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卫生院非在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院非在编人员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卫生院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业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非在编工作人员,包括护士、医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非在编人员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确保人员稳定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原则1. 符合国家及地方卫生行业相关政策要求;2. 符合岗位需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3.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五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职责、要求及待遇;2. 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3. 组织面试、笔试等考核,择优录取;4. 与录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工作与职责第六条非在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非在编人员工作职责包括:1. 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2. 参与医院各项业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3. 积极配合医院工作安排,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4. 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八条非在编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九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非在编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给予处罚。
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一条非在编人员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续签。
第十三条非在编人员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六章保障与待遇第十四条非在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医院根据工作表现和岗位需求,对非在编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晋升机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人民医院 医院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人民医院医院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制员工聘用原则a.聘用原则①甲方根据医院工作需要以及岗位要求,招聘具有专业资质的合同制员工。
②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与职业资格证书,确保其具备与岗位匹配的能力和资质。
③甲方将综合考虑乙方的工作经验、专业技能以及面试表现,确保聘用人员符合医院的实际需求。
④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调整与调岗。
b.聘用程序①甲方发布招聘信息,乙方可提交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
②甲方会对乙方的资格进行审查,并组织面试、笔试等形式的考核。
③甲方与乙方确认聘用后,应当签订正式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甲方聘用乙方的岗位、职责与薪酬应在合同中明确,且双方应共同遵守。
c.聘用期限①合同制员工的聘用期一般为一年,具体时间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②合同期满后,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续签合同或终止合同。
③甲方与乙方续签合应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岗位变化及甲方需要,适当调整合同条款。
④若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根据情况提前终止合同。
第二条合同制员工的工作内容和要求a.岗位职责①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岗位要求和医院工作流程,完成本职工作。
②乙方应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③乙方应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④乙方应主动承担并完成甲方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b.工作标准①乙方应严格遵守医院的服务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与高效。
三甲医院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编外人员的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保障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招聘的编外人员,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三条我院编外人员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依法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我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招聘计划、岗位要求、应聘者条件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编外人员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实行公开招聘,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编外人员录用应当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七条编外人员与我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第九条合同期满后,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编外人员工作表现,可以续签合同。
第十条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四)因医院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五)其他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章工作职责与考核第十一条编外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三条医院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编外人员晋升、续签合同、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五条医院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编外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参加各类培训,提升自身竞争力。
第十七条医院鼓励编外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六章工资与福利第十八条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医院无编制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无编制人员的管理,保障医院正常运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无编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无编制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院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医院无编制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等应明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应聘者需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4. 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医院无编制人员的录用,由人事部门根据招聘结果和岗位需求进行审批。
三、工作职责与权限第八条无编制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医院管理。
第九条无编制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劳动报酬;2. 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和考核;3. 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4. 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无编制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2.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医院形象;3. 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4. 积极参与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医院对无编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评定绩效、调整薪酬、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表现优秀的无编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五、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第十四条医院为无编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五条医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为无编制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六、解除与终止劳动关系第十六条无编制人员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 无编制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 因医院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3. 无编制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被医院解除劳动合同;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立医院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立医院编外人员管理,规范人员使用,保障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编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临时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编外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医院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招聘与录用第四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按照招聘计划、岗位要求、应聘条件等进行。
第五条编外人员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
第六条编外人员录用后,应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七条编外人员应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第八条编外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四、待遇与福利第九条编外人员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执行,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
第十条编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五、考核与晋升第十一条编外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调整岗位、晋升、奖惩等依据。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晋升按照医院规定程序进行,优先考虑工作表现优秀、业务能力强的编外人员。
六、合同管理与解聘第十四条编外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可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编外人员意愿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损害医院利益的;(二)因工作需要,经医院研究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三)出现其他依法或依据医院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七、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编外人员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编外人员管理,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编外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编外人员享有与医院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权利和福利待遇。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编外人员的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工作安排;2. 积极完成本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3. 参与医院组织的各项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业务水平;4. 维护医院形象,为医院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编外人员的权利:1. 获得与医院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和环境;2. 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年假;3. 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及福利;4. 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编外人员的招聘与录用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招聘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编外人员的招聘条件:1. 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3.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4. 符合医院岗位要求。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八条编外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表现;2. 业务水平;3. 遵守纪律;4. 团队协作。
第十条编外人员的晋升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和岗位需求进行。
第五章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一条医院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三条医院鼓励编外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六章福利待遇第十四条编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第十五条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为编外人员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第七章纪律与处罚第十六条编外人员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广东医学院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管理办法
广东医学院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适用范围合同工的定义合同签署及有效期工作职责与要求工资与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与休假安排职业培训与发展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合同变更与终止条件纪律与行为规范健康与安全保障争议解决方式法律适用广东医学院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医学院所有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教学及其他相关岗位。
第二条合同工的定义非事业编制合同工是指根据广东医学院用人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形式聘用的员工,不具有事业编制身份。
第二章合同签署及有效期第三条合同签署聘用单位与合同工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及合同期限。
第四条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根据具体聘用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签。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要求第五条工作职责第六条工作要求合同工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资格,按规定完成培训课程,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待遇第七条工资标准合同工工资根据岗位等级及工作表现确定,按月支付。
第八条福利待遇合同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基本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假安排第九条工作时间合同工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劳动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休假安排合同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合同约定的年假,具体安排按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章职业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职业培训合同工应定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职业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职业发展学院鼓励合同工根据工作表现和个人发展需求,申请晋升或岗位调整。
第七章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第十三条绩效评估合同工的工作绩效应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薪资调整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奖惩机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合同工可获得奖励或面临相应的处罚,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规定。
第八章合同变更与终止条件第十五条合同变更合同工及聘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变更内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医院非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非编人员的管理,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保障医院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非编制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临时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非编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录用等方式选拔。
第五条招聘岗位及条件由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应聘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四)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报名及资格审查;(三)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四)体检;(五)公示及录用。
第三章工作与职责第八条非编人员应按照医院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九条非编人员应参加医院组织的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非编人员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非编人员应积极参与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医院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二条医院对非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非编人员续签合同、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四条非编人员晋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考核合格;(二)具备相应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三)工作表现优秀,有突出贡献。
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十五条非编人员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合同期满后,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非编人员工作表现,可续签合同。
第十七条非编人员违反合同规定或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医院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医院对表现优秀、工作突出的非编人员给予奖励。
医院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求,加强对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制人员)的管理,规范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合同制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合同制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办法》所指的合同制人员,是院内任何部门、用任何经费列支工资,但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
合同制人员不包括办理了返聘手续的我院离职退休职工。
第二条使用合同制人员必须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缺员情况和实际工作的需要。
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招聘人数占用科室人员编制设置。
具体的用工对象,应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环境保洁、绿化等后勤工作实行社会化服务,原则不聘用合同制人员。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四条合同制人员工作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
第五条人事科是合同制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院合同制人员用工的总体管理。
第六条人事科负责核定全院合同制人员的名额;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全院合同制人员用工计划;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按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组织合同制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协助调解劳动纠纷;管理全院合同制人员基本资料;审核合同制人员的上岗资格。
第七条财务科负责办理合同制人员“五险”及办理“五险”转移手续;代收、代缴合同制人员保险基金。
第八条用工科室负责具体安排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协助医院计生小组,检查合同制人员的计划生育、计划生育证的有效期,并督促他们及时办理证明的年审;除院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外各员工科室还要具体负责对合同制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定期向人事科反馈合同制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已发生变化的人员情况,及时通知人事科。
第三章招收、使用、流动第九条招用合同制人员必须贯彻执行XX县人事局、卫生局《XX 县卫生系统人事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苍卫发【2006】2号)、《XX 县卫生系统护士临时工招聘办法》等有关要求。
医院聘用非在编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院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医院聘用合同制员工管理,切实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医疗工作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合同制员工,是指已获得专业学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证书》(医生、护士)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非医生、护士),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原公立医院管理局)批准同意,被我院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工作的员工,为非事业单位编制的职工。
第二章合同及考核第三条聘用合同制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满,由人事科出具综合考评意见,人事科备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第四条试用期满讨论通过的,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原市公立医院管理局)或医院人事科备案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签订日期至当年度末,续签合同签订期限为一年。
第五条建立聘用合同制员工个人技术档案。
内容包括:个人填写的个人技术档案登记表,年度考核材料,工作质量考评材料,在院期间工作考评、学习培训、奖惩情况等。
第六条医院每年末对聘用合同制员工的德勤业绩进行综合考评,作为下年度续签合同依据。
其中全年理论考试成绩占60%,科室考核评分占40%。
综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
其中优秀比例按本年度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提取名额(合同员工参加工作未满一年者,没有年度评优资格)。
综合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人事科备案,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七条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合格者,可进行下年度合同续签。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不合格者,进行岗位调整,绩效工资按应得数额80%比例发放,直至下年度考评合格。
第八条合同员工因病请假,年度累计超过1个月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合同员工因病假、事假(事假需执行医院相关规定)无法参加年度理论考试者,需要按要求补考。
第九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上级部门同意后,医院可解除与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医院编外编内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编外编内人员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及程序,调动编外编内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编外编内人员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编外编内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技师、行政人员、工勤人员等。
三、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编外编内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2. 分类管理原则:根据编外编内人员的性质、岗位和工作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3. 业绩导向原则:以编外编内人员的业绩和工作表现作为评价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4.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通过激励措施调动编外编内人员的积极性,同时加强约束,确保工作质量。
四、管理职责1. 医院人事部门负责编外编内人员的招聘、聘用、解聘、考核、培训等工作。
2.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编外编内人员的思想、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3. 编外编内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五、编外编内人员的管理1. 招聘与聘用(1)编外编内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选拔。
(2)聘用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 考核与晋升(1)编外编内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2)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
3. 待遇与福利(1)编外编内人员待遇参照国家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2)医院为编外编内人员提供必要的福利保障。
4. 人员调配(1)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对编外编内人员进行合理调配。
(2)编外编内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无故拒绝。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医院编外编内人员的管理,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医院无编制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无编制人员管理,保障医院正常运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无编制人员,包括医、技、护、行政、后勤等岗位。
第三条医院无编制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保障无编制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医院无编制人员招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通过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无编制人员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无编制人员在合同期内,如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医院因工作需要,可对无编制人员进行解聘。
解聘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章薪酬与福利第八条无编制人员薪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医院薪酬制度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九条无编制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条医院为无编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包括住宿、食堂等。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一条医院对无编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无编制人员薪酬、晋升、解聘等依据。
第十三条无编制人员可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定、晋升等。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十四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无编制人员管理制度,保障无编制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医院应设立无编制人员权益保障机构,负责处理无编制人员申诉、投诉等事项。
第十六条医院无编制人员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医院将进一步加强无编制人员管理,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卫健系统编外合同人员管理办法
卫健系统编外合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健系统编外合同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人员管理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卫健系统编外合同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卫健系统编外合同人员,是指在卫健系统工作的临时性人员,其劳动关系带有特殊性。
编外合同人员主要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不能尽正式用工程序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卫健系统各级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外合同人员的使用范围、数量和用工期限。
第五条卫健系统各级单位要做好编外合同人员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岗位要求,合理安排其工作,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第六条卫健系统编外合同人员的聘用、工资待遇、评价考核和解除劳动关系等事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合同签订与变更第七条卫健系统各级单位在临时需要人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需求计划,明确编外合同人员的工作内容、职责和用工期限。
第八条卫健系统各级单位根据需求计划,与编外合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卫健系统各级单位在与编外合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履行合同签订程序,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卫健系统各级单位在与编外合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如果发生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及时与合同人员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记录。
第三章工资待遇与福利待遇第十一条卫健系统编外合同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卫健系统各级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编外合同人员的工资,并提供工资发放的明细和相关支付凭证。
第十三条卫健系统各级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编外合同人员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并将其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卫健系统各级单位要为编外合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其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评价考核与岗位晋升第十五条卫健系统各级单位应按照编外合同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定期的评价考核,并将其结果作为合同续签和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甲医院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编外人员的管理,规范编外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和待遇等环节,保障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编外人员的招聘
1. 编外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招聘计划和
岗位需求进行。
2. 招聘岗位应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招聘人数等信息。
3. 编外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公示、聘用等环节。
三、编外人员的使用
1. 编外人员应按照医院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2. 编外人员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的管理和调配。
3. 编外人员的岗位调整应遵循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经医院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四、编外人员的考核
1. 编外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2. 平时考核由科室负责人负责,主要考核编外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
业绩。
3. 年度考核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主要考核编外人员的工作绩效、职业道德、团
队协作等方面。
4. 编外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调整岗位的依据。
五、编外人员的待遇
1. 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医院规定执行,并根据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
适当调整。
2. 编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3. 编外人员可根据医院规定,享受带薪年假、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1. 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医院编制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编制外人员管理,提高医院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编制外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编制外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确保医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医院编制外人员的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医院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制定招聘方案。
第五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通知等环节。
第六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岗位要求,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编制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编制外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2.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 受到不公平对待时,有权向上级反映。
第九条编制外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1. 保守医院秘密,维护医院声誉;2. 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工作安排;3. 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活动;4. 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关爱同事。
第四章工作与考核第十条编制外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医院对编制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编制外人员晋升、调岗、解聘的依据。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三条医院应定期对编制外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医院鼓励编制外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医院为编制外人员提供晋升通道,根据其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可晋升为正式编制内人员。
第六章保障与解聘第十六条医院为编制外人员提供劳动保障,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编制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3. 拒不执行医院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医院工作秩序;4. 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医院非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非编人员的管理,提高医院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非编制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非编人员享有与编制人员同等的工作权益。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非编人员的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工作安排;2. 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4. 配合医院开展各项医疗服务和管理工作;5. 维护医院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非编人员的权利:1. 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2. 享有参与医院民主管理的权利;3. 享有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4. 享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非编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医院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通过招聘程序择优录用。
第七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2. 收集应聘材料;3. 资格审查;4. 面试;5. 体检;6. 确定录用名单;7. 办理录用手续。
第八条非编人员的录用标准:1. 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2.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3.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执行力;4. 符合医院工作需要。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医院应定期对非编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非编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1. 医院规章制度;2. 医疗卫生知识;3. 业务技能培训;4. 沟通协调能力培训;5. 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非编人员考核制度,对非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1. 工作态度;2. 工作能力;3. 工作业绩;4. 团队协作;5. 遵守规章制度。
第五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三条非编人员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薪酬制度执行,并根据工作表现进行调整。
医院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人民医院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保证医院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原有的《人民医院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修订稿)》再次修订。
第二条编外用工分类在我院工作的所有事业编制以外的在职人员属于编外用工范畴,共有五类:第一类:研究生,普通高等院校一本、二本毕业生。
第二类:医学院校三本、民办本科、成教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从事医、药、护、技等工作。
第三类:非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工程、财会等工作。
第四类:工勤岗位人员,从事收银、电工、驾驶、导诊、打字等工作。
第五类:保安人员。
借用人员根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退休返聘人员按《返聘人员管理规定》执行,保洁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条编外用工原则1、科学设置岗位。
依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各级各类人员。
2、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
按照公开、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
3、依法用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与各类编外人员签订合同,交纳各项保险,共同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招聘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招聘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刑事处罚。
3、具备招聘岗位基本要求。
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取得相关岗位证书,如《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会计证》、《计算机等级证书》和专业上岗证书等。
4、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身份证等)。
第五条招聘程序招聘编外人员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统一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实施,相关科室共同参与。
必要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指导与监督。
(一)用工计划。
每年年底,各职能部门上报下一年度进人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按照“精简效能、控制总量”的原则,在上级下达入编计划之外,根据区政府下达的编外用人计划,合理确定各类编外用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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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求,加强对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制人员)的管理,规范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合同制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合同制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办法》所指的合同制人员,是院内任何部门、用任何经费列支工资,但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
合同制人员不包括办理了返聘手续的我院离职退休职工。
第二条使用合同制人员必须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缺员情况和实际工作的需要。
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招聘人数占用科室人员编制设置。
具体的用工对象,应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环境保洁、绿化等后勤工作实行社会化服务,原则不聘用合同制人员。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四条合同制人员工作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
第五条人事科是合同制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院合同制人员用工的总体管理。
第六条人事科负责核定全院合同制人员的名额;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全院合同制人员用工计划;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
全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按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组织合同制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协助调解劳动纠纷;管理全院合同制人员基本资料;审核合同制人员的上岗资格。
第七条财务科负责办理合同制人员“五险”及办理“五险”转移手续;代收、代缴合同制人员保险基金。
第八条用工科室负责具体安排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协助医院计生小组,检查合同制人员的计划生育、计划生育证的有效期,并督促他们及时办理证明的年审;除院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外各员工科室还要具体负责对合同制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定期向人事科反馈合同制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已发生变化的人员情况,及时通知人事科。
第三章招收、使用、流动
第九条招用合同制人员必须贯彻执行XX县人事局、卫生局《XX 县卫生系统人事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苍卫发【2006】2号)、《XX 县卫生系统护士临时工招聘办法》等有关要求。
第十条合同制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身体健康(经本院体检合格);
3.年满18周岁,男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第十一条行使合同制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技术性岗位
须持有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汽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制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临时工,必须持有公安部分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合同制人员。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为保障用工单位和合同制人员的合法权益,招用的合同制人员必须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试用期起计算。
第十四条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事的工种或具体制定的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劳动时间、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等。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按省规定的统一版本。
第十五条合同制人员因违纪、犯法被除名、劳教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五章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合同制人员工资以日计算。
第十七条由医院行政经费支付工资的合同制人员,除计件工资或承包工资外,应执行医院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
不能低于XX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当年本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合同制人员工资由财务科负责发放。
用人科室应在每月25日上报排班表。
第十九条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
时,特殊工种以每星期累计工作四十小时计算。
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合同制人员加班加点的,每月累计一般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确需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须取得合同制人员本人同意并在劳动合同(协议)中以书面方式约定。
第二十条凡执行计件工资,在确定其劳动报酬时,已将奖金的因素考虑在内,不再执行统一工资标准的合同制人员的奖金。
第二十一条一个月病事假超过7天,不再享受当月奖金。
年终奖按每月用工科室的考勤计发。
第二十二条合同制人员的年休假与正式人员相同。
对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个月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事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及合同制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
参加保险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
第二十四条合同制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公受伤,治疗、病假须有我院医务科证明,停工医疗期超过五天的,改发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标准按临时工本人月工资的55%计发,停工医疗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具体为: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年以下的为一个月;一年以上的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为六个月。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另行安排工作的,应作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合同制人员因工负伤,属重大伤亡事故(死亡、抢救或残疾)的,用工部门必须在半天内报人事科,并由医院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合同制人员因公受伤,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用工单位发给合同制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配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与本单位正式职工一致。
第二十八条合同制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六章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九条《XX县中医院工作人员奖罚细则》适用于合同制人员。
合同制人员每年必须与用人单位正式职工同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可参照正式职工同类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条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制人员,不能在同一工作岗位续订劳动合同;分别在不同岗位工作,连续两个两个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制人员,不能继续在我院工作。
第三十一条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受到除名处理的合同制人员,从除名之日起五年内不能继续在我院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