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新建研发机构实施方案
新建研发机构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新建研发机构的目标和定位。
在制定实施方案之前,我们
需要对研发机构的定位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
我们需要明确研发机构的使命和愿景,明确其研发方向和重点领域,以及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契合度。
只有明确了研发机构的定位,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方案。
其次,我们需要进行资源调配和团队建设。
新建研发机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我们需要合理规划和调配这些资源,确保研发机构能够顺利建设和运营。
同时,我们需要建立一个高效的研发团队,团队成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背景和丰富的研发经验,以确保研发工作的高效进行。
此外,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研发管理体系。
研发机构的建设不仅仅是硬件设施
和人员配备的问题,更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体系。
我们需要建立起科学的研发流程和规范,建立起有效的研发项目管理和评估机制,以确保研发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成果的质量保障。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研发机构与外部合作和创新能力。
研发机构不能孤立于企
业内部,需要与外部合作伙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研发工作。
同时,我们需要不断加强研发机构的创新能力,鼓励团队成员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成果转化,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新建研发机构实施方案需要从目标定位、资源调配、团队建设、管
理体系和创新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规划。
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我们才能确保研发机构的顺利建设和运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企业的研发工作贡献力量,推动企业不断前行。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章程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章程
1. 目的和原则,首先,章程应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设立目的和
原则,包括推动科技创新、提高研发效率、促进技术转化等方面的
目标和原则。
2. 组织架构,章程应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管理层级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机构运
作的高效性和透明度。
3. 职责和权限,章程应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和权限,包括研发项目管理、科研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的规定,以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4. 资金管理,章程应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资金来源、使用和监
督机制,包括预算编制、经费审批、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确
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管理。
5. 制度建设,章程应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
人事管理、绩效考核、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规定,以促进机构内部管
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6. 监督机制,章程应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
监督和外部评估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机构的合规运作和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章程是新型研发机构运作和管理
的基本依据,它应当在规范机构运作、保障科研活动的独立性和自
主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制定章程
需要充分考虑机构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确保章程的科学性、合
理性和可操作性,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5)》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赣科发外字〔2020〕108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5)》的通知赣科发外字〔2020〕108号各设区市科技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破解我省高端创新资源匮乏、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等难题,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5)》。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不断加大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力度,汇聚高端优势创新资源,助力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8月11日江西省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5)为深化科技开放合作,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汇聚外部高端优势创新资源,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创新动能,助力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现就大力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作出的“要提高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吸引海内外一流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在这里设立研发中心,吸引优秀人才在这里成就一番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破解我省高端创新资源匮乏、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等难题,围绕我省经济建设、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求,坚持全球视野,汇聚高端资源,完善创新生态,以合作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补创新平台短板,强化创新源头供给,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可依法注册为事业单位、企业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第四条建设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主导模式、“政府+”模式、“企业+”模式、“人才+”模式和其他模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
由政府注资独立建设,注册成立事业单位或企业,实行无主管部门、无行政级别、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管理机制。
(二)“政府+”模式。
政府牵头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和外资研发型企业来青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驻青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三)“企业+”模式。
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作为投资承建主体,整合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资源,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四)“人才+”模式。
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通过入股研发机构主导研发和成果转化,企业为专家及团队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场地、市场等,实现技术和需求的对接。
(五)其他模式。
支持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中心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
推动技术创新中心向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培育、指导、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培育、指导、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4•【字号】洪府厅发〔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8年10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三章支持政策第四章管理和考核第五章附则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6〕20号)、《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文件精神,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以及技术转移转化、衍生孵化、科技服务等活动,采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作,研发经费稳定、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类型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类型。
第三条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建设发展应坚持“服务产业、鼓励竞争、讲究绩效”的原则,扶持经费纳入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劳务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昌注册运营。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资金来源。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洪府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已经2019年1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7月1日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80号),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不断做强做优做大,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坚定不移全面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提升市属国有企业的发展速度和质量,打造“创新、担当、品质、活力、开放”五型国企,为做大做强做优大南昌都市圈,打造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南昌样板”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目标到2021年末,市属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整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发展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化,全市国资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合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
大力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力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增5家以上;企业R&D投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洪科字〔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科字〔2018〕64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推动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7〕1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南昌市财政局2018年3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管理与评估第四章支持方式第五章附则附件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推动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7〕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星创天地”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的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间,是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
“星创天地”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
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
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书
机构名称(盖章):
机构负责人:
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填写说明
1、申报单位指定专人会同财务、统计部门人员填写本申报表。
2、填表文字应简洁,数据应准确、真实、可靠。
表内栏目不得空缺,如果某项栏目内容没有,请填“无”。
表格中的内容如果不够地方填写,可以扩充或加页。
3、申报表中所涉科研成果及基础条件设施、平台等均为申请单位所有,所属权为其他参与或共建单位的不可列入。
4、申报表中除了标明“年份”外,数据填写均指截止到填写日的累计值。
5、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确认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后,在本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否则本表无效。
一、单位基本信息
二、单位人员情况
三、研发基本条件
四、近两年(或注册运营以来的)科技项目情况
五、近两年成果产出情况
(成果所有权主体为申请单位而非合作或共建单位)
六、社会效益与影响
七、机构运营管理
八、审核意见。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章程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章程
首先,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章程应明确机构的性质和宗旨,包括
机构的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金、业务范围、服务对象等基本信息,以及机构的宗旨和发展目标,以确立机构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其次,章程应规定机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包括机构的领
导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配备、工作流程等内容,以确保机构
的运行和管理有序高效。
另外,章程还应规定机构的运营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
规定,以确保机构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益,保障项目
顺利进行。
此外,章程还应规定机构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包括监
督机构设置、监督程序、监督内容等,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以确
保机构的运营和管理公正透明,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最后,章程还应包括其他必要的条款,如修改程序、解散程序、章程生效条件等内容,以确保章程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总之,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章程是机构发展和运营的基本依据,应当在制定时充分考虑机构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确保章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机构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的通知》(赣发〔2017〕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19号)要求,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赣按规定登记、审批,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以及技术转移转化、衍生孵化、科技服务等活动,采用多元化投资,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规则运作,无行政级别、无固定编制,研发经费稳定,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研究组织开展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管理和监测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各设区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省新型研发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江西,注册运营1年以上。
(二)业务发展方向明确。
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1.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建立了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2.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灵活的人事制度。
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才和用才机制等。
(四)具备以下研发条件。
1.研发经费稳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2.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
3.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和《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洪府厅发〔2018〕141号)文件精神,扶持和培育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快速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工信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论证、认定、管理和考核;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负责属地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及时按要求上报运营情况。
第四条经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建设的各类新型研发机构,必须按要求与市政府或县(区)、开发区(新区)签订共建协议。
第五条共建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作背景、建设定位、项目简介、预期目标、合作内容、支持力度、产权归属、双方权利等方面。
同时应做到六个明确:一是明确研发团队领军人才、日常运营负责人及团队;二是明确阶段目标任务;三是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四是明确成果优先在南昌转化;五是明确南昌市属平台的股权投资优先权;六是明确建设经费构成及主要用途,列出中大型设备的名称、价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对《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的条件:(一)注册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二)用于办公和科研的场所不得少于500平米,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得低于500万元;(三)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年收入或支出总额的15%;(四)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或高学历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30%以上;(五)研究方向明确,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财务制度。
第七条与县(区)、开发区(新区)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申请条件:(一)合作方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积累的科研成果多;(二)合作方能够选派一定数量的常驻研发人员;(三)新型研发机构的主攻方向与县(区)、开发区(新区)的产业布局切合度较高,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可行性方案获得专家论证通过;(五)双方已初步达成共建协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10•【字号】洪府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7月15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0日南昌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的函》(商政函〔2016〕215号)精神,为统筹推进南昌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以下简称“试点试验”)工作,结合南昌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开放发展新理念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赣发〔2016〕10号),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改革开放和法治保障并重,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主线,以“新机制、新模式、新格局、新优势”等体制性改革为重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将南昌打造成为内陆“双向开放”新高地和全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示范区,为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开创全方位开放新局面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二、工作目标发挥“一带一路”节点城市、长江经济带中心城市、长江中游城市群核心城市等国家战略定位优势,以赣江新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临空经济区为重点试点区域,在市场资源配置新机制、经济运行管理新模式、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等方面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率先借鉴各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力争2016年年底一批改革创新举措取得阶段性成效,全年外经、外贸、外资稳步增长;通过2年左右的试点试验,初步形成有南昌特色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框架,形成一批可引领、可复制、可推广的“南昌经验模式”;到“十三五”末,基本形成与国际标准规则体系相对接、与南昌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江西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江西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制度范文江西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研发机构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型企业、研究所、高新技术企业等。
第三条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进行运营管理,自主创新,遵守科学研究道德规范,依法合规。
第四条全省新型研发机构要落实党的科学理论,将课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大力培养技术骨干和创意人才,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转化率。
第二章新型研发机构组织结构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由研发机构理事会和研发机构工作团队组成。
第六条研发机构理事会是研发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研发机构的负责人、专家学者、行业领域内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负责研发机构的战略规划、决策、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研发机构工作团队负责具体的科研、技术创新等工作。
由研发机构的科研人员、技术人员等组成。
第八条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并设立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要求第九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科研项目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研发机构的科研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科研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学术规范,防止学术不端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研发机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护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研发机构要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积极开展技术推广和技术转移工作,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第四章新型研发机构的经费管理第十三条研发机构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企业投资、科研项目收入等。
研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经费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研发机构要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的范围和限额,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十五条研发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做好财务核算和报表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制度汇编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研发效率,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依法经营,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科研与开发能力。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坚持自主创新,增强自主研发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提高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护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搞好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营。
第七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持续改进、完善产品和技术,提高产品和技术的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科技成果服务社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新型研发机构设有董事会、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员工等组织架构。
第十条董事会是新型研发机构的最高权利机构,负责决策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方向、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
第十一条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战略眼光强、社会责任感重。
第十二条总经理是新型研发机构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日常经营。
第十三条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管理和运行,按照总经理的指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员工是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组织单位,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
第十五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辅助组织,如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市场部等,负责配合董事会、总经理等主要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决策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
第十九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市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市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技术研发资金是指南昌市本级财政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及全社会科技进步,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技术研发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三条市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结余留用”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申报市技术研发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均须通过专家评估(评审)。
评估(评审)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并接受市科技、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市科技、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
对经咨询论证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备选。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政策文件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政策文件一、机构设立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
符合国家和地方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符合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求,重点支持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数字经济、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
具备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能力。
拥有高水平研发团队,团队成员应具有相关领域研究经验,具备自主创新能力。
具备开展研发活动所需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
二、建设标准与要求机构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机构应具备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具备独立或联合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能力。
机构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具备技术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机构应具备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能力,能够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从事研发活动。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加强人才梯队建设,提高研发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三、资金支持政策国家和地方财政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设施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科技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
国家和地方财政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资金支持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引导金融机构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人才引进与培养政策国家和地方应制定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培养本土科技人才。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交流,吸引优秀人才加入机构从事研发活动。
国家和地方财政对新型研发机构的人才引进和培养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才引进培养费用、人才奖励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3
【摘要】赣府厅发[2018]19号2018年6月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发展新经济,鼓励引导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创新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制定如下办法:
【总页数】2页(P15-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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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和《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洪府厅发〔2018〕141号)文件精神,扶持和培育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快速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工信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论证、认定、管理和考核;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负责属地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及时按要求上报运营情况。
第四条经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建设的各类新型研发机构,必须按要求与市政府或县(区)、开发区(新区)签订共建协议。
第五条共建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作背景、建设定位、项目简介、预期目标、合作内容、支持力度、产权归属、双方权利等方面。
同时应做到六个明确:一是明确研发团队领军人才、日常运营负责人及团队;二是明确阶段目标任务;三是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四是明确成果优先在南昌转化;五是明确南昌市属平台的股权投资优先权;六是明确建设经费构成及主要用途,列出中大型设备的名称、价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对《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的条件:(一)注册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二)用于办公和科研的场所不得少于500平米,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得低于500万元;(三)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年收入或支出总额的15%;(四)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或高学历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30%以上;(五)研究方向明确,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财务制度。
第七条与县(区)、开发区(新区)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申请条件:(一)合作方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积累的科研成果多;(二)合作方能够选派一定数量的常驻研发人员;(三)新型研发机构的主攻方向与县(区)、开发区(新区)的产业布局切合度较高,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可行性方案获得专家论证通过;(五)双方已初步达成共建协议。
第八条由市政府牵头引进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申请条件:(一)合作方有很强的创新能力,科研成果影响很大;(二)合作方能够选派一定数量的常驻研发人员;(三)新型研发机构的主攻方向是南昌急需发展的重点产业,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可行性方案科学合理,技术先进,效益可期,专家论证评价较高;(五)双方合作意向强,形成初步共建协议;(六)新型研发机构落地县(区)、开发区(新区)已明确。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九条对《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程序:(一)申报流程:1、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当年申报指南,登录南昌市科技项目申报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书填写、上传有关证明材料;2、属地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推荐;3、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组织专家评审;4、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5、市科技局党政联席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进行会议审议,确定拟认定名单;6、拟认定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材料1、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书;2、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工作总结;3、新型研发机构后续建设发展规划;4、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制度;5、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第十条与县(区)、开发区(新区)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一)申报流程1、条件成熟的,由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适时向市科技局申请;2、市科技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指导申报单位完善建设可行性方案、共建协议;3、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联合组织专家对可行性方案进行论证;4、专家论证通过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征求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5、市科技局根据征求意见,指导申报单位修改完善共建协议;6、条件成熟后,提交市科技局会议研究,明确建设时间、任务目标、补助标准等;7、市科技局研究同意的,报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列入筹建;8、筹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在人员进驻、部分设备到位、运营制度建立、具备开始工作的条件后,可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9、建设期满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共同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二)申报材料1、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的请示;2、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可行性方案;3、专家论证意见;4、草拟的共建协议书。
第十一条由市政府牵头引进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一)申报流程1、条件成熟的,由市政府明确的落户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向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申请;2、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指导申报单位完善建设可行性方案、共建协议;3、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联合组织专家对可行性方案进行论证;4、专家论证通过的,由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求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5、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征求意见,指导申报单位修改完善共建协议;6、条件成熟后,提交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建设时间、任务目标、补助标准等;7、筹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在人员进驻、部分设备到位、运营制度建立、具备开始工作的条件后,可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8、建设期满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共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二)申报材料1、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的请示;2、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可行性方案;3、专家论证意见;4、草拟的共建协议书。
第四章支持政策第十二条对《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被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100万元。
第十三条对高校、院所、大型企业来我市与县(区)、开发区(新区)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获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按1:1的比例由市财政与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分担。
第十四条对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由市政府牵头引进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经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重点扶持。
第十五条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同时获得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不重复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新型研发机构享受市本级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两级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不计入可获后补助的研发投入。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十七条市科技局每年对认定满3年或上一次绩效考核达标满3年的新型研发机构,统一组织现场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科技局商市工信局制定。
第十八条对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优秀的奖励300万元,考核不达标的撤销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考核程序(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联合制订考核方案、发布考核通知;(二)属地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指导新型研发机构按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三)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审;(四)市科技局党政联席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绩效考核等次;(五)市科技局负责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六)考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七)公示无异议的,报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印发绩效考核通报。
第二十条考核递交材料(一)新型研发机构近三年工作总结报告;(二)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制度;(三)新型研发机构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况;(四)新型研发机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五)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六)新型研发机构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由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第六章资金拨付第二十一条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审核认定后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拨付给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十二条对高校、院所、大型企业来我市与县(区)、开发区、新区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按建设目标及内容、创新水平、投资规模分期分档按比例下达由市级财政承担的支持资金。
第一年的支持资金,须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案通过专家论证、签订共建协议、完成注册、成立理(董)事会,且县(区)、开发区(新区)支持资金拨付到位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审核意见下达资金至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拨付给新型研发机构。
后续的支持资金,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按共建协议对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协议规定的目标任务的,在县(区)、开发区、新区支持资金拨付到位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考核意见及承担比例下达资金至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拨付给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十三条对“一事一议”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案通过专家论证、签订共建协议、完成注册、成立理(董)事会,且县(区)、开发区(新区)支持资金拨付到位后,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按比例下达资金至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拨付给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资金,只能拨付到南昌本地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得拨付到异地。
特殊情况,确需依托合作方实验室完成的,按“一事一议”另行研究,特殊情况的资金安排比例不得超过总研发经费的20%。
第二十五条对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的奖励,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和市工信局的考核意见下达资金至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拨付给新型研发机构。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是新型研发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认定管理并会同工信局组织专家论证、进行绩效考核;市科技局应科学合理设定绩效指标和指标值,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于实施环节中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进行整改,项目结束后应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市工信局根据我市产业布局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规划、研究方向进行指导把关。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联合组织的新型研发机构专家论证会涉及的场地租金,专家咨询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负责安排。
第二十八条拟筹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签订协议后,应在2个月内成立理(董)事会,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理(董)事会原则上设置5-7人(市政府另有明确的除外),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牵头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委派1名分管领导任理(董)事会副理(董)事长,具有一票否决权;由市政府牵头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由市政府委派1人担任理(董)事会副理(董)事长,具有一票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