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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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追究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追究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过错责
任追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漳政办[2011]128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08
【实施日期】2011.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追究的通知
(漳政办〔201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应诉工作,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漳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规定》(漳政综〔2009〕165号)规定,现就行政执法过错和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责任追究的意义和目的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表达诉求的法定渠道,是行政机关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
必要途径。

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各级行政机关的形象。

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充分认识行政诉讼和行政应诉的重要作用和意义,采取确实有效措施,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提高行政应诉协调率,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过错和行政应诉过错的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权责一致,有责必究,从而促进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

漳州市直机关绩效考评办法

漳州市直机关绩效考评办法

漳州市直机关绩效考评办法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漳州市直机关绩效考评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对市直机关单位履行职责和工作业绩情况的考核,确保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快速协调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近年来绩效考评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按照客观公正、注重业绩、群众满意和成果运用的原则,重点考评市直机关单位履行职责,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深化“重在提请,主动服务”实际成效,结合考评机关作风建设,以及求真务实地服务发展、服务经济、服务基层、方便群众等情况。

二、考评对象市直党政群机关、司法机关处级单位列为考评对象,具体分为三个系列:第一系列: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台工办、党工委、编办、农办、文明办、老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科协、工商联、信访局、法院、检察院。

第二系列: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双拥办、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外经贸局、文化与出版局、广电局、卫生局、体育局、计生委、审计局、统计局、环保局、物价局、旅游局、粮食局、规划局、地震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外侨办、国资委、口岸与海防办、供销社、人防办、交警支队、公路局、房管局、安监局。

loCalHoSt第三系列: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漳州海关、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监局、边防检查站、药监局、烟草局、电业局、海事局、气象局、消防支队、公路稽征处。

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市委办、市政府办参加公众评议,不列入各系列考评,但要抓好对机关内部绩效考评。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区领导干部作风问责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问责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条效能问责坚持从严执政、规范行为、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四)通报批评;(五)待岗;(六)岗位调整;(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解聘或免职;以上问责方式,除解聘或免职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时,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侵害的。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效能制度第三章绩效管理第四章效能督查第五章效能投诉第六章效能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机关)的效能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关效能建设,是指各级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加强效能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提升治理效能,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工作。

第四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依法治理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结果导向与优化过程相结合、机关主体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协同、重在建设、讲求实效。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同级机关和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二)制订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三)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效能督查工作;(五)监督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质效;(六)办理效能投诉;(七)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八)办理机关效能建设的其他事项。

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全县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正确、高效行使职权,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等,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等情形。

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二)申请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首问未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三)许可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未向申请人提供的;(四)受理时不开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时不告知具体明确理由的;(五)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六)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并发放批准文件的;(七)不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的;(八)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管理的;(九)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等未经公布而实施许可管理的;(十)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管理的;(十一)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管理的;(十二)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许可条件而实施许可管理的;(十三)擅自增设或变相增设许可项目而实施许可管理的;(十四)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擅自增设程序而实施许可管理的;(十五)违反规定设立有偿咨询、培训、检测程序的;(十六)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十七)违反规定委托或默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十八)违反规定要求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有偿服务的;(十九)其他违反许可规定,贻误许可管理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落实力、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强效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依法、高效、正确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对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实行查实待岗处理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借调人员)。

乡镇、街道及其下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或严重影响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但未达到党政纪处分程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四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要求、权责一致,有错必纠、惩教并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过程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劳民伤财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3•【字号】漳政办〔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3日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监督管理体系,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促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2017〕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市属开发区(投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权责清单的设定、调整、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非政府系列权责清单编制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定,以清单的形式载明政府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以及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权力和责任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规范的权责清单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内部审批(审核)事项、其他权责事项。

规章制度:XX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

规章制度:XX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

规章制度:XX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党员干部践行“三严三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改进作风,提高全市作风效能建设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XX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作风效能问责,是指对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履职不力,纪律松懈,作风不正,效能低下,形象不良,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

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挂职、聘用和借用人员。

第四条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作风效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不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政策规定拒不执行或明诺暗抗,执行不到位的;(二)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变调、走样、搞变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四)对重点项目建设,组织协调不力、工作措施不扎实,延迟建设进度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在落实上级部署中,谎报工作进展、工作成绩,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负责任、不作为、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不愿承担,敷衍了事,影响工作进展或完成效果的;(二)不严格履行审查、监管职责,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能及时预判或放任发生,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不认真执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对应当公开的事项、流程、时限不公开或公开不到位的;。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落实力、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强效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依法、高效、正确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对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实行查实待岗处理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借调人员)。

乡镇、街道及其下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或严重影响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但未达到党政纪处分程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四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要求、权责一致,有错必纠、惩教并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过程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劳民伤财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机关事业单位问责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问责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从政从教行为,提升教育系统作风效能建设水平,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本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当或错误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不当或错误行为具体如下:1、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业纪律、厉行节约纪律;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3、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4、作风不正、形象不良、行为不当;5、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职工管束不力、监督不严,不敢担责;6、其它诸如有偿家教、体罚学生等损害教育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明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第五条问责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分管纪检工作的副局长牵头,人事科、教师管理科具体实施。

第二章校级领导干部问责情形第六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及时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法规、文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对上级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工作任务、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领导的指示等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致使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不能按规定时间推进或完成的。

(四)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职,导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或社会关注度高、教职工十分关心的问题上不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或不经教代会讨论决定的。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社会评议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漳政办[2012]167号【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10【实施日期】2012.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社会评议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2〕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10日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直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总体要求: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保障情况。

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促进作风转变,优化服务环境,提升工作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纪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工作中的有错无为实施问责,要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对有错无为行为问责,主要是对违规行使职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联系群众、服务基层不到位,疏于管理、行为失范,以及应急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应予以追究,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第三条问责对象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机关和各基层单位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问责内容第五条在制定决策、行使职权和执行部署、推进落实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一)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二)在专项资金(基金)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重要问题上,违规干预、违规操作,以及采取打招呼、指定等方式影响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三)对上级决策、部署、批示、交办工作,贯彻落实不力,或对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达不到工作推进要求的;(四)对员工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不认真办理、答复、整改的;(五)未经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运用职权出具证明擅自盖单位公章的。

(六)在研究、部署、调研、考察、汇报工作时提供的情况失真、失察,导致决策失误,或工作考评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七)对服务事项不按有关制度和要求办理,或办理不力,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的;(八)大局意识淡薄,强调局部利益,工作推诿扯皮、各行其是的;(九)其他执行不力、落实不够的行为。

第六条在联系群众、服务基层方面和加强管理、树立形象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一)对员工信访等渠道反映上来的员工诉求,敷衍了事、上推下卸的;(二)对公开承诺的服务事项推进不及时、不到位的;(三)服务质量差,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引发员工不满的;(四)搬弄是非、散布谣言、挑拨离间、拉帮结派、制造事端的;(五)工作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到基层单位报销,乱摊派、违反“十不准”的;(六)不遵守工作纪律、会议纪律,不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的;在办公场所有上网聊天、炒股、打牌、娱乐等行为的;(七)工作作风不严谨,公文出错,泄露信息,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八)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九)其他损害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漳政综〔2010〕178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漳政综〔201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古雷港、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漳州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六项制度已于2010年10月18日经漳州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证程序的启动第三章听证参加人员及职责第四章听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扩大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漳政综〔200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进行界定。

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是指市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前,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吸收、采纳社会公众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市直各部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

行政效能问责办法

行政效能问责办法

行政效能问责办法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执行有力、落实到位,结合单位实际,经研究决定实行行政效能问责。

一、行政效能问责实施范围及原则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行政效能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扣除绩效奖;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5、调整工作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免职或者降职;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问责内容(一)工作问责。

各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分局年初制定重点工作目标,局问责领导小组对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对没按时完成的,严肃问责,由各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分局负责人作出书面解释。

(二)效能问责。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效能追究。

1、上班及值班期间串岗、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岗;2、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公益性集体活动;4、无故不上班,有事不请假;5、工作时间利用办公电脑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行为;6、工作日中午饮酒;7、违反其他廉政纪律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发现一次的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扣除绩效考核工资50元;发现两次由局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扣除绩效考核工资100元;发现三次的扣除该月绩效考核工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凡在上级检查中发现违反作风建设,除接受上级的处理外,同时接受局内部责任追究,并扣个人年终绩效考核工资500元。

1、不遵守“一口清”服务、限时办结和首问负责制等服务标准,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有不良反映并查证属实的;2、工作中协作配合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的;各监管所、内部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不协调或长期闹矛盾,或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3、不执行党组决定,未按时落实县委、县政府指示、决策或局领导交办事项的;4、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消费性招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监管对象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包庇、袒护、纵容的;5、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指出或督促整改事故隐患,造成检查对象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督促责任单位整改或包庇、隐瞒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绩效奖100元,同时责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9•【字号】漳政综[2009]165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09〕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漳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规定》已于二○○九年九月三十日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漳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管理,是指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过错责任追究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的行政应诉活动接受所在地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办理以本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应诉权利,履行应诉义务,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七条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情况;(二)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三)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停止执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四)提出诉讼代表人人选的建议;(五)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协助其做好应诉工作;(六)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漳政办[2005]210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漳政办〔2005〕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其适用范围为:市、县(市、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

二、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三个方面。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工作。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1、责任单位。

市、县(市、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梳理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接受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委托机关组织进行。

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的,其行政执法依据由具体承担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梳理。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追究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追究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追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漳政办[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追究的通知(漳政办〔2011〕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应诉工作,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漳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规定》(漳政综〔2009〕165号)规定,现就行政执法过错和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责任追究的意义和目的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表达诉求的法定渠道,是行政机关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

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各级行政机关的形象。

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充分认识行政诉讼和行政应诉的重要作用和意义,采取确实有效措施,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提高行政应诉协调率,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过错和行政应诉过错的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权责一致,有责必究,从而促进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和种类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因下列情形导致败诉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政应诉过错责任。

(一)经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行政应诉机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6、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7、其他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败诉的。

漳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

漳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

漳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警示告诫和组织处理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实施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效能问责,应当分清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区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不同情况,恰当处理。

第六条实施效能问责,不因工作人员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一)贯彻执行不力、消极对待或规避执行的;(二)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反的;(三)对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不能按规定进度开展工作或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的;(四)其他影响政令畅通的情形。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损害发展环境,侵害企业或群众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一)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事项,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的;(三)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职责范围内有效作为,致使项目推进缓慢、流失或长期不能落地的;(四)公开承诺的事项不落实、不兑现的;(五)擅自增设审批项目、审批环节,或增加审批条件的;(六)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形。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灾情、疫情、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本辖区、本单位发生的越级集体上访,或非正常上访,处置失当,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本辖区、本单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纠正,或隐瞒、包庇的;(五)对群众投诉的问题不及时办理或答复的;(六)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情形。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漳政办[2010]74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漳政办[2010]74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漳政办〔201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漳州市监察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五月六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漳州市监察局二○一○年五月)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全面、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行政责任,强化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的责任追究对象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有关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

(二)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1、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因对本单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落实不力、执行不力、监督不力,导致行政复议被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或行政诉讼败诉,或被效能投诉经查属实的;2、行政机关对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纪律、工作程序的人和事,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不报备的;3、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处罚、裁决、决策、强制、征收、确认、收费等行政行为,或者借集体研究之名行个人专断之实,或者对反映的合法、合理意见和建议拒不解释、不接受,或违反程序擅自更改、随意执行的;4、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不履行公开义务,必须纳入漳州市阳光政务网络运行平台统一运行而未纳入,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搞假公开或半公开的;5、对查访、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或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6、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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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警示告诫和组织处理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实施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效能问责,应当分清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区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不同情况,恰当处理。

第六条实施效能问责,不因工作人员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贯彻执行不力、消极对待或规避执行的;
(二)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反的;
(三)对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不能按规定进度开展工作或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的;
(四)其他影响政令畅通的情形。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损害发展环境,侵害企业或群众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事项,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职责范围内有效作为,致使项目推进缓慢、流失或长期不能落地的;
(四)公开承诺的事项不落实、不兑现的;
(五)擅自增设审批项目、审批环节,或增加审批条件的;
(六)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形。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灾情、疫情、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本辖区、本单位发生的越级集体上访,或非正常上访,处置失当,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本辖区、本单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纠正,或隐瞒、包庇的;
(五)对群众投诉的问题不及时办理或答复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无故迟到、早退、旷岗或脱岗的;
(二)上班时间上网炒股、聊天、购物、玩游戏、观看娱乐视频,或群聚闲聊等情形的;
(三)对咨询、来访、办事的群众态度冷漠、言行粗暴,或有其他不文明举止的;
(四)其他违反机关工作纪律的情形。

第十一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相关领导予以效能问责:
(一)不按规定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
众意见大的;
(二)年度绩效考评被评为不合格单位的;
(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被效能问责的;
(四)应当给予本单位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执行的;
(五)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
(六)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事项,无故不纳入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第十四条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免予效能问责。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五条效能问责的方式为:
(一)诫勉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效能告诫;
(四)组织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第十六条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应当给予纪
律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对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效能问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问责机关)决定。

上级机关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下级机关工作人员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问责机关对下列反映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线索和材料予以受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问责机关投诉的;
(二)上级部门交办的;
(三)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监督员提出的;
(五)司法、审计、信访、法制等部门移送的;
(六)问责机关在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受理的情形。

问责机关受理上述事项后,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对于事实简单清楚,无需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条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问责机关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二)调查时应当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做好调查记录;
(三)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问责机关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问责、不予问责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决定给予问责的,应当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

《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
责依据、问责方式、申诉途径、问责决定机关的名称、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决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办理交接手续。

决定由下级问责机关问责的,应当及时交办。

下级问责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问责结果报告上级机关。

第二十五条被问责人不服问责机关所作问责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问责机关。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或者责成原问责机关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原决定,重新调查或者责成原问责机关重新调查,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调查、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的。

第二十八条问责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将收集、查证的有关证据、调查报告、问责决定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机关工作人员被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被诫勉教育、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扣发当年度绩效奖金;
(二)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被效能告诫的,取消当年度绩效奖金,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条单位当年内机关工作人员被问责2人次以上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对该单位主要领导予以效能问责;当年内被问责3人次以上的,依照相关程序规定核减该单位一个工作人员编制。

第三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年度绩效考评的扣分依据。

第三十二条机关内部其他人员违反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处理。

在结果运用上,视同该单位机关工作人员违规。

第三十三条挂职、跟班学习或抽调借用人员违反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在结果运用上,视同使用单位机关工作人员违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其他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级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漳州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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