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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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

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

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一)筹建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 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代办性质的中间业务,只能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四)贷款质量良好,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五)各类融资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内;〈六〉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委托资金来源系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第九条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第十条接受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十一条一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包含在委托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内。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融资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融资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公司的投资、担保、融资行为,使投资、担保、融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司的投资、担保、融资行为。

第三条董事会、公司经理层在做出决策时,遵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董事会、公司经理层做出的决策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向股东报告公司投资、担保、融资工作情况。

第四条公司担保部是公司投资、担保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是融资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第五条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董事利益,争取效益最大化;(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业机构.第二章投资第一节投资行为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投资主要是指对外长期投资,即公司投出的超出一年以上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它投资,但不包括证券二级市场上的自营投资和受托理财投资以及因承销业务产生的证券投资.第七条公司投资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整体资金状况、人才储备状况、外部市场环境及公司经济效益情况综合确定,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八条公司投资实行项目立项、决策、实施及管理问责制度。

第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投资决策权限第二节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及处置需经董事会作出决议或决策。

第十一条董事会对外投资及处置授权依据应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投资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组织以下投资管理工作:(一)编制投资计划(包括公司所有投资项目);(二)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进行项目立项;(四)项目审批、实施;(五)项目跟踪、评估报告。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本办法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在浙江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开展相应融资活动资格条件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方式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二)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三)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

(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

(五)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按第(一)——(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按第(四)项,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一)借(贷)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相关金融机构名称、融资数额、利率、期限和起止时间。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融资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在首次借款前,应与该主要法人股东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生效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借款活动。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

下文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

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 贷款 公司网络 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 贷款业务 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 借款 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 【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信贷 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 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第四条 【监管体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 业务准入第五条 【依法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监督管理部门拟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6 0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第一节中国x银行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小额化、分散化、标准化、便利化”的业务理念,推动中国x银行小额抵押业务稳步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巩固基础客户群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x银行授信政策,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是指x银行为满足小微企业客户快捷、便利的融资需求,在分析、预测企业第一还款来源可靠的基础上主要依据提供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信贷资金用于满足小微企业客户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

第二章业务细则第四条适用范围符合x银行授信政策要求,且能够提供x银行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担保的对公小微企业客户授信适用本办法。

分行属地以外客户或以属地以外抵押担保的授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准入标准申请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成立年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稳定的供销渠道,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信贷政策;(二)经工商管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管理基本规范,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等;(三)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且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通过贷款卡年检;(四)企业须满足《中国x银行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打分卡》得分不低于60分,或在我行信用评级应在B-级(含)以上;(五)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禁入企业(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的企业;(二)经营范围属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的企业;(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以x银行行业投向政策为准);(四)不符合x银行发展战略导向及信贷政策要求的企业。

第七条贷款金额经营机构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水平、综合还款能力和抵押物所处位置、评估价值综合确定贷款金额,单户授信敞口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抵押物办理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的抵押物应为借款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外)拥有完全产权的物业,应具备产权明晰、能办理有效抵押登记手续、能独立处置、抵押物仅抵押给x银行或光以大银行为第一顺位抵押人等特点,具体内容包括:(一)抵押物类型1、商品房(含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别墅、配套车位)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0年(含),其中普通住宅交付使用期限可放宽至25年;产权人为自然人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应不属于产权人及其直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

银行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市场需求,防范信贷风险,满足小微信贷客户合理的融资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产品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其特征是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或第三方保证,凭借自身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现金流作为还款保证。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权益保护本制度所说的小额信用贷款适用于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

各分支经办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参照本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一般授信业务规定和要求办理,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不得放松对本授信业务的审查与监控。

办理本产品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保护消费者权益,坚持服务透明、流程透明,按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及申请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本办法的贷款对象为从事生产、贸易和服务等经营性行业,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第五条贷款用途小额信用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股本权益性投资;(二)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三)国家禁止生产、经营领域和用途。

第六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制度;(二)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个人作为借款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借款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五)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股本权益性投资;(六)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本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七)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八)企业依法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企业有稳定的还款来源,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履约能力较好;(九)具有真实的贸易购销合同;(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一、目的、定义、种类、基本原则(一)、目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政策精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银行社会形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及银行实际,总行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定额度后开展有关授信业务。

(三)、种类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业务品种为1年期贷款。

(四)、基本原则1、建立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联系机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适时推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稳妥、规范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务。

2、目前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应遵循审慎介入的原则,试点开展,摸索经验,并严格控制开展授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户数。

3、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要以因地制宜为营销原则。

二、贷款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借款企业准入条件(一)、适用范围当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试点工作指引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参照工作指引开展业务。

(二)、贷款发放对象资本金规模较大、股东背景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准入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3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2)主要发起人须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须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地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1. 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专门提供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是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法规,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内容。

2.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变更2.1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具备安全、稳定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具备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的能力;•具有从业资格经验和相应的人员配备。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方可设立。

2.2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应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在法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变更信息。

3.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3.1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

其业务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发放小额贷款;•接受储蓄存款;•发行债券或者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工具。

3.2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安全性和合规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控,并对不良资产进行妥善处置。

3.3 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其自身经营状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融资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融资对象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控。

4.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4.1 政府监管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监管。

4.2 行业协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遵循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保证业务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

4.3 资本市场监管对于已经上市或将要上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市场应当对其进行监管,保障资本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贷款是一种金融服务形式,旨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融资支持,促进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广东省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资金提供方及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一、注册和资本金要求1. 注册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依法注册并获得合法营业执照。

注册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股东身份证明、经营范围和管理机构等信息,并且需要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2. 资本金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时,需要缴纳一定的资本金。

广东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二、经营范围和条件1. 经营范围广东省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之内,包括但不限于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小微企业经营贷款、农村扶贫贷款等。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提供贷款咨询、审查、担保和风险管理等相关服务。

2. 经营条件为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广东省规定了一些经营条件。

公司必须拥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风险控制系统。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信息化技术和数据分析能力,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风险控制和合规要求1. 风险评估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广东省要求公司在发放贷款前必须进行借款人的风险评估。

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 利率管理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要公开透明。

利率的确定应该遵循市场原则,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

3. 合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经营,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审计。

四、信息披露和反洗钱措施1. 信息披露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信息收集和核实,确保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新兴信贷业务市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并经依法注册登记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用于支持其对外贷款业务发展需要,以其未来综合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我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管理应遵循“择优准入、以资定贷、股东担保、受托支付”的原则。

-1-第二章融资业务准入第五条向我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公司成立经营满半年(含)以上,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含);(二)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有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良好;(三)有审慎规范的贷款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风险拨备制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含)以上;(四)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五)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或A-级(含)以上且可提供足额有效的房地产抵押;(六)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承诺存入我行存款占其全部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我行贷款占其全部银行贷款的比例;其以我行融资放贷支持的贷款客户必须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七)承诺定期向我行提供月(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告)-2-和其贷款余额50万(含)以上客户及不良贷款客户的逐户(笔)信息;(八)贷款不良率在2%(含)以内;对其同一个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含),对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含);(九)未向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其关联方放贷;(十)未向任何企业或个人提供保证担保;(十一)主要股东(指持股总计达到或超过50%以上的若干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且至少应包括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同)承诺为该公司在我行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十二)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融易贷业务的申请、审批、发放、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融易贷业务采用小额信贷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方式,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集授信、融资、结算和风险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小额融易贷业务按照授信额度和还款期限可分为抵押类、担保类和结算类。

第四条所有申请小额融易贷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的信贷政策,确保业务准入条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第五条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的申请、审核、放款,均采用线上流程,但必要时可采用线下辅助程序。

第六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承担信息真实的法律责任。

银行将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核查信息。

第七条银行将根据客户的授信额度和风险特征设计个性化贷款方案,并严格落实贷后管理制度,确保小额融易贷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银行应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业务宣传,并依法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小额融易贷综合金融服务。

第二章贷款申请第九条申请人可通过银行网站、移动应用等途径在线申请小额融易贷业务,同时应提供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方式、就业情况、财务状况等。

第十条申请人须如实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银行应及时审核客户的申请材料,比对客户提供的真实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各项贷款申请指标是否符合银行贷款政策和风险管理要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之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给予说明。

第十二条银行应根据小额融易贷业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财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贷款,并拟定相应的贷款方案。

第十三条银行有权决定小额融易贷业务的授信额度和还款期限,并根据风险特征产生相应的风险溢价费和管理费等费用,此类收费应为合法的,且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列明,不得胡乱加价。

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是指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互惠制、商业化的要求,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发放的短期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收益有效覆盖风险的原则。

着力解决个人生产生活及小企业经营发展小额贷款难的问题。

第五条小额贷款采用实地调查、协商定价、单笔审批、一次发放、按约清息、到期还本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必须由公司业务人员亲自完成,小额贷款主要采取自主收回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委托清收、依法清收、以资抵债、债权转让等收回方式。

第二章贷款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按照审贷分离原则,公司设立信贷部、资产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和计划财务部。

信贷部承担信贷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和贷后管理职责,资产风险管理部承担信贷政策制度制定、信贷业务审查、信贷风险监控,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等职责。

法律事务部负责为信贷管理提供法律支持。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经济资本配置管理、信贷资产规模管理、风险定价标准制定和绩效考核管理。

各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八条榆商小贷公司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公司贷款审批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一、前言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为其提供有保障的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完善监管机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二、营业许可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许可条件包括以下方面:1. 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其中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实际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三成。

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

2. 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个人消费类贷款、小额经营性贷款、助学贷款等。

严禁从事股票、期货等经营性投资活动。

3. 股权结构和法人代表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合法、合理,不得因亲属、关系密切人员等原因违反相关规定。

法人代表应当具备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三、管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1. 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

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严禁挪用。

2. 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公开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度。

3. 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预警预防机制,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借款人采取更严格的管理和措施。

4. 合规运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社会道德,依法经营、诚信守法。

四、监管机制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包括了日常监管、信用管理、行政处罚、咨询指导等方面。

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总结小额贷款公司是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

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许可条件、管理要求、监管机制等进行了规范,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小额贷款业的健康发展。

甘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甘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在本省境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实缴的货币资本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在法定的范围内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办法;(二)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政策指导,对其风险状况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初评工作;(三)负责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评审专家库,组织召开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评审会;(四)负责核准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终止、业务范围等相关业务;(五)指导市州政府金融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复审、经营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六)指导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工作.第五条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职能共同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报等相关工作.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督促其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检查、数据统计;会同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将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开户情况监管,每半年向市州级政府金融办提供小额贷款公司开户情况.甘肃银监局及所属监管机构负责协助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市州政府金融办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辖区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筹建、重大事项变更等申请材料的复审和上报工作,对规定范围内的变更事项进行核准和报备;(三)负责对辖区申请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评审核准,指导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工作;(四)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风险防控的跟踪检查,综合评估(五)负责辖区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年度复评工作,根据复评结果评定等级分类.第七条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初审、推荐工作,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工作;(二)负责对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三)负责对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注销、终止、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等申请材料的审查和上报工作;(四)配合做好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工作.第三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市州政府金融办进行复审;市州政府金融办提出推荐意见,并对拟推荐的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承担风险防范处置责任承诺书,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进行评审,下发核准筹建批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发起人或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标准:58个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不低于2000万元,其余县不低于3000万元,市州所在区及兰州新区不低于5000万元,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不低于10000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在上述额度上依次增加2000万元;本办法出台前核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低于上述标准的,须于2016年底前通过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等形式达到最低标准;(四)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五)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及管理能力;(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经营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二)出资人或发起人承诺书;(三)出资人或发起人协议书;(四)投资主体资格证明;(五)出资人近三个会计年度完税证明、信用报告;(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七)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八)筹建方案;(九)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评审核准的小额贷款公司,自筹建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进入两个月筹建期.筹建工作结束后,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材料;因故不能按期提交的,须在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提交延期申请,最长延期时限为两个月;延期届满后,仍未完成筹建工作且不能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的,筹建批复文件和筹建资格自行失效.第十二条申请开业时,需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开业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验资户银行对帐单;(四)公司章程;(五)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六)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七)内控管理制度;(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收到开业申请资料后,组织现场验收,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由市州政府金融办评审核准,下发开业批复,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的,由所在地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逐级审查,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法定代表人;(二)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涉及到经营范围变更的);(三)股东变更(单次变更30%以上或累计变更50%以上股权部分);(四)增资扩股;(五)调整经营区域(涉及到经营范围变更的).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报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增资扩股;(三)股东变更(单次变更30%以内或累计变更50%以内股权);(四)修改公司章程;(五)变更组织形式;(六)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七)在同一区划内变更营业地址.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四章股东和股权结构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2倍,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不低于其出资额.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股东、自然人股东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股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不得变更,其他股东所持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一)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及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50%以内的由县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核准;50%以上—100%以内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报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100%(含100%)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市州政府金融办复审,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二)增资扩股中吸收新股东,股东及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50%以内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报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超过原有资本金50%以上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市州政府金融办复审,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第五章经营规则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捐赠资金、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开展创新业务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1倍.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二十一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版)挂牌融资,挂牌后股份协议转让实行备案管理,但公司主发起人不得变更,单一持股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一)基本业务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二)创新业务1�办理票据贴现但不包括转贴现;2�发行债券;3�贷款转让业务;4�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5�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创新业务试点,需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三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三)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四)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五)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会计核算制度、操作规程等;(六)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用于“三农”、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比例高于注册资本的70%;(七)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跨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信用评级为AA、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不良贷款率在3%以下的,报经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允许在全省开展业务并设立分支机构,由业务发生地政府金融办实施监管;(二)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用评级为A、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报经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允许在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市、州范围内开展业务;(三)为支持推动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为A以上的可在上述四个试验区内开展业务;(四)在省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其注册地所在县域以外贷款规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40%.第二十五条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其70%的资本金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50万元;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1亿元的,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不得超过200万元.其余30%的资本金部分,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5%.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的4倍.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规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并提取相关贷款损失准备金,其提取的相关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内税前予以扣除.第二十九条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减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金融管理部门、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要向社会披露.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省市县三级金融管理部门要通过小额信贷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施非现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及时将公司基本信息和运行数据录入小额信贷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严禁在系统外从事任何形式的财务业务和经营活动.第三十二条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92号)要求,按照经营环境、管理素质、风险控制、资金来源与偿债能力、经营情况等指标体系,采用三等九级制(AAA、AA、A,BBB、BB、B,CCC、CC、C)分类标准,对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分类.每年三月底前,市州政府金融办聘请专业评级机构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复评.对评级为C的将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进行整改.第三十三条建立第三方审计和定期检查机制,严格实行逐级监管责任制.省政府金融办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计检查;市县政府金融办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和风险排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经营场所适当醒目位置张挂市、县级监督栏(牌),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采取必要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接受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由职能部门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在本办法实施后,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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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密☆二级工银办发〔2010〕768号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拓展新兴信贷业务市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总行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暂按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管理,同时根据《办法》规定进行相关系统操作,并将其纳入我行小企业融资统计范畴。

各行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平台,为我行小企业金融业务储备优质的小企业潜在客户。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新兴信贷业务市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并经依法注册登记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用于支持其对外贷款业务发展需要,以其未来综合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我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管理应遵循“择优准入、以资定贷、股东担保、受托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融资业务准入第五条向我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公司成立经营满半年(含)以上,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含);(二)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有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良好;(三)有审慎规范的贷款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风险拨备制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含)以上;(四)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五)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或A-级(含)以上且可提供足额有效的房地产抵押;(六)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承诺存入我行存款占其全部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我行贷款占其全部银行贷款的比例;其以我行融资放贷支持的贷款客户必须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七)承诺定期向我行提供月(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和其贷款余额50万(含)以上客户及不良贷款客户的逐户(笔)信息;(八)贷款不良率在2%(含)以内;对其同一个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含),对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含);(九)未向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其关联方放贷;(十)未向任何企业或个人提供保证担保;(十一)主要股东(指持股总计达到或超过50%以上的若干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且至少应包括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同)承诺为该公司在我行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十二)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能够落实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不受上述第(五)(十一)项,以及第(八)项有关不良贷款率的限制。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其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域范围内的我行贷款经办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一)基本资料1.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设立的证明文件;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且年检有效;3.验资报告,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成立经营不满三年的,则提供自成立经营以来的全部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4.近三年的贷款业务情况报表(成立经营不满三年的,则提供自成立经营以来的全部相关报表)和近期贷款业务情况报表;5.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等);6.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决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若有)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7.贷款经办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担保资料1.若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人(出质人)有权部门(包括共有人)同意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权属证明、抵(质)押物清单及价值证明材料;2.若采用保证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有权部门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应征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并按我行要求提供保证人的相关资料;3.贷款经办行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应资料。

第七条贷款经办行按照上述要求收集相关资料,逐级报一级(直属)分行进行融资准入审核,并实施名单制管理。

对未纳入准入名单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为其办理融资业务。

各一级(直属)分行要综合考量当地经济环境、信用状况、业务监管要求和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状况等因素,严格准入审核,并合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总量限额。

第八条贷款经办行不得为注册地不在该行所在县(市、区)域范围内的异地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融资业务。

第三章客户分类、评级与授信第九条贷款经办行要在信贷管理(CM2002)系统中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规范化管理。

其中,所属行业按“金融业->其他金融活动->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选择;所属领域按“非生产流通领域”选择;客户类型按“其他金融机构”选择;授信方式按“机构授信”选择;客户自定义标识7按实际经营规模选择;客户自定义标识11按“空白”选择;客户自定义标识18按“小额贷款公司”选择。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财务公司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工银办发[2007]692号)等相关规定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在我行的融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按照机构客户的授信管理规定执行,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50%-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

第四章融资品种及条件第十二条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按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管理,业务品种按“周转限额贷款”选择,并纳入“121001短期普通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三条我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只能用于满足其对外发放贷款及置换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融资而形成的债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及地方禁止和限制的用途,也不得以我行融资向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融资金额应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管理水平、资金需求缺口、盈利能力、还款来源可靠性、发展前景和银行融资总量等因素,在其最高授信额度内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融资期限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稳定性、融资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含)。

第十六条融资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按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且实际贷款利率水平须高于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须按月结息,原则上应采用整贷零偿或零贷零偿方式;对确需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的,其以我行融资放贷时,其单笔对外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我行融资到期日。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到期必须收回,不得办理展期或再融资。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除须主要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还应尽可能落实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担保。

能够落实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除外。

第五章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流程按我行公司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授信和贷款调查。

贷款经办行负责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业务,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收集相关资料,通过实地走访、客户访谈、资料审阅等形式开展双人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融资方案。

调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小额贷款公司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完备,经营范围是否依法合规;(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并足额到位,是否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申请银行金融机构(含我行)融资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及股东抽逃资本的情况;(三)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金融从业经验和主要关联关系;(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及主营收入及利润来源、总体盈利能力等财务状况;我行融资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分类、风险拨备等风险控制机制是否完备且审慎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健全;其信贷资产构成、不良贷款水平以及不良贷款处置等情况;(六)我行融资的用途和融资额度的合理性,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担保方式及其落实保障情况等;(七)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担保手续、担保的合法有效性等情况;(八)综合判断是否可以通过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达到我行进一步拓展小企业金融业务的目的。

两名客户经理对其收集资料和调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评级授信方案(含调整)和融资业务等审查工作,并根据授权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业务审批权限不得向支行转授。

第二十二条授信和贷款审查。

信贷审查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方案和融资业务进行审查。

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小额贷款公司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经营是否合规,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主营收入、利润来源、现金流量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其经营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对其不良贷款和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水平进行分析,判断其经营是否稳健;(三)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用途是否真实、是否为其经营的合理所需,审慎判断融资需求量,防止过度融资或挪用;(四)分析预测小额贷款公司在我行融资期内的业务发展趋势、资产质量、筹资能力、还款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我行融资的期限、利率、还款计划是否合理;(五)小额贷款公司对我行融资所设定的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包括担保手续是否合法、规范和完备,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是否充足、可靠,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足值等。

审查人员综合调查意见,分析融资申请的合理性和风险性,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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