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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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招[2009]140号

苏建招[2009]14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二○○九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家融资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2016.6.13苏建规字[2016]4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举措措施工程赞扬处理实施办法

2016.6.13苏建规字[2016]4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举措措施工程赞扬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第八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其中对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发包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07•【字号】苏建建管[2013]671号•【施行日期】201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苏建建管〔2013〕67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2009年4月省建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9〕112号),指导各地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为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招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

2014年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全部实行电子招投标,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电子招投标率达到50%;严格执行远程异地评标制度。

招投标过程中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必须全面公开,2014年元月份开始,全省投标企业和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投标相关信息、信用状况在江苏建设工程网上发布;中标通知书除载明约定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外,增加按规定要求的其他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并在网上中标公告中载明。

严格按照苏建规字〔2013〕4号的规定,执行全省联网的项目经理中标锁定、变更限制和竣工销号制度,对各地信息公开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二、严禁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一、背景介绍江苏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省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数量庞大。

为确保招标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江苏省制定了《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二、异议与投诉的定义1. 异议:指对招标招投标活动中的程序、规则、条件、标准等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或质疑。

2. 投诉:指对招标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不公正行为提出的举报或申诉。

三、异议与投诉的提出1. 异议的提出:(1)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异议内容、理由、证据等。

(2) 异议提交截止时间为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3) 异议提交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时抄送给招标文件发布单位。

2. 投诉的提出:(1) 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投诉内容、事实、证据等。

(2) 投诉提交截止时间为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3) 投诉提交至招标监督机构。

四、异议与投诉的受理与处理1. 异议的受理与处理:(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书面回复异议提出人。

(2) 若异议成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调整招标活动相关事项。

(3) 若异议不成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异议提出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可提起投诉。

2. 投诉的受理与处理:(1) 招标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书面回复投诉人。

(2) 若投诉成立,招标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招标活动、撤销中标结果等。

(3) 若投诉不成立,招标监督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异议与投诉的处理时限1. 异议的处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2. 投诉的处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

六、异议与投诉的结果公示1. 异议处理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第八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其中对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发包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苏建规字[2016]4号文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苏建规字[2016]4号文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第八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其中对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发包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办法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办法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第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解决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持续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本着公平、择优原则,自主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

因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不足7家的,招标人应降低类似工程业绩条件。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含工程总承包招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7家时,招标人可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和安装工程;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4.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按省住建厅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规定)三、同一公司(指同一集团公司)所有下属控股公司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超过两家时,招标人最多选择两家通过资格预审(轨道交通工程除外),具体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四、当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7家时,招标人应邀请全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五、投标人应慎重决定是否参与招标人资格预审选择投标人的项目投标,被选择为投标人后无故放弃投标的,其投标行为考评连续两个季度均按0.2分扣减。

六、招标人自主确定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标、不见面开标。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以及《江苏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及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等各专业建设工程。

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委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行贿、受贿、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其他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严重不良行为包括:(一)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二)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或串标的;(三)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故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形的;泄露参评人员名单或暗示、引导参加评标人员,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五)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六)拒绝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工程建设失信惩戒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失信惩戒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失信惩戒实施方案一、简介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近年来,由于一些企业失信,导致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周期延长、施工拖欠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工程建设的稳定发展,也损害了企业声誉和社会信任,因此有必要制定工程建设失信惩戒实施方案,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二、惩戒对象工程建设失信惩戒实施方案的惩戒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1.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决策者和领导者,是企业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如果企业出现失信行为,企业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2.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地面指挥员,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协调和管理,如果项目出现失信行为,项目负责人不得不承担相应责任。

3.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工程建设中技术问题的负责人,如如果工程建设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失信行为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和个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等规定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具体的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是评价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标志,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就会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的安全和稳定。

2.建设周期延长建设周期的延长也会导致工程建设成本的增加,同时还会影响工程的运行和使用,从而给社会带来许多不便。

3.施工拖欠施工拖欠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工程进度,也会给合作伙伴带来诸多不便,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导致一些企业破产或倒闭。

4.其他失信行为其他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偷工减料、违反环保规定、违法违规等行为。

四、惩戒措施为了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企业和个人守信发展,应该有一个规范的惩戒制度。

工程建设失信惩戒实施方案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警告对于轻微失信行为的,可以发出警告,提示其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等规定,以保证工程建设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罚款的形式进行惩戒。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实施信用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发布,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信用记录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及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权限,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异议受理、复核、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督、铁道、交通运输、信息产业、水利、自然资源、民航、司法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协同联动,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

第五条信用记录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组成(详见附件)。

(一)基本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工商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招标代理业绩等信息。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苏住建规[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苏住建规〔2012〕1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如下:一、加强政府投资、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管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除法定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转为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凡已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工程,必须同步执行资格后审办法进行招投标。

优化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办事程序和手续,对于非国有投资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由发包人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发包人只需在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发包备案手续。

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按照国家发改委相关规章等规定执行。

二、积极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评标后评估机制⒈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各地应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邀请有代表性的人士,以监督员身份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见证。

⒉试行专家评标后评估机制。

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可以推选一批“品德正、业务精、经验足、信誉好”的评标专家组建招投标评估专家库,定期抽取或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试行专家评标后评估,通过评估专家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是否规范,评审意见是否针对投标文件、是否公正、科学、合理,以及对评标中有争议问题等的评估,发现招投标过程,尤其是评标活动中的问题,总结积累经验,提高评标质量。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筑[2003]71号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筑[2003]71号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筑〔2003〕71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苏建招[2001]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评标专家的管理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考评。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其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所在单位推荐,经统一审核、培训和考核合格,省建设厅认定的列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名册》)的专业人员。

我市评标专家名册为《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分册,由市区、吴江分册,张家港、常熟分册,昆山、太仓分册组成。

第四条苏州市区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考评工作由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各县级市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考评由当地建设工程招标办负责。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苏住建规[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住建规〔2010〕8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113号),我局制订了《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设计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当依法实行设计招投标。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以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所有权出让收入;政府直属或控股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或贷款;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实施日期】2004/10/01【颁布单位】苏建纪(2004)272号【失效日期】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防治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各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市容)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建工局: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防止职务犯罪,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研究制定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二○○四年八月二日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第一条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防止职务犯罪,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检察等有关职能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

违规行为(以下称不当行为)的防治工作。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研究对策,形成工程建设领域不当行为的自律、监督、预防、惩治相结合的防治机制。

第五条发包人的不当行为包括:(一)强令承包人、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规程的活动;(二)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发包工程成本的价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以垫资、变相垫资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承包工程;(四)将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与承包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五)泄露标底或者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其他投标人;(六)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七)与承包人签订阴阳合同;(八)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九)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十)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十一)在发包活动中,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十二)拖欠、克扣工程款;(十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2.11.13•【字号】苏建筑[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苏建筑[2002]59号)各市、区建设局、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市有关局(公司):为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方式调整工作的稳步推进,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进--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投标人确定办法的调整原规定:"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现调整为:(一)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7家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3家投标申请人,其余投标申请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随机抽签决定,即从剩余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申随机抽取不少于4家的投标申请人;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未超过7家时,则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可以参加投标。

(二)根据苏建筑[2002]50号文,当单位工程业绩考核体系建立后,为体现择优原则,除招标人按上述规定选定一定数量的投标申请人外,其余投标申请人不再由抽签决定,原则上根据苏州市建设局对外公布的综合考核分(企业业绩分与项目经理业绩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序的方法确定。

综合考核分不及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入围投标(办法另定)。

二、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全面推行提供施工图实物工程量清单计、报价为统一计算口径,减少投标工作量,提高工程计价的准确性,现要求招标人全面推行提供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计、报价。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第八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其中对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发包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如下:一、异议与投诉范围1. 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修改公告等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2.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等在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投诉的;3. 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

二、异议与投诉的提出1. 异议与投诉的提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2. 异议与投诉书应当包括提出异议或投诉的事实、理由、证据材料等;3. 异议与投诉书应当在招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三、异议与投诉的受理与处理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核实异议与投诉的事实和证据;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与投诉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当事人;3. 异议与投诉未得到满意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招标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保密与保护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2. 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当事人不得以提出异议或投诉为由进行诋毁、诬告或其他恶意行为。

五、处罚与赔偿1. 对于故意提出虚假异议或投诉的当事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2. 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在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 对于给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为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投标文件违约处罚措施方案范文

投标文件违约处罚措施方案范文

投标文件违约处罚措施方案范文一、违约行为的界定。

1.1 工期违约。

在工程项目投标中工期可是个大事儿。

如果投标方承诺的工期无法按时完成这就是一种明显的违约行为。

比如说合同里写着10个月完工结果拖拖拉拉到12个月还没弄好这就耽误了整个项目的进度就像火车晚点会影响很多后续的安排。

1.2 质量违约。

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线。

要是做出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投标文件里承诺的标准那可不行。

比如盖楼说好的用优质钢材结果偷工减料用了次品这就是严重的质量违约这就好比做衣服用劣质布料代替好布料做出的衣服肯定穿不了多久。

二、处罚措施。

2.1 经济处罚。

对于工期违约的情况如果延迟一个月可以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比如说5%来进行罚款。

这就像做错事要交罚款一样让投标方知道不遵守工期的代价。

对于质量违约如果是小的质量问题可以罚合同金额的3% 如果是严重的质量问题像影响到建筑物安全的可以罚到合同金额的10%甚至更多。

这钱可不是小数目能让他们肉疼下次不敢再犯。

2.2 信誉处罚。

在行业内要建立一个信誉档案。

一旦投标方有违约行为就在这个档案里记上一笔。

以后再有项目投标的时候其他招标方看到这个不良记录就会对他们有所顾虑。

这就如同一个人在村子里名声不好大家都不太愿意跟他合作一样。

信誉受损了他们以后的业务开展就会受到很大的阻碍。

2.3 限制业务范围。

如果投标方多次违约那就得限制他们的业务范围。

比如说本来他们可以承接大型项目的现在只能做小型项目。

这就像一个学生总是考试作弊那就不能让他参加重要的考试一样。

让他们知道违约不是小事会影响到自己的发展空间。

三、处罚措施的执行。

3.1 明确执行主体。

要确定由谁来执行这些处罚措施。

可以是招标方自己也可以是专门的第三方监督机构。

就像比赛要有裁判一样得有个公正的主体来执行规则。

如果是招标方自己执行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能偏袒。

如果是第三方机构这个机构要具备权威性和专业性。

3.2 处罚的公示。

处罚措施执行之后要进行公示。

把违约方的名字、违约行为、受到的处罚都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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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以及《江苏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及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等各专业建设工程。

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委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行贿、受贿、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其他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严重不良行为包括:(一)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二)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或串标的;(三)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故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形的;泄露参评人员名单或暗示、引导参加评标人员,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五)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六)拒绝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投标人严重不良行为包括:(一)在投标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使用伪造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在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的;(三)中标后,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中标标的等行为的;(四)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合同约定驻现场管理或未经许可擅自更换的,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对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产生严重后果的;(六)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的,查无实据的;(七)取得投标资格后,非不可抗力原因,一年内累计三次放弃投标的;(八)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的;(十)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按时签订合同的;(十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终止合同的,或者无能力履行合同的;(十二)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评委严重不良行为包括:(一)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进行评审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显失公正的;(二)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三)评标通知确认后,无故不参加评标,或者一年内迟到超过5次的;(四)敷衍了事,草率评标,造成评标差错的;(五)接受贿赂或谋取私利的;(六)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

(七)评标结束后,不配合相关质疑、质询,做好评标后续工作的;(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严禁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二)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三)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四)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疑似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期间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十)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十一)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十二)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第十一条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发现有疑似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直接或会同工商、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调查和认定。

第十二条苏州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招投标严重不良行为,并予记录和公示;发现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行政监察或司法机关。

各市、区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招投标严重不良行为的查处、记录、上报、公示。

第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对严重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或收到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终审判决、检察、监察意见、建议或通报后2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记录,并在苏州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

各市、区建设、交通、水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核实、归集,并于收到相关部门书面告知后的七日内上报苏州市主管部门。

苏州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或者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苏州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主管部门认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定部门或其上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原认定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

申辩处理期间,不影响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发布。

第十五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区分以下不同情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决定、处分决定、判决作出之日起计算。

(一)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禁止期限12个月。

(二)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或策划串标的,禁止期限36个月。

(三)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故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禁止期限12个月。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形的;泄露参评人员名单或暗示、引导参评人员,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禁止期限6个月。

(五)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禁止期限6个月。

(六)拒绝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禁止期限3个月。

(七)在投标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使用伪造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禁止期限24个月。

(八)在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的,禁止期限36个月。

(九)中标后,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中标标的等行为的,禁止期限24个月。

(十)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合同约定驻现场管理或未经许可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禁止期限6个月。

(十一)对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产生严重后果的,禁止期限6个月。

(十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的,查无实据的,禁止期限6个月。

(十三)取得投标资格后,非不可抗力原因,一年内累计两次放弃投标的,禁止期限9个月。

(十四)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的,禁止期限24个月。

(十五)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按时签订合同的,禁止期限3个月。

(十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终止合同的,或者无能力履行合同的,禁止期限6个月。

(十七)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进行评审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显失公正的,禁止期限12个月。

(十八)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禁止期限12个月。

(十九)评标通知确认后,无故不参加评标,或者一年内迟到超过5次的,禁止期限6个月。

(二十)敷衍了事,草率评标,造成评标差错的,禁止期限12个月。

(二十一)接受贿赂或谋取私利的,取消评委资格。

(二十二)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禁止期限6个月。

(二十三)评标结束后,不配合相关质疑、质询,做好评标后续工作的,禁止期限3个月。

第十六条有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行为但主动交代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检举他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戒。

累次违反的,加重惩戒。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对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做出禁止性的规定。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查询相关信息网,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劝诫。

不听劝诫的,应当及时移交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建设市场的不良信用记录,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个人)进行资质(资格)管理和升级评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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