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水剂供货合同.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减水剂供货合同
篇一:五龙减水剂销售合同
产品销售合同
需方:中铁五洲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日期:2016 年8 月15 日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浙江省宁波奉化滕头
因奉化西环线公路工程(江拔线至滕头段)项目生产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出售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产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款和供货时间2、本合同数量及金额按乙方的实际供货数量及金额进行结算。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及技术服务
1、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执行〈国标〉GB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满足JTG/T F50-201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范规》,其掺量为总胶凝材料的1%,混凝土减水率≥25%,泌水率比<70%,凝结时间之差>+90min,抗压强度比28d≥130%,对钢筋无锈蚀性。若国家或地方颁布新规范,乙方所供应的产品必须满足新规范的要求。
乙方出厂的每批产品质量必须达到上述约定标准,并随
产品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书。2、技术服务。
甲方在使用外加剂产品的过程中,乙方可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包括产品性能的技术交底、混凝土配合比的合理化建议、生产应用和混凝土施工过程的注意事项等。
3、当甲方的水泥、砂石等材料有较大变动,出现外加剂相容性问题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试验工作,及时做出调整以便混凝土的正常生产和应用。第三条产品的供货数量和包装方式
1、甲方的产品要货数量及规格型号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保证
供应。
2、产品包装方式为塑料桶包装或槽罐散装,但塑料桶须回收。产品包装标准按乙方出厂标准执行。甲方有责任保管好塑料桶,因甲方保管不善或者在使用期间造成塑料桶毁损、灭失的,须按500元/只塑料桶赔偿给乙方。
第四条产品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及到达(站)地
1、交货地点:奉化西环线公路工程(江拔线至滕头段)项目部混凝土拌和站。
2、交货方式:汽车运输,由乙方代办,合同单价已含运费。
3、货物到达(站)地:按甲方要求。第五条产品验收
1、数量验收:以乙方原始标签或磅单为依据,实际过磅数量与乙方提供的重量差正负3‰(千分之三)为合理磅差,
如在合理磅差内的,以甲方过磅数量为准,如超过合理磅差的,以双方协商的第三方过磅为准。复磅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2、质量验收:乙方必须为甲方提供原始的产品质量保证书并随货同行,其内容必须与每批所供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厂家及指标相符,甲方对其留样检测。
3、甲方负责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天内按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进行验收,并应将产品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具体情形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逾期未验收或者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视为乙方所供产品质量合格。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外加剂产品,甲方有权拒收并退回乙方,退回运费由乙方承担。
4、因甲方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的产品质量下降和混凝土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每批供货经初检合格投入使用,但若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仍需承担因产品质量不符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第六条货款的结算和支付
1、货款结算依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磅单(具体数量以乙方所在地计量部门出具的电子磅过磅单为准)或者乙方的产品提货单(甲方盖章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双方盖章确认的对帐单。
2、货款支付方式:甲方以银行转账、电汇等非承兑汇票方式结算货款。
3、货款支付时间:
在乙方押货款满5万元的前提下,乙方当月20日前所发
出的产品,在当月20日至25日双方对账,并开具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给甲方,当月(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所供货物甲方应当在次月25日内结清。所押货款5万元在供货结束后10天内付清。4、甲方未按照第六条各项条款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停止发货。第七条不可抗力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并在取得相关的有效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本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依照乙方所供该笔产品金额的5%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十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2016 年8 月15 日至本工程项目施工结束。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
条其他特别约定
1、乙方负责将产品运至甲方的指定地点,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进度要求供货,或供货质量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质量要求,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乙方不得有任何疑义,并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工程延误造成损失的赔偿。
3、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以书面方式提供的其有关混凝土配合比或外加剂复配的相关技术资料。本合同未经供、需双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4、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及企业信息资料。
5、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6、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货款付清后失效。
篇二:聚羧酸减水剂产品销售合同标准范本
聚羧酸减水剂产品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相关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