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内商运字〔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商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保障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政策落地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盟市结合实际严格贯彻落实,做好政策衔接,规范优化审批服务,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021年1月26日附件附件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石油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与国民经济运行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指导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尽责,有效开展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开展的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本工作指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船、农村加油点从事终端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二、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商务电视电话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民生导向,深化石油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民生导向,深化石油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法规标准,科学规划布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有效保障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持续推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开通成品油模块说明书
开通成品油模块说明书
一、开通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单位的申报程序
(1)企业申领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商务厅(省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
省商务厅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许可。
二、申请人参加成品油油库和加油站(点)规划建设土地的投标、竞买,必须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预核准手续,在取得《安徽省成品油经营企业预核准通知书》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申请人是已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且年检通过的企业,可凭相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直接参加投标、竞买。
三、参加成品油油库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建设土地投标、竞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向省商务厅提出预核准申请,由省商务厅核发预核准通知书。
参加道路加油站建设土地投标、竞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商务局提出预核准申请,由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备案后,核发预核准通知书。
地区加油站改扩建审批程序
地区改扩建加油站审批程序一、改扩建加油站的审批程序:企业申请---县市商务局签署意见---地区商务局初审---自治区商务厅批复---地区商务局下达批文---办理相关部门手续---改扩建---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验收---向地区商务局报送相关法律文件,重新开业。
二、改扩建加油站的具体步骤:1、申请人要求改扩建加油站,应当向地区商务局报送以下材料,提供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包括:⑴县市商务局签署了意见的请示;⑵经过年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⑶企业的改、扩建申请,申请文件须说明改扩建原因及详细的改扩建方案;⑷企业的改扩建可行性报告〔包括位置图、平面图、工艺流程图、效果图,涉及到的应当说明占地面积、加油站等级和工艺流程、合伙经营等事项的变更等〕;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⑹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⑺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用地预审报告〔或审查意见〕及首次开业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⑻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平安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任职资格证书;⑼制定的加油站?内部平安管理制度?和?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及具体落实情况说明书;⑽企业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2、以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地区商务局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地区商务局依据?自治区加油站行业“十一五〞开展规划?、?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标准?、?成品油市场管理方法?及?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商务厅。
4、区商务厅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准改、扩建文件。
5、地区商务局依据商务厅批准文件进行转发。
2023修正版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一、引言成品油是指经过炼油厂加工、提纯、分馏后即可直接用于机械设备、汽车等燃烧的精炼石油产品。
为了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商务部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二、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成品油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
成品油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但市场上的不规范行为也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三、管理范围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对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管理:1. 成品油市场准入:对新的炼油企业或石油贸易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规定,确保市场参与者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成品油价格:商务部将对成品油价格进行监管,制定合理价格机制,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意竞争的出现。
3. 商务部对成品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包括对企业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防止不合法的行为。
4. 成品油质量监管:商务部将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的监测和检验,保证成品油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5. 成品油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商务部将建立成品油市场的信用体系,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评估和监管,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的诚信度。
四、市场监管在成品油市场管理方面,商务部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测和监管,及时发布成品油市场信息,提供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环境。
2. 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成品油产品进行处理。
3. 对存在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作,共同打击非法成品油交易和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
五、处罚措施对于不遵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市场主体,商务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取消相关资质证书或经营许可证,暂停经营活动。
2. 罚款,根据违规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处罚。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申报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及经营资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申报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及经营资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鄂商运通[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商务厅关于申报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及经营资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商运通[2012]4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成品油配送体系中仓储油库建设是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终端销售的有力保证。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等文件要求,现将建设成品油仓储油库及申报相关资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在新建、扩建、迁建成品油油库前,必须向拟建地市州商务局提出建设申请,市州商务局要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包括经营情况、注册资金、资源供应、销售渠道、安全生产等。
审查完毕后将初步审查意见报省商务厅申请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规划。
二、省商务厅对市州商务局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全省成品油仓储规划的前提下,下达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企业凭规划确认文件向当地规划、建设、国土、安全生产监督、消防、环保、气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成品油仓储油库新建的各项手续及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三、成品油仓储油库竣工后,企业向市州商务局报送油库有关竣工验收材料,经过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备案。
四、成品油仓储油库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企业需申请仓储或批发经营资质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由省商务厅上报商务部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未取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自行建设的成品油油库,不予办理仓储或批发资质任何相关手续。
成品油油库的建设和经营资质取得是一项政策性强、审批严格的行政许可事项,请各市州商务局在企业申报时要认真进行审查,要充分了解建设成品油油库的各项政策及熟悉建设过程中的行业规范,特别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拟引进成品油油库项目时,要看是否符合全省成品油仓储规划,要提请企业做好建库前的调研工作,不要盲目上XXX设,以免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川省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
四川省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成品油“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经营秩序,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制定《四川省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出台的管理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资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通过成品油油库向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或需要使用成品油进行生产生活的企业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通过自有成品油油库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储存、周转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零售是指通过成品油零售网点向消费者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仅限于零售网点加油机销售。
成品油零售网点是指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单位;水上加油站是指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固定加油船、移动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农村加油点是指在农村只销售柴油的零售网点。
成品油零售网点租赁经营是指加油站所有人(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加油站交由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经营合同对加油站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成品油零售网点特许经营是指拥有与加油站经营相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函各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保障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政策落地落实,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政电〔2020〕2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结合改革前的审批管理规定和实践,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参考本工作指引制定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规定;在新的审批规定未出台前,可参考本工作指引开展审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2021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第三章受理和审批第四章批准证书的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规范我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政电〔2020〕2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精选)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暂行)黑龙江商务厅目录第一章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5)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权限 (5)第三章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6)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6)二、新建(迁建)加油站划确认的办理程序 (7)三、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提交材料 (8)四、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9)五、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9)六、申请(迁建)加油站延期建设提交的材料 (10)第四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10)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三、新建(迁建)油库规划确认的申请程序 (11)四、申请新建(迁建)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提交的材料 (12)五、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13)六、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13)七、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15)八、申请新建(迁建)油库延期建设提交的材料 (16)第五章加油站、油库改建(扩建)办理程序、提交材料 16一、申请加油站改建(扩建)办理程序 (16)二、申请加油站改建(扩建)提交的材料 (17)三、申请加油站改建(扩建)竣工验收提交的材料 (17)四、申请油库改建(扩建)办理程序 (18)五、申请油库改建(扩建)规划确认提交的材料 (18)六、申请油库改建(扩建)竣工运营提交的材料 (19)第六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19)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 (19)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提交的材料 (20)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 (21)四、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提交材料 (21)第七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的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 (23)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时,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23)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时,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23)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申请注销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24)四、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申请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24)五、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25)六、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25)第八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25)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25)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需提交下列材料 (26)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需提交下列材料 (26)第九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换证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27)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换证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27)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换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27)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换证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27)四、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换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27)第十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 (28)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办理程序 (28)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办理时间 (29)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提交材料 (29)第十一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29)第十二章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 (30)附表:附表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 (32)附表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3)附表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4)附表4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35)附表5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40)附表6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44)附表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47)附表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50)附表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53)附表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57)附表11黑龙江省新建、迁建加油站企业申请表 (58)附表12黑龙江省新建、迁建加油站当地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书 (59)附表13黑龙江省改建、扩建加油站企业申请表 (60)附表14黑龙江省新建、迁建油库申请表 (61)附表15黑龙江省新建、迁建油库当地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书 (62)附表16黑龙江省改建、扩建油库企业申请表 (63)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暂行)》。
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DOC)
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前言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政府于2006年12月11日开放了国内成品油批发经营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方便企业成品油经营资质的申请、变更及参加年度检查,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我们编制了《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遵照执行。
目录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二、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2.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3.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一)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报程序(二) 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的申报程序及时限(三)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四) 提交材料1.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经营资格注销提交的材料2.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2.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4.其他要求(三)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挂失补办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六、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程序、办理时间及提交材料(一) 年度检查办理程序(二) 办理时间(三) 提交材料(四) 关于2006年度年检的特别要求七、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八、网上政务系统附件:商务部及各省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联系表附表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5.《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4. 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公里,即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距离不少于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少于公里。
成品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成品油(含燃料油、原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许可依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21条、第23条、第28条、第29条及《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和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二、许可范围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改扩建等。
三、申报资料(一)申请批发经营提交的资料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5、在企业注册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十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计量器具验收文件;6、企业设立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及油库部局规划的说明文件;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线或公路运输车量或一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8、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二)申请仓储经营提交的资料1、《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4、在企业注册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计量器具验收文件;5、企业设立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及油库部局规划的说明文件;6、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线或公路运输车量或一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7、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三)申请零售经营提交的资料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3、省级商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4、提交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加油站机器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及其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鉴定证书》;7、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9、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10、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四)申请成品油(含燃料油、原油)经营企业变更提交的资料(1)企业名称变更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主体。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应当遵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者的基本义务第四条经营者在经营成品油市场时,应当遵守如下基本义务:(一)按规定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二)确保销售的成品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三)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成品油产品信息;(四)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伤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规范第五条经营者在成品油市场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不得采取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手段;(二)不得销售劣质成品油或者以次充好;(三)不得擅自提高成品油价格或者以任何形式哄抬价格;(四)不得变相从事经营特许经营的行为;(五)不得偷漏税款,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六条消费者在成品油市场中享有如下权益:(一)购买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保证的成品油产品;(二)获取真实、准确的成品油产品信息;(三)享有公平交易权,不受不正当限制和歧视待遇;(四)依法维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三)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其他涉及成品油市场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1. 成品油市场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 成品油产品质量检验标准3. 成品油价格监测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用于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核准与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核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和2份复印件,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省商务厅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上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核准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申请报告。
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3、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4、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
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5、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6、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7、《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8、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报告中注明是否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说明是哪个规划点。
报告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人在取得省商务厅对申请项目的核准文件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经省商务厅预核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省商务厅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会同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件二,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务厅预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一式一份),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示范文本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前言制定本标准,有利于规范成品油流通行业经营行为,提升我国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国内成品油市场平稳有序开放。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管理的术语定义、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加油站建设、经营和市场信用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564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2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T 50328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0xx 年)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2x),加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利消费的成品油零售服务网络体系。
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原《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商改字…202x‟37号)及《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冀商商改字…202x‟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2*年二月二十八日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船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的,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1、《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三份);2、申请报告。
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5、拟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一:总则1.1 背景与目的该管理技术规范是为了规范成品油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安全高效的成品油零售服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成品油零售的企业。
1.2 术语定义1.2.1 成品油:指已经通过炼油、加工等工艺处理过的石油产物,适合用于燃料或其他用途的油品。
1.2.2 成品油零售企业:指经营成品油零售业务的企业,包括加油站、便利店等形式的零售网点。
二:管理体系2.1 企业组织机构2.1.1 管理层:设立负责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管理部门,制定企业的战略方向和发展规划。
2.1.2 服务团队:构建专业的成品油零售服务团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2.2 人员管理2.2.1 招聘与培训:确保员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进行定期培训。
2.2.2 绩效评估: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定期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与能力。
2.3 设备管理2.3.1 设备选购:选购符合标准的加油设备,确保安全可靠。
2.3.2 设备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加油设备,确保其正常运作。
三:商品质量管理3.1 采购管理3.1.1 供应商选择:选取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1.2 采购过程:建立采购流程和标准,确保采购的成品油符合质量要求。
3.2 产品储存与保管3.2.1 储存条件:建立标准的油品储存条件,保证存储期间油品质量不受损。
3.2.2 库存管理:建立现代化的库存管理系统,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四:安全生产管理4.1 设备安全4.1.1 安全设施: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泄漏报警装置等。
4.1.2 安全操作:培训员工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加油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4.2 环境保护4.2.1 油气回收:建立油气回收系统,减少油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4.2.2 废弃物处理:合规处理废弃物,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5.1 价格公示5.1.1 明码标价:在加油站建立明码标价系统,并定期更新油品价格。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要求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州)1.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1万1(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1.2.3.4.5.超过1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要求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报省经委,由省经委下达同意迁建批文方可动工。
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ICS 75.010E 01备案号:22439—2008SB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Administrant and technical criterion forwholesale enterprise of refined oil produc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成品油批发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1)5 油库建设管理 (2)6 经营管理 (3)7 市场信用 (5)前言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敏君、张建才、胡素梅、孙成海、陈永奎、罗时金、付立新、朱建平、梁雷、孙伟森、董芳。
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油库建设、经营和市场信用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1085 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20950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 50328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SH 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5号令(2000年)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成品油 refined oil product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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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2007-03-22 15:49文章来源:商业改革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其它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前言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政府于2006年12月11日开放了国内成品油批发经营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方便企业成品油经营资质的申请、变更及参加年度检查,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我们编制了《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遵照执行。
?目录??附件:附表 1.2.3.4.5.6.7.8.9.10.?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农村加油点、水上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审批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申请成品油(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企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省级或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省级及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3)。
?(二)提交材料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1.3.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1.3.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1.3.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1.3.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