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四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三、主体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何为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属于侵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它指的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使用言论、行为等方式故意引起纷争、争斗、打斗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此罪的构成主要有两个要件,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恶意的主观心理,即明知某
种行为会引起纷争、争斗等后果,却仍然故意采取该行为,企图达到
某种目的。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或恶意可以通过犯罪人的言行举止、行
为背后的动机等来判断。
客观要件则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即通
过言论、行为等方式引发纷争、争斗或扰乱社会秩序。这可以是在公
共场所骚扰他人、散布传言、挑衅他人等行为。
尽管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相对明确,但在实践中,对
于何种行为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同时,法律也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程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人,
如果其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留观等刑罚;如果情节较重,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短期有期徒刑等刑罚;如果
情节严重,危害较大,可以处以长期有期徒刑等刑罚。
总之,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可能引发争斗或扰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Take action, and then get to know yourself.(页眉可删)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导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 "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 "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寻衅滋事起诉
寻衅滋事起诉
寻衅滋事是指故意刺激、挑衅他人,对人进行辱骂、威胁、殴打等侵犯行为,致使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对于此类行为的施行者,受害者可以依法起诉。本文将对寻衅滋事起诉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危害性
寻衅滋事行为是指以损害他人个人、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为目的,采取辱骂、恐吓、殴打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攻击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故意、寻衅、滋事、对社会秩序的扰乱。故意是指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他人被侵害,但仍然故意进行相关行为。寻衅是指主动刺激、挑衅、辱骂他人,寻求与他人冲突的目的。滋事是指通过言语、行为对他人进行侮辱、恐吓或殴打等行为。对社会秩序的扰乱是指寻衅滋事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寻衅滋事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破坏社会秩序。寻衅滋事行为的存在,会给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人民安居乐业。其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寻衅滋事行为常常伴随着辱骂、恐吓、殴打等侵害行为,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害。最后,影响社会和谐。寻衅滋事行为会引发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
二、寻衅滋事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与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寻衅滋事行为,施行者将承担相应的刑
事责任。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法律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针对寻衅滋事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情
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
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
寻衅滋事罪是指公然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我国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寻衅滋事的概念和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宅、单位等场所,对他人实施威胁、侮辱、殴打等辱骂、殴打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现场混乱,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要成立寻衅滋事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在公共场所或他人住宅、单位等场所实施;二是对他人实施威胁、侮辱、殴打等辱骂、殴打行为;三是扰乱社会秩序;四是致使现场混乱,危及他人安全。
其次,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犯罪嫌疑人被定罪后,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威胁他人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等,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处以重刑。
此外,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公安机关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查处权限。公安机关对于寻衅滋事行为有查处权,并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外,刑法还规定了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的特定情节加重处罚的情形。例如,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犯罪是计划、预谋的、使用暴力或其他危险方式的,可以依法加重处罚。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了寻衅滋事的概念和要件,处罚的幅度以及公安机关的查处权限等方面的内容。
该罪行专门针对的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是什么
故意寻衅滋事的⾏为有很多种,法律对寻衅滋事⾏为有相应规定,那么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是什么,关于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为⽅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故、⽆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这⾥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的;造成被殴打⼈⾃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⑴只要是针对⼈的⾝体⾏使有形⼒,即使没有接触⼈的⾝体的,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体的,成⽴殴打。
⑵在中国,殴打⾏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之,倘若某种⾏为只能造成他⼈⾝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⑶如果⾏为⼈针对物⾏使有形⼒,因⽽对⼈的⾝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的⾝体⾏使有形⼒,不宜认定为殴打。
⑷使⽤有形的⽅法不等于⾏使有形⼒。例如,使他⼈饮⾷不卫⽣⾷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
⑸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但是,⼀⽅⾯,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为,⽆疑符合殴打⾏为的要件;另⼀⽅⾯,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⑹基于同样的理由,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但是,随意聚众⽃殴的⾏为,通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及构成
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及构成
来源:作者:日期:2011-02-18 >我来说两句(0条)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一) 寻衅滋事罪客体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 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寻衅滋事的判罪
寻衅滋事的判罪
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常⽣活中我们每天都要与他⼈接触,⼤部分的时间都能够友好相处,但是也有可能会碰上⼀些⿇烦,有的⼈会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且情节⽐较恶劣,这种情形就有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那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活中⼈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在公共场所(也有⼀些发⽣在偏僻隐蔽的地⽅),常常给公民的⼈⾝、⼈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格或公私财产,⽽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事⽣⾮,起哄捣乱,⽆理取闹,殴打伤害⽆辜,肆意挑衅,横⾏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寻衅滋事主犯最多能判多久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有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四种情形之⼀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为配合法官审判,统⼀量刑标准,2010年最⾼⼈民法院对上述这种量刑发布了量刑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有: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条款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条款
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中的一项罪名,旨在打击制造纠纷、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罪名的法律定义和适用范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国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条款和相关规定。
一、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定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3 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被定义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较重的行为。
简单来说,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包括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且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还要求其情节较重。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然侮辱他人: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公开的方式对他人进行言辞或行为上的侮辱。
2.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指编造事实内容对他人进行诽谤、中伤,使其名誉受到损害。
3. 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即该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的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
4. 情节较重:该行为的严重程度超过了一般的侮辱和诽谤行为,具有更为恶劣的性质。
只有以上所有的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寻衅滋事罪的惩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 293 条的规定,被判定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人员,将被处以拘役、短期拘禁、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
具体的刑罚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来决定,一般情况下,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刑期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此外,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的过程中,法律也规定了对受害人的保护措施,如对受害人进行身份保密、对其人身安全进行保护等。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是指一方无正当理由以及恶意,做出对另一方不利的行为,以引起对方的反应,从而达到激怒对方或者宣泄自己的情绪的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所以需要明确的立案标准。
首先,对于可以被立案的寻衅滋事行为要明确定义,包括以言语、行动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公共秩序,轻率影响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挑衅他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次,寻衅滋事行为的受害者应当有可观的利害关系,即受害者因受到寻衅滋事行为的影响而遭受损失,或者受害者有正当理由可以反应出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反感;再次,受害者的反应应当在可容忍范围之内,不应该超出正常人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反应,不得违法;最后,寻衅滋事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具有可观的恶意,即他以不正当的目的以及恶意,实施对另一方不利的行为,以激怒另一方或者宣泄自己的情绪。
总之,要想对寻衅滋事行为立案,必须满足以上四个标准:即行为可定义,受害者有可观的利害关系,受害者的反应在可容忍范围之内,实施者具有可观的恶意。若满足以上标准,就可以对寻衅滋事行为立案,以制裁实施者,维护社会治安。
最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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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规范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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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法律考试寻衅滋事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寻衅滋事罪考点解析
在法律考试中,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了解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案例,对于应试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对寻衅滋事罪的考点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一、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和后果。
主观方面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却故意进行。例如,某人明知一场演唱会人满为患,却故意制造混乱,引发群体冲突,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犯罪人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式,故意挑衅他人,制造混乱。例如,某人在公共场合大声辱骂他人,引发争吵和冲突,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
后果是指犯罪人的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例如,某人在一次示威活动中故意制造混乱,导致警察不得不出动维持秩序,引发公众恐慌,这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的后果。
二、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寻衅滋事罪的考点,我们来看几个具体的案例。
案例一:小明在学校里故意挑衅同学,引发了一场群体冲突。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答案:是的,小明的行为明显属于寻衅滋事罪。他故意挑衅同学,制造了混乱,扰乱了学校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案例二:某人在一次抗议活动中,故意制造混乱,与警察发生冲突。这种行为
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答案:是的,该人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他故意挑衅警察,制造了混乱,
扰乱了抗议活动的正常进行,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要素: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方式寻找、制造或者放大矛盾、摩擦,引起纠纷、冲突或者干扰社会秩序的行为。
2. 动机要素:犯罪嫌疑人故意以满足自己的私人恶意、报复心理或者其他不良目的为目标,通过寻衅滋事的行为来达到其目的。
3. 后果要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公共场所的骚乱、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发生。
4. 主观故意要素: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不良后果,但仍然故意进行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以上标准,执法机关会综合考虑事实、证据,确定是否满足立案要件,并依法进行相关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可能会有一定的具体规定和解释,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适用。
寻衅滋事案件构成要件是什么?
No matter where there is a genius, I use the work of others to drink coffe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寻衅滋事案件构成要件是什么?
寻衅滋事案件构成要件客体是公共秩序、客观表现为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一、寻衅滋事案件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主体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4、主观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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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四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
目录
概念特征
基本性质
1、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
2、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
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特征
4、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
认定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1、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3、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处罚
几点思考概念特征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
”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
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
”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
留。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基本性质
一、保护法益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具体犯罪,都是为了
保护特定的法益;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只有明确了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才能以该保护法益为指导理解构成要件,进而合理地认定犯罪。可以肯定的是,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一方面,刑法将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另一方面,刑法第293条项前规定,“破坏社会秩序”的行
为才成立寻衅滋事罪。
但是,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是十分抽象的概念,满足于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概括为公共秩序或者社会秩序,不仅不利于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有损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因为分则条文都是为了保护具体的法益,而非保护抽象的法
益;对保护法益的抽象程度越高,其所包含的内容就越宽泛,受刑罚处罚的范围就越广,从而具有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解释为犯罪的危险。换言之,保护法益的抽象化,必然导致对构成要件的解释缺乏实质的限制,从而使构成要件丧失应有的机能;导致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也被认为侵犯了过于抽象的法益,进而以犯罪论处。
不可否认的是,在确定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时,应当以该罪在刑法典中的顺序与地位、刑法的旨趣、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为根据。但与此同时,必须考虑在判断犯罪的成立与否时,能否根据确定的保护法益,对具体案件得出妥当的结论。显然,要对前述作为保护法益的“公共秩序”或者“社会秩序”作出更为具体的表述,并无现实意义。详言之,即使人们将作为寻衅滋事罪保护法益的“公共秩序”解释为公共场所的秩序,将“秩序
”进一步解释为有序性、稳定性、连续性,也几乎无
济于事。
所以,本文主张根据寻衅滋事罪的具体类型确定其具体的保护法益。一方面,法益是人的生活利益。“社会法益
只是个人法益的集合,是以个人法益为其标准所推论出来的。个人的一切法益都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受法律保护的,而社会法益的保护是受到限制的。……因此,只有当某种社会利益与个人法益具有同质的关系、能够分解成为个
人法益(即系个人法益的多数之集合)、是促进人类发展的条
件且具有重要价值和保护必要时,才能成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④换言之,保护社会法益的目的也是为了
保护人的法益;社会法益必须能够还原为个人法益时,才值得刑法保护。所以,有必要联系个人法益确定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另一方面,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具体行为类型,明显包含了对个人法益的保护,故应当联系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具体行为类型确定本罪的保护法益。
二、补充性质修订前刑法第160条将“寻衅滋事”规定为流氓罪的类型之一,可是,人们不可能了解
“寻衅滋事”究竟包括哪些具体行为,所以,该规定有损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列举了以下四种构成流氓罪的寻衅滋事类型:“1.以打人取乐,随意殴打群众,或多次向人身、车辆、住宅抛投石块、污物等,造成后果,引起公愤的;2.在城乡市场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贸易活动,引起公愤的;3.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4.结伙哄抢、哄拿或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现行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四种行为类型,便是源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具体行为类型的规定,使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