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检察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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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检察机关宣传标语大全

最新的检察机关宣传标语大全

最新的检察机关宣传标语大全1、为人要勤奋,为民要服务;为党要奉献,为官要廉政。

2、公正廉洁执法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检察队伍3、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服务人民人民监督权力人民评议权力4、立检为公、执法为民5、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6、调解优先促社会稳定和谐,司法为民做群众满意法官7、用真诚赢得信任,以党性凝聚人心8、规范执法行为,优化工作流程;历实法治基础强化法治管理9、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10、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司法11、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12、司法关注民生,审判服务百姓13、发扬艰苦朴素作风,弘扬务实求真精神14、戒贪,贪则无品;戒骄,骄则无知;戒躁,躁则无进;戒欲,欲则无刚15、执法为民满意检察16、大幅提高服务效能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法治观念积极构建和谐关系17、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18、讲事实,讲法律,文明接待,视民如己;拒权钱,拒诱惑,公正立案,清明似水。

19、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20、群众检察心连心共建平安好社区21、公以至仁正以尽义廉以树威明以立信22、优化权力运行程序,规范作业标准项目;明晰岗位职权责任有效制约权力运行。

23、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严法24、争创一流检察院、争当一流检察官25、群众参与、反腐倡廉、服务和谐26、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动法院工作上新台阶27、忠诚、公正、清廉、文明28、廉不言贫勤不言苦甘于清贫乐于奉献29、政治素质是根本当好公仆勤为民一身正气常律己两袖清风不染尘30、为政重在廉做人重在诚说话重在信办事重在实搜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请按需要编辑修改。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经验材料

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经验材料

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经验材料近年来,我市检察院积极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民事纠纷和矛盾。

我作为检察官,参与了多起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体会。

一、注重调处在承办案件时,我始终坚持注重调处。

面对诉讼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不同,我和我的同事会先进行调解,根据事实情况进行适当的调解,力求达成和解,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例如,去年我承办的一起案件,是一位居民与物业公司的纠纷。

居民认为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我们在了解事实情况后,发现此案并非纯粹的法律纠纷,也涉及到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问题。

因此,我们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物业公司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也要求居民对方案进行审慎考虑。

经过双方的共同协商,在我们的调解下,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

二、保护弱势群体在执行民行检察工作时,我始终保持以保护弱势群体为出发点。

在某些案件中,一些弱势群体往往容易成为被侵害的一方,他们需要我们的保护和帮助。

例如,在2019年,我市曾发生一起拐卖儿童案件,受害者是一名失独家庭的女婴。

我们在接到线索后,立即组织调查,并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在此案件中,我们充分考虑到被拐卖的女婴属于弱势群体,应该给他们提供最大的帮助和保护。

我们成功救回了被拐卖的女婴,并尽力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科学判断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科学判断事实和证据是我们的核心能力,也是最需要加强的方面。

过于主观的判断和错误的证据处理,会给案件的调查和结论带来不良影响。

例如,在一起吸毒案中,我们在收到检举人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

通过对嫌疑人日常行踪的追踪和摸排,我们成功围捕了一名涉嫌吸毒的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对嫌疑人进行逐字逐句的审查和分析,科学研判证据,最终得出了正确的结论。

总之,在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注重调处,保护弱势群体,科学判断事实和证据,旨在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民生稳定,发挥检察官的职能和作用。

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五篇

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五篇

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五篇第1篇: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一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项:一、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做好提请,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出席再审法庭等工作。

二、对于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情形进行监督,并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调查有移交。

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

对于不符合立案、抗诉等条件的申诉案件积极开展息诉工作,对有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达和解。

四、民事支持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有起诉意愿但因证据收集困难等客观阻碍尚未起诉的,检察院可以支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侵害农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纠纷,因环境污染、垄断经营、产品质量缺陷等侵权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纠纷。

六、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的内容:对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执行程序的开始、停止、结束有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活动中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等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迫使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违法采用执行强制措施的,办理委托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委托资质等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活动的,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手续不全或者委托代理无效、是查不严允许其参加执行活动的;在进行参与分配的执行中,没有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的;执行活动中存在拖延执行、执行不力或执行瑕疵及工作失误等事项的;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有贪污受贿、挪用执行款、执行裁判失只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报请市院民行处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以及支付令违法的,有权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四、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调解,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八、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

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可以配合侦查。

九、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十、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

十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十二、完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检察院民行工作总结6篇

区检察院民行工作总结6篇

区检察院民行工作总结6篇篇1一、引言在过去的一年中,区检察院民行部门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中心,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民行部门注重队伍建设,通过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案例讨论、业务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同时,部门内部建立了完善的考核机制,激励大家积极工作、锐意进取。

2. 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民行部门始终保持对各类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在过去一年中,成功办理了多起有影响的案件,为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3.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民行部门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听取当事人意见、调查核实证据等方式,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同时,对发现的司法不公、不严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 深化司法改革,提升办案质量民行部门积极响应司法改革号召,推行案件集中管理、主辅检分工负责、办案流程监控等改革措施。

通过改革,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确保了检察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治意识民行部门注重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同时,也增强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尽管在过去一年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民行部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质量仍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加强案件把关和审核;二是队伍建设仍需加强,需要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三是司法改革仍需深化,需要进一步完善办案机制和流程;四是法治宣传教育仍需加强,需要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今后的工作计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民行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一是继续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案件审核把关制度;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活动;三是深化司法改革,不断完善办案机制和流程;四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民行检察工作宣传材料

民行检察工作宣传材料

民行检察工作宣传材料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

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

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民事行政检察十问十答1(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怎么办,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向法院审判监督部门申请再审~也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申诉。

2(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受理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经过审查~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符合抗诉条件的~作出抗诉决定或者检察建议使法院进入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若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正确的~作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并做好息诉工作。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进行查处。

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一审或二审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申诉案件。

4(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申诉应符合怎样的条件,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检察院民行部门介绍信模板

检察院民行部门介绍信模板

尊敬的[收件单位名称]:兹有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民行部门”)因办理[具体案件或事项名称]事宜,特向贵单位发出本介绍信。

一、民行部门简介我院民行部门是负责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及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专门机构。

其主要职责如下:1. 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及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2.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可能有错误的,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3. 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终止审查,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

4. 对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5. 公诉案件中,对涉及到国有、集体财产损失的,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6. 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督促相关部门起诉或支持起诉,必要时可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

7. 对执行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实施法律监督。

二、本次事项介绍鉴于[具体案件或事项背景],我院民行部门需向贵单位了解以下情况:1. [具体事项一]的办理情况及进展。

2. [具体事项二]的相关资料及证明。

3. [具体事项三]的进展及存在问题。

为确保本次事项的顺利进行,我院民行部门特此向贵单位提出以下请求:1. 请贵单位积极配合我院民行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

2. 请贵单位在[具体时间]前,将[具体事项一]的办理情况及进展反馈至我院民行部门。

3. 请贵单位在[具体时间]前,将[具体事项二]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提交至我院民行部门。

4. 请贵单位在[具体时间]前,将[具体事项三]的进展及存在问题反馈至我院民行部门。

三、联系方式为确保沟通顺畅,特提供以下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地址:[地址]四、结语我院民行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次事项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院民行部门也将珍惜与贵单位的合作机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检察院宣传册

检察院宣传册

检察院宣传册
检察院宣传册:守护正义,以法律维护社会和谐
为了让广大民众更好地了解和认识检察院的工作,我们精心制作了这
本宣传册,希望能够通过宣传册向广大民众传递我们的价值观、宗旨
和工作理念。

作为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检察院承担着保卫国家法律尊严、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民幸福的重要任务。

我们将始终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办案、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的宗旨,为全体公民提供更
加优质、公平、透明的检察服务。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的合法
权益和利益。

我们积极推动以司法为中心的改革,完善和优化人民法
律服务体系,注重保障被害人和证人的权益,坚持妥善处理公益诉讼
案件,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同时,我们重视对刑侦技术的应用和
研究,努力提高查案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合
理的处理。

此外,我们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我们倡导司法文明,尊重人权,坚持言出必行、行出必果的原则,将
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引入司法体系。

目前,我们已建立了完备的教育培训机制,帮助执法人员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最后,我们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和谐,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和监督意见。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关注社会民生问题,积极推动综合治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行业规范体系,共同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全体人民的权益。

总之,这本宣传册是我们向广大民众传达宣传我们工作理念、宗旨和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民事检察建议的两种类型

民事检察建议的两种类型

民事检察建议的两种类型2009年11月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明确了检察建议的提出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适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批程序等。

其中第1条即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一、民事检察建议是检察建议的基本类型之一从适用范围来看,在检察实践中检察建议主要有两种,即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和民行检察建议。

在这两种检察建议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1998年以后开展的检察业务,制发检察建议是预防职务犯罪机构的基本职责;而是高检院在2002年制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才正式确认检察建议,且民行检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抗诉而非检察建议,故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是重点,在数量上远远超过民行检察建议。

本文根据高检院2002年以来的人大报告对民行检察建议(指书面检察建议)的权威数据进行分析。

从数据上看,民行检察建议的总数每年都在变化,但并不是一个直线上升趋势,而是忽高忽低。

2012年是第一年,民行检察建议总数达到15189 件。

2008年的民行检察建议总数与上一年相比下降特别明显,比上年减少12.9%。

这与实行了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很大关系。

2008年之后,民行检察建议的总数又略有增长,但年均还是基本维持在6000余件。

二、民事检察建议的一般规则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法律监督方式,检察建议在民事检察工作中适用范围较广。

从内容来看,不仅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还有建议表彰的检察建议;从制发对象来看,不仅限于同级人民检察院,而且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从适用对象来看,不仅有法院,还可以适用于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

民事检察实践中大量适用的是对法院制发的检察建议,适用的案件主要有: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和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于不适用再审程序的其他生效裁判、调解及其他审判活动提出的检察建议;对于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应对有关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针对人民法院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不规范问题,认为需要改进而提出的检察建议等。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20__年,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突出特色创品牌,全面发展争一流”为指导,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教育活动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扎实开展民行监督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全年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18件,立案审查16件,提请抗诉6件,建议提请抗诉6件,不提请抗诉3件,正在审查1件,抗诉后经法院再审得以调解3件,再审得以改判2件,不立案2件。

现将一年来的民行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转变执法观念,扎实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加强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民行检察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窗口”。

针对新一年的民行检察工作如何开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民事纠纷也不断增长,人民群众维护司法公正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今年院党组对民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创新民行工作思路,分管领导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多次深入民行部门,提出了很好的指导性意见,要紧紧围绕“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加大民行检察监督力度,严格执行高检院《民事行政办案规则》和重庆市院民行办案程序,制定完善工作计划,为全面完成目标考核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学习,提高民行监督工作水平。

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否则这项工作就没有后劲,就会给民行工作带来影响。

我们结合今年开展的“党员先进性教育”和中政委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学习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信念,充分发挥民行监督职能作用。

我院民行干警在任务重、困难多、无经费、人员少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主动扎实工作,坚持边学边干,不断加强学习和实践,更新知识结构和提高执法水平,创建学习型科室,积极学习法学理论和各种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民行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

凝聚力量 用心谋划努力做好民事行政检察专业委员会工作——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民事行政检察专业

凝聚力量 用心谋划努力做好民事行政检察专业委员会工作——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民事行政检察专业

会 理事 开展 考察 活 动 ,使 大家 深入 民事 行政 检察 工
作 一 线 , 解 民 事 行 政 检 察 工 作 最 新 动 态 , 握 第 一 了 掌
践 的高度 融合 , 养一 批 既谙 熟法 学 理论 , 培 又熟 知 民 行 检 察工 作 的专 门型 、 业化 人 才 , 民行检 察 工作 专 为
除 了 召 开 年 度 论 坛 以外 , 组 织 好 理 事 交 流 考 察 也 是 一 项 重 要 活 动 方 式 。 创 造 条 件 . 织 专 业 委 员 要 组
教授 和 实 践经 验 丰 富 的检 察 业 务 领 导 、 干 聚集 在 骨

起, 相互 交 流 , 取长 补短 , 同提高 , 现理 论 与实 共 实
队伍专业 化 的程 度 , 依赖 于专 门型 、 专业 化检察 人才
的培养 。 民行检察 专业 委员会 的成立 , 就是要 充分联 系 和组 织各个 方 面的 民行 检察理 论研究 人员 ,通 过
4 天津检察 2 1 0 1年第 2期
专 业 委员 会这 个 组织 形式 , 法 学理 论 深厚 的专 家 、 将
创 造性 和说服力 , 深化 民行 检察 改革 、 动民行 工 为 推 作 发展提供 强有 力 的理 论支持 。此次 专业委员 会 的
重 要 意 义
伴 随着 我 国经济 社Biblioteka 的飞速 发展 和 民主 法制建
设 的不断 完 善 , 民检察 院的法 律 监 督职 能 在不 断 人 扩 展 , 地位 和作用 也在 日益 增强 。其 中 , 其 最为 显著 的标志之 一就是 在 继续巩 固刑 事法 律监督 职能 和作
全 国 民 事 行 政 检 察 工 作 会 议 上 强 调 指 出 , 对 新 形 面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体现出权力必须受监督的规律,切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规范和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有利于我国民事审判权的规范运行,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1、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决错误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决必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错误的裁决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执行依据错误即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依据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力,错误执行了未生效或无效的文书,如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或执行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等。

3、执行的范围错误即执行范围超出了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规定,如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标的额执行、执行到位数高于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或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自身及其抚养的亲属必要的生活费。

4、执行中的不作为行为法院执行工作中,有些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不予及时执行,而是工作拖拉,延误时机,甚至在申请人不请客送礼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执行措施,均是执行中的不作为。

5、执行中的枉法行为执行中的枉法行为是指执行人员为了自身利益或是案外人为了地方和局部利益出面干预等出现在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一)事前备案:即执行前备案制对当地影响重大的民事执行案件,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将案件执行的裁定书和执行依据书面告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二)事中参与:即规定检察机关民事执行参与权为落实法院法律文书的内容,检察机关可以:1、促成或者参与民事执行和解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审查程序中,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或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该执行和解协议送交原审法院,对法院起到的一种监督作用。

2、列席执行案件讨论制度法院对执行中出现的重大、疑难案件,需要集体讨论的,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提前了解案件情况。

加强民事检察监督,促发展、保和谐

加强民事检察监督,促发展、保和谐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箜I』圭垒垒三!!!堡!兰旦型鋈!●—圄墨盈■加强民事检察监督,促发展、保和谐周携光摘要当前社会生活中司法不公正已成为热点问题,而大量司法不公发生在基层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领域,因此充分挥检察机关民行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实现,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正确、及时、有效地执行,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检察监督机制司法公正民行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一15l-0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治程度的逐步提高,民事行政法律纠纷逐渐增多,民行检察工作越来越重要。

如何进一步做好民行检察的监督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保证民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就必须转变发展思路、改变发展模式。

我国现在一直倡导建立法治社会,作为专门司法机关的法院和检察院,更需要将一切行为都归于法律的管制之下。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笔者就现今民行检察监督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建设与发展作出以下浅议:一、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和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总则部分都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其分则都仅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法定方式为抗诉。

现今民行检察一般采取以下五种方式行使职能:一是要求法院说明执行理由或者执行依据;二是纠正违法通知书;三是检察建议;四是暂缓执行的检察建议;五是办理执行人员职务违法及犯罪案件。

根据我国抗诉程序法律规范,基层检察院自身没有抗诉权,只能向上级院提请抗诉。

然而,检察监督对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而言,目前尚处于探索之中,前景是一片空白。

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非常明朗“对于强制执行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

检察机关对执行裁判权的监督,在抗诉这个环节上无法得到实现,那么,是否还有其他的监督途径可以实施昵?比如暂缓执行建议。

人大常委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人大常委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人大常委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下面,我代表县检察院报告2016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主要作法和成效2016年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推进各项民行检察业务全面发展。

共审查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41件,其中提请市检察院抗诉2件;对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4件;息诉14件,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1件。

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立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启动诉前程序7件,已起诉2件,准备起诉2件,督促恢复被污染水库的承水面积43500亩、养殖面积1300亩;督促恢复林地261.85亩;督促追回国有财产378万元,取得明显成效。

我院行政检察工作连续两年在全市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次。

主要做到“四个积极”、“四个着力”。

(一)积极化解诉讼矛盾纠纷,着力促进和谐稳定。

始终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过程,积极做到抗诉与息诉并举、维护司法权威与促进诉讼和谐并重,使司法办案过程成为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过程。

一是推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对可能引发矛盾、影响稳定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及时评估风险,制定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

共评估预警17件,化解矛盾11起,较好地消除了信访隐患。

二是全力开展矛盾调解工作。

在案件审查和监督过程中,坚持能调则调、先调后抗原则,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加强引导促成和解3件,取得较好效果。

三是依法妥善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有针对性地把法律讲清,把道理说透,促其自觉服判息诉。

先后对不服法院正确裁判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14件,维护了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着力保护公共利益。

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介绍检察院民行处

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介绍检察院民行处

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
(四)结案处理
1.向同级法院发送检察建议书; 2.情节严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同级监察 委; 3.不构成违法的,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书》发送当事人,说明情况;自行发现的,终结调查; 4.其他处理(发现刑事犯罪线索的,移送公安机关); 5.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6.发现人民法院存在同类违法情形或者其他问题的,可以发工作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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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检察职能范围
司法公正
裁判结果监督
裁判结果监督是两审终审制度的补救程序,功能为有限纠正错误裁判,实现实体正义;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是审判过程的外部监 督,重点是人(审判人员),功能在于实现程序正义;执行监督是为了确保执行公正。三 者监督的对象不同,相互并列、互不交叉; 监督介入时机不尽同,前者是绝对的事后性,而后者则不尽然。但是,终极目标都是维护司法公正。
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
2015年以来,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共查出虚假 民事诉讼300余件,从中发现移送了一批刑事犯罪和职 务犯罪线索。
2013年以来,通过开展审判、执行监督,发现移送了一批 违法、违纪、职务犯罪线索。
三、裁判结果监督
年度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办结 1689 1487 1419 1030 1460 抗诉 265 179 143 106 106 再审建议 不支持 275 537 231 589 170 649 73 596 95 868 终结 333 182 200 60 126
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
(三)办理程序
根据《监督规则》及统一办案系统: 1、受理: 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2、管辖: 同级管辖(但上级可以交下级院办理、联合调查、 指定异地调查); 3、启动程序:检察长批准 (《规则》第70条;我省统一要 求分管院领导审批立案)

加强民事检察监督,促发展/保和谐

加强民事检察监督,促发展/保和谐

涉及 管辖 、 讼代理 人 、 诉 诉讼 保 全、 回避 等一系列程 序性 问题做 出
检 察院 自身没 有抗诉 权 , 能向上 级院提 请抗 诉 。然而 , 察监 规定 。再J 上现 行的 民行检 察法律 规 定太 原则 , 乏具 体操作 。 只 检 J u 缺
督 对法院 的 民事 执行 程序而 言 , 目前 尚处 于探 索之 中 , 前景 是一 片 空 白。 高人 民法 院的态 度 , 常 明朗“ 于强制 执 行裁 定, 最 非 对 检
人 的合法 利益 , 必须转 变发 展思路 、 就 改变 发展模 式 。我 国现 在

以向上 一级 人 民法院 申清再审 。《 民事诉讼 法》 】1 第 8 条第 2 款
规定 , 因当事人 申请裁 定再 审的案 件由 中级 人 民法 院以上 的人 民 法院受 理 。也就 是 说 ,新修 改后 的民诉 法规 定 民事 案件提级 再
环节 上无法 得到 实现 , 么 , 那 是否 还有 其他 的监督 途径可 以 实施 部 门之 间合 理工 作格局 的基 础 和关键 。 呢 ?比如暂 缓执 行建议 。 而 , 条监 督的途 径 也被最 高法 院断 然 这 然否 决。 高法 院指 出, 最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 人民检察院对 生效 民事判决提 出暂缓 执 行的建 议没 有法律 依 三 、 实加强 民行 检察监 督工 作 的方法 切
排斥检 察机关监 督的态度 , 使得 检察机 关对执 行裁判权监 督无 论 民行检 察工作 中, 不忽 司法 和谐 , 要求两 院之 间和凿 、 当事人
权的法 定方 式为抗 诉 。玑 今民行 检察 一般采 取 以下 五种方 式 行 规 定 了检察机 关 的抗诉 权 , 指 在法 院的判 决 、 定 已经 生效 的 裁 使职能 : 是要求 法 院说 明执 行理 由或 者执 行依据 ; 一 二是纠 正违 情况 下 , 能就判 决和裁 定提 出抗诉 , 仅是一 种事后 监督方式 。 才 仅 法 通知书 ; 三是检 察建议 : 四足暂缓 执行 的检 察 建议 : 五是 办理执 而没 有对 民行审判 活动 ( 括起 诉 、 包 受理 、 开庭 审理 、 行等阶段 ) 执 行人员职 务违 法及犯 罪案 件。 根据我 国抗 诉程序 法律 规范 , 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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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职责
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请抗诉,建议提起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依法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1、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通过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依职权提起公诉;
3、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法查处。

二、受案范围
对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检举,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1、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有明确的申诉请求或具体的检举事实;
3、申诉请求和检举事实确有证据证明;
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再审,尚无审理结果的;
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
4、执行程序中的裁定;
5、破产案件中的裁定;
6、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

三、抗诉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如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应在法院裁判生效两年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可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后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五、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1)有申诉人签字或盖章的申诉书。

申诉书要写明申诉理由和请求,注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副本或复印件);
(3)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4)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

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六、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对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七、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对法院的执行、调解活动进行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

对于法院执行活动,若执行中有违法情形当事人亦可向检察机关申诉。

八、人民检察院发现除人民法院外其他单位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2)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3)有关国家机关怠于行使职权的;
(4)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九、对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弱势群体利益受损,检察机关如何介入?
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
利益的行为,人民群众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

人民检察院可采取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方式介入。

例如当地自然资源出让和开发、国有企业改制等情形中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可督促或支持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是否收取费用?
答: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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