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年产2.1万吨氟化铝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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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年产2.1万吨氟化铝项
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14
•【字号】鄂发改审批服务〔2020〕254号
•【施行日期】2020.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年产2.1万吨氟化铝项目节能
审查的意见
鄂发改审批服务〔2020〕254号
荆州市发改委、湖北宜氟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报送的湖北宜氟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1 万吨氟化铝项目节能报告收悉(项目代码:2019-421087-26-03-017451)。该项目由松滋市发改局备案,主要是建设一条年产2.1万吨氟化铝生产装置,配套建设共用工程,辅助生产设施及安全、环保设施。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17〕3号)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
策,满足地方“双控”要求,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2021年项目建成投产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6490吨标准煤(等价值为7572吨标准煤)。其中:新增年耗电力581.18万千瓦时、年耗天然气310万立方米,年耗蒸汽(0.3Mpa 过热蒸汽)2.14万吨,年耗新鲜水19.8万立方米。
二、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荆州市发改委要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