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启用新板票据凭证通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29日银传[1996]6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我行统一组织印制了新版票据凭证,并于今年8月1日正式启用,为规范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的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票行签发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时,必须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持票人应向填明的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
出票行签发转帐银行汇票时,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应向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
各行对待票人的提示付款要积极受理,不得相互推诿。
受理跨系统的转帐银行汇票,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代理付款行审核付款。
代理付款行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二、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无论系统内还是跨系统的银行汇票,均应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填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
三、持票人转让银行汇票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即在“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填明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填明被背书人名称。
继续转让的其背书必须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
最后的持票人到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填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
新版票据防伪特点及号码规则简介教材
油 墨 防 伪
可 溶 性 荧 光 水 线 墨 渗 透 性 油 墨
在自然光下显红色。 在紫外光下显示弱桔红 色荧光。 遇水、潮湿颜色、线条 会变化。 与涂改液相遇会发生变 化。
防变造
有无涂改、 刮擦和挖补 痕迹。
正面棕黑色。背面显淡 红色,正背同步。 (防止伪造假象)
防变造
变造票看 有无刮擦 和挖补痕 迹。 伪造票一 看二试。
一摸、二 看、三鉴 别。 看 了正面看 背面,直 视看了斜 视看,然 后对光透 视看。
安全线
带有双面、双方向“PJ”字 样的全埋式金属安全线
防伪造
•自然光下不可见,紫 无色纤维 外光下显红蓝双色。 (荧光下 •亮度深浅不一,用针 显双色) 挑可见真实纤维。 •
防伪造
一看二挑 一看有无涂改痕迹 二看有无挖补痕迹 三模有无凹凸感 正背均要看 鉴别原则: 荧光纸可能为 假票,无荧光 纸不一定是真 票。
设 计 印 刷 防 伪
底 纹 设 计
彩 虹 印 刷 微 缩 文 字
蓝绿双底纹。主题图案更加 复杂,防复印防复制功能更 防伪造 强。
•目视检查、图案用连续浓
底纹是否清晰完 整,底纹图案是 否正确
看纯色区、混色 区位置及色相是 否正确 微缩文字是否清 晰完整,字体是 否正确。
淡渐变色调组成。 防伪造 •由两种及以上颜色自然过 渡,尤如自然界彩虹色渐变。 不同票种的不同部位加有微 缩文字。在放大镜下微缩文 防伪造 字清晰可辨。
有关号码说明
• 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分地区,在全 国统一编号,省别码使用全国代码00
• 商业承兑汇票不分行别、不分地区,在全 国统一编码。其中,行别使用人行代码001, 省别码使用使用全国代码00
变造:通过更改票据局部信息达到诈骗目的。(变造看痕迹) 变造重点部位是:出票日期、出票金额和票据号码
新版票据防伪特点及号码规则简介.
特殊字体号码 0 00 0
00000000
流水号
0
预留号 省别地区代码 票据种类 印制识别码
1、票据号码调整为16位,分上下两排,上排相对固定,下排为流水号。 2、第四位预留号暂定为“0”。 3、第七位票据种类,1为现金支票;2为转账支票;3为清分机支票;4为 银行汇票;5为银行承兑汇票;6为商业承兑汇票;7为非清分机本票;8为 清分机本票。 4、第一排采用特殊防伪油墨印刷;第二排流水号仍采用现有的渗透性油墨 印刷。
伪造方法
特点
鉴别 防伪特征 没有、不对 或不全
•规格、要素和真票相似。 • 照相、分色、 水印属于印刷的假水印。 •纤维属于印刷的假纤维。 扫描技术 •假荧光 •底纹丢失、损失或模糊不清。 •图案图形结合部会发生变化。 •水印属于印刷的假水印。 •纤维属于印刷的假纤维。 •假荧光
微机仿造
防伪特征 没有、不对 或不全
油 墨 防 伪
可 溶 性 荧 光 水 线 墨 渗 透 性 油 墨
在自然光下显红色。 在紫外光下显示弱桔红 色荧光。 遇水、潮湿颜色、线条 会变化。 与涂改液相遇会发生变 化。
防变造
有无涂改、 刮擦和挖补 痕迹。
正面棕黑色。背面显淡 红色,正背同步。 (防止伪造假象)
防变造
变造票看 有无刮擦 和挖补痕 迹。 伪造票一 看二试。
新版票据业务处理规则(续)
• 银行承兑汇票密押正确填写在“密押”右侧的空白处
旧版停用阶段
• 自11.3.1起,CCBS不支持旧版票据入库、调拨、签 发、出售 • 新版票据配送到网点 • 各行不得受理客户3月1日起签发的旧版票据 • 3月1日前签发的旧版票据,仍按现规则办理 • 旧版票据销毁:
–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由一级分行组织销毁 – 其他由二级分行组织销毁,并报一级分行备案 – 5.31前将旧版票据回收和销毁情况上报省行
票据培训课件
37
二、票据相关知识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均属于非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只代理背书人行使权力, 并不拥有票据权利。
委托收款背书是票据的持票人与票据的付款 人、承兑人不在同一银行开户,需要委托持票 人开户行进行收款的,做成委托收款背书。
支票打码机:是一种集光机电技术于一体的银行现代 化办公设备。它打出的磁码支票在清分机上实现自动交 换清算。
9
二、新版票据凭证调整的内容
10
一、票据凭证及防伪工艺
11
二、新版票据凭证调整的内容
12
二、新版票据凭证调整的内容
13
一、票据凭证及防伪工艺
14
一、票据凭证及防伪工艺
2019版汇票防伪点: 汇票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
3、票据号码及所赋的含义
所有的票据号码均为16位,分上下两排。上排8位数 字所赋信息相对固定: 前三位为银行行别代码;(行别代码是银行机构代码 的前3位,代表某一个银行法人或某一类银行法人。银 行机构代码是指按照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的 机构代码,其长度为12位,由3位行别代码、4位地区 代码、4位分支机构序号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第四位为预留号(暂定为0); 第五、六位为省别地区代码;(安徽:34)
42
三、票据业务操作流程
(一)支票业务流程 1、 相关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 款业务的银行(指出票人开户行)在见 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 票人的票据。
43
三、票据业务操作流程
支票的当事人: 出票人 —— 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存
款人。 付款人 ——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持票人 —— 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正常结算秩序,改进银行结算服务,针对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进行诈骗活动的问题比较突出,给银行造成了一定的资金损失;一些银行结算纪律松弛,压票、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银行的信誉;有些银行和清算部门的结算服务质量较低,不能适应客户的需要等问题,现将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管理(一)加强对商业汇票承兑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要确定所属分支行办理承兑业务的资格,确定的承兑银行内部管理必须完善,制度健全,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对批准办理承兑业务的银行要核定其承兑的最高限额或比例。
未经批准办理承兑业务的银行以及超过规定限额或比例的,不得办理承兑业务。
严格对承兑业务的审查。
银行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是否是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要根据信贷原则,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并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担保可采取保证金、资产抵押、质押等方式;审查承兑申请人的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审查汇票上的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对办理的承兑业务要建立复审和集体审批制度,对大额汇票的承兑要经主管行长审批。
对符合规定同意承兑的,承兑银行应与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印制和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印制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2.16•【文号】银传[1996]12号•【施行日期】1996.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印制和管理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银传[1996]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由人行自发一中机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为做好票据凭证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提高票据凭证的印制质量,确保票据的安全使用,现就票据凭证印制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票据印制标准。
银行汇票(全国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清分机支票和其他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措施,委托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制版,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
全国银行汇票,底纹颜色共分5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汇票按行分色,交通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汇票与中国人民银行共用一色。
在汇票正上端分别按各家银行名称印明“××银行”的字样,在汇票号码前以省为单位冠以地名。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统一使用一种底纹颜色,正上端印有“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的字样,汇票号码前不冠地名。
只参加省内通汇的商业银行机构签发的银行汇票,底纹颜色由各商业银行省(区)分行与印制厂商定,在汇票正上端印明“××银行××省(区)分行汇票”的字样。
此种银行汇票凭证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采用统一版本。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各使用一种底纹颜色,在汇票正上端不印“××银行”的字样,汇票号码前不冠地名。
2010新版票据防伪特点及号码规则简介解析
• 四、关于新版票据凭证价格的调整
• 支票、汇票和本票每本25份。综合考虑防伪印制 本钱变化和市场状况,本着印制企业和商业银行 本钱分担原则,票据印制企业向商业银行出售支 票,暂定为每本7.5元,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银 行汇票暂定为每本10元。
• 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票据凭证工本费,仍依据《国 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标准银行结算 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1996]184号文〕的规定 执行,即支票、银行本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0.20 元〔每本5元;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凭证工本费 每份0.28元〔每本7元〕。
防伪造
带有双面、双方向“PJ”字 防伪造 样的全埋式金属安全线
一摸、二 看、三鉴 别。 看 了正面看 背面,直 视看了斜 视看,然 后对光透 视看。
无色纤维 (荧光下 显双色)
•自然光下不可见,紫 外光下显红蓝双色。 •亮度深浅不一,用针 挑可见真实纤维。
防伪造
• 用涂改液涂改可见
纸 张
防涂改
纸张变色。 (注:在特定环境下
表格黑
•在自然光下显黑色, 在红外检测仪下消 防伪造 色。
使用专用的红外检 测仪器进行检测。
有色荧光油 •在自然光下显红色。
油 墨(支票行 •在紫外光下显桔黄 防伪造
墨
徽)
色荧光反应。
防
伪
•一看、二鉴别。 •检测设备:紫外灯 和鉴别仪。
•号码处有无色荧光
•检测原则:光错了
花团,在紫外线下
可能是假票,光对
• 新版票据配送到网点 • 各行不得受理客户3月1日起签发的旧版票据 • 3月1日前签发的旧版票据,仍按现规章办理 • 旧版票据销毁: •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由一级分行组织销毁 • 其他由二级分行组织销毁,并报一级分行备案 • 5.31前将旧版票据回收和销毁状况上报省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2010年3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一、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74)银令字第2号)二、关于严格禁止银行贷款给城乡集体和个体购买进口汽车的通知((85)银发字第40号)三、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四、关于对银行金店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43号)五、关于开办住房存、贷款业务以及发行“有价房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403号)六、关于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通知(银发〔1987〕108号)七、关于检查纠正发放“购货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181号)八、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银发〔1988〕74号)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银发〔1988〕79号)十、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银发〔1988〕212号)十一、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十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89〕93号)十三、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45号)十四、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货的结算通知(银发〔1989〕366号)十五、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十六、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兑付的通知(银发〔1990〕32号)十七、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84号)十八、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1990〕191号)十九、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11号)二十、关于增设“其他专项贷款”等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1990〕298号)二十一、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银发〔1991〕32号)二十二、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3〕17号)二十三、关于建立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6号)二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47号)二十五、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传〔1996〕44号)二十六、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60号)二十七、关于收缴非法印刷的货币放大样印刷品的通知(银发〔1996〕110号)二十八、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08号)二十九、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银发〔1996〕230号)三十、关于印发《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07号)三十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7号)三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三十三、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三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281号)三十五、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1号)三十六、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银发〔1998〕107号)三十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14号)三十八、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三十九、关于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第3部分——终端规范》的通知(银发〔1998〕479号)四十、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银发〔1998〕598号)四十一、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1999〕58号)四十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四十三、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四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1〕143号)四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四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商业银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转汇等事宜的通知(银发〔2001〕271号)四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四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 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404号)四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防止盖章假币流入社会的通知(银发〔2002〕11号)五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59号)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62号)五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1号)五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五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74号)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129号)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59号)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5〕140号)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185号)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274号)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404号)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22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一、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81)银发字第80号)二、关于安排好1982年机械行业技术改造贷款指标的通知((82)银发字第13号)三、对企业单位的辅助账户存款给予计息的通知((82)银发字第74号)四、关于继续做好具有出口换汇价值的金银制品、稀币挑选工作的通知((83)银发字第168号)五、关于固定资产贷款按季结息后对存在问题处理办法的紧急通知((85)银传字35号)六、关于控制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5)银发字第174号)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64号)八、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银发〔1986〕118号)九、关于“三资”企业享受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同等待遇的通知(银发〔1986〕182号)十、关于“文革”期间查抄金银及其制品清退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28号)十一、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及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86〕372号)十二、关于改进定活两便储蓄计息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385号)十三、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银发〔1987〕145号)十四、关于在温州市进行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170号)十五、关于及时偿还和调整对外商业贷款债务的通知(银发〔1987〕177号)十六、关于再次重申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87〕200号)十七、关于人民银行提取黄金收兑业务费用的通知(银发〔1987〕343号)十八、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88〕16号)十九、关于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111号)二十、关于压缩国库券库存、完善国库券转让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401号)二十一、关于下达一九八九年清仓挖潜任务的通知(银发〔1989〕90号)二十二、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若干要点决定》的通知(银发〔1989〕150号)二十三、关于停办藏汇往来和西藏地区参加人民银行全国联行的通知(银发〔1989〕341号)二十四、关于下发《全国范围清理拖欠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银传〔1990〕32号)二十五、关于一九九〇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90〕31号)二十六、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金银专项贷款计划的通知(银发〔1990〕49号)二十七、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企业清仓挖潜任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0〕89号)二十八、关于增加技改贷款收回再贷规模的通知(银发〔1990〕139号)二十九、关于做好贷款限额调剂工作的通知(银发〔1990〕192号)三十、关于加强对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300号)三十一、关于在部分城市银行实行电子联行试运行的通知(银发〔1991〕43号)三十二、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72号)三十三、关于下达技术改造贷款规模的通知(银发〔1991〕176号)三十四、关于调整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的补充通知(银传〔1992〕21号)三十五、关于调整一九九二年上半年贷款规模和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1992〕120号)三十六、关于颁布《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银传〔1993〕20号)三十七、关于实施《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3〕79号)三十八、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银发〔1994〕117号)三十九、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银发〔1994〕163号)四十、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163号)四十一、关于规范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的通知(银发〔1995〕333号)四十二、关于电子联行到县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429号)四十三、关于股票申购专户资金计息问题的通知(银传〔1997〕43号)四十四、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四十五、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银发〔1998〕219号)四十六、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347号)四十七、关于加强电子联行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530号)四十八、关于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公告》的通知(银传〔1998〕37号)四十九、关于《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执行中意外透支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84号)五十、关于加强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85号)五十一、关于大力促进银行卡业务联合的通知(银发〔1999〕86号)五十二、关于做好启用新版票据凭证宣传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155号)五十三、关于改进和加强电子联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4号)五十四、关于将县及县以下邮政储蓄以再贷款方式返还农村信用社使用的通知(银发〔2000〕244号)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金银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号)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5号)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意见(银发〔2002〕94号)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当前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72号)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8北京奥运期间来华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58号)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重要信息系统奥运应急协调预案》的通知(银发〔2008〕18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10.27•【文号】银发[2010]299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银发[2010]29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提高票据凭证的防伪性能,保证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启用 2010 版银行票据凭证(以下简称新版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版票据凭证调整的防伪工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水印纸;清分机支票、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清分机纸;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中增加安全线;所有纸张中增加新型荧光纤维;所有票据凭证均采用双色底纹印刷。
二、关于新版票据凭证印制标准的调整(一)票据号码。
所有票据的号码调整为 16 位,分上下两排。
上排 8 位数字所赋信息相对固定,其中前 3 位为银行机构代码(见附件 1),第 4 位为预留号(暂定为 0),第 5、6 位为省别地区代码(采用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见附件 2),第 7 位为票据种类(1 为现金支票,2 为转账支票,3 为清分机支票,4 为银行汇票,5 为银行承兑汇票,6 为商业承兑汇票,7 为非清分机本票,8 为清分机本票),第 8 位为印制识别码;第二排 8 位数字为流水号,仍采用现有的渗透性油墨印刷。
(二)支票。
统一支票底纹颜色,不再按行别分色;现金支票的主题图案为梅花,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主题图案为竹;支票号码前不再冠地名;现金支票上的“现金支票”字样改为黑色印刷。
(三)汇票。
统一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底纹颜色,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再按行别分色;汇票主题图案为兰花;银行汇票号码前一律不再冠地名;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不再加印各行行徽;取消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无色荧光暗记。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3月1日开始使用新票据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号》发布下月一律使用新版票据凭证为提高银行票据凭证的防伪性能,保证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以下简称新版票据凭证)。
现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3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凭证,停止签发旧版银行票据凭证。
2011年3月1日前签发的旧版票据,仍可继续流通使用。
对客户已购未用的旧版票据,银行应按原售价及时购回,集中销毁。
二、新版票据凭证的主要特点(一)防伪工艺的调整。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水印纸;清分机支票、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清分机纸;所有纸张中增加了新型荧光纤维;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中增加了安全线;所有票据凭证均采用双色底纹印刷。
(二)印制标准的调整。
1.票据号码。
所有票据的号码调整为16位,分上下两排。
使用支付密码器编制密码的支票,仍以票据号码后8位流水号作为编码要素。
2.支票。
统一支票底纹颜色,不再按行别分色;现金支票的主题图案为梅花,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主题图案为竹;支票号码前不再冠地名;现金支票上的“现金支票”字样改为黑色印刷。
3.汇票。
统一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底纹颜色,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再按行别分色;汇票主题图案为兰花;银行汇票号码前一律不再冠地名;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不再加印各银行行徽;取消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无色荧光暗记。
4.本票。
本票主题图案为菊花;行名前不再加印统一徽记;号码前不再冠地名。
5.所有票据小写金额栏分隔线由实线改为虚线。
(三)凭证格式、要素内容的调整。
1.支票。
取消小写金额栏下方支付密码框,调整为密码和行号填写栏(现金支票只有密码栏);将“本支票付款期限十天”调整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存根联“附加信息”栏由三栏缩减为两栏,相应扩大收款人填写栏;背面缩小附加信息栏,背书栏由一栏调整为两栏;“附加信息”栏对应的背面位置加印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10.13•【文号】银发[2004]23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客户和银行的支付结算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票证)的种类和格式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票证调整的内容(一)合并的票证将定额本票、不定额本票合并为本票(不定额);将二联式进账单与三联式进账单合并为三联式进账单;将托收承付凭证(包括邮划、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包括委邮、委电)合并为托收凭证。
(二)调整格式、要素的票证银行汇票正面增加密押的填写位置;支票、电汇凭证和信汇凭证正面增加支付密码的填写位置;支票背面、汇兑凭证正面增加“附加信息”栏;本票增加申请人名称;汇票、本票背书栏由三栏调整为两栏,支票背书栏由两栏调整为一栏;证件号码栏后增加方格;部分票证金额栏增加亿元位;进账单增加票据号码栏;取消所有票证中“第号”字样及“会计分录”栏(调整后的票据、结算凭证附式及说明见附件2)。
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承兑协议、贴现凭证、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汇票挂失电报格式及银行卡专用的汇计单、签购单、取现单、存款单、转账单等结算凭证,人民银行不再统一规范格式,各银行可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格式。
(三)有关财政集中支付使用支票和汇兑凭证的处理按照财政集中支付改革及强化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支票和汇兑结算业务,应在支票和汇兑凭证“附加信息”栏记载相关信息。
此附加信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事项,商业银行不得以该附加信息的缺失作为退票理由。
清分机支票
清分机支票为提高银行票据凭证的防伪性能,保证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凭证(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停止签发旧版银行票据凭证。
2011年3月1日前签发的旧版票据,仍可继续流通使用。
对客户已购未用的旧版票据,银行应按原售价及时购回,集中销毁。
据介绍,新版票据凭证的防伪工艺有明显调整: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水印纸;清分机支票、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清分机纸;所有纸张中增加了新型荧光纤维;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中增加了安全线;所有票据凭证均采用双色底纹印刷。
在印制标准的方面,所有票据的号码调整为16位,分上下两排。
使用支付密码器编制密码的支票,仍以票据号码后8位流水号作为编码要素;统一支票底纹颜色,不再按行别分色;现金支票的主题图案为梅花,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主题图案为竹;支票号码前不再冠地名;现金支票上的“现金支票”字样改为黑色印刷;统一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底纹颜色,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再按行别分色;汇票主题图案为兰花;银行汇票号码前一律不再冠地名;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不再加印各银行行徽;取消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无色荧光暗记;本票主题图案为菊花;行名前不再加印统一徽记;号码前不再冠地名。
所有票据小写金额栏分隔线由实线改为虚线。
在凭证格式、要素内容的调整方面,一是支票:取消小写金额栏下方支付密码框,调整为密码和行号填写栏(现金支票只有密码栏);将“本支票付款期限十天”调整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存根联“附加信息”栏由三栏缩减为两栏,相应扩大收款人填写栏;背面缩小附加信息栏,背书栏由一栏调整为两栏;“附加信息”栏对应的背面位置加印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二是汇票:取消银行汇票收款人账号;小写金额栏增加亿元位;将左上角“付款期限壹个月”调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印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右下框增加密押栏。
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
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尊敬的客户:为提高票据凭证的防伪性能,保证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银发[2010]299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票据凭证的防伪工艺、印制标准、凭证格式及相关要素内容做统一调整。
此次票据凭证换版涉及的种类包括支票(含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以及本票(含现金本票和转账本票)。
结合我行票据凭证使用情况,为保证新版票据启用工作的顺利贯彻实施,我行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为新旧票据凭证换版过渡期。
为避免您/贵司的日常支付业务受到影响,敬请在此期间注意以下事项:1.2011年1月1日起,我行将全面向客户提供新版票据凭证,停止出售旧版票据凭证。
新版票据凭证维持原售价不变,申请时仍需提供支票领用单。
2.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客户须通过我行下载“要求止付支票申请书”,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预留印鉴,同时持已购未用的旧版票据凭证至原购买网点按原价退回。
2011年3月31日后,我行将不再受理未用旧版票据凭证的回购。
3.客户所持旧版票据凭证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2月28日。
自2011年3月1日起全国各银行一律使用新版票据凭证,但仍受理2011年3月1日前签发的旧版票据凭证。
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银发[2009]169号),公司客户须确保在申请新版支票前已在我行完成人民币年检工作(限上海地区)。
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我行客户经理或客户服务代表。
感谢您对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工作的支持与配合!特此通告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2010年12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印制和管理的通知-银传[1996]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印制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印制和管理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银传[1996]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由人行自发一中机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为做好票据凭证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提高票据凭证的印制质量,确保票据的安全使用,现就票据凭证印制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票据印制标准。
银行汇票(全国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清分机支票和其他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措施,委托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制版,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
全国银行汇票,底纹颜色共分5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汇票按行分色,交通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汇票与中国人民银行共用一色。
在汇票正上端分别按各家银行名称印明“××银行”的字样,在汇票号码前以省为单位冠以地名。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统一使用一种底纹颜色,正上端印有“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的字样,汇票号码前不冠地名。
只参加省内通汇的商业银行机构签发的银行汇票,底纹颜色由各商业银行省(区)分行与印制厂商定,在汇票正上端印明“××银行××省(区)分行汇票”的字样。
此种银行汇票凭证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采用统一版本。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关于以利率招标方式发行了2024年第七期和第八期央行票据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关于以利率招标方式发行了2024年第七期和第八期央行票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24.08.21
•【文号】公开市场业务交易公告〔2024〕第166号
•【施行日期】2024.08.21
•【效力等级】部门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票据
正文
公开市场业务交易公告
〔2024〕第166号
人民银行于本周三(8月21日)通过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债券投标平台,以利率招标方式发行了2024年第七期和第八期央行票据。
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量
期次
期限中标利率
(人民币)
3个月
1.88%
2024年第七期央行票据(香港)300亿元
(91天)
2024年第八期央行票据(香港)150亿元1年 1.90%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
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尊敬的客户:为提高票据凭证的防伪性能,保证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银发[2010]299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票据凭证的防伪工艺、印制标准、凭证格式及相关要素内容做统一调整。
此次票据凭证换版涉及的种类包括支票(含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以及本票(含现金本票和转账本票)。
结合我行票据凭证使用情况,为保证新版票据启用工作的顺利贯彻实施,我行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为新旧票据凭证换版过渡期。
为避免您/贵司的日常支付业务受到影响,敬请在此期间注意以下事项:1.2011年1月1日起,我行将全面向客户提供新版票据凭证,停止出售旧版票据凭证。
新版票据凭证维持原售价不变,申请时仍需提供支票领用单。
2.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客户须通过我行下载“要求止付支票申请书”,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预留印鉴,同时持已购未用的旧版票据凭证至原购买网点按原价退回。
2011年3月31日后,我行将不再受理未用旧版票据凭证的回购。
3.客户所持旧版票据凭证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2月28日。
自2011年3月1日起全国各银行一律使用新版票据凭证,但仍受理2011年3月1日前签发的旧版票据凭证。
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银发[2009]169号),公司客户须确保在申请新版支票前已在我行完成人民币年检工作(限上海地区)。
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我行客户经理或客户服务代表。
感谢您对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工作的支持与配合!特此通告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2010年12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本票凭证格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本票凭证格式有关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8.08.06
•【文号】银发[2008]224号
•【施行日期】2008.08.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票据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本票凭证格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8]22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为促进银行本票业务的发展,适应不同业务处理模式的需要,便利银行本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通用,需对银行本票凭证格式和凭证号码编制进行相应的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本票上所勘地名统一为省名,如北京、广东等。
票据号码按不同省份、不同银行分别从00000001开始。
二、根据《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银发[2007]441号文印发)的规定,银行本票各联的用途有所调整。
为使银行本票凭证同时适应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和同城清算系统不同处理模式的需要,取消银行本票第1联右方所印“此联出票行留存,结清本票时作借方凭证附件”的字样,
取消银行本票第2联右方所印“此联出票行结清本票时作借方凭证”的字样,各联次的用途遵循相关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银行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印制银行本票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八年八月六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号》
2011年02月25日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为提高银行票据凭证的防伪性能,保证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以下简称新版票据凭证)。
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停止签发旧版银行票据!
对客户已购未用的旧版票据,银行应按原售价及时购回,集中销毁。
二、新版票据凭证的主要特点
(一)防伪工艺的调整。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水印纸;清分机支票、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清分机纸;所有纸张中增加了新型荧光纤维;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中增加了安全线;所有票据凭证均采用双色底纹印刷。
(二)印制标准的调整。
1.票据号码;所有票据的号码调整为16位,分上下两排。
使用支付密码器编制密码的支票,仍以票据号码后8位流水号作为编码要素。
2.支票;统一支票底纹颜色,不再按行别分色;现金支票的主题图案为梅花,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主题图案为竹;支票号码前不再冠地名;现金支票上的“现金支票”字样改为黑色印刷。
3.汇票;统一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间汇票)底纹颜色,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再按行别分色;汇票主题图案为兰花;银行汇票号码前一律不再冠地名;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不再加印各银行行徽;取消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无色荧光暗记。
4.本票;本票主题图案为菊花;行名前不再加印统一徽记;号码前不再冠地名。
5.所有票据小写金额栏分隔线由实线改为虚线。
(三)凭证格式、要素内容的调整。
1.支票。
取消小写金额栏下方支付密码框,调整为密码和行号填写栏(现金支票只有密码栏);将“本支票付款期限十天”调整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存根联“附加信息”栏由三栏缩减为两栏,相应扩大收款人填写栏;背面缩小附加信息栏,背书栏由一栏调整为两栏;“附加信息”栏对应的背面位置加印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汇票。
取消银行汇票收款人账号;小写金额栏增加亿元位;将左上角“付款期限壹个月”调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印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右下框增加密押栏。
3.本票。
增加小写金额栏;将左上角“付款期限贰个月”调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贰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金额栏右下方增加密押栏和行号填写栏。
三、广大使用票据的银行和客户,应认真了解新版票据凭证的防伪点,增强票据风险防范意识,促进票据的安全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