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开发变化的实施办法(试行)
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肇庆高新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建设步伐,扎实推进肇庆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函(2019)1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规上企业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15万元,属规下企业的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对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当年给予10万元补助;落户后第二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给予15万元补助(补助当年如高企资格到期须通过重新认定,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必须完成评价入库方可申请上述奖补)。
对经向区报备并辅导区内企业成功申报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当年辅导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数量大于或等于3家(重新认定高企2家计1家)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1家奖励0.5万元,单个机构每年获得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实施创新券补助政策。
引导区内企业加强与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的对接,对企业单个项目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购买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20%,每年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区科技部门根据当年企业申请数量和年度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确定当年创新券补助总额和补助比例。
三、企业创新积分支持。
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和培育一批优秀科技企业,从科技扶持、高层次人才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豫政〔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2019〕2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日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为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弥补高端创新资源供给不足,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重点支持培育一批重大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研发平台、大型企业及其研究机构等在豫设立或共建新型研发机构。
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体制机制创新成效明显、具有稳定的高水平研发队伍、创业孵化成效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省市联动给予重点支持。
经遴选被省政府认定为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对综合性、高水平、支撑和引领作用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经省政府同意可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二、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专项、基金)承担、奖励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保障、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和《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洪府厅发〔2018〕141号)文件精神,扶持和培育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快速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工信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论证、认定、管理和考核;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负责属地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及时按要求上报运营情况。
第四条经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建设的各类新型研发机构,必须按要求与市政府或县(区)、开发区(新区)签订共建协议。
第五条共建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作背景、建设定位、项目简介、预期目标、合作内容、支持力度、产权归属、双方权利等方面。
同时应做到六个明确:一是明确研发团队领军人才、日常运营负责人及团队;二是明确阶段目标任务;三是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四是明确成果优先在南昌转化;五是明确南昌市属平台的股权投资优先权;六是明确建设经费构成及主要用途,列出中大型设备的名称、价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对《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的条件:(一)注册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二)用于办公和科研的场所不得少于500平米,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得低于500万元;(三)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年收入或支出总额的15%;(四)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或高学历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30%以上;(五)研究方向明确,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财务制度。
第七条与县(区)、开发区(新区)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申请条件:(一)合作方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积累的科研成果多;(二)合作方能够选派一定数量的常驻研发人员;(三)新型研发机构的主攻方向与县(区)、开发区(新区)的产业布局切合度较高,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可行性方案获得专家论证通过;(五)双方已初步达成共建协议。
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湖南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和起草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评价和动态管理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市州科技局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监督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包括以下类型:(一)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类,指由县级以上政府牵头或支持,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整合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
(二)产业联合创新类,指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院士等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产业链产品创新为导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创新,重点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推动理论成果向技术研发与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三)企校联合创新类,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以市场化方式联合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服务于企业研发创新需求,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重点聚焦重大技术研发,积极开展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和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对外技术服务。
(四)专业研究开发类,指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高水平研发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四个一批”(创新引领型企业、人才、平台和机构)的战略部署,完善创新体系建设,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5日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5号)精神,引导和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完善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点领域和技术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从事科研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行备案制度,经备案的省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业务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备案申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模板】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打造一流创新生态,优化本省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111”(晋办发〔2020〕5号)创新工程支撑引领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意见》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定位任务】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坚持“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聚焦2025年转型出雏形总要求,重点围绕实施“111”创新工程和“14+N”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打造,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活动。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评价和指导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备案第六条【备案条件】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应为在山西省内注册且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西省内。
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服务机构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
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
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
(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
拥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法人负责制;具有明确的科研、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3•【字号】洛政〔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2月3日洛阳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和《洛阳市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专项行动计划》(洛政〔2014〕57号),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承载汇聚更多产业创新创业资源,服务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具有一流的研发条件和人才团队,以支撑引领产业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二条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独自或与我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我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单独或联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科研创新团队设立新型研发机构,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立创新平台、凝聚创新团队、汇集高端人才、服务科技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培育项目与产业。
第三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向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科技服务。
第四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设立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孵化基金等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大力组织引进优秀人才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孵化转化。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吉政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8〕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部署,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吉发〔2016〕26号)精神,加快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吉林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现代化的高效治理模式,具备完善的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者的约定,实行章程管理。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应遵循创新机制、民办公助、企业运作、突出特色和服务产业的原则。
鼓励域外名企、名校和高端人才来我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在吉中直机构与本地产业需求结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本省科研单位和高校创新机制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金联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围绕全省“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在节能、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现代中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卫星、通用航空、精密仪器与装备、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以及未来颠覆性技术领域,重点依托长春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区域和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培育引进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2015年5月21日以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新型研发机构是广东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由产学研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管投分离、独立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四条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总体发展规划、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评审、论证、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鼓励引导各级政府、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广东创办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骨干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在能力建设、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网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备案管理与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备案管理与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完善我市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壮大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队伍,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考评,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评审、认定、备案、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分为以高校院所为主导、以大型企业为主导和以其他研究机构为主导的三类。
第二章基本职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型产业规划布局,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任务,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管理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
其主要功能为:1.开展技术研发。
围绕我市产业需求,与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合作或独立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建设合作攻关平台、技术服务平台以及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2.孵培科技企业。
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企业、机构和产业基金、创投基金、社会资本与专业技术交易平台合作,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3.转化科技成果。
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4.引育高端人才。
吸引院士、长江学者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一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认定、备案与管理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及备案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及科研基地均在本市。
2.机构应为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机构,各投资方应主要以货币形式出资,如确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将所有权转移至新型研发机构。
以高校院所及其他科研机构为主导的,原则上人才团队需持有 50%以上股份,以大型企业为主导的原则上人才团队需持有 35%以上股份。
3.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科研平台,或国际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措施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措施
1.加大财政投入。
政府可以通过增加预算,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为其提供科研经费,加强设备和人才投入等方面的帮助,以促进其科技创新和发展。
2.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成果,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吸引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同时,政府还可以增加对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成果的转化率。
3.建立科技创新产业链。
政府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建立形成科技创新产业链,加强创新资源的整合,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
4.吸引优秀人才。
政府可以为新型研发机构吸引优秀人才提供各种政策支持,鼓励他们参与到科研项目中,提高新型研发机构整体的人才水平。
5.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政府可以促进新型研发机构与国际科研机构的合作,共享先进的研究设施和科研资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穗府办〔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2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0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国家战略目标导向,强化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和产业支撑能力,打造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推动科研资源大市向科技创新强市迈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广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水平创新研究院。
(二)新型研发机构须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签署共建协议,根据共建协议开展建设管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按照省有关规定管理。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支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四)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推荐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和制度,依照章程和制度运行。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西宁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西宁委发〔2017〕20号)、《西宁市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中心规划(2018—2030年)》(西宁委发〔2018〕30号)和《西宁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西宁政发〔2021〕11号),完善西宁科技创新体系,推进高质量协同创新,加速科技成果本地转化,促进战略新兴产业育成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为解决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而建立的,具有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特征,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形成鲜明特色,产学研紧密结合,独立核算、可持续发展的组织或机构。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主要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研发机构等。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
指面向某一重点行业或产业领域,主要开展产业前沿技术、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熟化、服务以及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培育、人才引进等活动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协同创新中心。
指以市场为导向,以重大装备、创新产品研制为核心,由不同创新主体参与组建的独立法人实体,实现多种技术、资源、人才、要素、机制的有效集成和协同创新。
(三)国际研发机构。
指国外知名企业、高校、研发机构在西宁设立,或与本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的,以技术研发为主要方向的,独立法人性质的区域性研发总部或研发分支机构。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为:(一)建设主体。
在西宁地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
可由产业园区、高校、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以及科技人员等自建或联合建设,鼓励人才团队控股。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一般应冠以研究院(所)、工研院、研发中心等名称。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和动态管理,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推荐,市科技局审核确认。
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须在市内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市,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
常驻(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年度研发开发经费投入200万元以上,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三)具有必备的研发条件。
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在本市的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发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合政〔2021〕1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24日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快集聚创新资源,打造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推进高质量协同创新,构建高能级平台体系,培育高层次人才队伍,实施高水平科技攻坚,推进高效能成果转化,依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0号)和《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科政〔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依托国内外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合作共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由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在本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开展研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二)拥有优质创新资源。
依托或联合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国家级科研平台、知名跨国公司高水平研发平台优质创新资源,具有稳定的技术成果来源,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高新区科技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高水平科创平台建设行动,培育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后备队伍,助推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将《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2023年6月25日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加快实施高水平科创平台建设行动,加快实现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培育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后备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岩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管理与监督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与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相关的支持政策,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资金。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具体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龙岩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且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形式:1.企业类。
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2.民办非企业类。
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3.事业类。
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其他研发服务等。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杭科合〔2021〕99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合〔2021〕99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区域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现将《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2月16日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孵化转化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市和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服务等工作,统筹协调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一)依法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符合国家和杭州经济发展需求,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研究方向,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研发体系,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主要功能和侧重业务不同,分为研究开发型和孵化转化型。
1.研究开发型新型研发机构侧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具备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能力;科研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4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休效能.提出如下意见—.新型研发机构足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亲斤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勺业单位和企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政策引导保障.注車激励约束井举.调动社会各方参与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E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冻度融合三、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簣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四、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篱<—>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五、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爭会、茅事会<以下简称••理那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索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皆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岀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初曰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四)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童大科学技术冋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六、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七、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八、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九、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分类评价体系围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和贡献,注童发挥用户评价作用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息披5S制度.通过公开渠道面向社会公开薰大事项、年度报告等4、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适用以下政策措施<—>按照要求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薫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政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二>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定.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四>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探索长效稳定的产学研结合机制.组织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新、制订行业技术标准<五>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和人才交流合作建设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开发国外人才资源.吸纳、集聚、培养国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联合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开展研发.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十二、鼓励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进行登记管理.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出资方不得分红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十三、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运营所得利润不进行分红.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担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十四、地方政府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综合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有序建设运行'(二)采用创新券等支持方式.推动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创亲斤服务<三>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相应支持十五、鼓励地方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鼓励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利用财政资金等形成的科技成果十六、科技部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跟踪评价.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数据库.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年度报告将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推动规模以下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国家统计范围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开展监测评价、进行动态调整等工作。
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要求,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能,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备案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义进行申报,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应设在黑龙江省,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事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数不超过30%,财政拨款占总收入不超过30%。
由单一主体投资建设的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需对产业上下游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技术性收入中来自于出资方的比例不得高于80%。
(二)具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
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需求,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现代农业与绿色食品、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具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和目标任务。
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具备灵活开放的内控机制。
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应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用人机制等。
(四)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五)具备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
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10%;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30%以上。
(六)具备必须的研发基础条件。
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郑州市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管理办法【模板】
附件1**市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的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集聚优质科技创新资源,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薪酬体系绩效化的独立法人机构。
主要功能为:(一)开展技术研发。
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主导产业核心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二)转化科技成果。
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机制,为在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三)集聚高端人才。
吸引高端人才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四)孵化科技企业。
以技术成果为纽带,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组建模式分为引进建设类和社会自建类两类。
引进建设类由政府签约组建,社会自建类由社会力量举办。
第四条市科技局统筹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规划、建设、协调和动态考核等工作,市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建设、绩效评价、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管理第五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章制度健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且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市。
(二)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创业孵化等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三)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已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少于500万元,且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20%。
(四)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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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打造一流创新生态,优化本省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111”创新工程支撑引领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意见》(晋办发〔2020〕5号)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定位任务】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坚持“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聚焦2025年转型出雏形总要求,重点围绕实施“111”创新工程和“14+N”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打造,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活动。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
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评价和指导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备案
第六条【备案条件】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应为在山西省内注册且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西省内。
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服务机构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
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
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
(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
拥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法人负责制;具有明确的科研、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
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
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且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收入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第七条【备案程序】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
省科技厅发布年度组织申报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申请单位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各市推荐。
各市科技局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通过初审后,申请单位打印纸质材料,并由市科技局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三)备案审查。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对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以及单纯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四)结果公示。
省科技厅根据综合审查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
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第八条【备案材料】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备案须提交材料
(一)《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法人证书(或其授权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共建协议或机构章程;
(四)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人才引进、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五)成立一年以上的,需提供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三章管理和评价
第九条【举办责任】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
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第九条【章程管理】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十条【加强党建】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科研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第十二条【薪酬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十三条【评价管理】针对新型研发机构的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新型研发机构应自主进行年度创新绩效评估,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自评估报告。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三年一期的创新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围绕科研设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方面评价分析。
第十四条【统计报告】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统计调查,按规定向省科技厅提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
划与总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纳入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制度实施范围。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并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和年度报告等。
第十五条【变更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确因不可抗力无法及时报告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特殊支持】对于“14+N”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支撑强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经认定的从事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性领域研究的战略科技力量,按“一所(院)一策”或“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支持。
(一)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不定行政级别,实行编制动态调整,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给予研究机构长期稳定持续支持,赋予研究机构充分自主权。
(二)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机构,通过定向委托、择优委托等形式,予以财政支持。
第十七条【普惠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已享受其他
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每3年根据创新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50-100万元后补助支持。
补助奖励资金使用参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19]5号)执行。
第十八条【同等待遇】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省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鼓励创新】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并享受相应的资金奖励政策。
支持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动态管理】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全省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高质量发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科研诚信名单的;
(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被撤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认定。
第二十一条【违规问责】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再列入新型研发机构序列。
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