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38号

合集下载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鲁教基字[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11号)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1〕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为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我省部分地区对普通高中办学体制改革进行了探索和试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优质教育资源,增强了学校办学活力,促进了我省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

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有的地方未能切实履行政府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责任;有的学校存在“一校两制”和“校中校”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有的学校高收费、乱收费,加重了群众负担。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普通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予以清理和规范。

目前,我省普通高中正处于推进素质教育、加快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创建特色学校的发展新阶段。

清理规范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需要,是营造普通高中教育良好发展环境、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现实要求,也是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普通高中内涵发展的重要举措。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举办复读班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举办复读班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举办复读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6.13•【字号】鲁教基处函[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举办复读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处函[2008]29号)各市教育局:今年5月9日,我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14号),强调“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占用学校正常教育资源招收复读班和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

”6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6号)再一次明确,“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

”这项政策,得到了广大普通高中校长、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的拥护。

但是,也有一些教师和学生反映,部分普通高中还在在暗中积极筹备招收复读班。

部分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就公办普通高中之外的教育机构能否举办高中复读班等相关政策向我厅提出咨询。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决禁止普通高中利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公办普通高中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社会各界赞助资助和按国家政策收费而形成和积累起来的公共教育资源包括学校品牌、校园校舍、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教职员工等。

而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民办学校,其教育资源不属于普通高中公共教育资源。

严禁普通高中利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下同),指严禁利用公办普通高中品牌、校园校舍、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举办复读班;严禁抽调公办普通高中教师到其他任何单位举办的复读班或复读学校授课或辅导。

公办高中不得在校内外单独或联合其他公办高中举办高考补习学校(班)。

二、支持民办教育机构举办高考补习学校(班)以往届高中毕业生为招生对象举办高考补习学校(班)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不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鲁教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教育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社会公众获取我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学校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五章附则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教育工作透明度,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全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属学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应当及时、准确的公开信息。

学校发现涉及本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信息予以澄清,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山东省高中毕业说明

关于山东省高中毕业说明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字[2005]16号)及山东省普通高中发展报告的有关规定,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发展报告等有关事项做如下说明:1、学生学籍如何实施管理?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区县教育局、市地教育局和省教育厅学籍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城区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区县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区县教育局具体负责;农村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乡镇学籍主管部门和区县教育局共同管理,区县教育局具体负责。

2、新生入学应办理哪些手续?学籍和考籍如何取得?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各学校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规定程序录取的考生,在录取学校张榜公布后一周内或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持中考准考证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市教育局审核合格后备案,即取得学籍。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报到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报到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其他学校不得接收。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

在籍学生须按规定建立学籍卡片,存入学生档案。

同时,由学校按照统一要求,组织采集学生数码照相信息、通过程序录入采集学生其他信息。

学生信息(包括数码相片)采集结束后,学校须在当年10月25日前,交县(市、区)汇总,县(市、区)须在当年11月1日前交市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市统一进行技术处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将学生学籍档案(电子档案)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同时抄送县(市、区)、学校。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学籍、考籍一体化管理。

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学生获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同时即可获得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准考证经市教育局签章后塑封,由学校统一保管,学业水平考试时发给学生。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教基发〔2019〕4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教基发〔2019〕4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结合高中教育教学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指导意见》,自2019级普通高中学生开始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2019年8月23日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指导意见普通高中教育是在义务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大众的基础教育。

普通高中教育的任务是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高等教育和职业发展作准备,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普通高中课程教学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体现国际发展趋势、充满活力的课程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培养目标普通高中课程在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着力发展学生核心素养,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一)具有理想信念和社会责任感。

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树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人民幸福、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作贡献的远大志向。

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行使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法治意识、道德观念。

热心公益、志愿服务,具有奉献精神。

尊重自然,保护环境,具有生态文明意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3.13•【字号】鲁教基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改进完善学校评价,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基本规范》与办学条件标准、教学实施规范、管理基本标准等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省中小学校办学的标准化体系,为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基本规范》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中的重要意义,制定细化落实措施,依标研判、对标整改,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纳入评价体系。

《基本规范》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指导教师科学执教、引导学校规范办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落实中小学校评价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结合构建新时代教育评价体系,将《基本规范》相关要求有机融入到对党委政府、学校、教师、学生评价体系改革中,切实发挥评价的科学导向作用,提升学校办学规范化水平。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规范办学的主体责任,中小学校长作为学校规范办学第一责任人,按照《基本规范》要求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坚持依法依规治学兴校,不断提升治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学校规范办学监管责任,通过设立办学行为举报电话和信箱,加强日常监督。

要将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列为责任督学常态督导任务,作为评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检验教育履职水平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0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0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0号各市教育局: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一系列中考招生制度改革政策,加强了对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了高中招生行为,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明显改善。

但是,仍有部分普通高中存在未经许可异地招生、乱发招生广告、擅自提前招生,或采取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重奖考试名次靠前学生以及奖励招生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的现象。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普通初中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了教育形象,个别地方甚至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予以坚决纠正。

现就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高度关注。

做好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深入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

维护普通高中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透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教育部《通知》、《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鲁教职字[2006]5号)及我厅其他关于中考招生工作的规定要求,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符合当地实际的招生工作方案,明确和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各单位及所属普通高中的工作职责,明确并严格执行各个工作环节和各有关单位的工作纪律。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学科教学跟进式指导制度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学科教学跟进式指导制度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学科教学跟进式指导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11.01•【字号】鲁教基字[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学科教学跟进式指导制度的意见(鲁教基字〔2008〕24号)各市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各学科教学的管理与指导,必须有效发挥学科教学改革定点联系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和骨干教师的专业指导作用,加强对中小学课程实施和教学改革的跟进式指导。

为此,决定在全省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学科教学跟进式指导制度。

一、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学科教学跟进式指导制度的意义和目标要求我省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深化课程改革的进程中,迫切需要加强对教师的在岗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学校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的研究和管理,加强对学科教学与评价行为的监控和引领,及时研究解决中小学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这迫切需要加强对课程实施和教学全过程的跟进式指导。

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学科教学跟进式指导制度,是完善我省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的需要。

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学科教学跟进式指导制度,以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中小学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为依据,以提高全省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教学实施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宗旨,注重教学过程的跟进研究和引领,把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目标要求落实到日常教学过程之中。

要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学科教学改革定点联系学校和骨干教师团队的共同努力,形成新型的教学研究和不间断的教学过程指导机制,切实促进教研方式、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变革,全面提升中小学各学科教学水平。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分互认学籍互转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3]39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分互认学籍互转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3]39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分互认学籍互转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分互认学籍互转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3〕39号)青岛、潍坊、德州市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高中阶段教育改革,促进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沟通衔接,努力培养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经研究决定,在青岛、潍坊、德州三市开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分互认学籍互转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目标通过开展试点,探索实施和总结推广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分互认、学籍互转的成功经验,更好地促进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沟通衔接,支持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发展,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建设,巩固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建立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教育体系。

试点工作以“学生自愿,学校承担,市级统筹,省级指导”为原则,以培养“基础宽厚、技能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多元”的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为目标,为学生成长发展构建起“立交桥”,建立起普职沟通、合作共赢的教育体系,满足学生升学、就业等多元发展需求,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试点时间及范围2013年9月至2016年9月,在青岛、潍坊、德州三市选择部分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遴选确定,遴选办法由各市制定。

争取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为推进我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沟通衔接提供有益经验。

三、试点内容(一)课程共享。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号各市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实施已经十年,在我厅2002年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鲁基教字【2002】19号)的基础上,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我厅根据我省基础教育实际,对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调整,制订了《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计划表》,请认真贯彻实施。

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

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课程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1: 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计划表附件2:课程设置调整说明及依据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附件1: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计划表注:1.表格内为各门课程的周课时数,九年总课时数每学年按35周计;2.初中最后一年的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设为两周,正常授课时数按33周计;3.表格内各门课程的周课时安排为指导性意见,各试验区在执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学年总课时数和周课时数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附件2:课程设置调整说明及依据一、本次课程设置调整遵循的原则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性。

2.均衡课程设置。

3.加强课程的综合性。

4.加强课程的选择性。

二、本次课程设置调整情况依据及说明调整依据:1. 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中关于课程门类及所占课时数的比例。

2. 我厅关于课程设置的调研结果。

3.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鲁基教字【2002】19号)文件。

4. 周总课时数与九年一贯课程设置的总课时数所占比例符合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实际。

调整说明:1.品德与生活一、二年级由原来的3课时均调整为2课时。

周课时数由原来的22课时调整为20课时,所占九年课程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为7.3%,符合国家7~9%的比例要求。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3.24•【字号】鲁教基字[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1〕10号各市教育局:自2008年我厅下发《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教学指导意见》)以来,我省多数高中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努力提升课程实施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我省高中新课程的实施。

但从对全省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水平评估的情况看,仍普遍存在部分领域或科目课程设置不规范,开设质量不高,实验室条件匮乏,专职教师配备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高中课程改革的深入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中学校的课程实施行为,切实提高课程实施水平,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有效地开设选修课程学校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我省《教学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科学、系统的选修课程实施计划,特别是在高三上学期要开设足够的选修课程供学生选择,高三学生要在每个学习领域选择科目修习并获得一定的学分。

要灵活有效地开设选修课程,可根据实际对某些选修模块内容进行优化与重组,只要能够达到或接近18学时,就可以作为一个学分的课程单独开设。

要为学生自主选课提供科学指导,防止仅依据高考科目选课或限制学生选课范围的做法,防止选修课只设不开的现象。

选修学分I实际开出课程的比例,原则上省级规范化学校不低于70%,其它学校不低于60%。

选修课程(含学校课程)必须实行走班教学,不得只选不走。

所有学校均须使用全省统一的高中课程管理系统开展网上选课,形成学生的个性化学习方案,并依据高中课程管理系统加强学生选课与学分管理。

二、学校课程的开发与实施要规范化、多样化学校课程(选修学分II)的设置要采取模块方式,每个模块设计为18学时1学分,或36学时2学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3]1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现将《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落实国家三级课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学校认真设置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试行)》精神,现就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和中小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地方和学校课程的课时总数。

根据国家规定和山东实际,我省将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中的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的课时和国家规定的综合实践活动(包括信息技术、社区服务、社会实践和劳动技术教育)课时统筹安排、综合使用,共占九年课时总量的16.8%,按每学年上课时间为36周计算,约为1600课时。

二、关于地方课程的范围。

我省的地方课程设置民族文化、社会探究、自然探究三个领域,每个领域下分设若干个课程科目,每个课程科目一般为18或36课时。

信息技术教育作为相对独立的一个科目,作为地方课程设置。

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可以作为学校课程单独安排,也可以与地方课程结合安排。

三、关于地方课程的开发。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地方课程科目方案,组织地方课程的开发和学习指导书的审定,下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学习指导书目录》,负责编制《山东省地方课程选用指南》,供学校和学生选择地方课程时参考。

四、关于地方课程的设置。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要求和学校的教育资源,从《地方课程选用指南》中选择部分课程作为地方课程。

学校也可以把省定的地方课程科目作为学校课程的资源库,从中选择部分课程作为学校课程。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学校的课程设置予以指导,但不要规定学校必须选择的课程。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鲁教基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6号各市教育局: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教育厅2015年2月17日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鲁教基字〔2024〕9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教基字〔2024〕9号各市教育(教体)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各地落实好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方案》,我厅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2024年10月15日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加快基础教育扩优提质,筑牢教育强省建设基点,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进课程方案落地(一)制订区域课程实施规划。

省教育厅统筹推进《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落实,修订完善《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指导意见》,规划开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制订《山东省中小学校本课程开发指南》。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课程实施具体办法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统筹本地中小学校本课程建设,对校本课程的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和指导。

中小学校组织专业力量对校本课程进行规划、开发和审议。

鼓励区域优秀校本课程资源共建共享。

(二)制订学校课程实施方案。

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教研机构督促指导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中小学校要研制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课程整体实施方案。

严禁违反国家课程方案规定,随意调整、增减课程,挤占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科学实验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三)开展课程实施监测。

省教育厅制订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课程实施的日常监测,督促各地指导学校开齐、开足、开好课程。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鲁教基字[2012]31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31号)各市教育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管理,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对2005年印发的《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鲁教基字〔2005〕16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基础教育处联系。

山东省教育厅2012年11月5日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全面衡量普通高中学生学业质量的水平考试,是反映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课程管理、评价和监测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成就认定的基本依据,是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和高等院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在省教育厅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考籍管理和组织实施考试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学业水平考试实行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省教育厅成立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由厅长任主任,有关分管厅长任副主任,厅基础教育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学研究室主要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基础教育处,基础教育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鲁教基字[2004]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省级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基础教育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业水平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考籍,组织试题命制、进行命题研究和试卷分析等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处理考籍变更,组织考试、阅卷、统计等工作;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实施考试,协助市教育局进行考籍管理。

第二章考籍注册第四条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学籍、考籍一体化管理。

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须按《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同时,由学校按照统一要求,组织采集学生数码照相信息、通过程序录入采集学生其他信息。

第六条学生信息(包括数码相片)采集结束后,学校须在当年10月25日前,交县(市、区)汇总,县(市、区)须在当年11月1日前交市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市统一进行技术处理,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将学生考籍档案(电子档案)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同时抄送县(市、区)、学校。

第七条学生获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同时即可获得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准考证经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签章后塑封,由学校统一保管,学业水平考试时发给学生。

准考证原则上使用到高中毕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须按考籍变更有关条款进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鲁教基函[2008]3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8.10.21【实施日期】2008.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38号)各市教育局: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重新确定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30号]要求,各市推荐上报了新的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

经研究,确定山东省实验中学等50所普通高中为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以下简称“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定点联系学校要坚持课题带动、以校为本、敢于实践和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以《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行)》为基本依据,以我厅确定的研究课题为切入点,制订切实可行的课题研究规划(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并与学校整体课程改革工作有机结合,力争在课题研究和课程改革其他难点工作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全省普通高中提供具有较强借鉴作用的研究成果,充分发挥样板学校的示范辐射和典型带动作用。

二、我厅将切实加强对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管理。

一是定期组织工作会议指导和推动定点联系学校的整体工作;二是加强对课题研究的指导,建立牵头学校和课题研究联系人制度,每个课题指定一所牵头学校,确定一名省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专家为课题研究联系人,由牵头学校校长和课程中心专家共同负责课题研究的组织工作,带领本课题研究组学校密切合作、协同攻关,充分发挥学校共同体的优势,共同推动课题研究工作的深入进行;三是加强对课题研究成果的总结、推广和表彰,充分发挥研究成果的借鉴作用。

三、各市要继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定点联系学校制度,把学校作为新课程实验的基地,形成在学校层面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帮助学校逐步深化课程改革实验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重新确定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重新确定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重新确定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04•【字号】鲁教基函[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重新确定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30号)各市教育局:2004年,我省建立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定点联系学校制度,确定了51所省级定点联系学校,构建了在学校层面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

各省级定点联系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确定的“提前实践、发现问题、参与研究、典型示范”四项任务,敢于创新,积极实践,对推动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定点联系学校制度,更加有效地发挥定点联系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和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探索、研究和实验新课程的热情与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重新遴选确定一批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方式本次省级定点联系学校遴选采取课题带动、自愿申报和各市推荐的方式进行。

我厅确定了当前在课程改革实施中亟待研究解决的部分重点难点课题,由普通高中结合学校实际,自愿申报研究课题,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推荐报送。

经审核确定承担研究课题的学校,即为新的省级定点联系学校。

每市推荐报送学校总数不超过5所。

二、研究课题(一)构建高效课堂的理论与实践(二)必修课程分层教学研究与实践(三)普通高中选课与走班的研究与实践(四)学校课程资源开发利用研究与实践(五)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的管理与使用研究(六)构建“以校为本、研训一体”的教师专业发展机制的实践研究(七)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设研究与实践(八)构建科学的学校发展和教师工作评价机制的研究与实践(九)加强学生校内外自主管理和学习指导的研究与实践(十)课程规划与开发管理研究与实践三、申报要求每个课题遴选确定5所普通高中作为研究基地和课题实验学校。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配合做好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情况跟踪研究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配合做好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情况跟踪研究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配合做好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情况跟踪研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鲁教基函〔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配合做好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情况跟踪研究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教育部确定我省为首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情况跟踪研究单位,将组织专家于2020年12月开始集中调研。

为配合做好调研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研目标了解掌握全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14个学科课程标准实施情况,建立评估反馈改进机制,服务全省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

二、调研内容调研主要围绕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情况开展,内容包括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两部分。

三、调研形式调研主要采取数据分析、问卷调查和访谈等形式。

考虑到疫情防控等因素,一般通过网络形式开展。

四、调研对象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调研面向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部分学校开展。

我省共选取不低于60所普通高中学校参与调研,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国家级示范校必须参与。

我厅根据教育部调研安排(附件1),明确各市参与调研学校名额和抽样要求(附件2),各市根据限额遴选确定市域内参与调研学校,遴选工作需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学校办学水平等因素,力求全面、客观反映区域内高中课程实施情况。

五、工作要求(一)此次调研工作由我厅基础教育处统筹、省教科院具体实施。

各市教育部门要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做好课程实施调研的各项工作安排,按要求提报相关数据信息表(附件3)。

各市联络人信息(姓名、单位、职务、手机、QQ)请于11月27日前报送我厅。

(二)为提高调研工作效率,教育部组织开发了基础教育课程实施跟踪研究数据平台,我厅将根据各市分配数量下发填报账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通知
(鲁教基函[2008]38号)
各市教育局: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重新确定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30号]要求,各市推荐上报了新的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

经研究,确定山东省实验中学等50所普通高中为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以下简称“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定点联系学校要坚持课题带动、以校为本、敢于实践和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以《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行)》为基本依据,以我厅确定的研究课题为切入点,制订切实可行的课题研究规划(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并与学校整体课程改革工作有机结合,力争在课题研究和课程改革其他难点工作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全省普通高中提供具有较强借鉴作用的研究成果,充分发挥样板学校的示范辐射和典型带动作用。

二、我厅将切实加强对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管理。

一是定期组织工作会议指导和推动定点联系学校的整体工作;二是加强对课题研究的指导,建立牵头学校和课题研究联系人制度,每个课题指定一所牵头学校,确定一名省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专家为课题研究联系人,由牵头学校校长和课程中心专家共同负责课题研究的组织工作,带领本课题研究组学校密切合作、协同攻关,充分发挥学校共同体的优势,共同推动课题研究工作的深入进行;三是加强对课题研究成果的总结、推广和表彰,充分发挥研究成果的借鉴作
三、各市要继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定点联系学校制度,把学校作为新课程实验的基地,形成在学校层面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帮助学校逐步深化课程改革实验工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名单(50所)
学校名称
承担研究课题
牵头学校校长和
课题研究联系人
济钢高中
构建高效课堂的理论与实践
济钢高中王品木校长
省教研室课程中心高洪德副主任
潍坊一中
淄博市临淄区二中
北镇中学
临沭县实验中学
兖州一中
必修课程分层教学研究与实践
兖州一中杜金山校长
聊城大学课程中心赵长林教授枣庄二中
历城二中
威海一中
五莲一中
烟台开发区高级中学
选课与走班的研究与实践
烟台开发区高中王月杭校长鲁东大学课程中心娄立志教授济南外国语学校
青岛十五中
沂源一中
临清一中
学校名称
承担研究课题
牵头学校校长和
课题研究联系人
淄博实验中学
学校课程资源开发利用研究与实践淄博实验中学程德权校长
山东师范大学课程中心车丽娜博士滕州二中
泰安一中
东阿一中
东营市河口区一中
青岛二中
学生发展报告的管理与使用研究青岛二中孙先亮校长
山东教育学院课程中心周卫勇教授济宁一中
荣成二中
博兴二中
菏泽一中
宁阳一中
构建“以校为本、研训一体”的教师专业发展机制的实践研究宁阳一中刘学平校长
山东教育学院课程中心齐健教授
济南九中
平度一中
日照实验高中
巨野一中
曲阜师范大学附中
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设研究与实践曲阜师范大学附中张良才校长
青岛大学课程中心王有升副主任
东营二中
龙口一中
泰山中学
乳山一中
学校名称
承担研究课题
牵头学校校长和
课题研究联系人
聊城一中
构建科学的学校发展和教师工作评价机制的研究与实践聊城一中崔秀山校长
山东师范大学课程中心谭维智博士
垦利一中
莱芜一中
临沂河东区一中
单县一中
临沂一中
加强学生校内外自主管理和学习指导的研究与实践
临沂一中李世良校长
曲阜师范大学课程中心李保强教授
招远一中
诸城实验中学
日照岚山区一中
齐河一中
山东省实验中学
课程规划与开发管理研究与实践
山东省实验中学刘堃校长
临沂师范学院课程中心李中国教授
枣庄一中
高密一中
胶南二中
邹平一中
注:每个研究课题组第一所学校即为牵头学校。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