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文(优选3篇)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文(优选3篇)
首先,事故全程××就踢了一脚且还踢空了,而踢一脚的行为也仅仅只是出于正常的维护认识的人的心态,这和当时在××酒店吃酒席出来维护他们认识的受害人的那群普通百姓的心态是一样的。如果当时吃酒席的某位普通百姓也踢××一脚,是否他也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呢?显然不是这样的,回到本案,××这一脚对××乃至本案也没有产生任何严重后果,从2023年10月18日××的供述可知,打架事件发生时,××并不知情,还在玩手机,直到他发现自己认识的人被打才上去踹了一脚,××也不认识被害人,被害人也不认识××。至于刀谁放的怎么放的,何时放的××并不清楚,因为车有离开过他的视线且长达一天。就好比某人把包包寄存在某处,等他返回拿回自己的包包时,里面被人放了_,可他并不知谁放的,何时放的,是否该人就是非法持有_罪呢?显然不构成,故辩护人认为对××踢空一脚的行为不属于犯罪。同时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构成与该行为也并无关联,故辩护人认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文第2篇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本案被告××并不具备该项主观动机。结合××的供述,他只是滴滴送客到了湖北,一开始也并不认识这群年轻人,只因自己的姐姐也在湖北,故到了湖北后就想在湖北逗留几日,游玩几天。虽然本案被告××一直都是做的有罪
供述,但本辩护人认为××基于不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为自己踢空的那一脚就必然导致自己构成了犯罪,这是对定罪的不了解。结合××的行为,被害人××轻伤二级的结果与××并没有关联性,××的行为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无重大影响。回到本案,××是此次事件的核心人物,据××2023年4月20日的供述明确表示他并不认识××,他也不知道××为什么来,其实这已经说明了××与此事无关,无事前的合谋,无主观犯意,亦无客观犯罪事实。
寻衅滋事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大家好!
我是被控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我今天站在这里是为自己辩护。
我承认我参与了这个事件,但我不认为我有罪。下面我将从事件经过
和证据两个方面进行陈述。
事件经过
事情发生在去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我和朋友在一个酒吧聚会。当
晚酒吧里人很多,喧闹得难以说话。就在我和朋友高兴地聊天时,一
个年龄看起来比较大的人推开我们,声称我们在他座位上坐了。我们
当然不想与他发生冲突,于是礼貌地向他道歉并让座。
可他并不满足于此,一遍遍地辱骂我们,一边狂灌下酒。我的朋
友实在无法忍受,站起来将他推开了。那个人却立刻拿出手机拍照并
威胁我们:“现在我已经拍下你们推我倒地的照片了,你们小心点!”当时我们并没有太在意这个威胁,认为他只是愤怒而已。
可没想到第二天,我们被警察抓起来,指控我们进行了寻衅滋事。我们惊恐又不解,对方的报案居然让我们落入了险境!
证据分析
关于我们进行寻衅滋事的指控,我想问一下在座的各位,我们遇
到这种不礼貌的人难道不能保护自己吗?我们在场的所有人都知道,
他是先开始辱骂的,我们实在没有想到他会对我们进行报复。这是否是自卫的正当手段呢?
而且我们的行为也没有对他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也没有对其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根本属于耳提面命的小事。那么,为什么会被指控寻衅滋事呢?
更何况,我们当时并没有使用暴力,也不是追打对方。那我们到底哪里做得不对呢?
结束语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在此郑重地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和辩护。虽然事情已经发生了,但我希望你们能够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因为我并没有犯罪,也没有那样恶劣的品行。谢谢大家!
寻衅滋事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父亲的委托,作为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依法参加其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诉讼,庭前依法会见、约见了被告人,仔细的查阅了卷宗材料。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的庭审情况,下面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对此没有异议,但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张三依法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如下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张三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张三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条件,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张三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并不相识,且没有矛盾,仅因为被告人张三的朋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才实施的犯罪行为,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非常高。
三、被告人张三系从犯,主观恶性不大。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三是在于永生和王旭的召集下才前往的犯罪现场,而且在打斗过程中,张三也未携带凶器,仅起到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在案发后,被告人张三父亲找到被告人,积极的赔偿,
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小,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又有悔罪的意愿和行为。请法庭在依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张三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张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年月日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定罪方面,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一)、从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来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是公共秩序,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本案,被告人刘江因与生路伟存在个人矛盾才到生路伟家中找他,侵害的是特定的人身财产,有特定的指向,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来看,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不构成犯罪。
1、被告人×××本人没有殴打×××,没有实施打砸×××家财产的行为,×××的轻微伤和财物的损害都不是被告人×××直接造成的。
2、即使按照共同犯罪,×××导致了×××轻微伤和损害财物价值1000元也不达不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或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才属于情节恶劣情形。本案只有一人轻微伤,达不到情节恶劣的情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新的寻衅滋事罪缓刑辩护词范例
最新的寻衅滋事罪缓刑辩护词范例
引言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所有在庭的各位,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在这个审判过程中就最新的寻衅滋事罪缓刑申请进行辩护。寻衅滋事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但我将在本辩护词中向您展示,为什么我的当事人值得获得缓刑。
1. 当事人背景
首先,让我向您介绍一下我的当事人。他是一位年轻的人,社会经验还不够丰富。在此之前,他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并且作为一个有良好家庭背景和社区支持的人,他在过去一直表现良好。这次事件只是一个不幸的意外,他深感懊悔并已经意识到了他的错误。
2. 自首忏悔
在这个事件之后,我的当事人没有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是自愿向警方投案自首。他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做出了一个错误决定,他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他已经切实地意识到了他的过错,并愿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3. 受害者的态度
与此同时,我要强调的是,受害者在这次事件中没有受到严重伤害。我已经和受害者进行了沟通,并且他表示愿意对我的当事人表示宽恕。这一举动进一步突显了我的当事人对错误行为的悔过之心,并表明他已经做好了改变和修复的准备。
4. 社区影响
我的当事人是一个受社区欢迎的成员,他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关心他人,是一
位模范市民。他的长辈,朋友和邻居都对他充满了信心,并表达了对他的支持和希望。如果他能够获得缓刑,在社区中继续为人们提供帮助和支持将对整个社区产生积极影响。
5. 参与积极改变
为了确保不再重蹈覆辙,我的当事人已经积极寻求帮助。他已经主动参加了心
理辅导,并且正在接受治疗,以改变他的行为模式。他不仅仅是为了法庭而这样做,而是为了自己和他所爱的人。他真诚地希望通过这次教训,悔过自新,并重新开始他的人生。
寻衅滋事罪刑事上诉辩护词的写法是什么
Twenty is not diligent, thirty is not standing, forty is not rich, and fifty is weak.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寻衅滋事罪刑事上诉辩护词的写法是什么
导读:寻衅滋事案件上诉过程中辩护词的写法是,先写辩护词的标题,对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和辩护人的基本辩护观点,在前言部分简单介绍一下,正文中的辩护理由,主要应该陈述一审判决有争议的法律依据,结尾对辩护理由做总结,并标注辩护人的姓名和日期。
一、寻衅滋事罪刑事上诉辩护词的写法是什么?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
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刑事案件上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启动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的范文精选3篇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的范文(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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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重的审判员:
我受被告*****的托付,作为被告人被*****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日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XX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惩罚的情节
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年****月****日十五时许,被告人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照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依据《XX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全都。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消失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依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惩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惩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不熟悉,更没有什么冲突。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完全是由于被告人因不满隔壁小区因操办丧事发出噪音,影响其休息,才不理智向操办丧事的人群放射钢珠。造成被害人受伤。性质上属于因邻里纠纷冲突激化引发的犯罪。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通用3篇)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通用3篇)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湖北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__________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__________同意,指派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被告人王__________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_______________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聪的行为成立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王聪的行为应是寻衅滋事罪,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孔__________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
一、被告人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
20__________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__________出于朋友义气,加上法律知识淡薄及无知,在其他两名被告人胡__________、孔__________与两被害人产生后参加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三被告人共同造成了两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并共同毁坏及轿车造成人民币损失9873元。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他们构成共犯。
从被告人王__________的主观因素来看,其并没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他们当时只是想找两被害人讨一个说法,双方一言不合后,双方都动了手。(现已无法查明是谁先动的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人王聪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出于朋友义气,参加打架的行为其行为应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
最新的寻衅滋事罪缓刑辩护词范例
最新的寻衅滋事罪缓刑辩护词范例尊敬的法官、检察官:
您好!首先,我要对法庭提供给我辩护的机会表示感谢。今天,我作为被告人
的辩护律师,将就最新的寻衅滋事罪缓刑辩护词范例进行陈述。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它指的是以言语、文字、图片、视
频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和谐。在现代社会,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有了巨大的提升,因此,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和刑罚量刑也需要与时俱进。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是法律对于犯罪分子的一
种宽大处理。缓刑可以使犯罪分子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同时也能减轻监狱的负担。对于寻衅滋事罪,缓刑也是一种合理的处罚方式。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在案发后表现出了悔过的态度。他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积极改正。他已经主动删除了涉及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并公开向受害人道歉。他还积极参加了相关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这些都表明了被告人对于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有意愿改正。
再次,我要强调的是,缓刑对于被告人的社会适应性和家庭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被告人是一位年轻人,他有着光明的前途和良好的家庭背景。如果被判刑入狱,将对他的未来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他将失去就业机会,家庭也将因此受到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而如果能够获得缓刑,他将有机会通过自我反省和社会教育,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改正错误,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缓刑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和宽容。法律对于犯
罪行为必须严惩不贷,但同时也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人性和社会效益。缓刑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使其重新回归社会,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因此,在判决缓刑时,法庭应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表现和悔过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吕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二、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三、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辩护人:时间。
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无罪的辩护,当然在具体需要书写辩护词的时候,写的肯定也就是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了。那么这个辩护词该如何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吕某某妻子的委托,并经被告吕某某同意,指派我担任本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吕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对本案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吕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第一、本案中伤人行为发生在晚上凌晨,结合众被告的询问笔录知道该时间段路上的人很少。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并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以及造成社会群体的慌乱。
寻衅滋事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尊贵的陪审团成员:
今天,我站在这里作为被告,要对指控我寻衅滋事一事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所指控的罪行毫不知情,并且我立足于
法律的定罪标准之下,相信我是无辜的。在接下来的辩护词中,我
将向您们阐述我的立场和观点,以证明我与这一指控毫无关联。
首先,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是在故意进行滋事或滥用言行引发纠纷的
情况下成立的。然而,我没有实施任何故意行为,也没有发动或参
与任何激怒他人或制造紧张局势的行为。相反,我一直以来都是和
平守法的公民,尊重他人的权益,并努力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
在我被控寻衅滋事之前,我与被害人之间从未有过任何矛盾或纷争。我是一个无辜的旁观者,不幸地被卷入这一事件之中。我当时只是
在那个地点做自己的事情,完全没有引发或参与造成冲突的行为。
因此,我认为指控我寻衅滋事是毫无依据的。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在法庭上,所有指控都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来
证明。然而,起诉方并没有提供任何可靠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参
与了这一滋事事件。对于控辩双方来说,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在此
案中,没有任何目击证人,也没有安全摄像头的录像证据可以证明
我是一个有罪的人。事实上,所有的证词都显示我只是一个无辜的
旁观者,根本没有参与任何滋事活动。
此外,据我了解,一些起诉方所提供的证据可能存在误导或不完整
的情况。这些证据如果不经过细致地审查和验证,就不能成为定罪
的依据。因此,我强烈要求法庭对这些证据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审议,以便澄清事实真相,为公正裁决提供正确的基础。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我有权利享受和平生活,并且有权利被拥有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我担任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认为不妥,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为妥。
1、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要求被告人耍威风,逞英雄,无事生非,针对不特定对象。该罪的主观心理是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本案中,被告人是针对固定被害人金某的。其目的给金某的财产造成损害以平息后者殴打前者的怨恨。其主观方面并无针对不特定对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意思。由于双方是好朋友,是在麻将馆因为打麻将让座以及后来借钱产生口角,被告人被打后敌不过被害人,于是采取了用开汽车撞坏他人财产的行为来进行“保面子”行为,显然与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那种满足耍威风取乐等动机完全不一致。
2、客观方面:寻衅滋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1997年刑法典第293条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能够具备立案条件的显然是以被告人行为符合第三个特征,但是考虑到被告人显然不是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产,而是针对特定人金某家财产进行毁损。宋某针对的财物是金某家的,整个矛盾的焦点也是针对后者。其造成的后果也是后者家的财产遭到了损失。
寻衅滋事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尊敬的陪审团成员: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了捍卫被告人的权益和自由,我在这里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
被告人因为被指控在某一时段内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现场造成一定的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但是,我代表被告人向法庭证明,被告人并没有完全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在这里,我谦恭地请求陪审团对被告人进行无罪判决。
犯罪事实并非全部属实
首先,被告人被指控的负面行为并非全部属实。被告人在当时被关押期间,承认了一个事实:他的行为确实引起了一些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然而,他并不认为这些行为构成任何犯罪行为。我要求陪审团考虑到被告人的态度和证言,并将该行为纳入他的行为构成。
其次,我想指出,被告人在当时被指控的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争端的起因并非被告人的过错。被告人的行为是出于自卫和保护的需要。如果没有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会有更多的人受到伤害和财产损失。
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的
被告人的行为是基于他的合法权利,并符合当地法律的规定。根
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人们有权自卫并保护自己和自己
的家人。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恰恰是基于这个权利。他的行
为是一个被害人遭受侵害后的正当反应。因此,我要求陪审团判断被
告人的行为符合当地法律和法规规定。
此外,我还要强调,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过度的或者超出的限度。他并没有在行动中使用暴力或者违反任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因此,
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了他的合法权利,他在当时的行动是符合行
为规范的。
被告人拥有降低度过行动的执行
最后,我要求陪审团考虑被告人的现实状况。被告人是由于诱导
寻衅滋事辩护词精选3篇
寻衅滋事辩护词(第一篇)
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敬重的法庭、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就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日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可以从轻惩罚的情节。
1、被告人自愿认罪。
今日的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并且在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供述基本保持全都,从未消失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盼望法庭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惩罚。
2、被告人本次寻衅滋事,系因伴侣已与他人发生冲突后才参加进来。
被告人******案发当晚,并未喝酒,双方也并不相识,并无过节。被告人******没有动机也没有理由挑起本案的发生。据被告人供述及包***询问笔录中显示,在双方最初动手时,被告人******并未参加。其系在本案被害人******拿出电击棍后为抢夺电击棍才参加本案,在发现自己的伴侣也就是本案被告人******头部受伤后,才对被害人******动手。故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参加度也盼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虽构成犯罪,但也存在多处可以从轻惩罚的情节。望法庭结合实际状况,综合考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接受。
辩护人:*******律师
寻衅滋事辩护词(第二篇)
合同标题: 寻衅滋事辩护词
【经典案例】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辩护词
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朱某某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我们接手本案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的有关资料,以及参与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对于朱某某在案件中的行为定性、案件事实、从轻情节以及悔罪态度等方面有一些看法和分析,供法庭合议时参考。一、关于定性方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要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必须存在他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行为,具体表现在: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施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被告人朱某某是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必须的前提是有人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本案中,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是贾某及朱某等人从事组织卖淫的行为,认定其是以提供住宿、包房和避孕套等形式组织他人进行卖淫的,且先不说是否只是贾某及朱某两个外是否有他人的参与,即便是贾某及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并没有司法机关的最终确认,同时所谓提供住宿、包房的行为却恰恰是介绍、容留卖淫罪的重要表现形式,而提供避孕套的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根据该规定,公共场所本来就应该放置安全套,不能认定提供避孕套的行为就是组织卖淫的行为。公诉机关并没有具体指控所谓的朱某及贾某有使用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卷宗材料,本案的这些卖淫女大多是其自愿来到豪邦金海岸洗浴休闲中心(以下简金海岸中心)的,与金海岸中心的关系较为松散,她们想留就留,想走就走,人身自由并没有得到控制。在性交易中,嫖资基本上虽由金海岸中心代为收取,但基本做好与卖淫女按比例日结清。辩护人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所谓的贾某、朱某是已确认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结论情况下就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有些不妥。二、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是:“被告人朱某某于2009年7月1日以来受雇于贾某在该洗洗浴中心负责收银及管理日常事务。”根据该指控,辩护人提请法院注意的是: 1、关于被告人是否受雇于贾某的问题,被告人在供述中承认是受雇于一个叫“高飞”的老板,并且每天的工资是50元,此在公安机关所缴获的“豪邦金海岸日报表”可以印证被告人是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受雇于他人的,并且工资为日50元,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在今天庭审中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朱某某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本人接受被告人QZG亲友的委托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GY、QZG寻衅滋事一案中QZG(以下称被告人二)的辩护人。本人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出席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结合本案证据事实以及法律规定,进行辩护。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对事情的发生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综合法庭调查的情况,可以看到伤害过程的发生可以分为4个阶段:1、受害人临时提价而没有事先向被告人一告知;
2、受害人存在强买强卖行为;
3、被害人方员工多人参与群殴是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的最主要原因,而被告人的行为带有一定的防卫色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上海高院量刑意见)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害人过错程度以及责任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被告人二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
理由有四:一是案发前没有攻击行为。二是没有犯罪预备过程。三是没有攻击被害人要害部位。四是主动停止攻击行为。
三.被告人二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该从轻处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三节第一条第七款第2项规定:“未区分主从犯,但作用较小的被告人,可以作用最大的被告人的基准刑为参照,以10%为幅度递减,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酌情从轻处罚,但一般不得低于作用最大的被告人的基准刑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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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朱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履行了律师职责,反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详细向被告人朱某某了解了案情,庭审中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根据本次庭审结果,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有聚众斗殴罪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指控不能成立。为了更好的支持辩护人的这一观点,辩护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给予重视。
一、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按照我国刑法体系的要求,当我们要追究某个行为刑事责任时,首先要查明是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是否是这些要件的有机整体。当某个行为符合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其为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否则就不能认定该行为是犯罪,更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有聚众斗殴罪,在审理聚众斗殴罪时,首先要明确该罪的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目前审理聚众斗殴罪的法律依据:一是《刑法》第292条。二是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立案追诉。”的法律规定。因《刑法》292条对“聚众斗殴”四个字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而《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也没有对“聚众斗殴”法律含义进行界定。目前又没有相关“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的司法解释,而一些学者只是从字面意思来解释什么是“聚众”,什么是“斗殴”。
为了准确界定“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确保司法统一,避免冤案、错案发生,在此有必要追溯一下“聚众斗殴罪”的由来及当时的具体法律规定。因“聚众斗殴罪”来自1979年的旧《刑法》,是从1979年旧《刑法》第160条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进一步深入到当时流氓罪司法解释当中,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聚众斗殴”的界定标准,该《解答》将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界定为:“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明确了“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结合目前正在实施的《刑法》第292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所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从中得出聚众斗殴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二、犯罪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积极参加者”是指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者;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主观态势是出于私仇,争霸一方等流氓动机。客观方面表现为成帮结伙地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
回到本案中,结合本案事实来分析本案是否具备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结合本案事实进行分析,为此先回顾一下案件发生
的原因,因朱某某所在公司与被拆迁户就拆迁房屋补偿问题协商多年未果。案发时,公司安排一批民工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围墙作业,在此过程中与被拆迁户发生冲突,最初单方面造成被拆迁户方两人受轻伤,后被拆迁户王超年等两兄弟发现后,持枪阻击,开车撞人,拆迁方公司人员为了避免事态扩大,进行阻止两人的行为,对其两人实施暴力,故又造成两人受轻伤,车辆受损。我们从案件发生原因、地点和经过来看,其不难得出,朱某某所在公司人员的行为,在主观方面,不存在斗殴的故意,因其主观态势不是出于私仇,不是为了争霸一方,而是为了阻挡被拆迁户等人阻碍围墙的行为采取的一定措施,其所实施的行为没有丝毫流氓动机,为此本案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在客观方面,朱某某所在公司人员所实施的行为斗殴只是一种形式,事实上不是双方互殴,而是单方殴打,拆迁公司等一群人是殴打方,被拆迁户是被打方,拆迁公司这方面人员没有受伤,另外一名受轻伤的是路边围观的群众,原因是被拆迁户突然鸣枪所致。事实上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及起诉书上所显示的内容,聚众斗殴罪名指控的只有朱某某一人,另一名被告罪名系非法持有枪支及故意伤害,而非聚众斗殴。为此我们认为朱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客观要件。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确定,朱某某的行为根本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为此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认定为聚众斗殴,不符合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应当追究致人伤害者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种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种明确规定:“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不应按流氓罪处理。其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等罪的,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尽管现行新《刑法》已将原刑法种的流氓罪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但正是因为聚众斗殴罪是从原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前述两院的司法解释仍然是我们正确认定聚众斗殴罪的重要依据之一。所以,本案中对于致他人轻伤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为宜。
三、即便是双方有打斗的行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并没有参与,也没有指使他人参与。
1、现场人员均为琴韵动迁公司员工,受公司指派,由公司安排到拆迁现场,依公司要求到案发地上班,包括朱某某也是受公司安排到现场,其中相当部分系做围墙的泥瓦工。这些人并不是被告人雇请,也非受被告人指挥,而是受公司指挥,公司现场负责人是李小武。
2、现场人员按公司要求到案发地的系做围墙,并没有主观上故意要与对方发生冲突,一部分人员系维持秩序,一部分人员进行施工,从主观意图上来讲,并没有犯罪的故意。现在后果完全面现场临时性、偶然性产生的。
3、被告人朱某某没有持械,也没有参与打斗,朱某某也没有安排人员持械,其不应当对现场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