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相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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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似案例

【篇一:商标相似案例】

美国高通被诉商标侵权

2014年4月,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高通)以商标

侵权为由向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美国qualcommincorporated(以

下称美国高通)提起诉讼,索赔1亿元人民币。

上海高通成立于1992年,原名为上海高通电脑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更名为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自1992年起,上海高通先后注册

了一系列高通商标,册号分别为第662482(第9类)、776695(第38类)、4305049(第38类)和4305050第42类)号等。

作为全球绝大多数品牌智能手机芯片供应商,美国高通成立于1985年,总部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迭戈市。美国高通于20世纪进入中

国市场,之后将高作为其在中国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主要商标和企业

字号的中文译名使用。

上海高通对美国高通的控告集中于两点:一是商标侵权,二是不正

当竞争。

上海高通认为,美国高通在其中文官网、新浪博客、新浪微博以及

其他商业广宣传中,存在大量将高通用作其产品或服务商标的情形,多次出现“高通骁龙处器”“高通芯片”等字样,美国高通还将高通作

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这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上海高通使用高通作为商标和企业字号早于被告,美国高通

在中国使的企业名称原本为卡尔康公司,其应当也有能力在使用高

通字号前进行检索,避让原告在先的商标权和字号权。由于与上海

高通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或近似,营的产品和服务类似,美国高通使

用包含高通字样的中文企业名称,会使相关众产生混淆误认,因而

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4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立案。但是,由于跨

国诉讼程复杂,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嘀嘀打车更名滴滴打车

2014年5月19日,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杭州妙影)

召开嘀嘀商标权情况媒体通报会,宣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称小桔科技)使用“嘀”二字作为打车产品名称,侵犯其注册商标

专用权,已联合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妙影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宁

波妙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科技停止侵权行

为,并赔偿人民币8000万元。而在此前的5月13日,杭州市中已

经对此立案。5月20日,小桔科技召开发布会,宣布旗下产品“嘀嘀打车”正更名为“滴滴打车”。

2011年3月22日,宁波妙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嘀嘀

和didi两件标,2012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注册号分别为第9243846号、第9243913号,核定用商品包括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项目。2013年7月13日,宁波妙将嘀嘀和didi商标转让给杭州妙影。之后,杭州妙影将上述两件注册商标排他可给

宁波妙影使用。

小桔科技成立于2012年7月,并于当年9月对外推出嘀嘀打车系列

手机软,包括ios和android系统的乘客版与司机版,用户可以通

过应用商店等途径下使用。2012年11月28日,小桔科技向商标局

申请注册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嘀嘀车,2014年1月13日被商标局

驳回。1月27日,小桔科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复审。

原告宁波妙影和杭州妙影认为,小桔科技在各种广告宣传和商业活

动中均突使用了“嘀嘀”二字,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其行为涉

嫌侵权。小桔科技回应,嘀嘀打车软件是将“嘀嘀”“打车”4个字与图

形组合使用的,并不对嘀嘀商标成侵权,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自

己也没有非法获利。另外,自己申请注册的嘀打车商标仍在复审程

序中,能否注册尚无定论。

截至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城隍商标终审被判撤销

2014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城隍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案

作出终审决,上海城隍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称城隍珠宝公司)的城

隍商标被判撤销。

1997年8月22日,上海城隍珠宝总汇申请注册第1218394号城隍

商标,并于99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宝石、金刚石、珍珠(珠宝)、翡翠、玉雕、指(珠宝)、手镯(珠宝)、项链

(宝石)、贵金属耳环、银饰品”等商品上。2010年1月8日,城

隍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城隍珠宝公司。

2009年6月,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豫园公司)

对城隍商标出撤销申请,理由之一是“城隍”是道教神灵的名称,是

道教信徒普遍尊奉的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严重损害了道教界的

宗教感情。

2013年3月18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07311号关于第1218394号城商标争议裁定书,认为豫园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城隍”是道教神灵的名,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因而城隍商标予以撤销。

城隍珠宝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撤销第07311号裁定。随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

照《行政诉讼法》相关定,判决维持第07311号裁定。

城隍珠宝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

求撤销原判决及第07311号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规定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判断有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负面的影响。将城隍作为商标使用,将对信奉道教的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产伤害,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因而该商标应当依法

予以销。

握手言和终结特斯拉商标纠纷

2014年8月5日,备受关注的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teslamotors,inc.)(以下称特斯拉公司)与广东商人占某之间的

商标争夺战,出人意料地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以和

解方式落幕。

2003年,特斯拉公司成立,总部位于美国加州硅谷,主要从事设计、制造及销售节能环保的纯电动汽车及其零部件。2010年,特斯拉公

司在纳斯达克上市。

2006年9月6日,广东商人占某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

第5588947号tesla商标,并于200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

特斯拉公司成为美国汽车界的“宠儿”后,不再满足于美国本土市场,将目光瞄向了潜力巨大的中国市场。由于在商标问题上遇到了阻碍,特斯拉公司将2012年11月7日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公司取

名“拓速乐”,经营范围为:“从事拓速乐品牌汽车及其汽车部件、零

备件、橡胶制品(天然橡胶除外)、仪器仪表的批发、进出口和佣

金代理(拍卖除外),拓速乐品牌汽车的展示,提供汽车技术咨询。”随后,特斯拉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多个地点设立电动汽车展厅、服务中心、超级充电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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