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要求》正文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医疗保障机制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医疗保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津医保局发〔2020〕8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医疗保障机制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86号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不断规范和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管理和服务,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8号)有关要求,现就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医疗保障机制通知如下:一、保障范围参加本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期间,经医保定点三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具有精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以下简称“确诊患者”)。
具体标准和要求见附件1。
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保障标准(一)报销范围。
与严重精神障碍治疗直接相关且符合我市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报销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二)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确诊患者发生的门(急)诊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按照我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报销比例执行。
(三)报销额度。
确诊患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年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单独计算,不与住院或门(急)诊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三、管理措施确诊患者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采取“定医院、定医师、定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三定”管理服务,加强疾病跟踪管理,规范医疗费用报销,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三级精神专科评审标准.
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实施细则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建立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 在总结我国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印发了《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 (卫医管发〔 2012〕 16号。
为进一步解读评审标准,为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与评审工作提供参考,支持医院开展自我监管与质量持续改进活动提供帮助,现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实施细则》适用于三级精神病医院,其余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本细则共设置 7章 62节 332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 59节 317条 526款细则,用于对三级精神病医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细则的各章节中带“★”条款,为“核心条款”共30条。
第七章共 3节 18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精神病医院的医院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二、细则的项目分类(一基本条款适用于所有三级精神病医院。
(二核心条款为保持医院的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对那些最基本、最常用、最易做到、必须做好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势必影响医疗安全与患者权益的条款,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三可选条款主要是指可能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医院功能任务的限制 , 或是由政府特别控制,需要审批,而不能由医院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项目。
第一章至第六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见表 1。
表 1 第一章至第六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三、评审表达的方式(一评审采用 A 、 B 、 C 、 D 、 E 五档表述方式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E-不适用,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功能任务未批准的项目, 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
精神科真实规章制度范本
精神科真实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精神科医院管理秩序,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精神科医院的各项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患者安全、治疗、护理、处方管理、医疗纠纷处理等,必须听从执行。
第三条精神科医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精神科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不得随意更换医疗团队。
第五条精神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临床路径,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治疗,避免过度治疗和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条精神科医院应当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投诉和建议,改进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第七条精神科医院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设备和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使用。
第八条精神科医院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质量评审和医疗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精神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记录管理制度,保障患者的医疗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十条精神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确保医务人员恪守职业操守,提高群众信任度。
第二章患者权益第十一条患者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信息,听取患者的意见和选择。
第十二条患者有隐私权,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患者的医疗信息和隐私,不得随意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患者有选择权,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得强行进行治疗或手术,应当听取患者的反馈并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第十四条患者有安全权,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的人身安全,做好患者的安全保护工作,确保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不受伤害。
第十五条患者有救治权,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服务,不得因患者经济条件差而拒绝治疗,应当尽最大努力挽救患者的生命。
第十六条患者有投诉权,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举报电话和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患者的投诉,积极解决问题,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686项目的操作流程及技术要求
二、服务内容
(一)患者信息管理
员使用《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
单》表1-1.doc在辖区常住人口中开展疑 似患者调查 -将发现的疑似患者情况填入《重性精神疾 病线索调查登记表》表1-2.doc,报县级 精防机构
2、诊断复核:《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 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在征得本人或监护人(《民法通则》的规 定)同意后,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精神卫
20011年3月8日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同 志,给WHO前总干事布伦特女士的信中指出:
精神障碍已成为全球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
较突出的社会问题。 2007年柳叶刀(Lancet)全球精神卫生 专家,进一步指出:精神卫生时公共卫生中 的疾病管理治疗
项目(简称686项目)在全国正式启动。
从事精神卫生服务人员仅有6300多人,人员素
质不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明显),而且尚未 有效建立起精神病报病管理信息系统。
工作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项系统工程,工作涉及综治、公安、
民政、残联、教育等多个部门
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 的防控工作机制和网络尚待健全。
社会保障体系和贫困患者救助机制亟待完善
民政18所(22.22%)、部队1所(1.23%)、公安1
所(1.23%)、工矿企业2所(2.48%)、个体3所 (3.70%) 编制床位13335张,实际开放床位16539 张,全省共开放专科病床11349张。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国卫疾控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适应精神卫生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请遵照执行。
原卫生部发布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卫疾控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5月28日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精神病医院设置标准
精神病医院设置标准精神病医院是专门为精神病患者提供治疗和护理的医疗机构,其设置标准对于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精神病患者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疗和关怀,精神病医院的设置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以下是精神病医院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精神病医院的场地和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安全和舒适的要求。
医院应当位于环境幽静、空气清新的地方,远离嘈杂的城市中心和污染源。
医院建筑应当符合防火、防震、防盗的要求,同时要保证患者的隐私和安全。
医院内部的装修和设施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保持整洁、干净,避免交叉感染的发生。
其次,精神病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和设施。
医院应当拥有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精神科医生和护士,能够为患者提供全面的精神治疗和护理。
医院还应当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以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此外,医院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保障患者的诊疗信息得到妥善保存和管理。
再次,精神病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治疗和护理制度。
医院应当制定详细的治疗方案和护理计划,针对不同的患者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确保每位患者能够得到针对性的治疗和护理。
医院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患者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最后,精神病医院应当注重患者的康复和社会融合。
医院应当提供全面的康复治疗和职业康复服务,帮助患者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医院还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心理教育和康复辅导,帮助患者重新融入社会,消除社会歧视和排斥。
总之,精神病医院的设置标准涉及到医院的场地和环境、医护人员和设施、治疗和护理制度以及患者的康复和社会融合等多个方面。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置,才能够为精神病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和护理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康复,重新融入社会。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本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本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沪卫疾妇[2012]039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本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的通知(沪卫疾妇〔2012〕039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卫妇社发〔2011〕3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的精神和要求,规范本市精神疾病防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本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2012版)一、服务对象本市有固定居所(包括家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除外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并且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重性精神疾病(指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
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本市无业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服务管理的患者,以及其他有心理健康咨询等精神卫生服务需求的居民。
二、服务内容(一)重性精神疾病干预和管理1.线索调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辖区常住人口(指连续居住半年及以上者)中使用《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附件1),开展疑似患者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附件2)。
一旦发现疑似病例及时上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并告知患者或亲属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诊治。
二级精神专科医院评审标准
四川省二级精神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建立我省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参照卫生部《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2011 年版)》(卫医管发〔2012〕16 号)制定《四川省二级精神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四川省二级精神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适用于二级精神医院。
本细则共设置7章, 61节334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58节316条,用于对二级精神医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说明的各章节中带“★”为“核心条款”共 29项。
第七章共3节18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二级精神医院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二、细则的项目分类(一)基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二级精神专科医院。
(二)核心条款为保持医院的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对那些最基本、最常用、最易做到、必须做好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势必影响医疗安全与患者权益的标准,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三)可选项目主要是指可能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医院功能任务的限制,或是由政府特别控制,需要审批,而不能由医院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项目。
表1 第一章至第六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三、评审表述式(一)评审采用A、B、C、D、E五档表达方式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E-不适用,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功能任务未批准的项目,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
判定原则是要达到“B-良好”档者,必须先符合“C-合格”档的要求,要到“A-优秀”,必须先符合“B-良好”档的要求。
(二)标准条款的性质结果评分说明的制定遵循PDCA循环原理,P即plan,D即do,C即check,A即act,通过质量管理计划的制订及组织实现的过程,实现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持续改进。
二级精神专科医院评审标准
四川省二级精神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建立我省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参照卫生部《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2011 年版)》(卫医管发〔2012〕16 号)制定《四川省二级精神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四川省二级精神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适用于二级精神医院。
本细则共设置7章, 61节334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58节316条,用于对二级精神医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说明的各章节中带“★”为“核心条款”共 29项。
第七章共3节18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二级精神医院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二、细则的项目分类(一)基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二级精神专科医院。
(二)核心条款为保持医院的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对那些最基本、最常用、最易做到、必须做好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势必影响医疗安全与患者权益的标准,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三)可选项目主要是指可能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医院功能任务的限制,或是由政府特别控制,需要审批,而不能由医院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项目。
表1 第一章至第六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三、评审表述式(一)评审采用A、B、C、D、E五档表达方式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E-不适用,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功能任务未批准的项目,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
判定原则是要达到“B-良好”档者,必须先符合“C-合格”档的要求,要到“A-优秀”,必须先符合“B-良好”档的要求。
(二)标准条款的性质结果评分说明的制定遵循PDCA循环原理,P即plan,D即do,C即check,A 即act,通过质量管理计划的制订及组织实现的过程,实现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持续改进。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适应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发展需要,规范其建筑设计,特制订本规范。
1.0.2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精神专科医院为诊治各类精神病患者的机构包括重性精神疾病、重症抑郁障碍等。
设计应满足其医疗流程,关注精神疾病患者心理特点,尊重患者隐私。
1.0.4本规范和其他标准与规范的关系。
2术语与略语本章列出精神专科医院特殊医疗术语。
3选址与总平面3.1选址3.1.1新建传染病医院,在选址时应依据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符号环保要求。
3.1.2基地选址要求:1考虑患者就诊方便,新建院区宜靠近道路、公共交通及其他交通工具可及的地段。
2尽量靠近并利用现有给排水、供电、电讯、电话、热力、煤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条件。
3选择地形规整平坦便于布置,并选择地质构造稳定有利于结构安全与抗震,避免低洼易受洪水侵害地段。
4新选院址应远离其他有可能造成事故灾害的设施,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加工储存等设施。
3.2总平面3.2.1精神专科医院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精神病专科的医疗效劳人群以及医疗效劳功用的需要,合理并有效组织、安排各类人流、物流、车流、信息流。
为防止院内交叉感染,改善医疗环境,要求科学设计规划,做到功用与洁污分区明确。
3.2.2院区内人流包括病人、探视人员、医务工作人员等步行或使用不同交通工具,如公共交通、自驾车、出租车等,贷流含清洁供应用品、食物以及废弃物、回收物等。
交通运输及人员活动繁多,院区出入口宜设置两处或更多,使之分流。
3.2.3随着城市及经济发展,自驾车或使用出租车人数增加,城市医院停车位需求增加,可按照所在地区规划及交通部门规定配置。
3.2.4医院绿化可有效改善医院医疗环境,宜结合用地条件进行绿化规划。
3.2.5医院与环境关系密切,对涉及可能危害周围环境的医疗废弃物流以及污废水,应同步进行安全规划,并进行专项设计。
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意见—精品PPT
按照《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 实施方案》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发 展规划》要求,充分利用现有优质医疗资源, 加快推进国家精神医学中心、国家精神区域医 疗中心和精神心理疾病领域国家临床医学研究 中心建设
(四)建设精神医学高地
发挥各中心的技术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提升精神专科领域医疗、教 学、科研等综合能力,提供精神专科重大疾病、疑难复杂疾病和急危 重症诊疗服务,培养精神专科师资力量和骨干人才,开展临床研究并 有效转化,引进精神疾病诊疗领域新技术项目,推广适宜技术项目, 加强中西医临床协作,逐步缩小区域间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差异, 减少患者跨区域就医
六、调动精神科医务人员积极性
(十七)增强精神科医务人员职业吸引力
01
切实保障精神专科 医务人员薪酬待遇, 健全以服务质量、 数量和患者满意度 为核心的内部分配 机制,做到多劳多 得、优绩优酬
02
在职称晋升、评优 评先等工作中,要 充分考虑精神科工 作特点和技术劳务 价值,向精神科医 务人员适度倾斜
(五)补齐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短板
社会力量
鼓励社会力量开设精神心理门诊,面向基层 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康复等服务,补齐基层 精神专科医疗资源短板
精神科医师
鼓励符合条件的精神科医师,全职或者兼职 开办精神专科诊所,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 医生集团,举办精神科医师联合诊所,增加 基层优质医疗资源
精神专 科医院
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精神专科医院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精神 科重点收治重大、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在上级医院指导下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精神疾病稳定期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等
(六)构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网络
鼓励精神专科医院组建或参与建设专科联盟,通过合作共建、对口支援、远程医疗 等形式,发挥优质医疗资源技术辐射带动作用,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延伸。
等级医院评审(三级精神专科评审标准):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
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精神病专科医院改革,完善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在总结我国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关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同时,紧紧围绕医改中心任务,结合公立医院改革总体设计,将评价的重点放在改进服务管理、加强专科护理管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和患者安全、公共精神卫生服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规范诊疗和以精神科急危状况处置为主的临床路径等工作落实情况。
同时,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重点考核反映医院管理理念、服务理念的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以及医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辐射带动作用等。
促使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改进思维模式和管理习惯,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走以内涵建设为主、内涵与外延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本标准在借鉴《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框架的基础上,调整并增加了具有精神病医院特点的内容。
本标准共7章61节,设置335条评价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58节321条标准,用于对三级精神病医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七章共3节14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精神病医院的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公立精神病医院,其余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采用卫生部颁布的《三级综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1年版)》的分类和表达方式。
二级精神专科医院评审标准
四川省二级精神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建立我省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参照卫生部《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2011 年版)》(卫医管发〔2012〕16 号)制定《四川省二级精神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四川省二级精神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适用于二级精神医院。
本细则共设置7章, 61节334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58节316条,用于对二级精神医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说明的各章节中带“★”为“核心条款”共 29项。
第七章共3节18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二级精神医院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二、细则的项目分类(一)基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二级精神专科医院。
(二)核心条款为保持医院的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对那些最基本、最常用、最易做到、必须做好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势必影响医疗安全与患者权益的标准,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三)可选项目主要是指可能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医院功能任务的限制,或是由政府特别控制,需要审批,而不能由医院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项目。
表1 第一章至第六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三、评审表述式(一)评审采用A、B、C、D、E五档表达方式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E-不适用,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功能任务未批准的项目,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
判定原则是要达到“B-良好”档者,必须先符合“C-合格”档的要求,要到“A-优秀”,必须先符合“B-良好”档的要求。
(二)标准条款的性质结果评分说明的制定遵循PDCA循环原理,P即plan,D即do,C即check,A即act,通过质量管理计划的制订及组织实现的过程,实现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持续改进。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冀卫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发〔2020〕2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精神专科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的满足群众人民精神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12月31日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精神心理健康是人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有效缓解我省精神专科医疗资源短缺问题,推动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精神科十八项核心制度要点
**精神病医院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基本要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
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精神卫生专科特点,特制定我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
本要点是我院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首诊负责制度(一)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
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二、三级查房制度(一)定义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
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2.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
3.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
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
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
术者必须亲自在术前和术后24小时内查房。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师查房行为规范,尊重患者、注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规范流程。
6.开展护理、药师查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会诊制度(一)定义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
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二)基本要求1.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
医疗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
药品使用合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使用 管理制度,确保医生合理 用药,防止滥用和浪费。
不良事件报告与处理
不良事件监测
医疗机构应建立不良事件监测机 制,及时发现并报告医疗设备与
药品相关的不良事件。
不良事件分析
对报告的不良事件进行深入分析, 找出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改进
措施。
不良事件处理
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 行处理,包括停用相关设备或药 品、召回、赔偿等,确保患者安
Part
02
执业许可与登记
执业许可制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该许可证是医疗机构 合法执业的凭证。
许可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 准。
许可程序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 提交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 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Part
03
人员资质与培训
医务人员资质要求
医师执业资格
具备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证书和执业证书,且注册 地点与执业地点一致。
护士执业资格
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通 过注册获得执业资格。
医技人员资质
具备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 或职业资格证书,如药师、 检验师等。
培训制度及实施
STEP 01
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医务人员服 务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医疗纠纷和事故。
加强医学人才培养和引进
加大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投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引进高层 次医学人才,为医疗机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基本要求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要求》正文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在规模、科室、人员、用房和设备等方面设置的基本要求。
1.2 本标准不合用于各级综合医疗机构内设的精神科(室)设置管理。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
1.1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 institutions of psychology special hospital是指主要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1.2 精神科医师 psychiatrists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并通过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精神科专业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
3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分级3.1 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分为以下级别种类:——一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二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三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4 一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4.1 规模编制床位总数应 20 张至 69 张。
4.2 医疗业务用房4.2.1 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达 108m2/床。
4.2.2 每病床建造面积应不少于 58m2。
4.2.3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5m2。
4.2.4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面积平均每床应不少于 3m2。
4.2.5 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4.3 科室(部门)设置4.3.1 临床科室:应设有门诊与病房。
门诊应设有导医台、挂号室、候诊室、诊查室、收费处、换药室、门诊活动室;精神科门诊。
病房包括病室、监护室、急救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康复训练活动室、配膳室、保管室、医护办公室、值班室4.3.2 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消毒供应室。
4.3.3 不设置检验科、消毒供应室者,应与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签有书面协议,委托其承担该方面的业务工作。
4.3.4 管理科室(部门):应设有医疗、护理以及与医疗机构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相适应的其他业务与行政管理科室。
4.4 人员配置4.4.1 卫生技术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通过国家相应的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医疗机构制度
医疗机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核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第二章医疗机构基本要求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执业资格,按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格的医疗设施、设备和药品,保证医疗服务所需资源。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医疗人员,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控制、医疗安全事件报告、医疗风险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广告管理相关规定,禁止虚假宣传。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开展医疗质量监测、评估和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疗质量安全会议,分析医疗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文书管理,确保医疗文书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章医疗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医疗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医疗安全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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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在规模、科室、人员、用房和设备等方面设置的基本要求。
1.2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级综合医疗机构内设的精神科(室)设置管理。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1精神专科医疗机构 institutions of psychology special hospital是指主要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1.2精神科医师 psychiatrists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并通过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精神科专业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
3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分级3.1 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分为以下级别种类:——一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二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三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4 一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4.1规模编制床位总数应20张至69张。
4.2 医疗业务用房4.2.1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达108m2/床。
4.2.2 每病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8m2。
4.2.3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5m2。
4.2.4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面积平均每床应不少于3m2。
4.2.5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4.3 科室(部门)设置4.3.1 临床科室:应设有门诊与病房。
门诊应设有导医台、挂号室、候诊室、诊查室、收费处、换药室、门诊活动室;精神科门诊。
病房包括病室、监护室、急救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康复训练活动室、配膳室、保管室、医护办公室、值班室4.3.2 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消毒供应室。
4.3.3不设置检验科、消毒供应室者,应与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签有书面协议,委托其承担该方面的业务工作。
4.3.4 管理科室(部门):应设有医疗、护理以及与医疗机构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相适应的其他业务与行政管理科室。
4.4 人员配置4.4.1 卫生技术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通过国家相应的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4.4.2 每床应配有0.4名卫生技术人员。
4.4.3 每病房应至少配有3名注册精神科医师,6名注册护士。
其中应至少各有1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医师和护士。
4.4.4 应配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4.5 医疗设备配置4.5.1 应备设备4.5.1.1 影像类 X光机、B超仪(超声诊断仪)。
4.5.1.2 检验类显微镜、PH计、分析天平、自动稀释器、离心机、冰箱、干燥箱、尿十项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4.5.1.3 电生理类心电图机、脑电图仪。
4.5.1.4 监护抢救类眼底镜、五官检查器、气管切开包、导尿包、灌肠包、洗胃机、吸引器、供氧装置、简易呼吸器。
4.5.1.5 治疗类电针治疗仪、体疗设备、多媒体设备。
4.5.1.6 其它高压消毒灭菌设备、救护车及车载急救设备、血糖仪、保护性约束带、洗涤设备。
4.5.1.7与开展精神科诊疗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4.5.2 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床1张床垫 1.2条床褥 1.2条枕芯2个被芯 1.2条床单2条枕套4个被套2条病员服2套床头橱1个脸盆2个床头牌1张4.6 诊疗科目应至少设立普通精神科。
4.7 实施技术项目应至少包括药物、物理、康复、心理治疗。
4.8 设备与环境安全4.8.1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应使用具有国家合格证的设备。
如使用自制设备,应保证使用安全。
4.8.2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应制定健全的设备管理档案与环境安全责任制度。
4.9 规章制度应制定有相应规章制度、各岗位工作职责及技术操作规范。
4.10 服务设施及过程管理服务设施应满足患者的基本要求,服务过程应不断优化,持续改进。
4.11 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应到位。
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营。
5 二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5.1规模编制床位总数应在70张至299张。
5.2 医疗业务用房5.2.1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达105m2/床。
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批准的每位专职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建筑面积;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按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6~2 m2/床增加建筑面积。
5.2.2 每病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m2。
5.2.3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m2。
5.2.4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面积平均每床应不少于4m2。
5.2.5 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建设标准。
5.3 科室(部门)设置5.3.1 临床科室:应设有门诊与病房。
门诊应设有导医台、挂号室、候诊室、诊查室、收费处、换药室、门诊活动室、急诊室;精神科门诊、心理科门诊。
病房包括病室、监护室、急救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康复训练活动室、配膳室、保管室、医护办公室、值班室。
5.3.2 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影像科、脑电图室、心电图室、营养科、消毒供应室。
5.3.3 管理科室(部门):应设有医疗、护理、医院感染、信息(病案)、财务、后勤保障以及与医疗机构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相适应的其他业务与行政管理科室。
5.4 人员配置5.4.1卫生技术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通过国家相应的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5.4.2 平均每床应配有0.1名精神科医师,0.4名注册护士。
5.4.3 每临床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精神科医师和护士。
5.4.4 应至少配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5.4.5 应配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5.4.6 应适当配有职业康复师、心理治疗师及社会工作师。
5.5 医疗设备配置5.5.1 应备设备5.5.1.1 影像类 X光机、B超仪(超声诊断仪)。
5.5.1.2 检验类显微镜、PH计、分析天平、电动振荡器、自动稀释器、超净工作台、离心机、冰箱、干燥箱、恒温箱、血球三分类技术仪、尿十项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火焰光度计、分光光度计、荧光光度计。
5.5.1.3 电生理类心电图机、脑电图仪、脑电地形图仪、脑血流图仪。
5.5.1.4 监护抢救类眼底镜、五官检查器、气管切开包、导尿包、洗胃机、吸引器、供氧装置、心电监护仪、简易呼吸器、除颤仪。
5.5.1.5 治疗类电针治疗仪、电休克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体疗设备、多媒体设备。
5.5.1.6 其它高压消毒灭菌设备、救护车及车载急救设备、输液泵、血糖仪、紫外线灯、常用处置器械、储存柜、器械柜、保护性约束带、洗涤设备。
5.5.1.7与开展精神科诊疗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5.5.2 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与一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相同。
5.6 诊疗科目应至少设立普通精神科和临床心理科。
5.7 实施技术项目应至少包括药物、物理、康复、心理治疗。
5.8 设备与环境安全5.8.1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应使用具有国家合格证的设备。
如使用自制设备,应保证使用安全。
5.8.2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应制定健全的设备管理档案与环境安全责任制度。
5.9 规章制度应制定有相应规章制度、各岗位工作职责及技术操作规范。
5.10 服务设施及过程管理服务设施应满足患者的基本要求,服务过程应不断优化,持续改进。
5.11 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应到位。
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营。
6 三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6.1规模编制床位总数应300张以上。
6.2 医疗业务用房6.2.1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达105m2/床。
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批准的每位专职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建筑面积;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按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6~2 m2/床增加建筑面积。
6.2.2 每病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2m2。
6.2.3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m2。
6.2.4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面积平均每床应不少于5m2。
6.2.5 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6.3 科室(部门)设置6.3.1 临床科室:应设有门诊与病房。
门诊应设有导医台、挂号室、候诊室、诊查室、收费处、药房、治疗室、换药室、观察室、急诊室、门诊活动室;精神科门诊、心理科门诊。
病房包括病室、监护室、急救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康复训练活动室、配膳室、保管室、医护办公室、值班室。
6.3.2 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影像科、脑电图室、心电图室、营养科、消毒供应室。
6.3.3 管理科室(部门):应设有医疗、护理、教学、科研、社会工作、医院感染、信息、病案、财务、人事、后勤保障以及与医疗机构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相适应的其他业务与行政管理科室。
6.4 人员配置6.4.1卫生技术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通过国家相应的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6.4.2 平均每床应配有0.12名注册精神科医师,0.4名注册护士。
6.4.3 每临床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6.4.4 应至少配有1名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
6.4.5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占专业技术人员10%。
6.4.6 应配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各医技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
6.4.7心理治疗师与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床位比宜为0.02:1。
6.4.8 应适当配有康复治疗师和社会工作师。
6.5 医疗设备配置6.5.1 应备设备6.5.1.1 影像类 X光机、B超仪(超声诊断仪)。
6.5.1.2 检验类显微镜、PH计、分析天平、电动振荡器、自动稀释器、细菌培养箱、超净工作台、离心机、冰箱、台式灭菌器、干燥箱、恒温箱、尿十项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球三分类技术仪、酶标仪、火焰光度计、分光光度计、荧光光度计。
6.5.1.3 电生理类心电图机、脑电图仪、脑电地形图仪、脑血流图仪。
6.5.1.4 监护抢救类眼底镜、五官检查器、气管切开包、导尿包、洗胃机、吸引器、供氧装置、心电监护仪、简易呼吸器、除颤仪。
6.5.1.5 治疗类电针治疗仪、电休克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体疗设备、多媒体设备。
6.5.1.6 其它高压消毒灭菌设备、救护车及车载急救设备、输液泵、紫外线灯、血糖仪、常用处置器械、储存柜、器械柜、保护性约束带、洗涤设备。
6.5.1.7与开展精神科诊疗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6.5.2 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与一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相同。
6.6 诊疗科目应至少设立普通精神科、临床心理科、康复科和老年精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