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律服务合同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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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律服务合同

案号:[ ]刑字第号

甲方(委托方)与乙方(受托方)经协商签定如下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和实习人员为涉嫌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委托服务事项为下列第项,共项。

1、侦查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

3、审判辩护阶段;

4、刑事自诉代理;

5、刑事附带民事;

6、刑事被害人代理;

7、上诉阶段;

8、再审阶段。

三、乙方的服务职责:根据服务事项的阶段和内容,及时调查、收集有关案件的证据,向办案机关提出有利于委托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意见,按时参加各阶段的诉讼活动。

四、服务费的收取:根据《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于年月日以前向乙方交付律师服

(刑字号第1页)

五、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交通费、鉴定费、公证费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预付。结案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承办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对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七、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无法依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辩护和代理费不予退还。

八、本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依法处理。

九、本合同的履行监督机关为东港区司法局,电话:0633-8250723 ,也可直接向日照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投诉,电话:(0633)8816325。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承办律师附卷一份。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方)律师事务所(盖章)代表人(签名捺印):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刑字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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