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流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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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流程方法
近几年来,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日趋繁荣,因此也就充斥着企图高抛低吸的投机者。交易本身并不创造价值,矿业权真正创造附加值的途径仍然是矿产品的开采与销售。不断炒高的矿业权交易价格,尤其是其中的探矿权交易价格,也在增加着实业投资者的风险。文章重点探讨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以及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法定程序,为实际的探矿权交易提供法律支持。
一、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
(一)探矿权概述
1、探矿权的定义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2、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其他人不得在其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
②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③依法转让探矿权;
④依法申请探矿权保留;
⑤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⑥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⑦可以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有关资料予以保密;
⑧根据勘查的需要依法临时使用土地;
⑨申请撤销勘查项目。
探矿权人行使上述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②依法申请探矿权的变更登记;
③保证勘查投资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投入;
④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⑤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⑥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⑦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⑧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⑨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经矿产资源储量审批机关批准;
⑩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⑾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⑿因勘查活动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给予补偿;
⒀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
据此,探矿权人的主要权利是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勘查,其仅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并不直接享有采矿的权利和资格。
(二)采矿权概述
1、采矿权定义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2、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②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③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④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⑤依法申请有效期的延续;
⑥依法申请采矿权的转让和变更;
⑦申请停办、关闭矿山。
采矿权人行使上述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②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③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
④在开采过程中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⑤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⑦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和年度报告。
⑧因开采矿产资源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补偿。
据此,采矿权人有依法从事开采活动和销售矿产品的权利和资格。
(三)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
1、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法律界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即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鉴于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单位、个人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的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用益物权。法理认为,物权、准物权均须有其支配的客体。对于探矿权和采矿权,它们支配的客体是不同的。探矿权是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的客体是一组权利和责任,主要是特定空间不确定性大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现实和潜在经济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特定一个或共生、伴生矿种自然资源探查权利和责任。而采矿权是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空间不确定性相对前者小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现实和潜在经济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特定一个或共生、伴生矿种自然资源开采权利和责任。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而言,探矿权与采矿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律赋予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不同的权利义务,两者不可等同对待。
2、探矿权价值的最终实现途径
根据法律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