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合同法案例(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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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法案例
【案例6-1】卖方A与买方B签订了一份供应和安装某一特殊生产线的合同,其中一个条款规定:就生产线的技术所做的任何改进,卖方A均有义务告知买方B。1年后,B了解到有一项重要技术未得到A 的通知。于是,B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A认为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它已经将合同所涉的生产线的生产转让给了它的全资子公司C 承担。请问:A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6-2】甲方和乙方为开发一种新产品而建立一合资企业,经过长期谈判后,虽然没有任何形式的要约和承诺,并且尚有一些次要的问题有待解决,但双方当事人业已开始履行。当后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那些次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请问: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资合同关系?
【案例6-3】广告一:“星期六上午九点整,三件全新皮大衣,价值近于$100.00,先来先买,一元一件”。广告二:“星期六上午九点整,一件黑兔毛女用披肩,美丽飘逸,价值$139.50,只卖一元,先来先买”。请问:上述两则广告是不是要约?为什么?
【案例6-4】2000年7月27日山东某进出口A公司应荷兰B公司的请求,发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450美元CIF鹿特丹,订约后1个月装运,本月回复有效的要约。B公司接收到A公司要约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A公司增加该初级产品的数量,降低价格,并要求延长要约有效期。A公司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减至420美元CIF鹿特丹,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将要约的有
效期延至8月30日。荷兰B公司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A公司在接到B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因南美国家遭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使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中国A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请问:该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6-5】美国M公司于2000年9月15日致电中国C公司,称愿意提供A型钢材3000公吨,220美元/公吨FOB旧金山,交货期为2000年12月。9月17日,C公司复电,同意你公司建议,但交货期为11月。M公司于9月20日复电:若交货期改为11月,则每公吨提价10美元。9月25日C公司回电:不同意提价。 9月27日M公司来电表示:同意不提价,但交货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然而,时至12月底C公司也未收到A型钢材,此时的货价已涨至240美元。请问:M公司与C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理由是什么?
【案例6-6】 2001年10月10日, 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封信函,上称:“我公司欲向你公司出售安哥拉一级羊毛3000吨,单价980美元/吨FOB(XX港),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要约有效期为15日”,该信函以平信的方式寄出,于10月15日到达B公司。B公司在考虑两天之后,10月17日回复:“完全同意。”该回复信件以快件的方式当日寄交。由于邮局的传递失误,B公司答复信件于2001年11月5日才到达A公司。而A公司因迟迟末收到B公司回复,已于10月27日将该批羊毛售予C公司。因此,A公司对B公司的回复信件没做任何答复。2002年1月, B公司根
据A公司信件中的FOB条件租船,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A公司,此时,A公司否认双方之间有任何货物买卖合同存在。 B公司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问:A公司和B公司之间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6-7】A是在中国经营业务的一家保险公司,其总公司B是在美国注册成立的一家公司。 A的标准条款包括了50个条款并以小字体印制,其中有一条法律适用条款,规定有关争议适用美国法律解决。请问:(1)该条款对在中国的投保人是否有效?(2)如果该条款以非常醒目的字母或以其他任何能吸引在中国的投保人注意力的方式表现,该条款是否对在中国的投保人有效?
【案例6-8】1992年9月9日,原告肖青将一卷拍有原告肖青、刘华伟举行婚礼活动的富士牌彩色胶卷交给国营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18元。彩扩部工作人员开出冲印单一张交给肖青。第二天,肖青去彩扩部取件时,被告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原告等等再来,后肖青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只愿按南京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青、刘华伟遂于1993年4月4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活动内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理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彩扩部辩称:原告的胶卷确实被我们遗失,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要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元不能接受,应按照南京摄影行业协会宁服协字(92)149号第3条“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
只赔同类同号胶卷”之规定,退赔原告富士牌彩色胶卷一盒和预收的18元冲印费。
请问:本案被告的理由是否成了?为什么?
【引例6-9】某市A房地产公司准备开发一花园式小区,甲、乙、丙三家建筑公司同时向A公司提出承包该项工程。A公司决定让这三家公司共同承包该工程。在正式订立承包合同前,该市B房地产公司对外公布其也要开发房地产,并派人与甲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与甲公司洽谈承包工程事宜,但甲公司首先须从A公司的承包合同中退出。于是甲公司告知A公司它不再参与其工程的承包。乙、丙公司和A公司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此后,B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与甲公司订立建筑合同。事后,甲公司得知B公司根本就没有开发项目,只是丙公司为了多得A公司的工程故意让B公司与甲公司洽谈合同,使甲公司放弃与A公司订立合同的机会。为此,甲公司一纸诉状将B公司与丙公司告上法庭。请问:(1)甲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B公司,理由是什么?(2)甲公司可以要求B 公司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什么?
【案例6-10】龙兴公司是香港一家经营百货业的企业,海发公司是内地一家经营百货销售业的企业。龙兴公司与海发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龙海公司。在合资经营期间,海发公司部分注册资本未到位,龙兴公司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龙海公司副总经理)利用合资公司名义为自已经营,加上双方产生了其他种种纠纷,遂于某年5月10日达成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