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局关于经济性裁员备案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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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受理
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8〕31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了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切实维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经济性裁员的顺利进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经济性裁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应提交备案资料
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应要求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证明资料:(1)依照破产法规定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相关资料;(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据实提交相关资料;
2、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济性裁员的书面报告;
3、经济性裁员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提交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批复;
4、经济性裁员企业的职工经济补偿方案。
5、经济性裁员企业提前30日书面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相关资料;
6、企业工会对裁员的书面意见;没有工会的企业,应提交被裁员职工签名的书面意见;
7、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二、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依法指导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对被裁减人员范围和裁员程序(见附件)进行重点指导,切实维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登记与管理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与管理工作,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区(市)县属地备案与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办理,在市工商及其以上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
1、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审查经济性裁员企业的相关实体资料和程序资料;对于备案资料不全的,不予备案;对于备案资料虽然齐
全,但工会或者被裁员职工意见较大的,应该首先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调查,一经发现企业在裁员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暂不具备经济性裁员法定条件的,暂不予备案,并指导企业完善有关工作后,视情况确定是否备案。
2、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裁员企业备案资料的立卷归档等管理工作,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注意收集备案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上报。
联系人:任贤良联系电话:87706822
附件:1.企业经济性裁员程序(点击下载)
2.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点击下载)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到会人员签到表(点击下载)
4.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登记表(点击下载)
二OO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