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2018.09.01开始实行
工程竣工验收指引(2018年)
深圳市盐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竣工验收指引一、竣工验收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将以下文件资料交我站查验并存档: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包括所有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包括全部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包括所有监理单位)总监(包括所有总监)、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和所有分包)项目经理(包括所有项目经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须与施工许可、设计文件信息相符,开工时已提交且无变更的不需提交);2、工程资料;3、建设单位的书面汇报(重点: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应大致介绍该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范围),施工单位已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其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工程管理资料,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注:住宅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永久性标牌的制作和镶嵌,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违法改建、扩建、改变使用功能和提前使用的情况,并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4、勘察单位的书面汇报(重点:项目是否符合勘察文件的要求,是否及时参加对本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具有完整的勘察档案和管理资料,并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5、设计单位的书面汇报(重点:项目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要求,是否及时参加对本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具有完整的设计档案和管理资料,并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6、监理单位的监理总结(重点:合同履约、己方和施工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质量问题及处理结果、中间验收等情况,并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7、总包单位的包括分包内容的施工总结(重点:分包情况,分包单位名称及质量负责人,包括分包工程在内的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处理、合同履约、自检自评等情况,并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8、重要分(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表、会议纪要和签到表(例:边坡、桩基、基坑支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装饰装修、屋面、节能、给排水、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化、燃气工程等)(我站版式、见附页)(施工过程中已提交的不需提交);9、建设单位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按户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原件(注:相关责任主体签章齐全)(我站版式、见附页)(注:住宅工程);10、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承诺书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11、竣工验收条件核查表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12、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13、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项目总监签名、盖注册章,与承诺书一致);14、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项目负责人签名、盖注册章,与承诺书一致);15、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项目负责人签名、盖注册章,与承诺书一致);16、工程竣工预验收会议记要原件;17、《工程竣工预验收整改意见》原件;18、《工程竣工预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原件(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名、盖注册章,问题整改前后对比照片完整);19、《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除竣工时间外,其他签名及盖章完整);20、《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除竣工时间外,其他签名及盖章完整)(注:房建工程);21、《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除竣工时间外,其他签名及盖章完整)(注:房建工程);22、《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除竣工时间外,其他签名及盖章完整)(注:房建工程);2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除竣工时间、签名及盖章外其他填写完整,初验评定形成);24、《永久性标牌》内容草稿(见附表,除竣工时间,其他完整)以上资料1-24项必须提交,要求原件的需提交原件,其他可提交复印件但须加盖监理章;经我站监督员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确定竣工验收日期。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事项办事指南(精)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事项办事指南(精)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事项办事指南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C01)(一)设定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49条。
(二)备案内容及方式由我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建筑、建筑装修装饰、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我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交材料目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份);2、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3份);3、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4、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5、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6、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7、规划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8、消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9、环保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10、民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11、城建档案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12、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说明。
尚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提交施工企业出具的同意协商支付工程款的书面凭证或提交向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文件(财政投融资项目可提供书面承诺)或提交已进行诉讼或仲裁的凭证;1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工程质量保险文件、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文件(原件2份);14、《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应当提交);15、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应提交);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以上所需提交材料中,第1~9项、第13~16项由《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条)第5条规定,第10项由《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第22条规定,第11项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第90号修正)第9条规定,第12项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规定。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五)建设单位己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杉懒、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五)建设单位己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杉懒、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厦门市竣工验收报告
厦门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印制
填报说明
1、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2、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六份,一律用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
3、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情况,不予备案。
4、报告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有效。
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
一、验收机构
1、领导层
2、各专业组
注: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专业人员均必须参加相应的验收专业组、主任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验收组织程序
1、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
2、施工单位介绍施工情况
3、监理单位介绍监理情况
4、各验收专业组核查质量控制资料、并到现场检查
5、各验收专业组总结发言,建设单位做好记录
竣工项目审查
表1
续表1
工程质量验收结论
表2。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
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8]16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30
【实施日期】2018.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8〕1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厦门老旧小区改造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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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办事指南(建筑、市政工程)
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办事指南(建筑、市政工程)••••事项办理所在位置:事项名称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办事指南(建筑、市政工程)事项类别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公共服务)(市质安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行政监督检查)(市规划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市消防支队)、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人防办)、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人防办)、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市政园林局)、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绿地率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市政园林局)、新建(改、扩建)项目通信配套建设竣工验收(公共服务)(市通信管理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气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共服务)(市水利局)、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行政监督检查)(国土房产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行政确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共服务)(市建设局)审批单位市质安站、市规划委、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市政园林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国土房产局、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建设局审批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 1.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2.竣工预验收提出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3。
符合GB50300-2013、GB50141—2008、GB50268—2008、CJJ1-2008、CJJ2—2008规定的验收条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1。
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0。
00验线报备表》; 2.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验线检查表》;3.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或《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
消防设施经检测合格;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出具《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施工许可阶段办理事项(基坑、桩基工程不需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基坑、桩基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不需人防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由市建设局统一审核。
)(三)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二、审批对象项目建设单位三、审批依据(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3条;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4条;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5条;5.《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技术审查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6号)(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24条。
3.《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技术审查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6号);(三)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3.《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4号);4.《厦门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8]211号)。
(四)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2.《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4号);3.《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六)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第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第1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第4条、第5条;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3条;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6条;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质﹝2014﹞153号;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3条;8.《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9.《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30条;10.《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2002﹞40号)第10条;11.《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8条、第26条;12.《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37条、第38条;1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市府令102号)第11条;14.《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8条。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五)建设单位己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杉懒、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第七条(三)《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四)《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九条(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第十七条。
(六)《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二、申请材料目录申报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到我局办件窗口核对方可有效。
1、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份);2、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3、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4、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5、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6、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7、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8、规划认可文件(原件1份);9、环保认可文件(原件1份);10、民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1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备案文件(原件1份);12、城建档案认可文件(原件1份);1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提交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原件1份);14、甲乙双方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15、《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应提交,原件1份);16、住宅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住宅工程应提交,原件1份);17、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同意协商支付工程款的书面凭证或向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文件(财政投融资项目可提交书面承诺)或已进行诉讼或仲裁的凭证(原件1份);1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原件1份)1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2份);20、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证明(原件1份);三、办理流程(过程图释)收件审核→领导签批四、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厦门市建设局五、行政许可(初审)期限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法规类别】119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厦府办[2018]11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6.29【实施日期】2018.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厦府办〔2018〕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16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市“多证合一”改革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现市场监管总局)等13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和省工商局等1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闽工商企注字〔2018〕127号)的精神,为了更好落实有关改革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通知如下:一、调整“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根据《通知》,我市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已于去年9月将24项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九证合一”。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在全面执行上级文件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外,对本市已整合但不属于国家、省级整合事项范围的,若符合登记、备案性质且效果良好的,可以继续推行。
现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多证合一”改革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目录(见附件1),并自2018年6月30日起实施。
二、规范工作流程和信息采集继续按照《通知》规定的“多证合一”工作流程,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实时推送到“共享平台”,并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完工验收时期办事指南
完工验收时期办事指南一、验收事项⒈建设工程完工质量验收监督⒉建设工程计划验收(建设单位事前委托测量单位进行完工验收测量)⒊建设工程民防验收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⒌环保完工验收⒍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完工验收⒎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二、验收依据、单位、范围、内容及报送材料(一)建设工程完工质量验收监督1、验收依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第51条☆《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规定》第二、九、16条二、验收单位: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站3、验收范围: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4、验收内容:是不是按合同约定施工;是不是按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施工;是不是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施工。
五、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各1份)注:(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工程监理质量操纵资料,完工验收时寄存现场备查。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相关配套标准未全数出台前,第1项内容按质安站修订的四统表提供。
(二)建设工程计划验收一、验收依据:《厦门市计划条例》二、验收单位:厦门市计划局3、验收范围: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而且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4、验收内容:工程项目的建筑物实测技术指标是不是符合计划批文的要求施工五、建设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各1份)六、完工验收测量应提交的资料(各1份)(三)建设工程民防验收一、验收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治理规定》二、验收单位:厦门市民防办3、验收范围: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4、验收内容:查对工程项目是不是按民防部门批复的施工图及批文的内容施工五、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各1份)(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一、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二、验收单位:厦门市消防支队3、验收范围: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经消防部门审核的建设工程项目4、验收内容:查对工程项目是不是按消防技术标准、消防部门审核的施工图及审核意见书的内容施工五、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五)环保完工验收⒈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阻碍评判法》☆《建设项目环境爱惜治理条例》⒉验收单位:厦门市环境爱惜局⒊验收范围: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⒋验收内容:按环保审批的要求进行验收⒌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各1份)注:环境爱惜设施完工验收应与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同时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庄稼汉2018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修改:一、《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5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㈠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并同步安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㈡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
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分阶段编制质量监督执法清单并公开。
”㈢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制订质量监督执法清单并组织实施;”㈣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02年11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7年10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㈠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18年修正)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02年11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年10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8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五条发包人依法发包建筑专业工程的,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条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到位资金的总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应不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25%,但可不超过3000万元,该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统一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范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两种类型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线性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核实- 1 -第五条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报告第七条测量报告应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建筑工程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 2 -建筑物彩色照片;实测建筑分层平面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面积,内部布局等,若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公建配套设施的,应标注其位置、尺寸;建筑单体剖面示意图:含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一致的对照图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如下:总平面布置: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建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其中位于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工程还应依据规划许可内容核查建筑物的立面材质- 3 -第九条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按规定已办理建设项目单体放样验线及基础施工到设计标高时复测验线;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的内容建设竣工,外墙脚手架已落架场地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场地已施工完毕第十条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第二章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建设工程在实测允许误差范围内,属于符合规划条件实测允许误差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的建筑工程竣工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合理误差高限第十二条总平面布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用地边界及坐标规划条件核实标准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导致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未拆除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经区*同意后,建设单位承诺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注明“如因未拆迁或应拆除而未拆除引起的纠纷应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4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门卫房,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如下:在用地红线范围内,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仅设置门卫用房且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该部分面积计入核实总建筑面积,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除外;超出用地红线范围,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3挡土墙或护坡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在不占用城市公共空间且取得相邻用地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在核实意见书中标注“建设用地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用地面积为准”;4地下室实测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位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3涉及利害关系人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建筑间距、建筑退线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5 -1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米的,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2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大于米,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在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数值小于规划许可要求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1建设单位在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2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场地竖向标高规划条件核实标准1因消防、民防、市政等部门要求,或因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原因,导致竖向标高不能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建设,在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核实意见书中应注明;2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总平面绿化布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未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总平图要求实施,擅自将公用绿地围挡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6 -机动车地面停车位位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3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基地机动车开口、地下室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与规划许可要求有调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1位置调整,在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并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若涉及利害关系人,还应采取公证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2位置调整,未能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未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或涉及利害关系人,未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3因规划道路未实施,建设单位另行设置基地机动车开口位置未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的,或涉及利害关系人,未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第十三条经济技术指标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计容建筑面积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年x月x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要求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规程》执行;- 7 -年x月x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在表1指标范围内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表1:计容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指标表规划许可宗地计容建筑面积M 竣工增容比例R=m/M M≤ <M≤ <M≤ <M≤ M>增容建筑面积mR≤3且m≤50 R≤2且m≤ m≤ m≤ m≤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超过表1指标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3工业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功能及其比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按图施工,计容建筑面积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且建筑功能及其比例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未按图施工,或计容建筑面积不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或建筑功能及其比例不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8 -4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由市、区人民*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要求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小于等于1%的项目,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1%且小于等于3%的项目,在取得立项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3%的项目,应经市土管办研究同意,并取得立项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除此外,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规划条件核实标准1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2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机动车车位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核实车位数值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9 -2除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外,核实车位数值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建筑密度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3%,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2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3%,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第十四条建筑高度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之间存在误差值,建筑高度误差小于等于米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有航空限高控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航空限高要求,否则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之间存在误差值,建筑高度误差大于米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第十五条实测建筑层高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实测建筑层高与规划许可要求误差小于等于米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除工业项目中的厂房外,实测地上建筑层高超过规划许可要求米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每米加倍计算计容面积,不足米的按- 10 -米计算,并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工业项目中的厂房,实测地上建筑层高超过规划许可要求米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第十六条建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材质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建筑主体色调、风格未改变,对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影响较小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一致,存在色差较大,但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但尚可满足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且不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建设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对于工业项目、划拨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配电室、水泵室、污泥暂存房、积水池、中控室等设备用房在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 11 -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且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计入核实总建筑面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且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并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如因国家建设需要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将无条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由业主自行解决”,予以临时保留,不纳入核实范围,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对于工业项目、划拨用地项目,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停车棚、遮雨棚,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并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如因国家建设需要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将无条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由业主自行解决”后予以临时保留,不纳入核实范围,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其他违法建设情况,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第十八条经批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按分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项目,对于非本期核实内容的低层施工用房或设备用房在建设单位出具“在后续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拆除”的书面承诺的前提下,可予临时保留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办理建筑单体放样及±复测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由所属辖区的厦门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分局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办理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12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手续的,若该违法行为发生在XX年x月x日《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且放样未存在移位等未造成建设工程实物违法后果的,规划部门不需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筑工程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复测检查手续的,若该违法行为发生在XX年x月x日《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前的,因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无处罚规定,规划部门不需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发生在XX年x月x日《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的,规划部门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按照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黑名单认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13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本办法发文之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4 -。
厦门市建设局--20180830业主培训会-联合验收
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预验收阶段竣工档案,城建 档案馆无需进行现场验收,各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 位再补齐验收阶段档案。
竣工验收备案
取得各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并满足以下条 件:
1.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 估,具有完整的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报 告应经有关负责人,法人审核签字;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还需提供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二、网上预约
1.申请人登录建管系统预约现场验收时间和窗口申报时间,现场验收时 间可预约的范围为预审通过后第3~15个工作日内任意工作日的半天(当天不 计),窗口申报时间为确定的现场验收时间前0.5个工作日。若有特殊原因需 取消或变更预约时间的,在预约现场验收时间的3个工作日前完成取消或变更。 预约后建管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预约单》作为窗口申报办理凭证。
三、确定工作流程。以“多测合一”竣工验收专项测绘成果为前提,依托市政 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统一窗口同时受理、集中实施、统一验收、限时办结;利用工 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网上预审、网上预约、现场验收后在监管系统确认 并出具意见,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主要内容
பைடு நூலகம்
目的和原则
通过联合验收,减少建设单位多头申报、各部门多头 分验,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速度,促使建设项目早日投 入使用,创造效益。
办理流程
一、网上预审
申请人登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管系统), 按办事指南要求上传《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 申请表》及申请材料(特别提示:含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各验收部 门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建管系统提出预审意见,逾期则视为无意见。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各验收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 材料通过所有审批部门预审后,建管系统自动短信通知申请人登录建 管系统预约现场验收时间和窗口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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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 公共服务
人防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
00-004138824-A-06-01-00
其他行政权 力
城市新建民用建 筑易地修建防空 地下室竣工验收
00-004138824-B-06-02-00
市人防办 其他行政权
力
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
00-004138453-S-09-00-00
公共服务 市建设局请材料,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情况说明材料(纸质材料原件 1份,PDF或 JPG格 式电子化材料 1份)。 二、审批部门调阅的材料 1.道路交通工程及市政场(厂)站工程项目须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及土地批 文;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附图,项目如曾 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应调阅变更批文及附图;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工程竣工图纸(原件 1份,PDF或 JPG格式电子化材料 1份); 2.涉及消防产品的,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原件 1份,网上 预审时只需提供证明文件清单,窗口申报时提交纸质原件); 3.涉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复印件 1份,网上预 审时只需提供证明文件、合格证的清单,窗口申报时提交纸质复印件);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或消防 设施调试开通报告(复印件 1份,PDF或 JPG格式电子化材料 1份;“建筑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由部门自行调取打印,“消防设施调试开通报告“由 业主提供。)。 二、审批部门调阅的材料 1.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程竣工验收备案
审批对象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审批依据 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建筑工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45条; 2.《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40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市政工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45条; 2.《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40条。 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 11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 第 16条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90号) 第八条 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6号) 第 9条、第 10条
5《.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112号) 第 8条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 部令第 78号)第 7条; 2.《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 18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22条、第 23条;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 19条;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 18号)第 37条、 第 38条; 4.《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闽人防办[2016]84号); 5.《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4号); 6.《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 RF01-2014); 7.《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20条、22条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22条、第 23条;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 19条、第 20条;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 18号)第 37条、 第 38条; 4.《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闽人防办[2016]84号); 5.《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20条、22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3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号)第 13、14、21条; 3.《福建省消防条例》; 4.《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国家、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3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 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119号令)第 24条:对本 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 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 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 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共性材料: 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竣工验收阶段(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批申请表》(原件 6 份,验收部门各一份,word格式电子材料 1份);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2份,PDF或 JPG格式电子化材料 1份, 消防部门和建设局各一份); 3.《授权委托书》(原件 6份需加盖公章,验收部门各一份,PDF或 JPG格 式电子化材料 1份)。 二、审批部门调阅的材料
申请条件 办理方式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人防工程建设符合法规和行政许可文件要求; 2.有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 3.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已缴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异地建设费缴纳不足的已补缴异地建设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取得各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并满足以下条件: 1.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资料,并 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报告应经有关负责人,法人审核签字;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还需提供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2.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供缴交专项维修基金或无须缴交的证明材料。 3.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4.提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申请人登录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 提交预审。 2.通过所有审批部门预审后,申请人登录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 预约现场验收时间和窗口申报时间。 3.申请人完成网上预审和网上预约后,按照预约的申报时间到市行政服务中 心三楼 B区“多规合一”窗口申报。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
审批依据 申请条件
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 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不论建设工程是否被抽中,均应当向
2.各项设施已经通过调试且运转正常,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消 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监理单位签章认可。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合格。
2.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提供取得相应资
质等级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
事项名称
事项编号
事项类别 审批单位
建设工程竣工规
划条件核实(建
00-004139456-A-10-01-00
行政许可
筑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规
市规划委
划条件核实(市
00-004139456-A-10-02-00
行政许可
政工程)
建设工程档案认 可
申请材料
1、“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1.《保密协议书》和《电子档案质量保证书》; (原件 1份,PDF或 JPG 格式电子化材料 1份) 2.建设工程纸质和电子档案各一套(含工程准备、监理、施工、预验收阶段 文件及竣工图)和《建设工程(项目)级著录单》及其电子文件(原件 1 份,PDF或 JPG格式电子化材料 1份)。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原件 1份,PDF或 JPG格式 电子化材料 1份); 2.竣工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反馈报告(原件 1份,PDF或 JPG格式电子化 材料 1份); 3.建筑节能工程(住宅、公共建筑类)施工质量检查表、单位工程(住宅、 公共建筑类)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记录(原件各 1份,PDF或 JPG格式电子 化材料 1份)。 注意事项: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不得跨空格填写验收意见和签名; 2.竣工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反馈报告经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厦门市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业务专用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建筑工程) 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经整改后再报规划条件核实的申请材料,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整 改意见通知书、整改情况说明材料(原件 1份,PDF或 JPG格式电子化材 料 1份)。 二、审批部门调阅的材料 1.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建设项目,调阅用地批准书、土地划拨决定书及附 图;在已批准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调阅原用地红线批文及附 图、《用地审核意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补充规定;以公 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调阅《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用地批准书及地价缴清证明或《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项目如曾办理规划许可 变更,应调阅变更批文及附图; 3.规划部门核定的总平面图及立面图、效果图;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市政工程) 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管线及架空线平面位移及竖向变化给其它工程的实施造成影响而确实无 法整改的,应提供相关管理及架空线单位的书面意见(原件 1份,PDF或 JPG格式电子化材料 1份);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 收消防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49条; 2.《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 5条、第 6条、第 7条; 5.《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 22条; 6.《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 9条; 7.《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 11条; 8.《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 35条。 综合要求: 1.工程建设项目已按“多测合一”要求取得“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1.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 2.修好道路基层(仅适用建筑工程)。 3.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临时围墙和其他按规划要求应拆 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4.用地红线内园林绿化工程已完成。 5.市政工程按有关部门批复实施完毕,地下管线须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 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1.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预验收阶段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无需进行现场 验收,各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再补齐验收阶段档案。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 1.工程已完成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和批文规定的建设内 容。 2.已通过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预验收,竣工质量 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毕。 3.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相关单位确认,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4.符合 GB50300-2013、GB50141-2008、GB50268-2008、CJJ1-2008、 CJJ2-2008规定的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已按施工图和审批条件施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