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合集下载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2015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第1篇: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

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

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

寻衅滋事罪2019年最新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2019年最新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2019年最新立案标准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成功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成功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成功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一、多起寻衅滋事辩护词如何书写?刑事案件辩护词是辩护人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为履行其职责,向法庭发表的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庭演说词。

1、首部(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1)辩护的理由、观点。

这部分内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

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除上述出发点外,辩护词还可以从以下一方面进行辩护: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

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

第三,从有关定罪问题方面进行论证和驳辨。

第四,从有关量刑问题方面进行论证、辩护。

第五,就有关程序问题进行论证、辩护。

第六,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2)结束语。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

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附:格式、实例附一:格式辩护词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的困境与对策

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的困境与对策

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的困境与对策 1. 焦泽南 2.王志海2.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保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猛硐分站河北省廊坊市065000摘要: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依然面临诸多困境。

首先,难以把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与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区别;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文规定违法阻却性事由,公安机关对于案件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存在一定的困惑;最后,公安机关在适用“兜底条款”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面对上述困境,应从行政法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出发,并结合刑法立法与研究成果,遵循慎重认定“寻衅滋事”的基本原则,细化关于寻衅滋事类型的立法,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随意性,借鉴刑法规定明确寻衅滋事行为的责任要件。

关键词:公安机关;寻衅滋事案件;困境;对策近年来,“寻衅滋事”这一违法行为因高频率出现在新闻网络媒体而逐渐引发公众关注。

但实际上,在公众质疑到底什么是寻衅滋事行为的同时,公安机关在办理上述案件时也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方面,办案人员对于违法人员所作出的行为到底是寻衅滋事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也十分困惑;另一方面,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将寻衅滋事纳入管辖范围的情况下,难以界定寻衅滋事行为的性质;且在立法标准区分上的模糊状态也导致实务中执法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中遇到诸多困境。

上述这些问题亟待理论研究做出合理的回应。

一、办理寻衅滋事案件存在的主要困境(一)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难以把握目前区分寻衅滋事行为的犯罪与治安违法存在两个难题:一是个案中难以判断社会危害性是否已经达到入罪标准。

如前所述,罪与非罪的区别,仅在于案件中寻衅滋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只有构成犯罪的案件才能被认定为刑事案件。

因此在对情节严重与否方面进行判断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寻衅滋事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做出实际规定,含义不是十分清晰。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的判罪

寻衅滋事的判罪

寻衅滋事的判罪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浅探当前寻衅滋事案高发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浅探当前寻衅滋事案高发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浅探当前寻衅滋事案高发的原因及解决对策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对该罪名作了相关规定。

近来,笔者对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2016年、2017年所审结的寻衅滋事案件进行了统计,2015年审结22件,2016年审结24件,2017年1月至5月已审结12件,在每年所审结的所有刑事案件中,寻衅滋事案件占比近10%。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寻衅滋事案件呈高发趋势。

寻衅滋事案件高发,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寻衅滋事案件高发原因的基础上,探求预防和减少寻衅滋事案件发生的对策,以期维护社会正常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一、当前寻衅滋事案件的特点通过对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2016年、2017年1-5月共审结的58个寻衅滋事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当前的寻衅滋事案件有以下特点:1、涉案人员中男性居多,占比97%。

2、涉案人员中青少年居多,占比91%。

3、涉案人员中无业人员居多,占比88%。

4、涉案人员中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下的居多,占比92%。

5、团伙犯罪比例较高,占比94%。

6、案发地多为酒吧、网吧、饭店、宾馆、KTV等消费和娱乐场所。

二、当前寻衅滋事案件高发的原因笔者对衡东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所审结的寻衅滋事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总结出高发的原因大致如下:1、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大多数涉案人员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对问题的理解比较偏激,对法律知之甚少,遇事后不冷静,自控能力差,江湖义气重,容易意气用事,为一点小摩擦即大打出手,全然不顾后果。

如陈某与卢某同在一家网吧上网,双方为一句话发生了口角,互不想让,并约定打架。

当日。

陈某纠集一伙人找卢某斗殴,因没有找到卢某,便砸了卢某一方老大经营的寄卖行,后卢某组织人员找陈某报仇,持刀砍伤了陈某一方的两个人。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立案管辖的112种刑事案件汇总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立案管辖的112种刑事案件汇总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立案管辖的112种刑事案件汇总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公通字[2012]1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公通字[2015]36号),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可立案管辖以下共112种刑事案件: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126条)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5.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7.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第1款)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一)11.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1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16.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141条)17.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142条)1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1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2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145条)2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146条)2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147条)2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4.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25.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26.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7.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2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29.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30.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3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之一)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32.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33.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276条)3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281条)36.组织考试作弊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37.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38.代替考试案(《刑法》284条之一第4款)3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第290条第1款)4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第290条第2款)41.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刑法》290条第3款)42.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刑法》第290条第4款)4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条)44.聚众斗殴案(《刑法》第292条第1款)45.寻衅滋事案(《刑法》第293条)46.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条)47.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合、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条)48.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条)4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5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5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第1款)52.开设赌场案(《刑法》第303条第2款)5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54.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5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56.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5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5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5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60.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61.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6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6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64.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65.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6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67.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68.污染环境案(《刑法》第338条)69.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1款)70.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2款)71.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340条)7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7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74.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75.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76.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290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罪与量刑【裁判依据】

290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罪与量刑【裁判依据】

290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罪与量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罪与量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规定于刑法第290条第1款,该款系根据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内容如下: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的定罪量刑要点:一、从刑法条文的字面涵义,构成本罪需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其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聚众,是指聚集多人,按日常语义,“众”是指三人以及三人以上;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工作、生产、营业秩序,以及教学、科研、医疗秩序,不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

其二,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是指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情节,“严重”是指行为的情节严重,包括实施行为的手段、持续时间,等等。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

学理上有观点认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限定于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社会秩序,也就是以“暴力”“胁迫”这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系“情节严重”。

本律师认为,学理解释有合理之处,但在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限制的情况,“情节严重”仍属于办案机关裁量的范围。

其三,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

这一要件的要点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须达到致使社会秩序“无法进行”的程度。

至于“无法进行”的范围、“无法进行”的持续时间,尚没有进一步规定,仍须办案机关裁量。

其四,造成严重损失。

这是本罪的有一个必备要件,就字面涵义而言,损失,应当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也可以理解为由扰乱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对上述四个要件的解读表明,所谓的四个要件,看似严格,事实上办案机关具有很大的裁量余地,这也是本罪的特点。

二、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本罪的另一个要件就是犯罪主体,也就是所谓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这里有两层涵义:其一,就字面意义而言,“非积极参加者”,不构成本罪。

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5.0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1.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赵某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案件事实】2017年2月至8月,某县级市一名市级领导干部崔某插手干预市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案件,多次要求该院检察长赵某某对彭某某从轻处理,赵某某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报告。

受崔某干扰影响,赵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适用缓刑的决议未提出反对意见。

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该案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和承办检察官韩某某,在法院对彭某某作出缓刑判决后,明知适用缓刑错误,但未提出抗诉意见。

赵某某与韩某某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该案时,提出“量刑是偏轻不是畸轻,不宜抗诉”的建议,最终上级检察院未及时对彭某某案提出抗诉。

【处理情况】2019年7月,崔某被州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2019年12月,赵某某被省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7月,刘某某、韩某某被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评析意见】赵某某面对崔某多次干预插手彭某某案件的办理,没有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原则对崔某的不合法要求予以拒绝,在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向上级院汇报工作时作不实汇报,使得被告人重罪轻判,同时也没有按照规定对崔某干预插手案件行为进行记录报告,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受崔某干扰案件影响,承办该案的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承办检察官韩某某也没有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导致检察机关没有及时对该案提出抗诉。

党中央制定出台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检察人员在面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时,不能屈从人情关系和工作压力,要坚决予以抵制并依法履职,不让干预插手行为得逞,否则就会受到严肃的查处。

刑事网络侵权行为及案例

刑事网络侵权行为及案例

刑事网络侵权行为及案例刑事网络侵权行为及案例2016年1月8日,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与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2015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其中,仅网络信息事例就占三成,网络侵权维权刻不容缓。

侵权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几个的罪名: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诽谤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网络侵权维权途径(刑事篇)第一部分与罪名相关的几个案例一、敲诈勒索罪(一)基本案情:2013年8月、2014年4月,被告人郑在其经营的“gamecheng”网站,多次编造并发布北京公司(办公地属于北京市东城区)业务搁浅、老员工被裁员、公司拖欠司机保险致无钱看病等虚假信息,以删除上述负面信息相要挟,两次向北京公司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

被告人郑于2014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

部分赃款被追缴并冻结。

(二)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被告人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索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郑敲诈勒索罪》(2014)东刑初字第129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虞某因与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等工作人员就预付款、退换货等纠纷起怨,为达到泄愤和给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加压力解决纠纷的目的,于2013年8月23日通过其个人使用的QQ在互联网QQ群上捏造散布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倒闭并涉嫌欺诈、偷税犯罪的虚假事实,号召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停止与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发生业务,随后该信息在互联网上被转发传播,众多客户退单或停止与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交易业务,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遭到严重损害。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一、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定义寻衅滋事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蓄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包括肢体攻击、恐吓、伤害、抢劫、破坏财物等行为。

二、立案标准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寻衅滋事行为;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4、受害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出了诉讼请求。

三、举例例1:某某在街上遇到另外一个人,他们发生了争吵,某某不满,就拿出一把刀,恐吓对方,要求对方付钱给他,这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应当立案处理。

例2:某某在街上遇到另外一个人,他们发生了争吵,某某不满,就拿出一把棍子,殴打对方,对方受到了轻伤,这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应当立案处理。

四、立案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符合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2、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寻衅滋事行为;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4、受害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出了诉讼请求;5、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并且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五、立案流程1、接收案件:受害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报案,接收有关案件的材料;2、登记案件:根据接收到的材料,对案件进行登记;3、报告案件:将案件登记信息上报有关部门;4、初步审查:根据报告的案件信息,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5、立案:经过初步审查,确定有立案必要,立案处理;6、调查取证:根据案件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取证;7、审查起诉: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进行审查起诉;8、审判宣判:根据审查起诉的结果,进行审判宣判,处以相应的刑罚。

六、总结从上面可以看出,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包括: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寻衅滋事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受害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出了诉讼请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并且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立案流程是接收案件、登记案件、报告案件、初步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和审判宣判。

2015年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基本级试题

2015年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基本级试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非专业警种科目)一、判断题:(请将答案填在答题纸上,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本大题共20小题,每题1分,共20分)1、李某在酒桌上扬言要把与自己有隙的吴某腿打折。

吴某听说后,埋伏在李某回家路上,将醉酒的李某打致轻伤。

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2、陈某强迫刘某穿着印有恐怖主义标志的服饰上街,否则就殴打刘某。

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3、无业人员孙某冒充某退休中央领导家属,声称可以帮人解决孩子上大学的问题,骗取他人数十万元。

孙某的行为涉嫌招摇撞骗罪。

4、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对查获的赌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7、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应当对行为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8、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9、甲县公安局民警邓某在市场巡逻时当场对张某作出罚款决定,他应当在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甲县公安局备案。

10、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修改、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12、民警李某认为赵某有违法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可以直接决定对其继续盘问48小时。

13、民警吕某抓获逃犯蔡某,从抓捕现场押解回公安机关的途中,吕某可以对蔡某使用约束性警械。

14、民警张某在设卡检查李某车辆时,李某从车后备箱拿出砍刀砍向张某,经警告无效,张某可以使用武器。

15、对钱某拟任甲市乙县公安局局长的决定,应当征求甲市公安局的意见。

16、丙市丁区公安分局督察大队同时对丙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和丁区公安分局局长负责。

17、甲因赌博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行政复议过程中,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决定撤销原行政处罚,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扩张与匡正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扩张与匡正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扩张与匡正一、网络型寻衅滋事罪概述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人们的交流方式和行为习惯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跨地域性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滋事、寻衅的空间。

为了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进行了司法解释和扩张。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是指在网络空间内,通过发送信息、发布图片、视频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恐吓、诽谤等行为,严重破坏网络空间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资格(一般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主观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性质,仍然实施);客体(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客观方面(在网络空间内实施了侮辱、恐吓、诽谤等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我国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和扩张不断加强。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为了更好地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进行司法扩张和匡正。

这不仅有助于规范网络行为,减少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还能够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的重要场所。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滋事、诽谤、侮辱他人的机会。

为了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我国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进行了司法界定和规范。

行为方式:在网络空间中,以言语、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公然挑起事端,随意谩骂、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仍然去实施。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目的、行为方式、结果和主观方面。

“恶意讨薪”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恶意讨薪”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恶意讨薪”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作者:方霖来源:《山东青年》2015年第03期案情:2014年4月3日,任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后以恶意向福建标新易开盖集团有限公司角美分厂索要路费赔偿为目的,分别于4月3日、4月5日、4月7日安排以马某、普某等人为带班工头的三批共计39名彝族务工人员到该厂应聘。

在此期间,任某不但提供假身份证复印件给部分彝族务工人员并说工厂每月工资3500元,并鼓动马某、普某、俄某、海某等彝族务工人员向厂方谎称是从四川省老家前来标新工厂务工,在厂方发现有人没有真实身份证而不让上班时,以此为理由向厂方索要每人来回四川省老家的路费约2000元,如果厂方不答应该赔偿要求,便在工厂怠工、滋事,给厂方施加压力。

在4月8日至4月14日间,马某多次伙同普某、俄某、海某、吉某、曲某经事先商量后,煽动其他彝族务工人员以工资待遇低、工厂不让上班为由到工厂怠工、滋事,影响工厂正常生产秩序,并向厂方索赔路费。

4月14日9时许,马某、普某、俄某、海某、吉某、曲某纠集其他彝族务工人员到生产车间滋事并向厂方索赔时与该厂其他员工发生冲突并打架。

行为中,马某、普某、俄某、海某、吉某、曲某伙同其他彝族务工人员殴打该厂员工杨某山、林某结、汤某才、曾某、苏某珠、阮某松致伤(其中,彝族工人木某用石头殴打杨某山,致其受伤),并用石头砸坏多处车间玻璃等设施及损坏车间产品(损坏价值共计9018元),同时导致车间生产停工,造成该厂误工、用电、燃料损失共计2152元。

经法医鉴定:杨某山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林某结、汤某才、曾某、苏某珠、阮某松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分歧意见:对本案任某、马某等人向工厂“恶意讨薪”的行为定性问题,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任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任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任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任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行为侵犯他人身体或者人身财产的行为,是指故意对他人实施侮辱、殴打、辱骂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扰乱公共秩序,被列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法律规定,当被告人故意实施侮辱、殴打、辱骂等行为,侵犯他人身体或者人身财产时,并且引起社会恐慌,破坏了社会秩序,扰乱公共秩序,则应立案侦查。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法律规定,犯罪行为构成轻微案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构成较重案件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若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受到重伤或者重大损害,将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总之,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应当严格执行,杜绝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一、寻衅滋事罪概述寻衅滋事罪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经口头传使或者以书、音像等形式,挑起口角引起纠纷,情节轻微的行为。

该罪行具有主观恶性无疑,但是其后果又不够严重,所以是比较轻的一种刑法犯罪。

二、立案标准(一)立案审查标准1、有刑事案件、犯罪犯罪行为的年龄、身份等情况下,立案审查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审判指导意见,在审查案件时,要对犯罪嫌疑人因新发生的行为而造成恶劣后果,准确判断其行为情节是否已达到依法立案的标准;2、把握全部事实,并以侵害后果为转移,在恶劣后果越重越能确定犯罪性质的原则下,逐级检查,以确定报案人、受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是否有刑事责任,以及案件的轻重等程度;3、因交通事故造成轻伤等情况,应以侵害人身安全的情节轻重为标准,如果仅仅造成轻微伤害或者是没有实害等,就不属于立案标准。

1、属于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罪行年龄少于十八岁的嫌疑人;2、罪行情节十分轻微,没有实际的侵害或者害处,被起诉人或者受害人认为认罪可以解决的案件,如果涉及争吵斗殴,打架打闹,但是双方都不承认和关联,彼此之间的行为表现处于轻微程度,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的情况;3、具有重大渊源纠纷,纠纷双方在争执期间,双方没有坏脾气、侵害对方身安全,情节仅属于走大路,但已有其他纠纷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构成犯罪行为的情况;4、行为仅构成恶意侵犯他人财产构成盗窃罪、财物挪用罪或者抢劫罪等盗窃性罪行的案件;5、因盗窃、抢劫带来的情节轻微的闹事罪行的案件,当事人已全额赔偿损失的;6、因枪支使用未造成实际伤害,双方已就是否起诉事实及其他认罪补偿条件商定的情形;7、根据当事人的自首情况,情节轻微,实际害处小,可以由检察院根据其情节轻重作出非刑事处理的案件;8、受害人表示不起诉或者不再起诉,但是投诉人等当事人利害关系很错综复杂的案件;9、案件符合财政补助处理的案件。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讲稿 (一)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讲稿 (一)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讲稿 (一)尊敬的各位来宾: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一下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相关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有组织犯罪的形式也日渐多样,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稳定,中国政府于2015年颁布实施了反有组织犯罪法。

接下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这部法律。

一、法律适用范围反有组织犯罪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包括形成、运作、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以及有组织犯罪的其他活动等。

二、有组织犯罪组织的定义反有组织犯罪法将群众观念中的“黑社会”正名为有组织犯罪组织。

该法律明确规定有组织犯罪组织是指由三人以上组成的对打算从事非法活动的人进行指挥、组织、管理的团伙。

这个定义的出台有利于清晰分辨“黑社会”与其他组织的界限,同时也充分保护了依法开展正常经济、文化、社交等活动的群众合法权益。

三、犯罪行为和处罚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许多有组织犯罪活动,包括侵犯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除了对有组织犯罪组织的处罚外,还对犯罪集团成员、同案犯、胁迫、恐吓类犯罪等进行了明确的定罪量刑。

四、保障措施为保障有组织犯罪活动侦查和取证、保护报案人、协助被害人及其家属等各方面权益,反有组织犯罪法针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特殊性质,特别规定了许多保障措施,例如保护证人、抗拒勒索、财产保护等,确保了法律的严格执行。

总之,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实施,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提供了权威保证,也使有组织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司法执权之间需要在群众利益和人权利益方面达成平衡,使之兼顾。

谢谢!。

新都我的大学刑事案件

新都我的大学刑事案件

新都我的大学刑事案件审理经过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5)第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和马*(另案处理)在新都区*路菜市场东墙外路边,持凶器殴打被害人赵某某,抢走赵某某电瓶车一辆,用于换取毒品吸食。

2015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和马*在新都区新*油大学转盘西侧我的大学售楼部外路边,采用持刀恐吓的方法强行将被害人董*的一辆电瓶车抢走,用于抵债。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另查明:(一)被告人胡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成都*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和释放通知书予以证实。

(二)2015年5月28日22时30分许,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川音小区附近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在马某某的带领下抓获同案犯马*,在马*的带领下,抓获被告人胡某某。

这一事实,有挡获经过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胡某某持凶器拦截、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对二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胡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最新 2015关于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精品

最新 2015关于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精品

2015关于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第1篇: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
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
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
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
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

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

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
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

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2篇: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
寻衅滋事罪属于常见的扰乱公共秩序案件,在基层院所办理的案件中,占据相当一部分比例。

以笔者所在的襄城县检察院为例,自20XX年至今显示受理的寻衅滋事案件占据案件受理总数的近10%,其中属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的占寻衅滋事案件总数的8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该规定是对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1款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进行的细化。

但由于对该规定的理解不同,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同行为不同罚,严重损害了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1.一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从伤情程度和次数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程度恶劣性的有机统一。

一是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规定的是区别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犯罪,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严厉的刑罚,是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时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如无故打对方一巴掌致对方脸部肿胀构成轻微伤,完全可以用行政处罚的方法处理。

如此种情形就以寻衅滋事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造成随意殴打他人有伤就构罪,行政处罚情形不存在而流于形式,故以一次致三人以上轻微伤达到情节恶劣标准;二是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同为故意犯罪,可比照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罚标准,即致一人以上轻伤达到情节恶劣标准;三是有成熟的执行依据。

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XX 年下发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才属于情节恶劣。

2.一年以内随意殴打他人三次以上的。

从次数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主观恶劣性的有机统一。

针对单次随意殴打他人,但每次未达到上列第1项标准的,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悔过表现去体现情节恶劣,虽单次不以犯罪处理,但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均未受到任何处罚的,说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应当以严厉的法律即刑法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

3.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

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方式上予以限制,
体现随意性与手段恶劣性的有机统一。

针对单次随意殴打他人,未达到上列第1项、第2项次数、伤情程度,但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直接殴打对方重要部位或者是以残忍的方式伤害他人追求精神刺激,虽未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但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危险性,故应作为情节恶劣的考虑因素之一,也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

4.造成被殴打人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结果恶劣性的有机统一。

结果是反映法益受侵害程度的事实现象,主观上具有流氓动机,客观上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对他人的身体行使了有形力,例如随意殴打他人虽然没有接触到对方身体,但由于其殴打行为诱发了被殴打人自杀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应认定为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第3篇: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认定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现行刑法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关方面提出,一些犯罪分子时常纠集他人,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由于这类滋扰群众行为的个案难以构成重罪,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了抓,群众没有安全感。

因此,草案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0-2-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