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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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介绍

一、优先股相关情况简介

(一)优先股主要特征

1、权力范围小:

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

2、股息固定:

股息率一般事先固定,不随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

3、索偿权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二)优先股主要类型

1、股利是否可累积:

累积优先股指的是将以往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股息累积起来,由以后营业年度的盈利一起支付的优先股。非累积是按当年盈利分派股息,对累计下来的未足额的股息不予补付的优先股

2、是否参与分配:

参加分配优先股是指那种不仅可以按规定分得当年的定额股息,而且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优先股。不参加分配优先股是指只按规定股息率分取股息,不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优先股。

3、是否可转换:

可转换优先股是持股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股票转换成普通股股的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是指不能变换成普通股的优先股。

4、是否可赎回:

可赎回优先股是指发行公司可以按一定价格收回的优先股。不可赎回优先股是指股票发行公司无权从股票持有人手中赎回的优先股。

5、股息是否可调整:

股息可调换优先股是指股息率可以调整的优先股。股息不可调换优先股股息率不能调整。

(三)优先股的几种退出方式

1、溢价赎回:

优先股条款规定,优先股发行后一个特定时间段后,发行方可以以一定溢价赎回该优先股。

2、定期赎回:

优先股条款规定,发行方有义务定期赎回一定数量的优先股。

3、转换成普通股:

优先股条款约定,在一定时期或者一定条件下优先股可转换为普通股。

(四)优先股定价理论依据

优先股在发行时不规定到期日,但它有固定支付股利的性质,这与永久债券是类似的。所以,优先股的理论现值为:

V=D p/K p

式中:D p: 事先规定的每股优先股一年的股利

K p: 确定的贴现率

(五)优先股的优点与缺点分析

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对发行优先股的要求

三、优先股票面股息率的确定

(一)优先股票面股息率参考因素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目前,我国已发行的优先股全部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的确定一般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优先股票面股息率的确定主要参考了发行时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0月26日起降至4.30%);

2、投资者对非银行上市公司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一般参考相同评级的五年期公司债券确定。

3、已发行上市公司平均票面股息率具备一定参考价值。

(二)优先股票面股息率类型

根据目前市场已发行及待发行优先股先例统计,目前中国发行优先股一般采

取以下两种票面股息率:

1、固定股息率。票面股息率确定后保持不变。

2、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绝大多数已发优先股采取在第1-5计息年度股息率固定,第6计息年度起在原股息率基础上增加200基点,股息率调整后将保持不变。

四、截至目前我国优先股发行现状

自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来,已先后有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中国电建等10家上市公司完成首期优先股发行;包括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在内的多家上市公司已公告2期优先股发行方案或已完成2期优先股发行;另包括平安银行、中天城投、晨鸣纸业、宁波银行等公司在内的13家上市公司公告了优先股发行预案,其中晨鸣纸业、宁波银行等多家上市公司已取得证监会核准。

截至2015年11月20日,境内已发行优先股统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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