூலகம்则
• 1。对船舶存在缺陷处理时,检查员因根 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 国际公约,正确运用专业知识判断被检 查船舶是否构成船舶低于标准,所存在 的缺陷是否会危及船舶﹑环境和人命的 安全,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缺陷处理基本措施
• 1。开行前纠正:检查员认为该缺陷的性质和 严重程度需要此缺陷再开航前纠正。代码17。 • 2。14天纠正:一般用于小缺陷。船舶带着该 缺陷航行,不会给船舶安全﹑船员健康和海洋 环境构成威胁。代码16。 • 3。下一港纠正:当缺陷在检查港不能解决时 应用。检查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限制船舶的航 行条件,如载货限制﹑气象条件限制﹑航行区 域限制等。代码15。
• 3。安全的进行机舱操作; • 4。维持正常的推进和操舵; • 5。必要时能在船舶任何部位进行有效的 灭火; • 6。必要时能迅速安全弃船和有效的救助; • 7。防止环境污染; • 8。保持足够的稳性;
禁止离港原则
• • • • 9。保持足够的完整水密; 10。遇险时进行必要的通信; 11。在船上提供的安全及健康的条件。 如果对上述项目判断的结论是否定的, 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该船实施 禁止离港。某些不太严重的缺陷组合起 来也可能构成对船舶的禁止离港。代码 30 。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部分)-61页精选文档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部分)-61页精选文档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 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 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
(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 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对缺陷进行处理 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 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 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 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 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 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 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 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
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 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
常地推进及操舵;
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 消防能力;
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 能力;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 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 查内容。
C级安检员培训班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
基础知识
缺陷——是指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 及适任状况等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的 情况。(来自09安检规则解释)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解析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解析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〇一〇年前言为全面提升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的整体水平,培养一支具备较高专业素质的船舶安检员队伍,计划三年时间内通过知识更新培训、业务学习研讨、岗位练兵大比武等形式来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

为此,我们编印了《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以便现场操作中进一步提高缺陷性质判断的准确性、缺陷描述的规范性和缺陷处理的合理性。

本《指南》是在上海局、广州局相关指南的基础上,根据新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的有关要求及近几年国内船舶安检案例修订而成。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一、概述为了指导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在对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时,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安检规则(2009)》)以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对发现的船舶缺陷采取一致的处理意见,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应当尽可能与《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中国海事局,2009)等教材资料结合使用。

为方便查找,本指南保留所有缺陷代码并海船和河船,但现场安全检查员应考虑到部分代码涉及的检查项目对某些船种或船龄的船舶不适用。

二、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1、对船舶存在的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员应根据《安检规则2009》、《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判断被检查船舶是否构成低标准船舶,所存在的缺陷是否会危及船舶、环境和人命的安全,并根据本指南采取适当的行动代码(应注意《安检规则(2009)》实施后可能对缺陷行动代码所进行的修改);2、检查员应根据发现的缺陷性质情况,结合本港的具体条件,如严重危及水域安全和环境,尽可能采取首选行动代码;只有在缺陷不严重或本港确实无法纠正或无法采用首选行动代码时,才可按相关程序采用备选行动代码;3、根据《安检规则(2009)》,对船舶因存在重大缺陷而被施以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的,检查员应在现场拍照取证、收集保存支持缺陷认定的证据材料,告知船长相应陈述申辩和滞留申诉的权利和渠道,同时说明缺陷纠正的复查要求(提交复查申请,附送缺陷已纠正消除的书面说明、支持文件、照片等证据材料)。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〇一〇年前言为全面提升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的整体水平,培养一支具备较高专业素质的船舶安检员队伍,计划三年时间内通过知识更新培训、业务学习研讨、岗位练兵大比武等形式来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

为此,我们编印了《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以便现场操作中进一步提高缺陷性质判断的准确性、缺陷描述的规范性和缺陷处理的合理性。

本《指南》是在上海局、广州局相关指南的基础上,根据新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的有关要求及近几年国内船舶安检案例修订而成。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一、概述为了指导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在对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时,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安检规则(2009)》)以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对发现的船舶缺陷采取一致的处理意见,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应当尽可能与《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中国海事局,2009)等教材资料结合使用。

为方便查找,本指南保留所有缺陷代码并海船和河船,但现场安全检查员应考虑到部分代码涉及的检查项目对某些船种或船龄的船舶不适用。

二、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1、对船舶存在的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员应根据《安检规则2009》、《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判断被检查船舶是否构成低标准船舶,所存在的缺陷是否会危及船舶、环境和人命的安全,并根据本指南采取适当的行动代码(应注意《安检规则(2009)》实施后可能对缺陷行动代码所进行的修改);2、检查员应根据发现的缺陷性质情况,结合本港的具体条件,如严重危及水域安全和环境,尽可能采取首选行动代码;只有在缺陷不严重或本港确实无法纠正或无法采用首选行动代码时,才可按相关程序采用备选行动代码;3、根据《安检规则(2009)》,对船舶因存在重大缺陷而被施以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的,检查员应在现场拍照取证、收集保存支持缺陷认定的证据材料,告知船长相应陈述申辩和滞留申诉的权利和渠道,同时说明缺陷纠正的复查要求(提交复查申请,附送缺陷已纠正消除的书面说明、支持文件、照片等证据材料)。

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对船舶维护保养之体系缺陷的检查和处理

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对船舶维护保养之体系缺陷的检查和处理

一、引言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等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FSC )和港口国监督检查(PSC )。

[1]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 第八条第九款明确将“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纳入了检查范围。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23条第8款也明确“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是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

因此,自2010年3月1日以来,航运公司和船舶遵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NSM规则)的情况就已经成为我国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监督中体系缺陷情况对比统计发现,近年来各港口国PSC检查部门持续加大ISM规则实施情况的检查力度,检查中因体系缺陷导致船舶滞留的比例越来越高。

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间,巴黎备忘录区域检查缺陷的分布中,体系缺陷数5 466个,占总缺陷数的14.81%,在各类缺陷中占比最高;其中滞留缺陷中体系缺陷数1 134个,占滞留总缺陷数的33.70%。

2018年、2019年,巴黎备忘录地区缺陷数量最多的均是ISM体系缺陷,分别为1 905项和1 781项,占比分别为4.71%和4.47%,详见表1。

表1 巴黎备忘录港口国监督前五位缺陷数量统计表[3]2015年至2018年间,东京备忘录区域各成员国在PSC检查中高度重视对船舶运行ISM体系情况的检查,虽然体系缺陷在总缺陷中的占比相对较小,为2%-3%,但因体系缺陷导致的船舶滞留情况占比高达30%。

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 )公布的2015年至2017年因体系缺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对船舶维护保养之体系缺陷的检查和处理(1.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上海 200120;2.烟台海事局,山东 烟台 264099)CHENG Yu-xiao 1, LUO Yong-hong 2 (1. Shanghai Branch of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Shanghai 200120,China;2. Yantai MSA, Yantai, Shandong 264099,China)硕士研究生,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船舶建造和营运检验工作。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1. 前言
为保障国内航行海船的航行安全,加强缺陷管理,规范缺陷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江河、湖泊及近岸海域内航行的各类船舶。

3. 缺陷分级
3.1 严重缺陷:指可能直接危及船舶、人员安全或造成环境污染的缺陷。

3.2 一般缺陷:指不属于严重缺陷,但需要纠正的缺陷。

4. 缺陷处理程序
4.1 发现缺陷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立即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防止缺陷扩大。

4.2 对于严重缺陷,船舶应立即停止航行,直至缺陷得到彻底排除。

4.3 对于一般缺陷,船舶可继续航行,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彻底排除缺陷。

4.4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缺陷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

4.5 缺陷整改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经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
航行。

5. 监督管理
5.1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船舶缺陷管理的监督检查。

5.2 对于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6. 附则
6.1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指南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最新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最新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一)缺陷处理代码和说明:处理代码说明06船籍港纠正10缺陷已纠正15下一港纠正16十四天内纠正17开航前纠正18三个月内纠正(NSM)30禁止离港60船员记分70通知船舶检验管理机构99其他(用文字说明)附表1:国内航行海船安检缺陷处理指南附表2:国内航行河船安检缺陷处理指南附表1:国内航行海船安检缺陷处理指南救生圈缺失17哨笛缺失17灯油和防风火柴失效、缺失17灭火机失效170613救生(助)艇的存放救生艇未附连于其降落设备上存放17其它救生艇存放位置未与推进器保持规定距离17其它0620气胀式救生筏未按要求配备救生筏30气胀式救生筏外壳破损17其它气胀式救生筏无法使用17气胀式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未按要求检验170625刚性救生筏0626救生舢板、浮具(海船没有救生舢板)救生浮具材料、定员、不符合要求17救生浮具标记不符合要求17救生浮具缺少首缆或首缆长度不足17救生浮具缺少半连环状把手索或把手索直径不足17救生浮具缺少属具(自亮浮灯、划桨、救生浮环、17充气器、可浮瓢、补漏工具)0628救生筏的存放救生筏未与静水压力释放器正确连接17救生筏采用不适当绑扎无法即刻可用17气胀式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未经检验17救生筏艏缆未正确连接170629海上撤离系统0630艇筏降落与回收装置吊艇架锈蚀严重、烂穿3017限位器故障17吊艇钢丝损坏锈蚀严重17/3015卷扬机手动摇柄损坏或缺失1715艇筏不能正常释放3017绞车底座锈蚀严重1715艇架滑轮锈死17释放艇筏位置不能随时观察到降落或回收的艇筏17动向0631救生艇筏登乘装置未按规定配备登乘梯1715通往存放处的通道、梯口和出口及存放处缺少应1715急照明缺少登乘梯或登乘梯破损、长度不足17150640船用烟火信号17船用烟火信号数量不足1715船用烟火信号过期失效170641抛绳设备1715抛绳器数量不足1715抛绳器过期失效170650救生圈及属具救生圈未经船检认可1715救生圈数量不足1715救生圈存放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带烟雾信号的17救生圈放置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船尾未放置救生圈等)救生圈自亮灯浮失效17救生圈救生浮环缺失17救生圈救生浮环绳索直径小于规范要求17救生圈未按要求标识(船名、船籍港等)17带烟雾信号的救生圈重量不足170651救生衣救生衣型式未经船检认可1715救生衣大量缺失1715救生衣存放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17救生衣破损17救生衣缺反光带17救生衣未按要求标识17缺少儿童救生衣170652浸水保温服0653抗暴露服0654保温用具0660救生艇筏用双向无线电话装置可携式甚高频双向无线电话配备数量不足1715可携式甚高频双向无线电话备用电池失效、不足1715可携式甚高频双向无线电话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启17用可携式甚高频双向无线电话不能保持有效水密17可携式甚高频双向无线电话外壳颜色不符合要求170661船令广播系统客轮对船员和旅客的广播系统未分开17其它对客舱强制广播失效17其它船令广播系统故障17其它0695训练手册训练手册未涵盖全船应急设备操作内容17其它训练手册数量不足17其它0696检查与维护记录17其它无检查与维护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99下次操作时纠正0699其他0700消防设备0710结构防火机器处所、控制站、逃生通道(机舱、生活区)3017等的防火分隔达不到规范要求防火分隔隔热敷材破损17防火分隔隔热敷材铺设不符合要求17防火门不符合规范要求17其它防火门自闭器失效0711惰性气体系统惰性气体发生器故障99停止作业鼓风机故障99停止作业惰性气体管路穿孔、泄漏99停止作业惰性气体发生器故障报警装置失效99停止作业惰性气体系统仪表故障17惰性气体系统隔离阀关闭不良99停止作业0715探火系统与失火报警系统探火系统供电系统(主、应急电源)配备不符合要求17探火系统探头(数量、型式、有效性)不符合要求17探火系统/探头失效探火系统控制面板不符合要求17未按要求安装手动报警按钮(通道出口未安装手动报警按钮)1716走廊手动报警按钮相隔距离超过20米17160725固定灭火系统未按规定配备固定式水灭火系统3017固定式水灭火系统没有设置独立水泵或水泵不能自动供水1730未设置独立水泵30固定式水灭火系统和消防管路没有设置单向阀17释放装置、释放报警故障1730释放装置故障30出水量/压力不符合规范要求17其它未按规定配备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3017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处所没有主/应急照明(或照明失效)17未标明输送灭火剂的管路通往何处17释放装置、释放报警故障30存放处所门或开口不能保持气密17二氧化碳容器未标识17二氧化碳集合管压力表失效或未安装17未按规定配备固定泡沫灭火系统3017应急通讯故障17其它0727释放操作说明二氧化碳间无释放操作说明170730移动消防器材灭火器数量不足17/3015配备数量低于要求的50%选30灭火器型式不对17其它灭火器材不能立刻可用17灭火器失效17其它灭火器存放位置不符合要求17其它存放位置错误17其它手提式泡沫灭火枪的配备和存放位置17其它0735消防员装备消防员装备配备数量不足或失效17气瓶压力不足17个人配备(防护服、消防靴、头盔、防爆灯、太平斧等)缺失或损坏17电安全灯电量不足17存放位置不符合要求17低压报警失效170740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压力表)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启动17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不能出水30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出水压力过低3017原动柴油机备用油存量不足17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仪表故障17其它应急消防泵位置不符合规范3017应急消防泵启动次数达不到要求170741消防管系、配备及消防栓、水龙、水枪水带、水枪配备(数量不足/型式不对)17/3015配备数量低于要求的50%选30消防栓布置不符合要求1715隔离阀状况不佳17其它管路锈蚀严重17其它消防总管穿孔或漏水严重30/1715消防管系与污油水管系相通17其它消防栓不能打开17消防水带破损17消防水带长度不符合要求170745通风、防火挡板、阀门、速闭装置通风筒筒体损坏17其它大量损坏选30防火挡板关闭装置失效17其它同上燃油、滑油速闭阀失效或未设置3017风、油切断失效或未设置3017防火网缺失、损坏1715烟囱百叶窗故障17150746高压燃油管的套管保护未按规定配备高压燃油管套管保护装置3017套管保护破裂、不密封17高压燃油泄漏高位报警失效170750国际通岸接头国际通岸接头的法兰尺寸不符合要求17国际通岸接头的法兰缺少备件(垫片、螺栓、垫圈)或备件规格不符合要求170765防火控制图未按规定配备防火控制图1699一个月内纠正防火控制图未经认可99一个月内纠正防火控制图未按要求张贴或存放17防火控制图上的内容与实际不符170799其他油位计与油柜之间的自闭器故障17其它0800事故预防0820机器及部件的防护砂轮机、机床等未安装防护装置17其它设备、部件的存放、紧固不符合要求17其它机器运动部件无防护装置17其它0830管、线(绝缘)管系支撑、紧固不符合要求17其它电缆布置、托架、电缆管不符合要求17其它电缆无船用产品证明17其它配电板/箱前无绝缘垫片17其它220V电网绝缘低于0.3兆欧17其它380V电网绝缘低于0.5兆欧17其它0899其它登高作业保护不符合要求17其它触电保护不符合要求17其它火源、易燃、易爆品控制不符合要求17其它无线电辐射防护不符合要求17其它油轮接地线未与船体有效连接17蓄电瓶房间无橡胶手套和护目镜170900结构、稳性及相关设备0910甲板甲板开裂17/3015视严重程度而定主甲板锈蚀严重或洞穿30/1715视严重程度而定其他甲板锈蚀严重或洞穿17其它0911船体外板船体外板开裂、穿孔30/1715视严重程度而定船体外板严重变形、锈蚀严重、洞穿30/1715视严重程度而定0912舱壁舱壁开裂30/1715视严重程度而定舱壁严重变形、锈蚀严重、洞穿30/1715视严重程度而定凹陷超出规范要求30/1715视严重程度而定0913横梁、肋骨、肋板横梁、肋骨、肋板断裂30/1715视严重程度而定横梁、肋骨、肋板严重脱焊30/1715严重变形、锈蚀严重、洞穿30/1715视严重程度而定0920水密门/液压和其他关闭装置(客船)水密门不能达到水密要求30/1715水密门不能有效关闭30/1715水密门在遥控操纵位置无开关指示或指示失效30/1715水密门的关闭装置故障30/1715水密舱壁水密人孔盖灭失30/1715水密门的报警故障或不符合要求17其它0946稳性/强度/装载信息及仪器装载仪未经船检认可99其它一个月内纠正0950滚装客船破舱稳性A/Amax0983引水梯、舷梯引水梯长度不够17引水梯边绳老化、断股17引水梯踏板损坏、变形17舷梯的钢丝、踏板、转盘、栏杆实质性损坏17舷梯收放装置故障17舷梯收放装置缺乏保养(绞车底座锈蚀严重)17舷梯缺乏保养170985走廊低位照明无走廊低位照明17其它走廊低位照明失效17其它0988安全通道及逃生设施安全通道及逃生设施的标识、照明不符合要求17其它安全通道及逃生设施的结构、位置不符合要求17其它逃生通道未保持畅通170999其他(油船、散货船)无加强检验计划及检验报告30/17其它1000警报信号1010通用警报通用报警故障(电铃、电笛故障)17公共广播系统及通用报警系统声音无法辨清171020火警警报火警警报装置未配备、失效或故障3017火警报警器按钮玻璃罩壳破损17其它应急电源不能正常工作17探火系统手动按钮(位置、数量、有效性)不符17/30其它合要求1030操舵系统警报驾驶台无操舵系统失电、断相、过载声光报警17/3015驾驶台操舵动力装置短路、断相报警故障3017操舵控制系统供电故障报警失效1715驾驶台舵机循环油柜低位报警故障1715舵机运行故障报警17其它1040轮机员住所警报轮机员住所呼叫警报系统故障99一周内纠正1050惰性气体系统警报洗涤塔低水位或低流量报警失效99停止作业惰性气体系统声、光报警故障99停止作业鼓风机故障报警失效99停止作业惰性气体压力和含氧量报警故障99停止作业1060机械控制警报滑油低压警报故障3017冷却水高温报警故障3017传动齿轮箱滑油高温报警故障30171070UMS-警报无人机舱控制系统的动力失效报警故障99一周内纠正推进器装置的遥控系统故障报警故障99一周内纠正启动空气低压报警故障99一周内纠正机舱舱底水报警故障17其它无应急电源供应99一周内纠正1080锅炉警报锅炉空气供给故障报警失效99一个月内纠正锅炉火焰熄火报警故障99一个月内纠正低水位报警故障99一个月内纠正蒸汽压力高压报警故障99一个月内纠正1099其他1100货物1110货物积载/系固货物积载不正确17/30其它散装固体货物装载/卸载不符合要求17其它1120谷物1130危险货物适装/积载/包装船上无危险货物适装证明30船上装运危险品危险货物适装证明过期30船上装运危险品危险货物的积载不正确17包装不符合国内危规的要求171132散装危险液体化学品无散装危险液体化学品适装证书3017所载散装危险化学品未在适装货物清单中列明3017不同货品未按要求隔离171135散装液化气体不同货品未按要求隔离3017所载散装液化气体未在适装货物清单中列明30171138散装固体货物装载/卸载/积载手册货物系固手册未经主管机关认可99一个月内纠正货物系固手册未及时更新(货物系固设备发生重17其它大变动)船上未配备货物系固手册17其它船员不熟悉/了解船上散货装载/卸载/积载手册16151140其他货物(木材等)1150装卸设备起货设备手册没有正确签署17其它无年度检验报告17其它起货设备没有按时检验1715起重设备、钢丝、活动部件等实质性损坏17其它起重量超过额定安全负荷99停止作业1170危险货物规则船上未配备最新危规16其它1199其他1200载重线1210超载3017行政调查处理1220载重线及吃水标志未勘划载重线/吃水标志或与证书不符3017载重线及吃水标志未永久固定勘划或勘划不符合1716规范要求船舶实际干舷小于证书所标注的干舷3017载重线及吃水标志标识不清楚17其它1230栏杆、天桥栏杆变形、缺损、断裂17其它栏杆的高度、间距不符合要求17其它天桥未按要求设置通往甲板的开口和遮蔽设施17其它1240货舱口及其它舱口舱口围板高度不符合要求17/30其它舱口围板扶强材/加强筋锈蚀超限、开裂、穿孔17/30其它货舱口泄水孔控制阀失效17其它舱口围角隅裂缝17/30其它1250舱盖舱盖夹扣装置多个变形、损坏17其它舱盖变形、穿孔或锈蚀超限17/30其它舱口盖橡胶老化、损坏17其它舱盖开关装置失效17/30其它封舱帆布破损17楔子、楔耳、封舱压条缺失、损坏。

船舶安全检查及缺陷处理

船舶安全检查及缺陷处理

拖轮安全检查及缺陷处理1、禁止离港原则(滞留)1.1 船舶未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1.2 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1.3 船舶未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1.4 船舶未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的推进急操舵;1.5 船舶未能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的消防能力;1.6 船舶未能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1.7 船舶未能有效防止水域污染;1.8 船舶未具有足够的稳性和水密性;1.9 船舶未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的通信联络;1.10 如果对上述项目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船舶实施禁止离港。

某些不太严重的缺陷组合起来也可能构成对船舶的禁止离港。

1.11 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损伤,虽然后果足以达到被禁止离港的条件,但船方能够证明已经向检查港和船级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满意的适当的纠正措施(开航前纠正),则不应被禁止离港。

2、缺陷处理代码适用的原则2.1 代码06 ——船籍港纠正适用于船舶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指涉及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机关办理的缺陷。

2.2 代码10 ——缺陷已纠正适用于当一个指定的缺陷经船舶安全检查员复查,并确认已纠正后使用此代码。

该代码用以清除代码06、15、16、17、18、30、99等,不能单独使用。

2.3 代码15 ——下一港纠正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

使用该代码前应充分考虑缺陷的严重程度、航程的长短、航行时间、天气条件等因素。

同时还应尽可能书面通知下一港口的海事主管机关。

2.4 代码16 -——在14天内纠正缺陷通常适用于性质比较轻微的缺陷。

尽管在原则上所有的缺陷都应在开航前纠正,但如果是一个较不严重的缺陷,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暂时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可以使用该代码16。

船舶安检指导书

船舶安检指导书

篇一: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船舶安检基础工作,加强安检人员在安检工作中对缺陷与代码对应准确性、缺陷描述规范性、处理意见正确性等的运用。

近期,监管处对长江海事局和宜昌海事局船舶安检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汇总归纳,以作为我局安检人员在实际安篇二:船舶安检项目篇三:船舶安全检查及安检项目第一章船舶安全检查我国对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包括船旗国检查(fsc)和港口国监督(psc),船旗国检查也就是由各海事局对进出本管辖港区的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它所依据的是我国政府颁布的法令、条例、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以及政府授权的职能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港口国监督是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对进出本管辖港区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对照国际公约、强制性国际规则和指南、建议性的技术标准和指南的最低安全适航的要求,判定其是否达到标准的国际监督和控制:由于近年来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外的港口国监督的检查滞留率居高不下,我国政府为解决这一难题,也将港口国监督的方法和国际上采用的检查标准、判定标准引入到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并决定对每一艘开往欧美地区、澳大利亚和滞留率较高地区的船舶实施开航前安全检查。

一、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的授权条款。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简称:《安检规则》二、《安检规则》的发展过程对在港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在1982年时由大连、天津港务监督首先开展尝试性工作、当时还没有具体的规章规定,没有具体的检查要求。

1985年,交通部水监局下发了《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文件.对安全检查适用范围、检查要求、检查程序等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如“仅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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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滞留原则
(一)决定被检查船的缺陷是否严重至需要 实施滞留,检查员应当慎重地根据缺陷的 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结合下述1至14 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结合下述1 项目,进一步评估船舶和(或)船员,以 决定是否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 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 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
C级安检员培训班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
基础知识
缺陷—— 缺陷——是指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
及适任状况等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的 情况。(来自09安检规则解释) 情况。(来自09安检规则解释)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 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 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 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 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 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 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8.代码40——禁止船舶进港 8.代码 ——禁止船舶进港 代码40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 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 主管机关根据《 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 安全法》 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其进港; 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 全隐患,主管机关根据《 全隐患,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禁止其进港。
(6)对于港作船,如果船舶存在的 缺陷在本手册中表明的缺陷处理代码 是17,则应用99代替,具体纠正期限 17,则应用99代替,具体纠正期限 一般应不超过一个星期; 一般应不超过一个星期;对于液货船或 客轮的17代码,应酌情判断, 客轮的17代码,应酌情判断,如实际情 况不可能或不便于在开航前纠正, 况不可能或不便于在开航前纠正,一般 可给予一个星期的纠正期限。
45 50 70 99
四、处理代码与检查行动代码的适 用原则
(一)缺陷处理代码 1.代码06――船籍港纠正 1.代码06――船籍港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 通常是指缺陷涉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缺陷。 2.代码10――缺陷已纠正 2.代码10――缺陷已纠正 该代码用以表明缺陷已纠正。该代码不能 单独使用。
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 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 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 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 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
(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 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对缺陷进行处理 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 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 修理、供应的能力, 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 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 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 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 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9.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 9.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 10.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 10.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 信联络; 11.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 11.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 12.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12.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1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 1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 大不符合; 14.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14.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二)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 过程中遭受意外损坏,虽然其后果足 以达到被滞留的条件,但船方能够证 明已经向检查港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 构及时报告,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 事管理机构满意的适当的纠正措施 (开航前纠正),则不应被滞留。
(三)对船舶实施滞留或解除滞留, 应当遵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应当遵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四)超出公约或规范要求配备的设 备发生故障或存在缺陷,如不会降低 公约、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范标准, 不应视作滞留的理由。
(七) 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 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 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 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 限制船舶作业” 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八) 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 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驱逐出港” 措施。 (九) 在对缺陷处理时应充分考虑中国海事 局的特殊规定。 (通知、处理办法、专项 检查要求等)
(二)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 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 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 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 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 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 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 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 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在此种情况下, 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 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 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 延误。
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 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 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 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 常地推进及操舵; 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 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 消防能力; 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 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 能力; 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 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
(4)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船 舶的适航性或数个缺陷的组合存在已表明 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 建议采用代码30,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 建议采用代码30,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 前纠正存在的缺陷。 (5)由于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纠 )由于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纠 正需要过程,通常需较长的时间,因此该 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 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 陷。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 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 查内容。
选船标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 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 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 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 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 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 实施安全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详细内容: 详细内容:
三、缺陷处理代码和检查代码说明
说明 缺陷处理代码
06 10 15 16 17 18 30 40 41 42 43 60 99
检查行动代码
船籍港纠正 缺陷已纠正 下一港纠正 十四天内纠正 开航前纠正 三个月内纠正(ISM/NSM) 滞留 禁止船舶进港 限制操作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驱逐船舶出港 船员记分 其他措施(用文字说明) 说明 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进行检查 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通知船舶检验机构 其他措施(用文字说明)
(五)导致滞留的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 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 的修理地点,该修理地点由船方选择并经 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前提是船舶已 经采取临时替代或修理措施或满足其他限 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可包括来自船检机 构已经对该船舶采取纠正措施的确认。在 这种情况下,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将通知 船舶修理地点的海事管理机构。
3.代码15――下一港纠正 3.代码15――下一港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 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检查 员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 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 境造成严重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 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
4.代码16――14天内纠正 4.代码16――14天内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性质轻微的缺陷,经 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 为不会立即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 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 可以使用该代码16。 可以使用该代码16。
7.代码30――滞留 7.代码 代码30――滞留
该代码适用于严重危及船舶适航性或对船 员/乘客的安全、环境构成威胁的缺陷。 如果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则可在 临时性修理或满足相关替代措施的前提下, 代码30更改为代码99。 代码30更改为代码99。 采用代码30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 采用代码30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 充分发挥检查员的专业判断,慎用该代码, 避免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
5.代码17――开航前纠正 5.代码 代码17――开航前纠正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 (1)缺陷性质较轻,纠正不存在困难,能在本港 纠正; (2)对于缺陷性质较严重,但尚未引起船舶的不 适航也可使用该代码。但如船方无法在开航前完 成整改的缺陷,则应在满足相应的临时性修理或 采取替代措施的前提下改签其它缺陷代码; (3)对于明显船方无法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即 使该缺陷对船舶的适航性有一定的影响,应慎用 该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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