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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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别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许可证要求:煤矿必须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2.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每个人员都有明确的安全责任。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4. 安全设施要求:煤矿必须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出口、安全洞口、通风设备、防火设施等,确保矿井安全。

5. 安全生产技术要求:煤矿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如瓦斯抽采、矿压控制、灭火等,预防和控制矿井事故的发生。

6. 矿井作业规程:煤矿必须制定矿井作业规程,明确煤矿开采、运输、通风、防灭火等方面的具体操作规定,保障作业安全。

7. 安全生产培训: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明确掌握安全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置措施。

8. 安全检查和监督:煤矿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并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以上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些特别规定,旨在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实际上,煤矿安全生产还有许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 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 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 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 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 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 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 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 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 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 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 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矿长。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 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 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4篇)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4篇)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关系到煤矿工人生命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

本文将从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组织管理、技术措施、应急管理等方面,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一、基本概念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是国家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工人生命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其目的是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管理,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二、组织管理1. 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办法。

2. 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按规章制度开展。

3. 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三、技术措施1. 煤矿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矿开采、运输和防治瓦斯、煤尘等工艺流程的设计,确保安全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2. 煤矿应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如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瓦斯监测装置等,确保安全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3. 煤矿应进行科学排瓦斯、治理煤尘,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确保矿井的稳定运营和工作面的安全开采。

四、应急管理1. 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做好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 煤矿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水平。

3. 煤矿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政府和监管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积极处理事故影响,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检查1. 国家应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是用于指导、规范和管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建设和更新煤矿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标准要求,确保煤矿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2. 煤矿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3. 煤矿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包括通风、排水、灭火等设备,确保煤矿内部环境的安全。

4. 煤矿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紧急情况。

5. 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预案和措施,及时处置事故和减少损失。

6. 煤矿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并保留相关记录和报告。

7. 煤矿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制度的执行。

8. 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9. 煤矿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是为保障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煤矿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它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来源:发布时间:2022-12-01 浏览次数:5536 次【字体:小大】《特别规定》共十八条,从矿井设计、生产布局、灾害治理、现场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严厉措施,对煤矿严重违规、冒险作业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置。

第一条: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这条规定且准了煤矿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管控的关键和重点。

初步设计是指导煤矿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项目竣工验收、转入生产的重要依据,也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管控的第一道防线,因此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源头保障。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项目施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能够针对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统筹安排部署,是对施工活动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如果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打个比方,就像十字路口缺少交警和红绿灯的指挥,因而导致施工秩序混乱、安全管理失控。

作业规程是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操作指南。

如果不按照批准的作业规程作业,就像司机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必然导致事故。

目前,煤矿不按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现象时有发生,客观上还存在抢工期、赶进度、违反施工顺序等违规现象,极易引发事故。

出台这一规定就是要从项目管理全过程防范事故发生,通过初步设计管源头、通过施工组织设计管秩序、通过作业规程管现场,从而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条:煤矿“抽、掘、采”失调,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停采取措施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采掘失调、接续紧张对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综合治理影响很大。

部分煤矿抽、掘、采失衡,造成通风系统不合理、不稳定,存在违规串联通风、风量不足、风速超限等问题,甚至“剃头下山”开采;部分煤矿采掘不合理,瓦斯抽采不达标,进而在钻孔施工、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等各环节造假,冒险进行采掘作业,造成瓦斯超限。

《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明确规定:矿井发现“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公司,并主动降低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

煤矿企业十五严禁、十五严格特别规定

煤矿企业十五严禁、十五严格特别规定

严格执行“十五严格、十五严禁”特别规定1、要落实煤矿企业主要领导轮流值班值守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及应急值守制度,严禁在值班值守期间以任何事由不在岗、不在位延误处置突出险情时机。

-2、要执行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做到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严禁工人在带班领导和跟班干部不到位的情况下下井作业。

3、要落实挂牌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严格以对所挂牌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严禁在检查过程中敷衍了事或走过场。

4、要强化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包保责任制,严格实施不间断的巡回安全检查,严禁因私自放松检查或减少检查出现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等现象。

5、要落实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和全员日常培训,严禁示持证人员上岗和未培训人员入井。

6、在强化煤矿企业区队和班组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严禁抢时间、赶任务突击组织生产以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7、要强化生产过程中的现场管理,严格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进行施工或生产作业。

8、要加强矿井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优化采掘衔接、保持正规循环“的原则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

9、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面安全责任,严禁挂靠或转让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入建设项目施工以及“赶工期、抢进度”等行为。

10、煤矿企业要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严格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监控正常”,严禁无风、微风或瓦斯超期等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11、要加大煤矿瓦斯防治力度,严格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行高标准管理,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和“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作业。

12、要认真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管理规定,严格遵循“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程序,严禁在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不明、探入水队伍不健全或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或生产作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范本(2篇)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范本(2篇)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国内所有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煤矿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煤矿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设施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安全出口、防火墙、安全通道等安全生产设施。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可靠性。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紧急疏散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下职工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和工作流程,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确保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七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信息和数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正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1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的; •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 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 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 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 进式采煤方法的。
4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 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 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 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 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 用和维护的; •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 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2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 统的; • (一)单回路供电的; •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 线端的。
13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 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的; •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 施工的; •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 产的; •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释义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释义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制定特别规定的背景煤炭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由于煤炭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要求煤炭生产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必须保证生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

为了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多次强调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近几年来,各方面为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制定,实行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到充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从关闭非法开采煤矿,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实行一次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到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建设大型煤矿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使得我国的煤炭生产在2004年产量翻一番的同时,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一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得到了加强。

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第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2003年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1起,死亡1061人;2004年发生特大事故42起,死亡1008人。

今年1月至11月,发生特大事故53起,死亡154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7.2%和70.8%,事故涉及17个省(区、市)。

第二,瓦斯爆炸事故居高不下。

据统计,建国至2005年7月全国煤矿共发生19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共死亡3162人。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是指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和特殊要求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煤矿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存在许多特殊的安全风险,需要制定特别的规定来保障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特殊设备安全管理:对于煤矿中使用的特殊设备,如井下升降机、矿井风机等,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包括设备的安装维护、操作使用、检修保养等方面。

2.瓦斯、煤尘防治:煤矿是一个易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的环境,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应明确瓦斯、煤尘的防治措施,包括通风管理、瓦斯抽放、煤尘控制等方面。

3.井下救护与救援:煤矿事故发生时,救护与救援工作的时间和条件都受到限制,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应对井下救护与救援工作做出明确要求,包括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等方面。

4.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煤矿中生产设备繁多,各种设备的操作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应制定生产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操作注意事项等。

5.各类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根据煤矿事故的特点,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应明确各类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火灾、瓦斯、煤尘爆炸、塌方等各类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法。

通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可以有效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执法部门提供了规范和依据,增强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煤炭是我国能源的主要来源,但是煤矿事故频发,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巨大。

因此,为了保障煤炭生产过程中的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别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一、煤矿企业合法经营煤矿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中有关煤矿安全的规定,按照各项标准审核验收,取得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标志,才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标志的,一律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在生产过程中,应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制定和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必要时可以采取停产整顿、撤换矿长和关停等措施。

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人员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三、煤矿作业安全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各类机械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机械故障引发事故。

同时,摆放好安全标志,确保人员的安全。

各类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并注意合理布局,合理分布,防止危险区域的发生。

作业时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尤其是特别规定的高温防护服、越野车车长安全带和电气防护用品。

四、煤矿环境安全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应该防止采出瓦斯和尘,并采取有效措施安全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合理布局煤炭运输线路,确保不污染环境,同时也要注重职工的健康,避免煤尘和煤气污染对职工产生影响。

煤矿企业应按照各项安全标准安排安全防护设备和区域环保设备,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矿区环境整洁、卫生和安全。

五、煤矿生产安全检查煤矿企业应每日进行生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点并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对于每发生一次事故,都有必要对煤矿进行一次大规模安全检查,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六、煤矿事故应急处置一旦发生煤矿事故,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并及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处置。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和目的1.本规定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促进煤矿行业的可连续发展。

2.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部经营的煤矿,对煤矿安全生产供应引导和规范。

第二条遵守法律法规1.煤矿安全生产必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执行,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三条安全责任制1.公司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

2.订立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安全承当责任,确保责任到人。

第四条安全教育和培训1.公司要定期进行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养。

2.强调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为入职培训的一部分,确保员工全面掌握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二章安全设施和技术管理第五条安全设施建设1.煤矿必需依照国家规定建设必需的安全设施,包含通风系统、水源供应、防火设备等。

2.安全设施必需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六条安全技术管理1.公司必需配备专业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煤矿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必需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地引导和管理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事故防备和应急措施1.煤矿必需建立健全的事故防备和应急措施,包含应急通道、应急设备等。

2.煤矿必需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本领和效率。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安全生产计划和目标1.公司必需订立全面、具体的安全生产计划和目标,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2.安全生产计划和目标要依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技术本领订立,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

第九条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1.公司必需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2.安全隐患整改要建立相应的台账和跟踪机制,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条安全检查和监督1.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同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其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每周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力、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在停产整顿其间,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下五条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果,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土、防冒顶等安全设施、设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范本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范本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范本《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措施,培训和教育人员,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并持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如实提供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信息,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与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合作,建立职业病防治体系,监测和控制职业病风险。

第二章煤矿安全设施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灭火器、消防通道等,确保迅速有效地进行火灾处置。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保证矿工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撤离现场。

第七条煤矿应当配置安全救援装备和设施,包括救生器材、矿井救护中心等,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全程监测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接触有害因素防护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劳动者免受有害因素的损害。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对劳动者进行操作和使用方法的培训。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职业病病例。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所有矿工都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培训和考核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估煤矿安全状况。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的生产理念,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安全牢靠。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估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监控。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测人员,对井下环境、设备运行、瓦斯浓度、煤尘浓度等进行实时监测,适时发觉各种不安全隐患。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订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生产事故发生时立刻实行应急措施,应对突发情况。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做好生产资料及配件管理,加强设备维护和修理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生产作业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员,对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对发觉的问题适时报告并实行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在井下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瓦斯防治措施。

禁止在井下吸烟、使用明火等不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进行煤尘防爆保护装置安装和检修检测,确保防暴装置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禁止翻越进入,确保矿工安全作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矿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每个作业环节进行评估,实行相应措施进行风险防范,确保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对新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本规定,具备安全意识和操作本领。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安全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考核。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矿工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本领。

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

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第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明确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第五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矿井进行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落实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三章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管理第八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和维护通风、排水、除尘等安全设施,确保矿井内空气质量和水质符合标准。

第十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减少粉尘危害,保护矿工的呼吸系统健康。

第四章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矿震等灾害监测和防治系统,及时掌握灾害发生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措施,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检查,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1. 前言煤矿是一种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工业企业,其安全生产必须采取特别的措施,以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煤矿安全生产的特别规定,以便于煤矿企业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2.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2.1 安全技术措施1.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安全规程配备完整、齐全的安全技术设施和安全保护设施;2.煤矿应当实行局部通风、全面通风和氧气检测等技术措施;3.煤矿应当设立安全监控中心,实现安全监控全过程管理。

2.2 安全管理1.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2.加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日常化、制度化;3.煤矿应当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3 安全培训1.煤矿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2.煤矿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2.4 事故应急救援1.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应急救援组织;2.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组织演练。

3.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也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条件。

煤矿企业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并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技能提升,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4. 结论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是为了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所制定的,并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完善。

煤矿企业必须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为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也为企业的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规定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理念,构筑“不敢违章、不能违章、不愿违章”安全生产防线,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一、发生致命事故时,应及时解散外包施工队;罚款60万元。

二、外包施工队人为损坏通风设施的罚款5000元。

三、外包施工队未经通风部门批准,私拆风筒作业的罚款5000元。

四、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连接外委施工队伍的处罚10000元。

五、井下发现明火、明火操作、保险钩挂铜、铝、铁丝或老鼠洞、羊尾巴、外协施工队鸡爪等行为处罚10000元。

六、掘进工作面不按施工作业规程的要求,使用前探支护,继续工作超过操作规范规定的空屋顶距离的施工队将被罚款5000元。

七、隧道队施工巷道顶板渗漏事故停工三天以上罚款10000元。

八、施工队因违反操作规程操作而造成行车失控事故,将被罚款10000元。

九、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方针,存在易造成多人伤亡事故隐患的外委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

十、一年内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规划的外包施工队伍将被罚款10000元。

十一、将烟草和点火物带入井中的,责令开除;并对井口检身人员进行罚款100元。

十二、当气体超过极限时,继续在作业区工作的施工队成员将被责令解雇。

十三、地下电缆窃贼是严重的窃贼,给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因支架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造成事故的,对施工队进行罚款5000元。

十五、没有严格执行“五落实”施工队将因处理方案引起的事故而被罚款5000元。

十六、绞车防护设施安装齐全,在使用的过程中,检查发现一次不完好,对施工队组罚款5000元。

十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包团队必须停产整改:1、未根据正式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区域。

2、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不良的区域。

3、施工巷道瓦斯治理措施未落实的区域。

4、发现电气设备未爆炸的区域。

5、防尘设施不完善、使用不正常、粉尘堆积的区域。

6、主、副、回风斜井绞车手动泄压装置不工作。

十八、严禁在外包团队的以下任何情况下工作:1、风量不符合配风标准、微风、无风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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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理念,构筑“不敢违章、不能违章、不愿违章”的安全生产防线,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外委施工队组凡发生死亡事故的要及时辞退;罚款60万元。

二、外委施工队组人为损坏通风设施的罚款5000元。

三、外委施工队组未经通风部门许可,私拆风筒作业的罚款5000元。

四、外委施工队组未经审批手续私自贯通的罚款10000元。

五、井下发现明火、明火操作、保险钩挂铜、铝、铁丝或老鼠洞、羊尾巴、鸡爪子等行为的外委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

六、掘进工作面不按施工作业规程的要求,使用前探支护,超出作业规程规定的空顶距离继续作业的施工队组罚款5000元。

七、掘进队组施工巷道发生漏顶事故造成停产三天以上的罚款10000元。

八、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导致跑野车事故发生的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

九、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方针,存在易造成多人伤亡事故隐患的外委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

十、一年内累计有三个月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规划的外委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

十一、凡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责令开除;并对井口检身人员进行罚款100元。

十二、在作业区域内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施工队组人员责令开除。

十三、井下偷盗电缆者属于严重盗窃行为,给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因支护数量短缺和质量未达标准而造成事故的施工队组罚款5000元。

十五、没有严格执行“五落实”治理方案造成事故的施工队组罚款5000元。

十六、绞车的保护设施安装齐全,在使用的过程中,检查发现一次不完好,对施工队组罚款5000元。

十七、外委队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产整顿:
1、未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区域。

2、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区域。

3、施工巷道的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区域。

4、发现有电气设备失爆的区域。

5、防尘设施不完善、使用不正常、粉尘堆积的区域。

6、主、副、回风斜井绞车手动卸压装置不起作用。

十八、外委队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作业:
1、风量不符合配风标准、微风、无风区域。

2、局扇未上“三专两闭锁”,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3、矿井安全监测系统不能规范运行.
4、“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停电”制度落实不到位。

5、开工前未执行“班组开工准入制度”的,无施工措施或有施工措施而未贯彻学习及贯彻记录未有的。

6、受水患威胁的区域进行掘进时,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措施或措施执行不严肃。

7、掘进工作面不按施工作业规程的要求未使用前探支护。

8、机电设备保护装置不起作用。

十九、外委队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
1、瓦检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行为的。

2、由于野蛮装、运、拆、卸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

3、局扇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

4、凡扒、蹬、跳者。

5、放炮不设置警戒的。

6、斜井运输不设岗拦人、设岗不拦人的。

7、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前探支护跟不上或在超空顶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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