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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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买卖不破租赁_买卖合同1990年,李某作为承祖人与房主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王某私房两居室,期限为XX年,租金每月300元。

以后数次变更租金,至1996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

1996年9月21日,王某因儿子出国,急需用钱,便与孙某签订借款协议,以两居室作抵押,借款20万元。

王某到期未能还款,又与孙某协商将房屋作价20万元,冲抵债务,王某即通知李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此后,孙某通知李某,该房屋已归其所有,要求李某腾房。

李某以无房可租为由,要求继续租赁。

双方发生分歧,而诉至法院。

[问题]1.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2.为什么王某冲抵债务时要通知李某?有何法律依据?答:1.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在理论上称作”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是所有权的转移,依据物权优先的原则,买卖本应破租赁。

《合同法》特别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则表明租赁权物权化,具有物权化的效力。

这样做更加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

本案中,尽管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发生变更,但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李某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2.《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本案中,王某因无力还债,以租赁物冲抵债务,应通知承租人李某,因为承租人李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财经类试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模拟试卷5及答案与解析精品资料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模拟试卷5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某企业职工王某的月工资为8 500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2 400元,根据劳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王某每月应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 )元。

民法典725条买卖不破租赁合同2篇

民法典725条买卖不破租赁合同2篇

民法典725条买卖不破租赁合同2篇篇1买卖不破租赁合同协议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租赁合同的持续有效性,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交易房屋概况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丙方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已得到甲方许可,继续在该房屋内进行租赁活动。

房屋具体信息如下:(此处填写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格局等信息)二、租赁关系处理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即在房屋交易完成后,丙方的租赁权利不受影响,继续按原租赁合同执行,乙方作为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义务。

三、交易流程1. 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

2. 房屋所有权转移后,乙方需及时办理租赁变更登记手续,确保丙方的承租权益。

3. 丙方在原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应依法与乙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各方权利义务(一)甲方:保证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负责处理涉及房屋的各类事宜,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二)乙方:按约支付购房款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应履行出租人的义务,保障丙方的租赁权益不受侵犯。

(三)丙方:按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享有租赁期内对房屋的使用权,在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 若甲方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或存在产权纠纷导致交易失败,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或违反出租义务的,应按违约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或违反租赁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 如发生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

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

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与承租⼈之间关于出租⼈将其房屋交付承租⼈使⽤,承租⼈按照约定⽀付租⾦并在租赁合同终⽌时将租⽤的房屋返还给出租⼈的协议。

那么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呢?店铺我⼩编在下⾯的⽂章为你详细讲解。

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承租⼈依其租赁使⽤权,可以对抗他⼈,其中包括作为出租⼈的所有⼈。

在出租物买卖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不受影响,买受⼈即新的所有⼈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使⽤权的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地位⽽成为新的出租⼈,除⾮承租⼈解除租赁合同。

如果出租⼈出卖租赁物,承租⼈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作出此规定是为了更好保护承租⼈在租赁期间内,顺利、安全地对租赁物使⽤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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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案例

买卖不破租赁案例

买卖不破租赁案例在租赁合同中,买卖不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规定了当出租物件被出租人卖出时,租赁合同不会因此而自动终止。

这个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因此我们需要了解这个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买卖不破原则适用于租赁合同的哪些情况呢?一般来说,只有在出租物件被出租人卖出后,买方成为新的出租人,原有的租赁合同才会继续有效。

这意味着,租户不需要因为出租物件的买卖而被迫搬离,他们有权继续享受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的存在,保障了租户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为出租物件的买卖而给租户带来不便和损失。

其次,买卖不破原则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物件的买卖不会对租赁合同产生影响,租赁合同仍然有效,租户仍然享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同时,买方作为新的出租人,也需要履行原有的租赁合同义务,包括提供租赁物件、保障租户的权益等。

这些规定保障了租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出租物件的买卖过程中不会受到损失。

此外,买卖不破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也需要我们注意哪些问题呢?在实际操作中,租户和买方需要注意及时通知原出租人和原租户,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租户和买方也需要协商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比如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件的使用等。

这些问题需要在买卖不破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总的来说,买卖不破原则在租赁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保障了租户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为出租物件的买卖而给租户带来不便和损失。

同时,买卖不破原则也为出租人和买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确保双方在出租物件的买卖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事,保障各自的权益。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充分了解买卖不破原则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的应对准备,确保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买卖不破租赁什么意思

买卖不破租赁什么意思

买卖不破租赁什么意思很多人在租房子住的时候会遇到很多纠纷矛盾,使自己的沈生活受到影响。

在租房子时除了要了解房子的基本情形以及和我房东约定的事项之外,还有一个容易的被忽视的问题就是租期没到就被要求搬出去,按照相关的法规在租期内是不能进行任何交易的,今天我就为大家整理了买卖不破租赁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

一、买卖不破租赁什么意思1、“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及对抗效力。

通俗地讲,“买卖不破租赁”,是指房屋有租赁约定的情况下,租赁期限内,买卖关系不能打破租赁关系,新房主无法行使房屋的使用权,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转让效力。

只有当租赁约定到期时,新房主才可以行使房屋的使用权。

在实践中,“买卖不破租赁”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承租人基于租赁权对于第三人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原来在租赁合同中所做的其他约定,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也一并遵循。

2、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受让人从出租人(原所有人)处购买了租赁物而成为租赁物的新所有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受让人必须承受原所有人的出租人地位,承受原所有人在租赁物让与前所订立的租赁合同,与承租人产生法定继承性的租赁关系。

一般而言,受让人在受让租赁物时即享受以下权利:租金请求权。

此租金请求权以受让人受让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承租人并未交付剩余租期租金为前提。

返还租赁物的请求。

租赁关系结束后,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二、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后果(1)在买受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后果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第三人,租赁合同对于买受人继续存在,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无须另外成立租赁合同,买受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时与承租人产生租赁合同关系,成为新的出租人。

租赁合同的其他约定,买受人要一并遵守。

(2)所有权变动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买卖房屋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审判实践中,法律关系交替的时间点很重要。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人们常常会在租房子时签订合同,保障彼此的权益。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中的租赁条款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房屋出售等。

本文将对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问题进行探讨。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即使房屋产权发生变化,租赁关系仍应保持不变,租赁合同仍应有效。

一般来说,房屋买卖不影响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也不应成为买卖合同中的附带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依据在法律层面,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自愿、平等地达成协议,同时以诚信、公平的态度保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不动产的转让不影响与该不动产有关的租赁合同,继续存续,并由新的不动产权人承受租赁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规定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综合来看,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已经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障。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和合同终止的问题房屋买卖不影响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仍然可能因其他原因终止,例如合同期满、一方违约等。

在此情况下,租赁关系和买卖关系并不会互相影响。

如果买卖双方希望终止租赁合同,则需要在租赁合同中加入解除条款。

此时,租赁关系和买卖关系可以同时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实际操作虽然法律上已经保障了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

首先是房屋买卖方的原始合同中是否包含租赁条款。

如果原始合同中没有租赁条款,则可能需要与租赁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其次是在交易过程中如何保障租赁方的权益。

一些房屋买卖方可能会试图以房屋买卖为由强制终止租赁合同,这会给租赁方带来损失。

在此情况下,租赁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如果出现纠纷,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

什么叫买卖不破租赁,啥意思,怎么用,如何操作

什么叫买卖不破租赁,啥意思,怎么用,如何操作

什么叫买卖不破租赁,啥意思,怎么⽤,如何操作租赁⼀般分为很多种情况可能是因为房屋租赁,企业中⽐较常见的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涉及到的相关责任⼈有承租⼈和出租⼈两种责任⼈,两者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有所不同。

那么,买卖不破租赁⼜是怎样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叫买卖不破租赁,啥意思,怎么⽤,如何操作买卖不破租赁啥意思德国由于⼆战后居住房屋紧张,为保护居住⼈的利益⽽创设了“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以后⼀些国家也将“买卖不破租赁”作为⾃⼰的法律,我国就是如此。

应该说,租赁合同由于其准物权的特性,“买卖不破租赁”有其⼀定的法理基础。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将租赁物让与他⼈,对租赁关系也不产⽣任何影响,买受⼈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返还租赁物。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将租赁物让与他⼈,对租赁关系也不产⽣任何影响,买受⼈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返还租赁物。

⼆、买卖不破租赁怎么⽤、如何操作“买卖不破租赁”的适⽤是否要求租赁合同登记⼀般来说,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当房屋所有权发⽣变化时,承租⼈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新的房屋权利⼈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

但是,承租⼈有证据证明新的房屋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事实的除外。

在保护承租⼈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保护房屋买受⼈的权利,两者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当租赁合同未予登记,或者买受⼈不知道系争房屋租赁事实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能由买受⼈承担。

承租⼈也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对抗买受⼈对房屋处分的权利,不能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

同时,出卖⼈未向买受⼈告知租赁事实,导致承租⼈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的,应当认定出租⼈违约。

承租⼈可以向出租⼈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买卖不破租赁(通用14篇)

买卖不破租赁(通用14篇)

买卖不破租赁(通用14篇)买卖不破租赁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丙方(中介方):______________根据《民法典》《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出租自有房屋于乙方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一、甲方自愿将户型为室厅厨卫、座落于宜宾市区(街)(小区)(宿舍)栋单元层号。

房屋类别为(住宅)(商用物业)(写字楼)的自有房屋中(整套)(其中间)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自愿承租;二、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期 (月)(年);三、租金为每月人民币(下同¥元,大写元整)。

每期租金按(月)(季)或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乙方每期租金支付在先,租赁使用在后。

首期租金付后,乙方应于下期租赁起始日日前,提前支付下期租金,若乙方超过下期租赁起始日日仍未支付,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本协议签订同时:1、视甲方房屋是否装修和室内设施的多少,甲方可向乙方收取(¥元,大写元整)租赁保证金。

租赁期满,双方结清一切手续,房屋设施设备无缺损(自然磨损的除外),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全额无息退还租赁保证金;2、本协议签订(当日)(日内即年月日下午时前)由乙方支付首期租金于甲方。

五、交房1、交房时间议定为;2、交房前房屋内所有产生的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3、甲方保证交房时房屋内设施设备和格局符合双方签订本协议时的相关规定,并由甲方负责检查维修使屋内设施设备使其处于完全适用状态。

六、租赁期内:1、所产生的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等概由方承担;2、乙方不得在出租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3、乙方应自行做好出租屋内的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4、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5、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改动房屋结构;6、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转让、转租、分租房屋。

但甲方只认乙方收取房屋租金。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条件研究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条件研究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条件研究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当房主将房屋出售给另一方之后,租房合同依然有效的规定。

这一规则的实施条件,目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差异。

本篇文章将介绍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条件的研究,并提供三个案例来进一步解释这个问题。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条件一般来说,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 在出售房产的同时,租房合同依旧有效。

2. 租赁合同在签订时包含了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条款,并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如果房屋出售后,租房合同没有解除,租房人则可以继续在房屋中居住,房屋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也不会改变。

房东和新房主必须尊重租房合同的存在,并按照其中的条款履行已有的责任。

案例一:美国洛杉矶县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定美国洛杉矶县的进一步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具体实施条件。

根据该地区法律,租房合同中必须包含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条款,这些条款需要明确地提到这一规则的应用范围和限制。

此外,在房屋出售之前,新房主需要确认租房合同到期日和租金以及其他事项是否符合他的要求。

如果新房主愿意承担租房合同所需的责任和义务,租房人则无需搬离房屋。

案例二:法国巴黎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定法国巴黎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定也比较严格。

在买卖房产的同时,新房主必须确认租房合同的存在和具体内容,并在交易过程中对此进行处理。

如果房东未能向新房主详细介绍租房合同,导致租房人被强制搬离,房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中国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定在中国,购买房产后租赁合同是否保持有效,要根据合同中的具体规定和当地的法律来确定。

如果租赁合同中涵盖了买卖不破租赁条款,则租房人可以在房产出售后继续在房屋中居住。

此外,房东和买家也需要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注意租赁合同是否存在,以便避免产生纠纷。

结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条件对于租房人和房东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人们需要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考虑相关规则是否适用,并在买卖房产时注意合同中的条款。

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买卖不破租赁”与租赁合同3篇

买卖不破租赁”与租赁合同3篇

买卖不破租赁”与租赁合同3篇篇1合同协议书(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就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本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因自身原因擅自出售租赁物,乙方亦不得因甲方出售租赁物而中断租赁期限内的使用,承租人权利与义务在租赁期内保持原有的持续性。

同时双方须遵循当地法规及有关法律程序履行租赁合同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二、合同事项本合同主要依据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有的物业(以下简称租赁物)达成租赁协议,租赁物详细情况如下: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质量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等条款。

乙方承诺遵守租赁合同的各项规定,并保证合法合规地使用租赁物。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并保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应保证租赁物的质量状况良好,并按时履行维修义务。

若甲方在租赁期内出售租赁物,应提前通知乙方并保证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若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甲方出售租赁物,应确保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得到遵守,即新的产权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1.买卖不破除租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般这就被认为是买卖不破除租赁原则适用的实证法基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在期间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的,承租人对于该房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到影响,在租赁期限内租赁合同对于新的房屋买受人仍然有效。

该原则适用的条件包括:a.须有;b.须房屋已交付承租人使用;c.巳须房屋被买卖;d.须该族里面合同没有到期。

它的效力是买受人所取得的对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对于该房租赁权的限制,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可以以租赁关系对抗买受人的所有权,从而不使租赁关系被破除终止,就是说该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承租人对于房屋的用益权不受买卖效力的影响。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适用若于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山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在本案中,赵某如要出卖房屋须履行通知义务,即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而且应询问承租人有无购房意向,以便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头权。

若不履行此义务,就有可能使被宣告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善意占有的付抗效力。

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以此占有人可以对抗他人的一种救济措施,当然该项救济的范围是有限的。

买卖不破租赁案例

买卖不破租赁案例

买卖不破租赁案例
首先,买卖不破租赁案例中,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给第三人的行为并不会影响承租人的租赁权。

无论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谁,承租人依然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出卖行为并不会终止租赁合同。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出租人的行为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

其次,买卖不破租赁案例中,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给第三人所得的收益并不属于承租人。

尽管租赁合同不因出卖行为而终止,但出卖行为所得的收益并不属于承租人。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租赁物的出卖而损害出租人的利益。

再次,买卖不破租赁案例中,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给第三人并不会影响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

尽管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但承租人仍然需要按照原有的租赁合同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出租人的收益,避免因出卖行为而损害出租人的权益。

最后,买卖不破租赁案例中,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给第三人并不会影响承租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除了租金支付义务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承担的其他义务仍然有效。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综上所述,买卖不破租赁案例中的买卖不破原则对于租赁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合同解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租赁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尊重这一原则,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确保租赁合同的有效履行。

同时,相关法律部门和司法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买卖不破原则的解释和适用,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租赁合同的公平公正。

买卖不破租赁的房屋租赁协议内容

买卖不破租赁的房屋租赁协议内容

买卖不破租赁的房屋租赁协议内容在现代社会中,房屋租赁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规范租赁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当房屋被出售时,租赁协议是否还有效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买卖不破租赁的房屋租赁协议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

简而言之,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当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租赁协议仍然有效。

这意味着,无论房屋的所有者如何改变,租赁协议都应该继续执行,租赁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在中国,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房屋出售时,租赁合同不因此而终止,新的房屋所有者应当承继原有的租赁合同。

这一规定保护了租户的权益,使其不会因为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然而,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但在实践中,租户仍然可能面临各种问题。

其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新的房屋所有者可能试图解除租赁合同,以便自己使用或出租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租户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租户可以要求新的房屋所有者提供书面通知,说明他们的意图和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屋所有者在解除租赁合同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租户,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如果新的房屋所有者未能提供书面通知或未按时支付违约金,租户可以要求继续执行租赁合同。

其次,租户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房屋所有者解除租赁合同时,租户有权要求法院进行调解或仲裁。

如果调解或仲裁未能解决争议,租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执行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此外,租户还可以与新的房屋所有者协商达成新的租赁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租户和房屋所有者可以自愿协商修改租赁合同的内容。

在协商过程中,租户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和条件,并与房屋所有者达成一致。

这样,租户可以继续居住在房屋中,并保持原有的权益和责任。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再解释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再解释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再解释一、&ldquo;买卖不破租赁&ldquo;概述&ldquo;买卖不破租赁&rdquo;,是指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变动并不导致租赁关系的解除。

目前我国理论界的通说认为:&ldquo;买卖不破租赁&rdquo;规则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合同法》第229条使用了租赁物的表述,从文义解释来看此处的租赁物应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我国,通说认为,该原则仅适用于不动产。

因此,严格来讲,&ldquo;买卖不破租赁&rdquo;应当为不动产的买卖不破租赁,指在不动产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时,租赁关系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买受人不能基于所有权的变动而否认租赁关系,而承租人可以基于租赁关系对抗受让租赁物所有权的第三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关于&ldquo;买卖不破租赁&rdquo;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1.房屋租赁合同有效;2.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3.承租人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当全部要件满足之后,就会发生&ldquo;买卖不破租赁&rdquo;的法律效果,即租赁物的权利发生变动后,买受人和承租人将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原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将概括移转给买受人。

二、《合同法》第229条之理解《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对其法律效果,存在三种解释方向。

&ldquo;法定契约承受&rdquo;说。

该说认为,在&ldquo;先租后卖&rdquo;情况发生时,设定在该租赁物上的租赁合同仍然存在。

&ldquo;受让人在受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与承租人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出租人,继承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出租人则脱离租赁合同。

&rdquo; ①此为当前学界通说。

买卖不破租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买卖不破租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买卖不破租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买卖不破租赁已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商业行为。

但是,在进行买卖不破租赁之前,需要准确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纠纷。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定义买卖不破租赁,也称作“买卖财物不得侵犯租赁物权”,是指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出租人将其租赁物转让给其他人,但不得损害租赁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向他人出售租赁物;只有在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才能转让租赁物,并且必须先让租赁物权力人行使购买权。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问题分析买卖不破租赁,若不符合法律规定,容易引起各种法律纠纷,具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出租人未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在进行买卖不破租赁时,出租人必须得到租赁物权利人的明确同意。

如果未能得到承租人的同意,会导致出租人损害租赁物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从而引起法律纠纷。

案例1:甲出租B公司的办公室,但在租赁期限未到的情况下,甲偷偷与C公司签订了出售租赁房屋的协议,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支付租金。

B公司起诉甲违反租赁协议,要求其赔偿损失。

2.出租人未经租赁物权利人行使购买权:在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想要转让租赁物,必须首先让租赁物权利人行使购买权。

如果出租人未经租赁物权利人行使购买权就擅自转让租赁物,会导致租赁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引起诉讼。

案例2:甲与B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甲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向B公司通知是否购买租赁物,直接将其转让给C公司。

B公司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起诉甲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3.未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买卖不破租赁过程中,出租人与租赁物权利人、买受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一旦当事人违约,将涉及到合同违约的民事诉讼。

案例3:买受人在购买租赁物时,其要求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权属房产证明,但出租人未能如实告知物权状况,买受人购买后发现该物业存在法律争议。

买受人据此起诉出租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什么意思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什么意思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什么意思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什么意思?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此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该原则具体是怎么回事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受到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买卖不破租赁”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权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提示】
“买卖不破租赁”受到事先抵押权、事前查封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文章来源:律伴网/。

买卖不破租赁实务解决方法

买卖不破租赁实务解决方法

买卖不破租赁实务解决方法一、委托销售模式买卖不破租赁问题的一个解决方法是将出售租赁物的权利委托给第三方,通过委托销售的形式实现租赁物的出售。

在此模式下,原租赁双方可以签署委托销售协议,将租赁物的销售权利委托给专业销售机构或中介机构,由其负责实施租赁物的出售。

委托销售模式的优势是能够实现租赁物的出售,同时避免买卖行为对租赁合同的影响,从而维护原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二、买方承继租赁权利买卖不破租赁问题的另一个解决方法是买方承继租赁权利。

在此模式下,买方可以与原租赁双方签署协议,约定买方承继原租赁人的租赁权利和义务。

买方承继租赁权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与原租赁人签订租赁转让协议,买方取得原租赁人的租赁权利;二是通过与原租赁人签订租赁变更协议,变更原租赁人为买方。

买方承继租赁权利的优势是能够在出售租赁物的同时维持原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三、租赁合同附条件的买卖买卖不破租赁问题的第三个解决方法是通过租赁合同附条件的买卖。

在此模式下,原租赁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买卖条件,并将买卖权利赋予给买方。

买卖条件一般包括出售价格、购买期限、出售标的等。

当买卖条件达成时,买方可以行使买卖权利,出售租赁物。

租赁合同附条件的买卖的优势在于能够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卖关系,保证买方在达成买卖条件时能够顺利出售租赁物。

四、租赁合同解除后的买卖买卖不破租赁问题的最后一个解决方法是在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进行买卖。

在此模式下,买方可以选择在租赁合同解除后与原租赁人进行买卖交易。

买卖行为的实施不再对租赁合同产生影响,因为租赁合同已经解除。

这种解决方法的优势在于在租赁关系终止后,买方可以自由行使买卖权利,从而实现租赁物的出售。

综上所述,买卖不破租赁问题的解决方法有委托销售模式、买方承继租赁权利、租赁合同附条件的买卖和租赁合同解除后的买卖等。

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可以选择适合的解决方法,以实现租赁物的出售同时保持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买卖不破租赁”与租赁合同6篇

买卖不破租赁”与租赁合同6篇

买卖不破租赁”与租赁合同6篇篇1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物品的情况下,出租人将租赁物品以某种形式或其他方式卖出,租赁合同不因此而解除的情况。

通俗的说,出租人卖掉租赁物品后,租赁合同依然有效,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会因此变化。

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租赁物品使用、归还等方面约定的法律文件。

下面我们就从这两个方面分别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概念。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出租人将租赁的物品卖出,按照普通合同法原则,租赁合同自然会解除,因为这相当于出租人不再拥有租赁物品了,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的时候,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品卖给第三人,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内容。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实践中有其独特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这一原则保护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如果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出租人将租赁物品以其他方式卖出,导致合同解除,那么承租人可能会遭受损失。

但是有了“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承租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不会因为出租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

其次,“买卖不破租赁”也保护了出租人的利益。

在一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将租赁物品卖出,这时如果按照一般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会被解除,出租人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但是有了“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出租人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将租赁物品卖出,同时保留租赁合同,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影响。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自己的房屋、土地或其他动产让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法律文件。

租赁合同一般包括租赁物品的具体情况、使用期限、租金标准、责任义务等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租赁合同在很多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例如住房租赁、商业租赁等。

在不同的领域,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基本的原则、义务是一样的。

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物的买卖不破除租赁关系的条款。

即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发生转让时,不会终止租赁合同,租赁关系仍然有效。

买卖不破租赁的好处是对租赁双方都有保障。

对于承租人来说,即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转让,也不会因此被迫搬离或需要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对于出租人来说,租赁物的买卖不会影响租金收入和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买卖不破租赁一般需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合法操作。

租赁合同的条款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自行制定,但是必须遵守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确保买卖不破租赁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能够实际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买卖不破租赁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租赁合同和租赁物。

对于一些特殊的租赁物或特定的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款可能无法适用或需要经过额外的约定和手续。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建议双方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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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买卖不破租赁【案情】案情: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与李某某于2006年4月3日经招标与平等协商,约定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大土塘(以下简称大鱼塘)和窑边中塘(以下简称小鱼塘)租赁给李某某使用收益,当天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自2006年5月3日起至2011年5月3日止。

大鱼塘租金为每年4000元,小鱼塘租金为每年200元,同时承租人李某某应一次性支付押金4200元,该押金作为最后一年的租金予以抵扣。

租赁物用途仅限于养殖。

2006年4月3日,李某某将鱼塘租赁押金4200元交给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

2006年5月24日,李某某支付出租人大小鱼塘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的租金4200元,2007年5月3日,李某某又支付出租人小鱼塘的租金200元。

2006年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的大鱼塘被国家依法征收,但李某某一直使用该鱼塘至2011年5月3日止。

承租人李某某以无人收取大鱼塘租金为由不再缴纳相关款项,出租人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多次催告李某某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均遭到李某某的拒绝。

为此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于2011年12月22日起诉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2008年5月3日至2011年5月3日的鱼塘租金共计12600元。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确认此案为渔业租赁合同纠纷,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的负责人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此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纠纷点:本案中,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租赁合同是否终止,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归于消灭,承租人是否应当继续支付租金。

【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小鱼塘租金共计12400元给原告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

直接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在举证期间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鱼塘租赁合同原件一份,属书证,向法庭提交复印件,证明被告李某某租赁原告鱼塘以及双方分别应当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案件事实。

被告当庭不认可原告主张的部分案件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辩称:原告所有的大鱼塘在2006年已经被国家依法征收,大鱼塘的所有权发生变化,致使原租赁合同已经终止,原告没有权利继续收取大鱼塘的租金,原告应该退回被告承租大鱼塘的押金4000元;另小鱼塘的租金已经交了两年,扣除押金200元,被告只欠4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0030635的收据原件一份,属书证,向法庭提交复印件。

证明被告已将承租的大小鱼塘的押金4200元交给原告;2.编号为0030848、0030849的收据原件两份,属书证,向法庭提交复印件。

证明被告已将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的大小鱼塘租金支付给原告;3.编号为0030854的收据原件一份,属书证,向法庭提交复印件,证明被告已支付了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的小鱼塘的租金200元;4.编号为0030853的收据原件一份,属书证,向法庭提交复印件。

证明其支付租金被退回,被告曾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而非恶意拖欠租金,但原告不收造成其无法支付租金。

经过开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其无法证明被告主张的案件待证事实,原告表示被告当时向村里支付租金时,由于村里尚未选举产生村长,暂时无人管理此事,但不能证明原告拒收被告支付的租金,此事由也不能成为被告不支付大小鱼塘租金的正当理由。

原、被告当庭对对方提供的其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由此,人民法院将双方均认可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对双方有异议的被告提交的书证四,经过开庭质证后,由于原告无相反证据予以否定,且因此证据与双方的抗辩事由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亦将此证据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

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书面签订的《鱼塘租赁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适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其作为承租人、出租人的法定义务。

原告所有的部分鱼塘虽被国家依法征收,所有权发生变动,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定原则,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被告仍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原告支付租金的义务,且被告在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后并未停止享受租赁合同赋予其的权益,一直使用大鱼塘至合同期满,被告未将大鱼塘2007月5月至2011年5月期间、小鱼塘2008年5月3日至2011年5月3日期间的鱼塘租金交付给原告,在出租人多次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拒绝支付,其逾期不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在2006年4月3日支付原告鱼塘承租押金4200元,该款项应依合同约定抵销相应鱼塘租金。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鱼塘租金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解读】第一,何为“买卖不破租赁”。

结合本案,为何原告已丧失租赁物所有权而仍有权受领租金;简单的讲,“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因受让、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受让人、继承人等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得以此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或搬离租赁房屋。

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或拒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否则,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本案的租赁物具有特殊性,鱼塘原有所有权人为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后被国家依法征收,所有权归属国家,此时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出租人由原告变更为国家,此时租金应由国家受领,但鱼塘被国家依法征收后,依据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收益,原告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将鱼塘出租获取的租金由收益权人享有,故此原告仍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向其支付租金。

若租赁合同标的物为一般租赁物时,租赁物所有权变更后,承租人应向新所有权人支付租金,因为新所有权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时也取得了所有权权能中的用益权能。

第二,“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租赁合同,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

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租赁物为房屋的租赁合同。

同时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关于买卖不破租赁例外的规定。

第三,承租人如何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实现自我保护与救济。

本案是出租人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实现自我救济的典型,承租人利用该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后,新所有权人欲单方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基本权能,将标的物出租取得租金是收益权能的体现,租赁物所有权变更后,新所有权人法定承受原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享受收取租金、请求承租人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的权利,承担交付租赁物、维修等义务,其无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相关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建议】在实务中,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发生变动的情况时有发生,出租人常以此为由终止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很多承租人由于不知“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而认为“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租赁合同终止是理所当然的事”。

为此遭受经济损失时也自行承担,不知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或是知道“出租人这样做是不对的”,但也不知道如何实现救济。

本案租赁物为鱼塘,所有权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后被国家依法征收,租赁物性质具有特殊性。

当租赁合同标的为一般租赁物,如汽车、房屋、建筑设备等时,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欲转让租赁物的,承租人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合同法》作此规定是为了更全面更适当的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本书第一章内有相关案例及其解读,读者可结合本案更好的了解作为承租人或出租人如何利用“优先购买权”及“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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