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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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重庆市商委)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

(

)

建设规范

第一条

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

(

统一规划、标识、着

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

)

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条

回收站

(

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条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2000

户居民设置

1

个回收站

(

)

;乡、镇每

2500

户居民设置

1

个回收站(点)

第四条

回收站

(

)

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平方米,门面招牌采

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

第五条

回收站

(

)

建设要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及装修与社区环境相符,社区回收站

(

)

采用绿色环保轻型建筑材料进

行全封闭处理。

第六条

社区回收站

(

)

的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

第七条

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

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社区回收站

(

)

至中转站至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

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九条

保证社区回收站

(

)

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

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同时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规范

根据网络体系整体功能配置要求,市场应由“五区一中心”构

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

第一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

第二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

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园区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第三条

市场要完善集散、交易、储存、初加工、治污减排等

功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相配套。市场内加工区、交易区、仓储配送区与服务区、办公区分离,加工区与交易区配备相应的环保、安全等作业设施,集中治理废弃物排放,消除二次污染。

第四条

市场的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要

求和当地再生资源总量确定,集约用地。

第五条

市场建设要符合环保部门环保评估及生产技术标准的

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开展易污染废物拆解加工的市场内应铺设具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类混入或渗透功能的硬化地面,处理设施周围应有油类或液体的截流、收集及油水分离的环保设施或措施。

第六条

市场内各区域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商品交易区应依交易产品种类进行细分,形成集约化经营,

整体设计、装修及建设要符合当地环保及消防的管理要求。

2

.分拣加工区建筑面积根据当地再生资源总量而定,采用轻型

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在设计、装修方面必须符合环保及消防的要求,着重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四周环境。

3

.仓储配送区建筑面积根据市场交易量而定,采用标准化、系

列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机具设施及条形码等技术。提高整体资源利用率,降低企业运作成本。

4

.商品展示区在设计与装修上以现代化、科技化为标准,为场

内交易提供商品展示服务。

5

.信息中心负责场内交易、加工等信息的统计,定期发布国内

外再生资源供求信息,为当地再生资源回收各网点以及全市居民与企业提供信息服务。鼓励设立在线收废网站、统一公开的服务电话及互联网络设施,以方便居民及企事业单位预约投售。

6

.配套服务区与培训中心以培训及其他服务功能为主,按照消防、环保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以上各区域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批

准后运营。

三、分拣中心建设规范

第一条

分拣中心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

第二条

分拣中心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

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园区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第三条

分拣中心内服务区、分拣加工区分离,配备相应的卫

生、环保、安全等设施,要完善储存、初加工、治污减排等功能,

消除二次污染,保证安全。

第四条

具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类混入或渗透功能的混凝

土地面,处理设施周围应有油类或液体的截流、收集及油水分离的环保设施或措施。

第五条

分拣加工区建筑面积根据当地再生资源总量而定,采

用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封闭处理,在设计、装修方面必须符合环保及消防的要求,着重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四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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