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分配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绍政办发[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80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为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列入市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类和前期类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二、考核内容实施类项目重点考核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完成及日常推进工作情况,以实施进度、投资控制、开竣工、项目及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廉政建设等情况作为综合评价。
前期类项目重点考核工作机构责任落实和前期准备工作推进情况,以工作进度、责任落实、文本质量、投资控制和廉政建设等情况作为综合评价。
三、考核标准(一)实施类项目(满分100分)1.推进工作考核标准(满分10分)计划执行(5分)。
按照项目总体推进要求,有项目阶段性推进目标,且计划落实到位的得基本分。
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目标的酌情扣分。
推进工作(5分)。
积极灵活应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素保障有力,措施落实到位;项目推进信息交流顺畅,上报相关资料和报表及时、真实可信的得基本分。
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度报表,未按季对项目推进工作和资金筹集、债务控制进行总结分析,项目推进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到位,资金不落实、使用不规范,项目信息资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酌情扣分。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19•【字号】绍政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绍政发〔2023〕11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明确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职责,有效推进政府项目建设,特编制2023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两会精神,把握国家稳经济扩投资和全省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窗口机遇,重点聚焦社会事业、医卫、教育等重点投向领域,谋划实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民生补短需求的重大项目,以建设高水平网络大城市、打造新时代共同富裕地的实干实效,勇闯中国式现代化市域实践新路子。
二、项目情况2023年共安排市级政府投资项目36个,总投资424.4亿元。
其中:续建项目16个,总投资187.4亿元,当年计划投资23亿元;新建项目16个,总投资56.1亿元,当年计划投资12.3亿元;前期项目4个,总投资180.9亿元。
三、工作举措(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图强争先、攻坚比拼”工程,切实保障政府投资项目规范操作,对照项目清单,细化时间节点,全力抓好落实,确保项目早开工建设、早投产达效。
(二)强化要素保障。
抢抓国家稳经济、扩投资政策支持窗口,提前谋划储备项目,积极申报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资金支持,争取更多项目列入省级以上要素盘子,为项目建设争取更多资源。
(三)强化督查协调。
紧盯项目投资完成率、开工率等各项指标,倒排节点,压实责任,适时晾晒,督促项目快建设、快见效,带动民生福祉提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绍政发[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绍政发〔2004〕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通过代建制,能够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效益;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分工的优势和市场竞争的作用;有助于加快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为了摸索经验,更好地指导和推动代建制改革,操作中可选择若干个专业技术要求比较简单、建设单位缺乏足够基建力量和管理能力、政府投资能够足额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先行试点。
有关部门要按照《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规范中介组织行为,切实做好代建制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加快扩大实施范围,确保代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绍兴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推进“阳光工程”建设,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建设(含参与投资)的项目。
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考核办法(2013)
2013年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虞政办发〔2013〕30号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实现年度投资增长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所有项目。
二、考核对象1. 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按建设任务轻重分为重点和非重点两类,非重点建设部门考核结果不列入优胜、良好评比。
重点建设部门:教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海涂围垦管理局、风景旅游局、城市改造管理局、水务集团、供电局、高铁新城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滨江新城)、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城)。
非重点建设部门:老干部局、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局、农林渔牧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广播电视总台、粮食局、港务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烟草局、气象局、消防大队。
---------------------------------------------------------精品文档---------------------------------------------------------------------2. 为省级及以上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的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规划局、水利局、农林渔牧局、审计局、国土局等部门。
3. 在市级部门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任务的乡镇(街道)。
三、考核方式(一)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和日常推进工作情况,对计划执行、日常工作、投资规模、建设进度、投资控制、前期进度、质量安全、项目管理和廉政建设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
考核基本分100分。
1. 计划执行(10分)。
按照“项目推进年”活动要求,排定项目阶段性推进目标,计划落实到位,得10分。
未排定项目阶段性推进目标,扣5分;计划落实不到位,扣5分;扣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协调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
目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3]145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0
【实施日期】2013.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3〕145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效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协调推进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构
(一)成立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协调推进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
“推进办”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主任担任“推进办”主任。
“推进办”下设4个项目推进组,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领导担任组长,组长同时兼任“推进办”副主任。
从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熟悉项目业务的人
员,充实到4个推进组。
(二)“推进办”工作职责。
“推进办”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协调推进职能,主要包括:
1.研究制定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各项推进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
2.深入了解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推进情况,组织召开协调会,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做好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督查通报和年终考评。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决算检查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决算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绍政办发[2010]127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决算检查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127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未及时送审及审核时间过长等问题,确保政府资产完整和及时交付使用,做大做实政府投融资平台,促进融资平台及建设单位资产抵押再融资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决算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
包括市级各部门、市直开发区(新区)、越城区、各投融资平台利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检查内容。
对历年来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摸清以下情况:1.工程全部完工投入使用,但未办理工程结算的情况;2.工程全部完工投入使用,已办理工程结算,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情况。
二、时间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决算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2010年7月底开始至2010年9月底前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7月底)。
市政府成立绍兴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部署启动检查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自查阶段(8月1日-8月31日)。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主体对历年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开展全面自查,查找未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及需要市政府专题协调的问题,于9月1日前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填写附件2、3中的表格一并送市财政局。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绍政办发〔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34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的监督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程序,规范使用政府基本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以下称项目概算)的调整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须重新报批:(一)超过项目概算10%(含10%)以上的;(二)超过项目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三)超过项目概算应当重新报批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项目概算可以调整的范围:(一)资源、水文和工程地质情况有很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材料价格起伏较大,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的;(四)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五)国家或省、市政策变化及其他特殊原因,原设计方案需作重新修改的。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经信、监察、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建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市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
视力保护色: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编号:绍政办发(2011)121号统一编号:ZJDC01-2011-0002 有效性:有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制订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市发改委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和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根据《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使管理工作依法合规、有序开展。
项目审批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审批分项目储备、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五个阶段。
第四条项目储备阶段。
为加快项目前期研究、生成和谋划工作,增强发展后劲,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划,落实专人和专项经费,组织开展课题研究、规划及项目建议书编制等前期工作后,向发改部门申报,经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前均可申报。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阶段。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报程序:(一)项目业主单位在每年9月底之前向发改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计划;(二)发改部门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发文;(四)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业主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止变更的随意性,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施工合同价款变更(包括动用预备费)的事项,包括:(一)工程设计变更;(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五)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清单工程量15%的;(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
确因技术性因素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上虞市审计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机关,其派出机构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以下简称专业审计分局)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和监督,其审核意见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该条款必须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市发改、财政、监察、招投标监督办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第二章工程变更约定事项第六条工程变更应出具《工程签证单》等变更凭证,签证手续应当完备。
第七条《工程签证单》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专业审计分局审核确认。
属设计变更的应附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或说明,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
第八条《工程签证单》中的工程变更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等,并附送工程量及变更价款的计算过程。
第九条《工程签证单》中计算误工、停工损失或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时,须真实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日期、工数、注明计算结果、计算依据和结算原则。
第十条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或投标报价中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指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预算价扣除平均下浮值后的价格15%)时,项目业主应按合理性原则重新确认变更单价;其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组价依据和结算原则;(四)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或行业规范中有规定的从其约定或规定。
上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上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上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绍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项国家建设项目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凡本市的国家建设项目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振幅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够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的建设项目,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想建设项目,城镇集体企业及村级组织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国家建设项目独立实施事前、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国家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统一组织、协调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监督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审计、财政、监察、计划、国土、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督办”)、规划建设、交通、建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上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以下简称“专业审计分局”)。
将市审计局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能和市财政局有关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字能划入专业审计分局,专业审计分局统一负责实施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专业审计分局为市审计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行政由市监督办领导,并与市监督办合署办公,业务同时受市财政局指导。
第六条专业审计分局依照本办法独立行驶职权,并出具审计报告,由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
第七条专业审计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计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标底;(二)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三)审查工程结算;(四)审计工程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五)审计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六)审计市政府及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任务。
绍兴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绍兴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绍市审〔2007〕31号市局各处(室、中心):为了进一步加强投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成效,防范审计风险,更好地发挥投资审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等六部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以及《绍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58号令),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投资审计收缴政策(一)对于一般审计项目,严格执行《绍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58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即“审计核减应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按审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由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
其中由国家无偿拨款投资部分按审减额的20%上缴,通过融资等方式获得的其他建设资金按审减额的5%上缴,专项用于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
(二)对于抽审项目,严格执行审计署等六部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规定,即“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
二、明确投资审计模式(一)组织审计:(1)直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2)直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二)委托审计:对于投资额较小、结算较为简单的项目,可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由中介机构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出具审计报告、按规定标准收费,审计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
(三)抽审:(1)选择部分已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进行抽审;(2)对审计机关委托审计的项目,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抽审。
(四)直接审计:对署定、省定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项目,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
三、明确组织审计费用支付标准(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费用标准:按净核减额的3.5%-4%支付,其中土建、市政类3.5%;交通、水利类4%,并根据审计项目难度、完成情况、质量考核情况,按净额减额的0.1%-0.3%进行奖励或扣减。
关于上虞区国有企业投资房建项目实施代建开发的若干意见
关于上虞区国有企业投资房建项目实施代建开发的若干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虞区国有企业投资房建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切实加快建设进度、提升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上虞区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本区范围内国有企业投资的非住宅和住宅类房屋进行代建开发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代建开发,指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运营模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简称代建开发单位),接受单独报名,也可接受联合体报名,负责项目的实施、建设和管理等全部环节或者部分环节。
第四条代建开发单位根据招投标确定的内容对项目实施进行发包和管理,择优选择前期物业服务单位,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给建设单位止,并承担质量缺陷期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代建开发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编制具体实施方案。
方案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周期、经济性指标的设定、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资信、技术和商务分的设定、奖惩约定、招投标其他条款等。
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对于完全市场化的商品房,建设单位可从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后开始代建开发;对于非住宅、非完全市场化的住宅(安置房、人才房、公共租赁用房),建设单位从初步设计完成后开始代建开发,在招标时应将项目建设周期、经济性指标、建设标准、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奖惩激励制度、履约保证金等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代建开发单位的确定第七条代建开发招投标工作,统一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实施。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代建开发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建设管理、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项目实施计划和管理方案、代建费用报价等因素,确定代建开发单位。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正文:----------------------------------------------------------------------------------------------------------------------------------------------------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绍兴市财政局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制止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一)工程设计变更;(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工程变更的审批工作由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单项变更额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单项变更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工程变更报批程序:工程变更的报批由建设单位核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需报财政部门审核的,及时报送,财政部门接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工程变更申报表》,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并附送如下文件资料:(一)经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单及附件资料;(二)工程变更预算单;(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可由建设单位召开由各相关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之后边实施、边报批。
高效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核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核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核管理,确保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人民政府《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审价机构)受市财政局委托承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对受委托承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的审价机构实行记分管理,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审价机构进行奖惩。
第二章审核行为规范第四条审价机构应当制定和运用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和健全内部三级复核制度,保证项目的审核质量。
第五条审价机构确定审核人员时,必须根据审核业务专业特点选派具有相应审核资格和能力的优秀专业审核人员。
审核人员应属该审价机构正式工作人员。
对个别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外聘专业审核人员的,应事先报告市财政局同意。
第六条审核人员应恪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审核原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审核人员与项目施工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应当回避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市财政局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回避。
第八条审价机构应自接受审核业务之日起五日内制定审核计划和方案(统一表式见附表一),确定审核人员,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审核人员使用的审核资料应为原件,确实无法取得原件的,应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的与原件核实无误、并加盖相关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条审核资料实行“一次性交接”。
在审核资料办理交接后,建设单位补送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相关结算资料,原则上不予接受,确需列入审核范围的,须经市财政局确认。
第十一条审核工作实施阶段,审核人员应通过现场踏勘和实测实量,准确地掌握审核内容的性质和数量。
测量结果应书面记录在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在测量记录上签字(统一表式见附表二),上述单位未配合的,审价机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免费下载】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虞政发〔2012〕6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一段时间或交付试用期满后,运用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以及项目的效益和影响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后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为及时总结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早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确定开展在建项目的阶段性后评价。
第三条 市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共同组成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后评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该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工作,并依托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组织后评价工作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项目后评价(有关规定见附件1),并指导、监督、检查后评价工作,验收后评价报告。
第五条 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的要求实行后评价管理。
对上述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管理的,也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七条 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省、绍兴市及本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上虞市城市总体规划、各镇总体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 (三)规划、用地、环保、节能评估等项目许可批复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资金申请报告、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或稽察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 (五)政府投资项目自评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业务分配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业务分配操作
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审计
【发文字号】浙审投[2014]4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审计厅
【发布日期】2014.05.05
【实施日期】201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业务分配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审投〔2014〕45号)
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业务分配操作规程》已经2014年3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
2014年5月5日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业务分配操作规程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工作,防范廉政风险,确保审计业务分配的公正、公平和效率,根据《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等规章精神,结合厅本级组织审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组织审计定义。
本规程中的组织审计是指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审单位”)或专业人员依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程序、审计范围和内容,。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2•【字号】绍政办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6〕9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2日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规范高效,明确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负责任和义务,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设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建设业主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条项目法人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财政、审计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外,项目法人应配合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绍兴市财政局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资金来源审核;(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相关条款审核;(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期间支出预算管理、变更投资审核、资金拨付管理;(五)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结算及财务决算审核;(六)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绩效评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绍兴市上虞区审计局
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分配办法
各科室、分局,相关协审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分配工作,确保审计项目协审分配的公平公正,根据《上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上虞市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分配办法。
一、分配对象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协审服务采购确定的中标协审单位及其他特殊项目确定的协审单位等。
二、分配项目的确定方式
1、一个项目只有一个送审标段的,不作拆分和组合,以一个分配项目确定。
一个项目有几个送审标段的,根据需要可以按照单个标段作为一个分配项目,也可组合或部分组合来确定分配项目。
2、实施委托协审的项目,实行抽签方式确定协审单位(特殊项目除外)。
3、抽签分配由分局相关科室人员实施(不少于3人,包括现场抽签、监督或证明人员),必要时邀请招投标监督办等相关人员参与监督。
4、被分配项目的跟踪审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竣工结算初审单位不参与抽签。
5、协审单位在审项目数(以出具协审报告日期为限,包括刚抽中项目)达到或超过3只(或3 只的倍数)时,该协审单
位暂停参与抽签,但当参与抽签协审单位在审项目数均达到3只(或3 只的倍数)时继续参与抽签。
6、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协审单位抽签项目不受送审金额限制,乙级资质协审单位只能抽签5000万元及以下的审计项目。
7、结算复审中发现初审单位责任误差大于2%小于5%的,或预算(标底)审核中发现预算编制单位责任误差大于3%小于5%的,或结算审核中发现原预算编制单位责任误差大于3%小于5%的,如责任误差单位属参与抽签单位的,则发现一次取消项目分配一次;发现1个项目责任误差大于5%小于10%的,则发现一次取消项目分配二次;发现1个项目责任误差大于10%的,则发现一次取消项目分配五次。
8、一个项目经抽签后中签单位主动放弃的,由剩余参与抽签单位重新抽签确定协审单位,原放弃中签单位暂停2次项目分配抽签。
9、经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协审单位后,由分局造价室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分配登记表》,经抽签人员、现场监督(证明)人员签字确认并经审核、审批后,由分局综合室负责通知协审单位移交相应的审计项目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分配登记表》由分局综合室登记编号并存档管理。
三、其他事项
(一)对需要紧急处理或特殊的审计项目及审计事项,经分局会议讨论后可以特别指定符合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协审,也可引入外地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行业技术专家、专业人士进行协审。
(二)本办法由绍兴市上虞区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分配登记表》(格式)
绍兴市上虞区审计局
2015年12月31日
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分配登记表
编号:()号
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