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及餐饮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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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及餐饮合作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标的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建筑物为厨房,位于内(以下简称“该物业”)。

第二条经营范围及营业时间

2.1 乙方承租该物业用于餐饮服务。

2.2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及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之前,不得擅自改变前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租金

3.1 租赁期为年。起止时间从2018年9月日至年月日止。

3.2 甲方收取租金和其他费用的账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合同期内,如甲方账号另有调整,则甲方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新调整账号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第四条租赁保证金及租金缴付方式

4.1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向甲方交纳合同保证金¥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开具收据给乙方,保证金在合同因各类情形解除、各项费用结清之后七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4.2 双方约定,租金起算日定为年月日,租金及水电费每月交纳一次。首期租金的缴费时间为年月日前,以后各期费用必须于每月5日前支付。乙方直接支付现金或转入甲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收到款项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

4.3 若4.1 、4.2条所述到期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则乙方应在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天向甲方履行义务。第五条房屋交接及装修

5.1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于年月日将本合同项目下的物业交付给乙方。交付物业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移交情况,点清所有需要交接的财物并制作物品交接清单(本合同附件一),交接清单应当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延迟交付,则租金起算日自然往后顺延。

5.2 如乙方需要根据营业情况对该物业进行全面装修或改造,应当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且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水、电、气使用

6.1 甲方免费为乙方安装水电表。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引起的水电费、工商管理费、卫生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并须按时缴纳给甲方。

6.2 乙方自行承担经营所需的燃气开支,遵守《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中的有关燃气使用安全的规定。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7.1 甲方有权按期收取租金。

7.2 甲方保证该物业的现有水、电设施完好并符合乙方营业要求,并负责对房屋及公共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修,非属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

7.3 甲方协助乙方申办相关的卫生许可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照。

7.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电、用水、燃气安全以及卫生情况进行巡查,有权对其中的违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5 甲方同意将经营场所的指定停车位在乙方营业时间内供乙方免费使用。

7.6 租赁期满,甲方如需继续出租该物业,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8.1 乙方独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有权使用租赁房产。

8.2 经营期间,乙方独立核算,按约按时交付租金、自负盈亏。

8.3 租赁期内,如因乙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毁损,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期间的防火、防盗等安全,出现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8.4 每年春节、中秋节配合甲方提前做好闭馆工作,闭馆的具体时限以甲方通知为准。

8.5 在甲方尚未开业或闭馆期间,乙方不得进场营业。

8.6 在租赁期内,如乙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8.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物业转租第三人使用。

8.8 乙方应做好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工作,凡因乙方原因发生用电用水用气事故,造成甲方停水、停电,以及其他影响甲方正常运营损失情况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予以赔偿损失。

第九条物业的归还

本合同期满或中途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负责在10天内将场所退还甲方。本合同期满且乙方尚未续约导致本合同自行终止或因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等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乙方对该物业所投入的装修按照“

来装去留”的原则,无偿归甲方所有(可移动和可拆除的物件与设备设施乙方可自行拆除带走),且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补偿。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交还房屋当日的现状交还房屋。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或其它事件,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或不能按时履行本合同,则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或推迟合同的履行,但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提供事件详情和事发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10.2 因国家政策或当地政府及非双方过失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互不承担责任,合同自然终止,租金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双方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1.1 餐饮合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向甲方供应其制作的食品,食品的品种、供货价格见合同附件二。

11.1.1 乙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全面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乙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操作或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日内整改完毕;乙方拒绝整改或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严重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1.1.2 餐费结算:每月日结算上月费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付款。

11.1.3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卫生的标准,严禁供应腐烂变质的食品。如经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因乙方所制作的食品质量问题使甲方遭受行政处罚,或造成甲方人员、顾客食物中毒或损害健康,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1.2 甲方提供一处库房与乙方共用,该库房作存货用途,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不另收乙方租金。

11.3 因本合同项下的物业租赁而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由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11.4 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等费用,向甲方支付应根据欠费总额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 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12.1.1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提前终止合同,致使守约方蒙受损失的;

12.1.2 乙方经两次催交无故拖欠租金达一个月以上的;

12.1.3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商铺主体结构,或损坏商铺的;

12.1.4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经营业态的;

12.1.5 除本条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12.2 违约责任:

12.2.1 除本条外,本合同另具体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约定执行;没有具体约定违约责任的,按12.2.2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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