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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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2、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3、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4、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5、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
6、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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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 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 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此外, 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 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 为有效,所以票据是要式证券。
此外,有关票据施行法、票据交换所业务的规则,有关支票存款、票据
贴现业务规则等法律规范,一般也视为狭义票据法的组成部分,被 称为有关票据的附属性法规。
(二)票据法的特征 由于票据本身特有的的运动规律,遂要求
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 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返回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二、票据的种类
(一)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 。
汇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人;收款人,即持汇票向 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付款人,即受出票人的委托向受款人付款的人。
返回
2.支付作用 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逐渐成形后,在交
易中以支付票据代替现金支付的方式逐渐流行起来。 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现钞时 可能产生的错误,并可以节省清点现钞的时间。因此, 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 付的工具。
返回
3.流通作用 最初的票据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存在流通问题。但自
(二)本票:就是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
本票在出票时只有两个当事人:出票人,即签发本票并负付款义务的人;受款 人,即持本票向出票人请求付款的人。
(三)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
支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即签发支票的人;受款人 ,即持支票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付款人,即银行或其它法定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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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法
(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两层意思。 广义的票据法,是关于所有票据法的总称。除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
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论法、破产法等法律中有关票据或可适用于票据的 规定。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例如:以“票据法”为名称 的法律,或民、商法典中以票据为名称的编、章、节等。
从背书转让制度出现之后,票据就具有流通功能,得以 背书方式进行转让。按照背书制度,背书人对票据的付 款负有担保义务,因此,背书的次数越多,对票据负责 的人数也越多,该票据的可靠性也越高。
问题: 票据可以代替现金流通,那么票据是货币吗?它们有什 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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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票据虽然可以代替现金流通,但票据本身并 不是货币,票据与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 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通用效力。因此,当债务 人以法定货币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不能不接受 ;但如果债务人准备以票据清偿其债务时,则 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 接受。
4、融资作用 票据的融资作用就是票据筹集资金的作用。
这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所谓票据贴现, 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是说持有 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到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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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誉作用 是票据的核心功能。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某人的信誉, 就未来可以取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用。票据 的背书,加强了票据的信誉作用,汇票和本票都有信 誉工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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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 先作成证券。票据作成前,票据权利不存在, 票据权利是依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没有 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票据的作用在 于创设一定的权利。因此,票据为设权证券。
返回全依票据
上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任意解释或者根 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即使票 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 例如,当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 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所记载日期为准。 因此,票据为文义证券。
三、票据的作用
1.汇兑作用 2.支付作用 3.流通作用 4、融资作用 5、信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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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兑作用
通过在甲地将现金转化为票据,再在乙地将票据转化为现金的办 法,以票据的转移,代替实际的金钱的转移,可以大大减少麻烦或 风险。汇票出现以后,便成为异地交易中代替现金支付的最佳工具。
在国际贸易中,汇票的这种作用更加突出。 近现代票据制度是12世纪欧洲商品经济的产物,汇票和本票最 初是在意大利和法国发展起来的。
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完全有价 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 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 票据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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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票据是流通证券 在西方国家,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英、美等
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因为票据可经背书 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 流通证券。
第五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股票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社会福利奖券<样票>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发 票等。
狭义上的票据即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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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
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 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 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 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 因而票据是无因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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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
6、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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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 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 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此外, 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 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 为有效,所以票据是要式证券。
此外,有关票据施行法、票据交换所业务的规则,有关支票存款、票据
贴现业务规则等法律规范,一般也视为狭义票据法的组成部分,被 称为有关票据的附属性法规。
(二)票据法的特征 由于票据本身特有的的运动规律,遂要求
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 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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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二、票据的种类
(一)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 。
汇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人;收款人,即持汇票向 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付款人,即受出票人的委托向受款人付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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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作用 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逐渐成形后,在交
易中以支付票据代替现金支付的方式逐渐流行起来。 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现钞时 可能产生的错误,并可以节省清点现钞的时间。因此, 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 付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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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通作用 最初的票据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存在流通问题。但自
(二)本票:就是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
本票在出票时只有两个当事人:出票人,即签发本票并负付款义务的人;受款 人,即持本票向出票人请求付款的人。
(三)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
支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即签发支票的人;受款人 ,即持支票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付款人,即银行或其它法定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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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法
(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两层意思。 广义的票据法,是关于所有票据法的总称。除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
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论法、破产法等法律中有关票据或可适用于票据的 规定。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例如:以“票据法”为名称 的法律,或民、商法典中以票据为名称的编、章、节等。
从背书转让制度出现之后,票据就具有流通功能,得以 背书方式进行转让。按照背书制度,背书人对票据的付 款负有担保义务,因此,背书的次数越多,对票据负责 的人数也越多,该票据的可靠性也越高。
问题: 票据可以代替现金流通,那么票据是货币吗?它们有什 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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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票据虽然可以代替现金流通,但票据本身并 不是货币,票据与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 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通用效力。因此,当债务 人以法定货币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不能不接受 ;但如果债务人准备以票据清偿其债务时,则 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 接受。
4、融资作用 票据的融资作用就是票据筹集资金的作用。
这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所谓票据贴现, 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是说持有 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到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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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誉作用 是票据的核心功能。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某人的信誉, 就未来可以取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用。票据 的背书,加强了票据的信誉作用,汇票和本票都有信 誉工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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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 先作成证券。票据作成前,票据权利不存在, 票据权利是依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没有 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票据的作用在 于创设一定的权利。因此,票据为设权证券。
返回全依票据
上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任意解释或者根 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即使票 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 例如,当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 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所记载日期为准。 因此,票据为文义证券。
三、票据的作用
1.汇兑作用 2.支付作用 3.流通作用 4、融资作用 5、信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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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兑作用
通过在甲地将现金转化为票据,再在乙地将票据转化为现金的办 法,以票据的转移,代替实际的金钱的转移,可以大大减少麻烦或 风险。汇票出现以后,便成为异地交易中代替现金支付的最佳工具。
在国际贸易中,汇票的这种作用更加突出。 近现代票据制度是12世纪欧洲商品经济的产物,汇票和本票最 初是在意大利和法国发展起来的。
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完全有价 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 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 票据才能进行。
返回
6.票据是流通证券 在西方国家,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英、美等
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因为票据可经背书 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 流通证券。
第五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股票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社会福利奖券<样票>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发 票等。
狭义上的票据即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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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
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 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 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 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 因而票据是无因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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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