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接收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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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垃圾接收单位证明
致:宁波市江东区新明街道办事处
(投标人名称)
根据你方江东区新明街道地块垃圾处理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我方作出以下证明:
(1)我方同意接收工程的垃圾;
(2)我公司在投标工期内的垃圾日处理量为立方米/日;
(3)我公司的垃圾处理价格为元/立方米;
(4)我公司接收工程的垃圾的期限为。
注:后附我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垃圾接收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附件2
项目投标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