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关于优秀教学研究论文评奖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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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优秀教学研究论文评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多出高质量的教学研究成果,学校将定期开展优秀教学研究论文评奖活动。为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奖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研究论文,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研究中有所创新和突破的学术文章。论文应体现教育教学改革中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主要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课堂教学规范化、实践教学改革、教书育人、教风学风建设、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方法改革、教学管理改革等方面。

第三条凡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均可申请参评。申请人必须是**大学在编在岗的教师且为第一作者,每人限报1篇。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文章内容在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有理论基础,有实践经验,体现出一定的学术水平。

第五条论文有应用价值,对学校的发展、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有促进作用。

第六条论文内容观点鲜明,语言流畅,条理清晰,字数一般在3000字以上。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七条优秀教学研究论文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申请者需填写《**大学优秀教学研究论文申报表》并附论文原件,所在部门、单位按照评选的基本条件对申报论文进行认真评议,择优推荐报送。

第九条学校组成教学论文评审委员会,遵循“科学公正、鼓励创新、注重应用、宁缺勿滥”的原则,对论文质量进行综合评审,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

第十条评审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

第五章论文奖励

第十一条学校对获奖论文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学优秀教学研究论文评奖办法(试行)》(**政发〔2012〕87号)同时废止。

**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教学成果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奖范围

第二条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能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实践方案,经过2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第三条成果具体包括: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创新教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支持学生参与实验实践和科学研究、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交叉培养和联合育人、促进产学研紧密融合等方面具有

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报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大学。

第五条成果完成者必须是学校的正式在编人员(若与校外人员合作完成,须为第一完成人),应具有连续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经历。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大学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申报者填写《**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3份),提交教育教学实践方案、成果总结及该成果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报者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向学校推荐。

第五章成果评审

第九条学校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推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遵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评选

出一、二、三等奖。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发文公布。

第六章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学校对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校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十二条学校对省级以上教学成果进行再奖励。国家级特等奖100万元、一等奖60万元、二等奖40万元;省级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

第十三条获得的教学成果奖,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职称评聘、岗位考核和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部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由学校决定撤销其奖励,收回荣誉证书、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政发〔2012〕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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