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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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求,加强对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制人员)的管理,规范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合同制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合同制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办法》所指的合同制人员,是院内任何部门、用任何经费列支工资,但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
合同制人员不包括办理了返聘手续的我院离职退休职工。
第二条使用合同制人员必须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缺员情况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招聘人数占用科室人员编制设置。具体的用工对象,应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环境保洁、绿化等后勤工作实行社会化服务,原则不聘用合同制人员。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四条合同制人员工作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
第五条人事科是合同制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院合同制人员用工的总体管理。
第六条人事科负责核定全院合同制人员的名额;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全院合同制人员用工计划;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
全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按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组织合同制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协助调解劳动纠纷;管理全院合同制人员基本资料;审核合同制人员的上岗资格。
第七条财务科负责办理合同制人员“五险”及办理“五险”转移手续;代收、代缴合同制人员保险基金。
第八条用工科室负责具体安排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协助医院计生小组,检查合同制人员的计划生育、计划生育证的有效期,并督促他们及时办理证明的年审;除院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外各员工科室还要具体负责对合同制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定期向人事科反馈合同制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已发生变化的人员情况,及时通知人事科。
第三章招收、使用、流动
第九条招用合同制人员必须贯彻执行XX县人事局、卫生局《XX 县卫生系统人事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苍卫发【2006】2号)、《XX 县卫生系统护士临时工招聘办法》等有关要求。
第十条合同制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身体健康(经本院体检合格);
3.年满18周岁,男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第十一条行使合同制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技术性岗位
须持有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汽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制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临时工,必须持有公安部分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合同制人员。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为保障用工单位和合同制人员的合法权益,招用的合同制人员必须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试用期起计算。
第十四条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事的工种或具体制定的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劳动时间、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等。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按省规定的统一版本。
第十五条合同制人员因违纪、犯法被除名、劳教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五章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合同制人员工资以日计算。
第十七条由医院行政经费支付工资的合同制人员,除计件工资或承包工资外,应执行医院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不能低于XX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当年本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合同制人员工资由财务科负责发放。用人科室应在每月25日上报排班表。
第十九条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
时,特殊工种以每星期累计工作四十小时计算。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合同制人员加班加点的,每月累计一般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确需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须取得合同制人员本人同意并在劳动合同(协议)中以书面方式约定。
第二十条凡执行计件工资,在确定其劳动报酬时,已将奖金的因素考虑在内,不再执行统一工资标准的合同制人员的奖金。
第二十一条一个月病事假超过7天,不再享受当月奖金。年终奖按每月用工科室的考勤计发。
第二十二条合同制人员的年休假与正式人员相同。对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个月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事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及合同制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参加保险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
第二十四条合同制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公受伤,治疗、病假须有我院医务科证明,停工医疗期超过五天的,改发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临时工本人月工资的55%计发,停工医疗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具体为: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年以下的为一个月;一年以上的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为六个月。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另行安排工作的,应作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合同制人员因工负伤,属重大伤亡事故(死亡、抢救或残疾)的,用工部门必须在半天内报人事科,并由医院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合同制人员因公受伤,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用工单位发给合同制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配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与本单位正式职工一致。
第二十八条合同制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六章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九条《XX县中医院工作人员奖罚细则》适用于合同制人员。合同制人员每年必须与用人单位正式职工同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可参照正式职工同类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条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制人员,不能在同一工作岗位续订劳动合同;分别在不同岗位工作,连续两个两个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制人员,不能继续在我院工作。
第三十一条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受到除名处理的合同制人员,从除名之日起五年内不能继续在我院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