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doc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沪民救发[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9〕40号)各区(县)民政局:为推进本市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进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规范基层操作,根据国务院、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自2009年7月起,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统一实行按月发放。
年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按月折算后,取整数发放,余额部分于当年度12月发放时一次结清。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银行或农村合作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资金发放要及时,签收手续要完备。
二、关于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核定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工业、建筑业及交通运输业等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薪金及劳动报酬等工资性收入;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土地流转费等财产性收入;离退休金、养老金、亲友馈赠、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等转移性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主要有:荣誉津贴、抚恤补助金,学校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俭学收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临时性社会救助、三峡移民国家下拨的后期扶持补助金,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等收入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其他不计入收入范围的补助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可适时运用上海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探索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三、关于操作程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审批以及复审等工作流程按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流程执行。
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doc
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动态管理及其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市低保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低保管理及资金发放工作,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低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属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低保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四条(申请条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低保。
本市户籍家庭包括:(一)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二)本市户籍居民与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组成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三)市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低保申请)低保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沪民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市社会救助事务中心):现将《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2年2月25日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2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专项救助时,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的认定和相关程序,适用本办法。
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
第三条(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和实物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等后的收入。
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有关收入等。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三)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知识产权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四)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五)其他有关的收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以公允价值确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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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上海申请低保标准最新2023上海申请低保标准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
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等。
参考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社会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三)物价指数;(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低保标准2023年7月1日起上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具体如下:一是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增加90元。
二是调整提高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
1.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1850元,月增加120元。
2.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7类对象,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同步增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150元—370元之间。
三是调整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本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从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1850元,月增加120元。
四是调整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4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保持不变。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进一步鼓励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
六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救助标准。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高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1850元,月增加120元。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2)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3.30
•【字号】沪民救发[2012]27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2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3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160元。
以上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困难企业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困难企业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1998.11.03
•【字号】沪财社[1998]47号
•【施行日期】1998.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困难企业
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社[1998]47号1998年11月3日)沪民救发[1998]20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困难企业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负担方式的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经研究现就文件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属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民救发[1998]20号文划定的困难企业(名单附后),其职工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由民政部门落实。
具体按《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规定,向职工家属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保障)管理所,对困难企业职工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要严格审批程序,建档立卡,准确输入电脑,并对其家庭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跟踪调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复审。
3.关于经费列支问题。
按照“谁出钱,谁列支”的原则办理。
区(县)财政负担的50%,由区(县)按资金开支渠道列支;市财政负担的50%,由市财政直接列支。
区(县)财政、民政要在1998年11月30日前把汇总好的1998年的“困难企业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线补助申请表”(附后)报送市财政局社保处。
经费由市财政直接拨到区(县)财政相关帐户。
上海低保工资是多少 申领低保的条件是什么?
上海低保工资是多少申领低保的条件是什么?一、2023年上海低保申请条件标准是怎样的2022年上海低保申请条件,标准是怎样的上海低保申请条件一、上海城市低保申请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较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较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上海农村低保申请条件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上海低保申请标准申请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收入水平决定。
上海低保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上海低保申请流程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
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批准享受城乡居民较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这些就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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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市较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上海市较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海城乡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97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增幅10.31%。
最低生活保障 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解读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员代为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本区、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范围内审核确认的申请,应先行受理,然后转到申请人住所地审核确认
重残
靠家庭供养的成年 无业重残
经扣减法定赡(扶、抚)养人本人的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水平、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重病
低收入困难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含艾滋病患者)和罕见病患者
其他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保申请
本市户籍居民
户籍状况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830/680)
家庭收入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家庭财产
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属于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可以按居住地确定统一标准或者按户籍类别分别确认标准
01
非本市户籍但与本市户籍居民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且在原户籍地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可以与共同生活的本市户籍居民一并提出申请
核算收入时注意事项
赡(扶、抚)养费,一般按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金额认定。 无法律文书规定或协议的,对法定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计算方法:①赡(扶、抚)养人家庭可支配收入=赡(扶、抚)养义务人收入-赡(扶、抚)养义务人刚性支出 ②支付能力=赡(扶、抚)养人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人数×2.5倍当地低保标准。 ③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扶、抚)养的人数。 对于法定义务人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可终止审核确认程序。法定义务人不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协助申请人委托司法部门向法定义务人追索赡(扶、抚)养费用。法定义务人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且本人收入总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19年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010元),可认定为无经济负担能力,超出部分作为转移性收入认定。例:重度残疾人父亲,对其残疾儿子有扶养义务,这个父亲月5000元退休金,年龄71岁,5000-3834=1166 作为转移性收入计算到残疾人儿子名下申请人在法定赡养人年龄8周岁前因夫妻离异等变故后,未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当前确无往来联系的,经调查核实后可暂不计算法定赡养费,在纳入保障范围后,可委托社会组织协助申请人主张被赡养权利。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8]37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8.0பைடு நூலகம்.09
施行日期
2008.04.01
文号
沪民救发[2008]37号
主题类别
扶贫、救灾、慈善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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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3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低保、社会救助标准及领取人最新认定标准
上海市低保、社会救助标准及领取人最新认定标准在民生保障里社会救助是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而近日上海市公布了关于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人员供养标准等社会救助标准。
那具体的标准是多少?哪些人可以领取?认定的标准是什么?一、2020年上海市低保、社会救助标准是多少?1.低保标准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40元,增加80元,增幅6.9%。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高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1615元,月增加105元。
2.特困人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从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1615元,月增加105元。
3.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8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
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
4.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1)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1615元,月增加105元。
(2)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7类对象,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6.9%)同步增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135元—330元之间。
二、2020年上海市低保、社会救助哪些人可以领取?符合低保认定标准、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认定标准的人员或家庭都是可以领取的。
三、2020年上海市低保、社会救助认定标准是什么?1.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上海如何申请低保?
上海如何申请低保?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的填报情况。
⼀、申请低保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活保障:1、家庭⽉⼈均收⼊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2、3⼈户及以上家庭⼈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户及以下家庭⼈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这⼀标准,以后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3、家庭成员名下⽆⽣活⽤机动车辆(残疾⼈⽤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4、家庭成员名下⽆⾮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房屋且兼作家庭唯⼀居住场所的除外;5、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均建筑⾯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均住房建筑⾯积。
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公有住房租⾦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其他商品住房。
⼆、上海申请低保的材料1、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户⼝簿、、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学籍证明等;2、家庭成员可⽀配收⼊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单位证明、失业证明、⽆业证明、,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抚(扶)养费的收⼊证明,、调解书或者等;3、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包括银⾏存单、银⾏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房地产权证,租⽤居住公房凭证,证,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因申请⼈家庭的具体情况不同,需要出具哪些相关证明可以向乡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社会救助所)咨询。
三、上海申请低保的办理流程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的填报情况;3、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
2022年上海低保申请条件,标准是怎样的
2022年上海低保申请条件,标准是怎样的上海低保申请主要分为两个部分,⼀部分为城市低保申请,另⼀部分为农村低保申请。
2022年上海低保申请条件、标准是怎样的?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2年上海低保申请条件,标准是怎样的上海低保申请条件⼀、上海城市低保申请条件1、⽆⽣活来源、⽆劳动能⼒、⽆法定赡养⼈或抚养⼈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均收⼊低于最低⽣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员和下岗⼈员在领取⼯资或最低⼯资、基本⽣活费后以及退休⼈员领取退休⾦后,其家庭收⼊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定补款不计⼊家庭收⼊。
⼆、上海农村低保申请条件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地的农村居民;3、共同⽣活的家庭成员⼈均年纯收⼊和实际⽣活⽔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上海低保申请标准申请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收⼊⽔平决定。
上海低保申请材料1、书⾯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簿;3、共同⽣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地、⼭林、⽔⾯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员收⼊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农户⼈员的家庭,应提供⾮农户⼝⼈员的收⼊证明;8、对劳动能⼒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提供残疾证。
上海低保申请流程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的填报情况;3、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
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对不予批准的,书⾯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4、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5、从批准之⽉起发放低保⾦这些就是我们在这⽅⾯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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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沪民救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本市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有关要求,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加大低保、特困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落实力度,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调整提高低保等各类社会救助标准,及时足额发放救助金,做好粮油帮困工作。
应对疫情影响,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家庭和因本轮疫情导致失业、面临生活困难的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加强救助与就业联动,实施好收入豁免和救助渐退政策,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助、务工就业。
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二、加大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做好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无生活来源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工作。
对在本市工作,因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持有本市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参照本市低保标准,按规定向其本人发放1至3个月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度过生活难关。
加大对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的救助帮扶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临时救助等相应帮扶措施。
加强对因疫情防控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临时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上海城乡低保申请指南一览2022
上海城乡低保申请指南一览2022低保是一种兜底保障,而兜底保障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底线制度安排,经过各方合力攻坚,目前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取得决定性成效。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城乡低保申请指南一览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低保申请书”查看!上海城乡低保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这一标准,以后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5、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上海城乡低保申请流程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
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上海城乡低保申请材料1、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人证、学籍证明等;2、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单位工资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等;3、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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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动态管理及其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市低保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低保管理及资金发放工作,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低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属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低保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四条(申请条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低保。
本市户籍家庭包括:(一)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二)本市户籍居民与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组成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三)市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低保申请)低保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交申请。
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第六条(人户分离家庭受理单位的确定)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的,根据家庭状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受理单位:(一)家庭成员在实际居住地有户籍的,由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二)家庭成员中全部或多数户籍在同一地的,由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三)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户籍和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由该家庭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四)家庭成员中夫妻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五)属于“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的家庭或个人,由集体户口或社区公共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六)因各种原因在户籍迁出后未落实到迁入地的家庭或个人,由其户籍迁出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原则的,按照上述先后顺序确定。
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低保时,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需要进一步认定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申请人在调查核实阶段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予配合。
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八条(申请人义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要履行授权核对的相关手续,共同授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核对机构调查其家庭经济状况;(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三)对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予以支持配合;(四)申请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需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自愿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就业介绍。
第九条(受理程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提交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将信息录入上海市民政局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发放《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单》。
第三章调查核实第十条(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可视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对争议较大的申请家庭,还可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经济状况核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核对机构一般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核对报告后,对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信息,申请人应当配合。
第十二条(其他调查核实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一)入户调查。
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核实其家庭收入、人员结构、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入户调查至少由2名调查人员参加,可以委托居(村)委会或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
(二)邻里访问。
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社区,通过走访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群众,了解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
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调查人员、居(村)党组织和居(村)民委会成员、熟悉该居(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村)民代表等参加,参与民主评议的人数为奇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居(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评议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环节进行。
人户分离的申请家庭需要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的,由申请人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负责审核确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初审及公示)调查核实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条件拟给予救助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设置的居(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申请无关的信息。
人户分离的申请家庭,由负责审核确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公示内容,委托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反馈公示情况。
第四章审核确认与资金发放第十四条(审核确认)公示结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确认给予的,发放《准予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不予确认的,发放《不予确认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不予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低保金发放)低保金自确认之月起按月定期发放,原则上依托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指定成员的银行卡账户。
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现金形式发放的,需低保家庭指定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确有困难需要委托他人代签的,需注明关系。
第十六条(发放银行卡的管理)低保家庭更换低保金发放银行卡的,持卡人及时到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并签字确认。
确有困难的,经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实,可以凭本人签字确认的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
第五章动态管理第十七条(定期复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
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等状况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实施救助并及时调整救助金额,发放《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变更通知书》;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停止救助,发放《停止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
第十八条(救助渐退)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低保家庭中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实现就业,导致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发生变化,主动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待遇。
第十九条(低保转移)低保家庭户籍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受助资格的转移手续。
转移范围在本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转移手续;跨区的,由区民政局办理转移手续。
迁出部门在办理迁出转移手续时,应当支付当月和下月的救助金。
迁入部门应当做好服务,按照程序及时办理迁入手续,并从第三个月起发放救助金。
第二十条(低保停止)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家庭或个人作出停止救助的决定,发放《停止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二)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三)拒绝配合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核查的;(四)在救助期间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的;(五)存在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六)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信息查询机制)市、区民政局应当每季度公布辖区低保对象数量及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并建立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市、区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对低保对象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的,以及低保经办人员违法违规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申请人或者低保对象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确认、减发、停发低保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每年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对象,查看程序是否规范,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档案是否齐全,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违规处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停止救助的同时,及时移送区民政局依法进行处理。
区民政局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