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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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案例

行为保全案例

(一)2011年10月,项国庆(化名)将贵溪市冷水镇某石灰厂诉至法院。

他的理由是自己找石灰厂收回2.2万元租赁费时,石灰厂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贵溪市法院上清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调查得知,被告石灰厂虽未取消运营资格,但实际上已经停产,仅剩下的价值数万元的生产设备,企业合伙人正在协商如何变卖掉。

根据获得的消息,石灰厂极有可能以恢复生产为由,随时将财产保全解除,从而处理掉生产设备。

为此,法庭及时对被告这一合伙企业追加行为保全措施,禁止该厂合伙人将生产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理。

法院后经审理,判决被告石灰厂支付原告项国庆租赁费2.2万元。

2013年1月10日,项国庆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为尽早解除行为保全限制,以便转让生产设备,被申请执行人石灰厂负责人林义(化名)在执行调解环节表示,同意支付2.2万元租赁费。

2月5日,该案圆满执结。

/system/2013/03/13/012323818.shtml(二)法院认为,李阳于2011年8月对李金实施的殴打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属于家庭暴力行为。

法院由此判决支持李金提出的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此案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是,朝阳区法院宣判前对李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阳实施暴力,如李阳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

/paper/html/2013-03/03/content_58816.htm(三)长沙县法院执行新民诉法后首例行为保全案发布时间:2013-04-15 09:10:124月11日,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湖南意美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位于中南汽车世界的斯巴鲁4S店实行强制搬迁,并将其交付给湖南福来特瑞汽车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使用。

这是新《民事诉讼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后,该院实行的首例行为保全。

2008年11月,湖南福来特瑞汽车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来特瑞)与湖南意美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美海润)签订了为期11年的租地自建合同,由意美海润公司建设经营了7000余平方的斯巴鲁4S店。

经济法合同履行保全案例

经济法合同履行保全案例

经济法合同履行保全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个小公司叫甲公司,和乙公司签了一份买卖合同。

甲公司呢,要卖给乙公司一批超级酷的电子产品,价值可不低,有100万呢。

按照合同规定,乙公司得先付30%的预付款,也就是30万,然后甲公司才发货,等乙公司收到货验收没问题了,再付剩下的70万。

二、出状况啦。

甲公司这边可是认认真真准备货物,就等着乙公司的预付款一到就发货。

可左等右等,这预付款就是不来。

甲公司就派人去打听,这一打听可不得了。

原来啊,乙公司最近经营有点不善,财务状况很糟糕,欠了一屁股债。

而且呢,乙公司正打算把自己名下的一个仓库低价卖给丙公司,这个仓库要是按照正常价格卖,足够还甲公司的钱还有其他债务呢。

甲公司一听就急眼了,这要是让乙公司把仓库卖了,自己的钱可就更没谱了。

三、合同履行保全登场。

甲公司就赶紧找了自己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一听,说咱可以行使合同履行保全中的代位权。

啥是代位权呢?就是说乙公司欠甲公司钱,但是乙公司又不去找丙公司要仓库的合理价款(因为它低价卖,明显不合理嘛),那甲公司就可以代替乙公司,直接找丙公司,要求丙公司把钱给自己(当然是合理范围内,就相当于乙公司应该从丙公司那儿拿到的钱)。

于是甲公司就向法院起诉了丙公司,要求法院判决丙公司把购买仓库的钱直接支付给自己,用来偿还乙公司欠自己的债务。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乙公司确实欠甲公司钱,而且乙公司低价转让仓库的行为是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

所以呢,法院就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让丙公司把钱给甲公司。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有一些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像是这种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情况,咱们就可以利用合同履行保全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钱打水漂喽。

反担保的经典案例反担保书

反担保的经典案例反担保书

反担保的经典案例反担保书
反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债务得到履行,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等处置,以获取债权的一种安全措施。

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反担保案例和反担保书的例子:
1. 案例一:某公司向银行贷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其中约定了一栋房产作为担保物。

该房产为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银行可以通过仲裁或诉
讼程序,将该房产查封并拍卖,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反担保书的例子:
本人(债务人)同意将位于XXX地的房产作为本次借款的反担保物,一旦本人无法按
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同意银行以查封、拍卖等方式处置该房产。

本人保证该
房产的所有权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2.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采购合同,并以该合同为基础向银行申请
了信用额度。

为了确保供应商在交付货物后能够按时收到款项,公司同意将公司名下
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物,一旦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供应商可以要求银行
冻结公司的银行账户,并从中提取款项。

反担保书的例子:
本公司同意将名下位于XXX银行的账户作为本次采购合同的反担保物。

一旦本公司无
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同意供应商要求银行冻结账户,并提取款项以弥补损失。

同时,本公司保证账户内资金来源合法、有效,并不存在任何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反担保情况下,反担保书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专业人士(如律师、银行业务人员等)进行咨询和讨论,以确保反担保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债权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债权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采购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在收到甲支付的货款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发送至甲指定的仓库。

合同签订后,甲如约支付了货款,但乙未按约定时间发货。

甲多次催促乙发货,乙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20年仍未发货。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 乙是否构成违约?2. 乙应否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1. 乙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乙应在收到甲支付的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发货,但乙未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

2. 乙应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应向甲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

同时,乙的违约行为给甲造成了损失,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乙的违约程度、甲的损失等因素,法院判决乙向甲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共计2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乙未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乙未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3.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甲作为原告,提供了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乙作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未违约,故法院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4.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甲、乙双方的纠纷进行了审理。

债权债务保全财产纠纷案例

债权债务保全财产纠纷案例

债权债务保全财产纠纷案例案例名称:债权债务保全财产纠纷案例事件概述:时间:2007年6月10日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7年6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0万。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一年后将借款金额归还给B公司,并支付利息。

时间:2008年6月10日B公司发现A公司逾期未还,决定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债务。

时间:2008年7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B公司的诉讼,并向A公司送达起诉状和开庭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并要求A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无法偿付债务的原因。

时间:2008年11月20日法庭审理期间,A公司提出其财务状况不佳,无力偿还债务,并申请保全措施以保护其财产。

时间:2008年12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并决定对A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法院立即通知银行和其他相关机构冻结A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和财产。

时间:2009年1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时间:2009年1月20日A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请求撤销保全措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上诉,并暂停了对A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时间:2009年5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并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请求。

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并继续对A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时间:2009年6月15日A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结果,提起再审申请。

时间:201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再审申请,并暂停了对A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进入再审阶段。

时间:201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并最终驳回了A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维持原判决结果,要求A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债权债务纠纷及财产保全,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借款人的财产安全。

民法典合同保全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合同保全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合同保全的典型案例案例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保卫战。

话说有个小老板甲,他给一家大公司乙供应原材料。

按照合同呢,乙公司应该在收到货物后的一个月内给甲付款。

可是呢,乙公司就像个老赖一样,就是拖着不给钱。

甲老板就很头疼啊,四处打听才知道,原来乙公司不是没钱,而是乙公司有个大客户丙,丙欠乙公司一笔巨款,而乙公司也不积极去跟丙要钱。

这时候甲老板就想到了民法典里的合同保全制度。

甲老板就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丙,要求丙直接把欠乙公司的钱付给自己,因为甲是乙的债权人,乙对丙有到期债权却又不积极行使,这就损害了甲的利益。

法院经过审理呢,发现确实是这么回事。

就判决丙直接把钱付给甲老板。

你看,这就像甲老板抄了个近道,绕过乙这个老赖,直接从丙那里把自己应得的钱拿回来,就像是给债权人甲老板开了个特殊通道,让他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撤销权的巧妙运用。

有个年轻人小张,他把自己的房子租给了小李,合同里约定小李只能把房子用于居住,不能转租或者用于商业用途。

可是这个小李啊,心眼有点多。

他看到房子位置不错,就偷偷把房子转租给了一个开小商店的老赵,还收了老赵一大笔租金。

小张知道这事儿后,非常生气。

他本来想着跟小李好好谈谈,让他改正,可小李根本不当回事儿,还觉得自己做得很聪明。

小张就想到了民法典里的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小张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小李和老赵之间的转租合同。

因为小李这种私自转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张的利益,而且他知道这个事儿后,小李还不思悔改。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的要求是合理的。

于是就判决撤销小李和老赵的转租合同,这就好像是法院给小张一把魔法扫帚,把小李搞的那些损害小张利益的小把戏都给扫得干干净净,让小张的合同权益又回到了正轨上。

债权经典案例

债权经典案例

债权经典案例在商业社会中,债权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可能涉及到合同违约、债务清偿等多种问题,因此,债权案例的处理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债权经典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合同违约的。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并在一定期限内交付货物。

然而,在约定的期限内,某甲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某乙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此案例中,法院判决某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某乙损失,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债务清偿的。

某甲向某乙借款一定金额,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归还。

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某甲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某乙权益受损。

在此案例中,法院判决某甲应当立即清偿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债权转让的。

某甲拥有一笔债权,但由于个人原因需要将债权转让给他人。

经过协商,某甲将债权转让给了某乙。

然而,在转让后,某乙发现债务人并不履行清偿义务,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在此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债务人应当履行清偿义务,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在债权纠纷中,法律适用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的签订、债务的清偿、债权的转让等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将会依法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我们面临债权纠纷时,一定要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债权案例的处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大家对于法律问题的重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在商业活动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商业环境。

债务法律故事案例真实(3篇)

债务法律故事案例真实(3篇)

第1篇故事背景:某沿海城市,经济繁荣,但随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的盛行。

在这个城市里,有一个名叫张明的年轻人,他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卷入了一场债务纠纷。

一、债务的起源张明,一个普通的上班族,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设计师。

他性格开朗,人缘好,但生活并不富裕。

2018年,张明的表哥王强找到他,希望他能帮忙周转一下资金。

王强说,他急需20万元用于扩大自己的服装生意,但手头紧张,希望张明能借给他,并表示不久后就会归还。

张明知道王强是个可靠的人,而且这笔钱对他来说也不是很大的负担,于是毫不犹豫地答应了。

他将自己的积蓄和信用卡额度全部借给了王强,共计20万元。

二、债务的演变转眼间,一年过去了,王强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

张明催促了几次,但王强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明有些着急,但他还是相信王强会还钱。

又过了一段时间,王强突然失踪了。

张明这才发现,自己被王强骗了。

原来,王强根本就没有扩大生意的打算,他只是想利用张明的信任,骗取钱财。

张明这才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一场债务纠纷。

三、债务的解决张明在悲痛之余,决定依法维权。

他收集了和王强之间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上,王强承认了自己骗取张明借款的事实,并表示愿意归还全部款项。

然而,当法院判决王强归还20万元借款时,王强却消失了。

张明再次陷入困境。

他无法联系到王强,也无法追回借款。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张明想到了找律师求助。

律师告诉张明,虽然王强已经消失,但他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借款。

律师建议张明,可以先尝试联系王强的家人和朋友,看是否能找到王强的线索。

同时,律师还建议张明,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协助追查王强的下落。

张明按照律师的建议,开始了艰难的追债之路。

他联系了王强的家人和朋友,但都没有找到王强的踪迹。

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张明终于找到了王强的下落。

原来,王强在骗取张明借款后,逃到了外地。

公安机关将他抓获,并将其移交给了当地法院。

重要!最高法院关于保全与执行的6个公报案例

重要!最高法院关于保全与执行的6个公报案例

重要!最高法院关于保全与执行的6个公报案例•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 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

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

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全年出版12期,共刊载最高法院以及各地法院典型案例(含裁判文书)50篇,其中涉及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等相关内容案例六则。

本篇主要摘录案例案号、裁判要旨等内容,建议据此索引查阅全文,以案为鉴,供处理同类案件参考。

一、保全错误的侵权责任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欣、张学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

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苛责。

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而且,《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9期二、保全错误的赔偿标准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

合同法的保全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保全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保全案例分析咱们来唠一唠合同法里保全这个事儿,先讲个案例。

案例情况。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卖给乙一批价值100万的货物,约定乙在收到货物后的一个月内付款。

甲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把货物送到了乙公司。

结果呢,一个月过去了,乙公司说资金紧张,拖着就是不付款。

这时候甲公司就很头疼了,这钱要不到可咋整呢?甲公司一打听,发现乙公司有个丙公司欠乙公司80万的货款,也到了该还钱的时候。

甲就想啊,你乙公司没钱给我,但是你有别人欠你的钱呀,那我能不能从丙欠乙的这笔钱里弄点过来呢?这就涉及到合同法里的保全制度了。

概念引入。

合同法里的保全呢,简单说就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这里的乙公司)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影响债权人(甲公司)债权的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一些特殊权利。

这里面就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甲公司现在想的这个事儿就跟代位权有关。

关于代位权的分析。

1. 条件是否符合。

甲对乙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毕竟他们有买卖合同,乙也确实收到了货物,该付款却没付,这债权清晰得很。

乙对丙的债权也是合法到期的,丙欠乙的80万到了该还的时候,这也符合条件。

然后呢,乙公司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债权,乙就是不去找丙要钱,就这么干耗着,这可就坑了甲公司了。

乙的这种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损害到了甲的债权。

甲拿不到钱,乙又不去拿丙欠它的钱,甲的利益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影响。

2. 甲公司能做什么?甲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公司直接向自己支付80万(因为丙欠乙80万,乙欠甲100万,甲只能在乙对丙的债权范围内主张权利)。

法院如果审理后觉得甲公司说的有理,就会判决丙公司把钱给甲公司。

这就相当于甲公司越过乙公司,直接从丙公司那里拿回属于自己的一部分钱,保障了自己的债权。

再讲一个撤销权的案例。

新案例情况。

还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事儿。

乙公司欠甲公司钱没还,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最近有个奇怪的举动。

乙公司有个价值120万的房产,它以80万的低价卖给了丁公司。

最高院案例:第三人在保全阶段未就到期债权保全裁定提起复议,执行法院不得径行裁定履行

最高院案例:第三人在保全阶段未就到期债权保全裁定提起复议,执行法院不得径行裁定履行

最高院案例:第三人在保全阶段未就到期债权保全裁定提起复议,执行法院不得径行裁定履行裁判要旨1、诉讼程序中第三人未对法院作出的保全被执行人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裁定提起复议,因而在执行阶段对第三人不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告知其异议权利的,实际上就是变相剥夺了第三人的异议权利,该行为明显程序违法。

2、执行法院在未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情况下不得迳行裁定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保定同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执行异议案案件当事人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保定同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被执行人: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案件由来2011年2月24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行(以下简称保定中行)与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8140万元,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集团)为光伏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3年10月19日,天威集团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变股份)进行资产置换,天威集团将其优质资产置换给保变股份,而保变股份将其劣质资产置换给天威集团。

保变股份的行为严重削弱了天威集团的偿债能力。

保定中行请求:1、光伏公司立即偿还保定中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天威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保变股份在接受天威集团置换资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光伏公司承担。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光伏公司偿还保定中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天威集团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2014)冀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保定中行对保变股份的起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2014年2月19日分别作出(2014)冀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保全裁定)及(2014)冀民二初字第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于2014年2月20日送达保定同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为公司)。

合同保全代位权的案例

合同保全代位权的案例

合同保全代位权的案例
话说有这么三个人,甲、乙、丙。

甲和乙呢,是有合同关系的。

甲是卖水果的,乙开了个水果加工厂。

甲给乙供应水果,按照合同,乙应该在收到水果后的一个月内给甲支付货款,每次货款是10万块钱。

可是呢,这个乙有点不地道。

他收到水果后,就开始各种耍赖,拖着甲的货款不给。

甲呢,就很着急啊,毕竟自己也要给果农们结账呢。

这时候啊,甲发现了一个情况。

乙呢,对丙有一笔到期债权。

什么是到期债权呢?就是丙之前找乙借了15万块钱,而且约定的还款日期早就到了,可是乙呢,因为自己手头紧(其实就是想赖着甲的钱),也没有去催丙还钱。

甲就想啊,你乙有债权不去要,我这边急着用钱你又不给我,那我得想个办法。

这时候,甲就想到了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

甲就去找律师咨询了,律师说:“您这情况符合代位权的条件呢。

乙欠您钱不还,他又对丙有到期债权还不去要,您就可以代替乙向丙主张这个债权。


甲一听,觉得有道理,就一纸诉状把丙告到法院了。

甲在法庭上说:“法官大人啊,您看,乙欠我10万货款一直不还,他对丙有15万的到期债权却不去要,我实在是没办法了,所以我只能行使代位权,让丙把钱还给我了。


丙在法庭上有点懵,他说:“我又没欠你甲的钱,我是欠乙的,你怎么找我要啊?”
法官就解释了:“按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甲是可以行使代位权的。

乙对自己的债权消极对待,损害了甲的利益,甲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直接向你丙主张。

不过呢,甲只能在乙欠他的10万范围内要求你还钱。

”。

合同法的保全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保全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保全案例分析一、案例引入。

咱们来聊一个超有趣的合同法保全案例。

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把自己收藏的一幅超级珍贵的古画卖给乙,价格是100万,约定乙在三个月内付清款项,甲就交付古画。

这看起来是个很平常的买卖交易吧?但是呢,故事可没这么简单。

二、合同履行中的意外情况。

就在乙还没付钱的这三个月期间,乙突然发现自己的生意出现了巨大的亏损,欠了一屁股债。

其中有个丙,是乙的债主,乙欠丙80万,丙可着急了,就担心乙还不上钱。

丙经过一番调查,发现乙和甲有这么个古画买卖合同,而且乙马上就要得到这幅价值百万的古画了。

三、丙的“小算盘”代位权。

这时候,丙就打起了小算盘。

丙想啊,按照合同法的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既然乙欠我钱,又对甲有一个到期的债权(就是马上就能拿到古画的权利,这在法律上算一种债权哦),但是乙又不去向甲主张这个权利(乙没向甲要古画或者让甲先交付再转卖还钱给丙之类的),那我丙能不能直接代替乙向甲主张权利呢?比如说让甲把古画给我来抵债呢?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要行使代位权得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丙对乙的80万债权是合法的,这个没问题。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乙现在自己债务缠身,却对和甲的古画交易没有什么积极动作,这也符合。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甲和乙约定的三个月快到了,快到期了也算即将到期嘛。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古画买卖的债权显然不是那种专属于乙自身的债权(像基于人身伤害赔偿之类的债权才是专属于自身的,不能被代位)。

所以呢,丙就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甲把古画交付给自己(当然在价值范围内,只能抵偿乙欠丙的80万,不能全拿走价值100万的古画,多出来的20万还是要按照甲和乙的合同来处理)。

四、另一种情况撤销权。

咱们再假设一种情况。

还是甲和乙的这个古画买卖。

乙呢,为了逃避债务,在还没付清甲的钱之前,就把自己名下唯一值钱的一套房子以极低的价格(比如说市场价100万的房子,他10万就卖给了自己的朋友丁)卖给了丁,而且丁是知道乙这么做是为了逃避债务的。

债权债务保全财产仲裁纠纷案例

债权债务保全财产仲裁纠纷案例

债权债务保全财产仲裁纠纷案例债权债务保全财产仲裁纠纷案例案例背景:在法律领域中,债权债务纠纷是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债权债务保全则是一种措施,旨在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本案例涉及一起在2010年发生的债权债务保全财产仲裁纠纷案件。

案例双方:债权人:A公司债务人:B公司案件时间线:2008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B公司向A 公司提供货物,并以一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2008年8月:B公司未按时向A公司支付货款。

2009年1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要求对B公司进行债务保全。

2009年2月: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A公司的申请。

2009年3月:仲裁委员会通知B公司,要求其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货款。

2009年4月:B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货款。

2009年5月:仲裁委员会开始调查此案,并指定一名独立仲裁员负责处理。

2010年1月:独立仲裁员作出裁决,要求B公司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货款。

2010年2月:B公司仍未履行义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

2010年3月:法院正式受理A公司的申请。

案件详细描述:2008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货物,并以一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B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义务。

面对B公司的拖欠,A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事态发展至2009年1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要求对B公司进行债务保全。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核后正式受理了A公司的申请。

随后,仲裁委员会要求B公司立即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货款。

然而,B公司拒绝了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在仲裁委员会开始调查此案的同时,一名独立仲裁员被指定负责处理此纠纷。

独立仲裁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审慎地权衡了A公司和B 公司的利益,并在2010年1月作出了一项裁决,要求B公司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货款。

尽管裁决已经作出,但B公司仍未履行义务。

债权债务保全不动产仲裁纠纷案例

债权债务保全不动产仲裁纠纷案例

债权债务保全不动产仲裁纠纷案例引言:本案是一起发生在2010年的债权债务保全不动产仲裁纠纷案件。

该案涉及甲方与乙方的借贷纠纷,乙方拒不偿还借款,导致甲方向法院申请债权债务保全措施并提起仲裁。

本文将详细描述案件的时间、事件及相关细节,并由律师进行点评。

一、案件背景:甲方王某与乙方李某是一对夫妻。

2007年9月1日,王某与李某因开设小型企业需要资金,向乙方的朋友丙方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当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为一年。

乙方作为丙方的还款担保人,并提供了其名下的一处位于京城大街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

二、借款过程及还款意愿的变化1. 2008年9月1日,借款合同约定的一年期限届满,甲方王某向乙方李某提出还款要求,但李某以未经授权为由拒绝还款,并称丙方借款人已经逃离。

2.孙律师作为甲方的法律顾问,于2008年9月5日致函乙方李某,要求其立即支付借款本息,并提醒其抵押物将被强制执行。

3.李某未予理会,王某于2008年9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偿还债务并请求法院冻结该不动产。

4. 2009年3月18日,法院作出冻结不动产的裁定,并要求乙方提供该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

5. 2009年4月15日,乙方以其抵押物丧失生效为由,向法院递交了上述裁定要求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案件仲裁过程1. 2010年1月5日,甲方王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供了书面证据和相关材料。

2.仲裁庭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并且已经到期,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存在。

同时,仲裁庭认为,乙方提供的抵押物标的丧失不属于免除还款义务的情况之列。

最终,仲裁庭判决乙方向甲方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乙方再次提供该不动产证明。

3. 2010年3月10日,乙方李某未予履行仲裁判决,甲方王某再次委托孙律师进行申请强制执行。

四、律师点评本案中,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借贷纠纷由于乙方拒绝偿还借款而引发了纠纷。

甲方首先通过法院冻结乙方的不动产,确保了债权的有效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纠纷案例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纠纷案例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该案件主要涉及当事人因财产保全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下将通过一宗实际案例来探讨该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描述:张某与李某为一家装饰公司的合作伙伴。

在某次工程合作中,李某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给装饰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张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依法准许了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将李某的一辆汽车冻结在某银行,确保装饰公司能够通过该财产进行债权的执行。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当事人对财产进行转移,或者为了保证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而采取的措施。

财产保全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实施。

被财产保全的财产一般是当事人的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

根据案例中的情况,张某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李某支付工程款。

因此,法院对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了审查,并最终决定冻结李某的一辆汽车。

在进行财产保全时,财产保全申请人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作为财产保全申请人,他需要提供具体证据和依据,证明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存在损失的危险。

其次,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财产证明,以便法院可以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

最后,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支付相应的保全责任金,并承担因保全对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财产保全申请人,须提供关于李某违约行为的证据和合同约定,证明其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

此外,张某还需要提供车辆冻结所需的相关资料,以便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措施。

最后,张某须支付一定的保全责任金,以确保李某在财产保全期间不受到无关的损失。

对于被财产保全的一方,也就是被执行人,他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被执行人需要尊重财产保全决定,并不得携带、转移、隐匿被冻结的财产。

其次,被执行人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合法权益被最大程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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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保全
乔老汉(76岁)因老住宅拆迁被A房地产开发公司安 置到一新区两室住宅居住。安置手续全权委托其女婿张某 办理。搬入新居一年后,乔老汉女儿与张某因离婚诉至法 院,张某提出乔老汉现住宅系张某所有,要求乔老汉搬出, 并出示载张某为所有人的该房产权证书原件(经查真实)。 乔老汉委托律师到A房地产公司调查,全部拆迁安置文件 均下落不明。律师又到房产登记调查,见到A公司开具的 回迁安置单,上面载明被安置人为张某。乔老汉随向法院 起诉,告张某与A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利益,要求 法院判决张某与A公司的回迁安置关系无效,将讼争房屋 产权变更为乔老汉所有。
A公司负责安置工作的经理在庭审中主张:此 房系该公司对张某的赠与物,与张老汉无关。 A公司承认仍欠乔老汉及其他回迁户住宅十几 套。经查,该公司濒临破产,已无履行能力 和可执行的资产。 问题:1、乔老汉的诉讼主张是否有法律依 据?你认为能否 得到法院支持? 2、你是否有其他更好的诉讼策略来解决 此案?
案例分析
乔老汉Βιβλιοθήκη 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张某债权债务关系
赠与关系
A房地产公司
答案 (1)乔老汉的诉讼主张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 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 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认为可以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民法 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 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 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 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 人负连带责任。
(2)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 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 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 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 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保全:在法律上又叫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作 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 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 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 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有:查封、 扣押、冻结。
答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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