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劳动法的发展历程
劳动法的发展历程
近代劳动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工业化进程推动了工人阶级的形成和壮大。
以下是劳动法的发展历程:
1. 工厂法的出现:最早的劳动法是工厂法,旨在保护工人权益并改善工作条件。
例如,1833年英国通过的工厂法规定了儿童劳动的限制和工作时长,为后来的劳动法奠定了基础。
2. 工会运动的兴起:19世纪末,工人开始组建工会,通过集体谈判和斗争争取更好的工作条件。
工会运动的兴起促使政府对劳动力的权益保护进行立法,推动了劳动法的发展。
3. 制定劳动标准:20世纪初,一些国家开始将劳动标准写入法律。
这些标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健康安全规定等。
其中最著名的是1919年制定的《国际劳动组织宪章》,它确立了工人的基本权益,并为制定全球劳动法奠定了基础。
4. 劳工合同法的制定:随着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劳工合同成为管理劳动关系的重要工具。
劳工合同法的制定旨在确保雇主和雇员的权益平衡,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劳动关系调解机构的设立:为了解决劳资纠纷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各国纷纷设立劳动关系调解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处理劳资纠纷、促进劳资双方的协商和谈判,并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6. 劳动法的国际化: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劳动法的国际化成为一个重要趋势。
各国通过国际劳工组织等机构的合作,加强对劳动法的交流和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劳动力流动和全球劳动标准的挑战。
总的来说,劳动法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完善和适应社会经济变化的过程。
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劳动法不断保护和维护工人的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1次答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作业参考答案立法简史篇第一章: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二、单项选择题1.( C )2.( A )3.( B )第二章: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二、多项选择题1.(AB )第三章: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判断题1. ( √)2. ( √)二、单项选择题1.( A )2.( A )3.( D )4.( D )第四章:劳动法概述一、判断题1.( √ )2.( ⅹ )3.( ⅹ )二、单项选择题1. ( D )三、多项选择题1.( ABC )2.( ACD )3.( BCD )4.( ABC )5.( ABC )四、名词解释题1.劳动法,又称劳工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五、简答题1.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现在:(1)它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
(2)它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
(3)它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
(4)它是平等性质与隶属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
2.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表明:(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即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关系都归劳动法调整。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中,仅限于劳动合同关系归劳动法调整。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非合同劳动关系,即公务员和依法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及农村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的劳动关系,不归劳动法调整,而分别归相应的公务员法、农业法、军事法调整。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也可以说,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可表述为以下各项:(1)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第一节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初期国际劳动立法一、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上包括:国际劳工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二、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在19世纪下半叶国际立法有了开端。
第二节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机构一、国际芝工组织的产生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至1939年是国际聪明的附设机构;1940年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作为一个独立性的组织存在;二战后,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至今。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国际劳工组织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国际劳工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依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在二战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
四、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劳工组织没有关系。
直到1971年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台湾当局退出国际劳工组织以扣1983年第69届国际劳工大有大会开始,我国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2个国际劳工公约。
五、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第四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第一节劳动法的地位一、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劳动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1、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2、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3、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第二节劳动法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一、劳动法体系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3劳动法的历史沿革
History of Labor Law
知识结构
劳动法的产生
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 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劳动关系: • 人们在劳动中必然形成一定形式的社会劳动关系 • 只有社会劳动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劳动法 • 资本主义时期出现的“劳工法规”,其主要内容 是强迫劳工接受雇主苛刻的劳动条件,其形式上 似乎是劳动法,但实质上不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 • 尽管各个历史时期有劳动、有劳动关系,发展到 一定阶段时,也出现对当时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
中国已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1
• 1.第7号 1920年 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 公约(失效) • 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 上。 • 2.第11号 1921年 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 • 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 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 令或其他规定。
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 1
• 1890年德国在柏林召开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 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有15个国家参加 • 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 • 1906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瑞士召开了有15个 国家参加的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 间工作公约》、《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 黄)磷公约》;1913年,又起草了《关于女工童 工工作时间公约》、《关于禁止童工夜间工作时 间公约》两个公约,因一战爆发而未能如期通过 。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 3
•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依据,二 战前是《国际劳动宪章》规定的9项原则;二战 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公约》中的原则 • 从公约内容来讲,从最初关于保护女工童工、工 作时间、最低就业年龄、职业安全等内容,逐步 发展到包括有关劳工问题的各个方面,大体分为 10类:基本政策、民主权利、就业与失业、工作 时间与休息时间、女工、未成年工、职业安全与 卫生、工资、社会保障、职业培训、其他
国际劳动法对中国劳工权益的影响与保障
国际劳动法对中国劳工权益的影响与保障国际劳动法是指为保护全球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而制定的国际公约和协定。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劳动法在保障劳工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庞大劳动力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劳动法也对中国劳工权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国际劳动组织的设立与中国的加入国际劳动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是最早致力于保护劳工权益的国际组织之一。
1919年,ILO在凡尔赛和约中被确立,并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中国作为ILO的创始会员国之一,参与制定并签署了多项ILO公约,充分体现了对劳工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二、国际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法的对接国际劳动法的核心是劳工标准,包括基本劳动标准和就业与社会保障标准。
中国通过制定和修订劳动法律法规,着眼于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对接,促使中国的劳动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1. 基本劳动标准的影响基本劳动标准是指关于工时、最低工资、童工禁止和禁止强迫劳动等方面的国际公约。
中国通过推进劳动法的完善和落实,实现了与国际基本劳动标准的对接和保障。
就工时而言,国际劳动组织规定一周工作时长不超过48小时,中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天、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此外,国际劳动组织倡导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中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和带薪法定假日等,以保障劳工的权益。
最低工资是国际劳动组织推崇的保障劳工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每个地区都设立了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以确保劳工获得合理的经济报酬。
童工禁止是国际劳工组织非常重视的问题。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就业年龄劳动者的保护。
2. 就业与社会保障标准的实施就业与社会保障是国际劳工标准的重要内容,包括就业机会平等、福利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4、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出 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5、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 国际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柏林会议于1890年3月召开,有15个国家参 加。但由于所通过的议案内容过于空泛, 而且缺乏国际公约的效力,所以并没有付 诸实施,然而,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 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因此,对于促进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仍然 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劳动法的产生 (一)前提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 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 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 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 前提。到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 驱出土地而成为除了载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 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人,生产资料被集中于 少数人也即资本家手中。 无产者为谋生存,只得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 给资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 工资;资本家为使资本增值,就必须以支付 工资的方式购买无产者的劳动力,使之与其 生产资料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至此,才 大量出现了劳动关系,从而具备了劳动法产 生的前提。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包括( A.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B.国际劳工公约 C. 建议书、区域性有关文件 D. 联合国有关文件
)。
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 ( )。 A.国际劳工大会 B.理事会 C.仲裁局 D.国际劳工局
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 代表团必须由( )各方代表组 成。 A.政府 B. 雇主 C.工会 D.工人
(7)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 保障方面的规定; (8)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9)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 (10)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 定等。 (11)关于移民工人、土著工人、非本部 领土工人、海员、渔民、内河航运工人等 特殊问题的规定。
国际劳动法的立法与实践
国际劳动法的立法与实践第一章:国际劳动法的概述国际劳动法是指国际社会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全球劳动力市场平衡发展所制订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种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手段,以保护全球劳动力的权益,避免一些失去工作机会或被利益剥削的现象出现。
国际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全球劳动力的工作条件,保障其权利与利益,尤其是保障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工人的权益。
同时,国际劳动法也关注于纠正潜在的劳动力市场不平衡,以保证全球劳动力的综合发展。
基于此,国际社会对劳动力的保护和管理作出了积极的立法行动和努力。
第二章:国际劳动法的立法历程为了实现国际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国际社会制定了多项国际劳动法相关的国际公约、决议和协议。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ILO)成立,旨在促进国际劳动标准规范的制定和普及。
1926年,ILO颁布了《劳动立法承认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法立法的开端。
在《劳动立法承认公约》的基础上,国际社会陆续制定了多项涉及劳动力管理和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协议。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76年颁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它们明确规定了劳动和就业的基本人权原则。
此外,国际社会还制定了多项针对特定劳动力群体的国际公约,例如1973年颁布的《排除女性在就业中歧视公约》和1999年颁布的《禁止最低工资公约》等。
第三章:国际劳动法的实践国际劳动法的实践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国内法律的实践、国际标准的普及和落实、以及国际间的合作。
一方面,各国政府需要将国际劳动法纳入国内法体系,并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来保障其实效性。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对国际劳动法的普及和推广,以确保其规范能落地实施。
为了落实国际劳动法,各国政府需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
例如,在打击跨国企业用工中的违法行为方面,需要加强国际间的信息共享、合作和调查。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测,以及制订更加细致化的制度和政策,加强劳动力的就业机会和福利待遇的保障。
什么是国际劳工组织(ILO)?
什么是国际劳工组织(ILO)?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劳工组织(ILO)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那么,什么是ILO呢?为何它如此重要?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ILO,为大家深入了解这一机构提供帮助。
一、什么是ILO?ILO,全称为“国际劳工组织”,创建于1919年,是联合国系统内的一个专门负责劳工问题的国际机构。
目前,全球有187个成员国加入了ILO。
其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
二、ILO的使命和作用ILO的使命是“通过推广社会正义和提高工作生活质量,助力实现可持续和平及繁荣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ILO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推动国际劳工标准ILO通过发布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促进各国立法并实施相应的劳工法规,保障劳工权益,防止劳工受到剥削和压迫。
2.促进劳资关系和谐ILO致力于推动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帮助各国政府和工会、雇主组织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劳动力市场和劳资关系。
3.提升技能和就业机会ILO通过发展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帮助劳动力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和经济条件,提高就业机会,降低失业率。
4.应对人道主义危机ILO通过应对救援灾难、战争和冲突,保护受到危机影响的劳工和逃难者的权益,为其提供援助和支持。
三、ILO的意义和价值作为一个国际性组织,ILO承担着维护全球劳工权益、推进全球劳动力市场和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等历史性使命。
在法律和制度上,ILO 对各个国家的立法和实践都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和影响力。
同时,ILO 也为各个国家的劳工团体提供了一个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了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努力。
总之,ILO在促进世界各国的劳动力市场和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维护全球劳工权益、以及解决人道主义危机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相信在未来,ILO还将继续为全球劳工的权益、和谐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国际劳工章程
国际劳工章程摘要:一、国际劳工章程的背景和意义二、国际劳工章程的主要内容三、国际劳工章程的修正历史四、国际劳工章程在中国的实施五、国际劳工章程对全球劳动问题的影响正文:一、国际劳工章程的背景和意义国际劳工章程,全称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 年,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劳动领域事务的专门机构。
国际劳工章程旨在促进国际间的劳动合作,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
二、国际劳工章程的主要内容国际劳工章程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劳动权利与义务、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劳动标准、劳动行政和劳动立法。
其中,劳动权利与义务部分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自由、平等、安全和公正的工作环境等权利;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部分规定了劳动者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罢工等;劳动标准部分涵盖了工时、工资、休假、职业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劳动行政和劳动立法部分要求各国政府建立有效的劳动行政体系,制定和实施劳动法律。
三、国际劳工章程的修正历史自1919 年国际劳工章程通过以来,历经多次修订。
其中,1997 年的修正案对章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如强调性别平等、残疾人权益等。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还通过了一系列专项公约,如《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全球反贫困公约》等,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际劳工章程。
四、国际劳工章程在中国的实施我国于1983 年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并承诺遵守国际劳工章程。
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履行国际劳工章程规定的义务,不断完善国内劳动立法,推进劳动保障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同时,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推动全球劳动问题的解决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国际劳工章程对全球劳动问题的影响国际劳工章程对全球劳动问题产生了深远影响。
它为各国政府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循的劳动标准框架,有利于促进国际间劳动合作和经济一体化;同时,它也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维权的依据,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国际劳工组织与全球劳工权益的保护
国际劳工组织与全球劳工权益的保护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劳工组织(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致力于保护全球劳工的权益。
劳工权益的保护既是国际人权的一部分,也是实现社会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探讨国际劳工组织的背景和职责,并分析其在保护全球劳工权益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背景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是联合国系统中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位于日内瓦。
ILO的成立旨在促进全球劳工的权益保护,推动良好的劳动标准和工作条件,并促进社会公正和经济发展。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职责1. 制定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致力于制定全球劳工的最低标准,并鼓励各会员国将这些标准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这些标准包括工时、薪酬、劳动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2. 促进社会对话:ILO鼓励劳方、资方和政府之间的对话和合作,以解决劳工问题和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和谐稳定。
社会对话有助于增强劳动者的代表权益,确保他们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
3. 开展技术援助与合作:国际劳工组织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项目,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劳动标准和条件。
这些项目涵盖了多个领域,如就业机会增加、职业安全培训等。
4. 监督和考核:ILO通过监督会员国履行其对劳工权益的承诺,并对其进行评估和考核。
这种监督机制有效地推动了各国履行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和监管。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就国际劳工组织在保护全球劳工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成就:1. 《劳工奖章》设立:ILO根据在劳工权益保护中的杰出贡献,设立了国际劳工奖章,该奖章每年颁发给为劳工权益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2. 《精简劳工检查手册》发布:该手册旨在协助企业改善工作条件,遵守劳工法律和国际公约,提供了一种简化和透明的办法来开展合规性监察工作。
3. 劳工标准的普及: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和公约已被广泛采纳,并成为各国立法和行为的重要依据,从而提高了全球劳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劳动法的起源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是从以英国为首的西欧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的,“工厂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的要旨。
劳动法产生的则是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
国际劳动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
第一次由国家政府提出召开国际劳动会议、开展国际劳动立法的倡议是瑞士。
《国际劳动宪章》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1944年我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
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
第一次劳动立法会议展开地点-柏林。
1、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较晚,一般认为是在20世纪初。
2、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段“工厂立法”的开端。
3、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是我国第一个劳动立法。
4、政务院195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长度的法律。
(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广州召开第一次劳动大会,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
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劳动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
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承认了公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
(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农村根据地的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
(三)新中国的劳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法发展1949-1956建立和形成期1957-1976复苏到低谷时期;1976-现在恢复到大发展时期。
劳动法发展史
《工资支付条例》正在讨论
私法的公法化 私 法 公法
公法的私法化
私法 公法
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防止新的失业发
生,对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实行“包 下来”的政策,埋下了固定工制度的根子。
第二节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劳动立法
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在我们看 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
第四章 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
和发展
第一节 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
一、建国以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 1、1949年—1966年:劳动立法的建立时期 2、1966年—1978年:劳动立法处于停滞的时期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 1、改革初期(1978年—1985年):恢复行之有效 的劳动法律制度;开展劳动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 2、全面改革时期(1985年—1992年) 3、改革成熟时期(1992年至今):劳动立法出现 最重要成果——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颁布多部单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部颁布大量行 政规章。
国际劳工局长(总干事)
2012年5月国际劳 工组织副总干事居 伊·莱德接替提前离 职的胡安·索马维亚, 担任国际劳工组织 新一任总干事。
胡安·索马维亚提出的“体面 劳动”
所谓“体面劳动”,通过促进就业、加强 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以及开 展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三方的协商对话, 来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 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为了保证“体面劳 动”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必须从整体上 平衡而统一地推进“促进工作中的权利”、 “促进就业”、“社会保护”、“社会对 话”等四个目标。
劳动力租赁—私法
房屋租赁: 房东-所有权 房客-使用权
第三节国际劳动立法概况
第三节国际劳动立法概况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
《关于禁止工厂女子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两个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
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为一些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
1880年瑞士联邦谇责成联邦政府提出召开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国际会议的倡议。
1889年现款与一些国家协商,建议于1890年5月在伯尔尼如开一次讲座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并于1890年3月在柏林召开了欧洲15年国家参加者的、世界上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派出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议主要讲座保护工人问题。
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
1906年由瑞士政府召开有15个国家参加者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上讲座通过了两个劳工公约即《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又称《伯尔尼公约》)。
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
二、国际劳工组织(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至1939是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1940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作为一个杜丽的组织存在;1946年至现在,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特点、组织机构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由个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不用的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三)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44年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
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台湾国民党政府占据该组织席位。
1971年10月联合国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同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
1983年以来,截止2010年9月,中国陆续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
自考《劳动法》第三章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第一节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初期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动立法的范围在劳动问题上进行国际间的合作、交流以及通过国际协商进行约束,是伴随各国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发展而提出的。
国际劳动立法的范围广义上主要包括: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是重要的国际劳动立法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后,如果经其所属会员国批准即对该国具有约束力;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联合国和区域性制定的有关劳工问题的公约、协定等,也是国际劳工立法的组成部分。
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等所涉及劳工问题的相关内容。
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在国际交往中涉及劳工问题,国与国之间也需协商签署一些双边协定或条约,如欧洲一些国家之间涉及移民、海员、社会保障、劳工纠纷等内容的协定或条约。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也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
当时一些国家陆续进入大工业生产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的贸易也发展起来,必然加剧了国际间的贸易竞争。
与此同时,各国工人运动也在发展,为了改善劳工条件,缓解劳资冲突以及国际经济贸易竞争的需要,一些政治活动家、社会活动家、社会改良主义者提出了社会改良的主张,包括在劳动上进行国际间的约束,如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法国企业家勒格郎及社会活动家李格兰等。
一直到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才开始被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并提出了制定国际标准等主张。
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在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影响下,1880年瑞士政府曾首先提出召开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劳工公约,此项倡议因各国间意见分歧未能实行。
1889年瑞士政府又联合一些国家,建议召开国际会议,由于德国要求在柏林召开,因此1890年在柏林召开了包括15个国家参加的会议。
18世纪劳工法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随着工业革命的进一步发展,工人运动也日益蓬勃,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斗争中诞生了《劳动法》。
1802年,英国通过了《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该法被认为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
此后的百余年间,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逐步发展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在西方劳动法被称为第二宪法。
这些劳工法的出现,旨在保护工人的权益和改善劳动条件,限制了工作时间、保障工人的安全与健康,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
劳工法律的实施减轻了工人家庭的经济压力,提供了更稳定和公平的工作环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或咨询法律专家,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劳动法历史沿革及其国际立法
(一)国际劳工组织
❖ (1)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 (2)理事会——执行机构; ❖ (3)国际劳工局——秘书处。
(二)国际劳工立法内容
❖ “核心劳动标准”,包括结社自由权、集体谈 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止使 用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主要有四类八项 国际劳工公约:
三、WTO中的“社会条款”问题
❖ 社会条款相对于环境保护中“绿色条款”,又被称为“蓝色 条款”,是指在WTO协议中写入关于保护劳动权的条款,缔 约方如果违反该条款,其他缔约方可以予以贸易制裁。目的 是通过贸易制裁来保证有关社会基本权利的实现。
核心内容是SA8000(social accoutability),内 容包括童工、强迫性劳工;健康与安全;组织工会谈 判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 作时间、工资、管理体系等。
❖ (1)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公约; ❖ (2)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 ❖ (3)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 ❖ (4)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
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பைடு நூலகம்年,111 号);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100号); 《准予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138号);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
❖ 社会条款主要针对“社会倾销”。
1.国际劳动公约不易得到各国普遍批准; 2.国际劳工立法性质属于资本主义立法范 畴,目的在于缓和劳资矛盾,以维护资本主 义制度; 3.公约和建议书的通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政府和雇主代表的同意和支持,工人代表作 用较小。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读书笔记
一.立法简史篇1.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于发展1.1 劳动法的产生资本主义劳动法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工人运动的盛行亲密有关。
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法作为一个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独立法律部门,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作为其产生的前提。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其实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资本主义阶段,大批的劳动关系产生进而具备了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法产生的过程资本主义原始累积阶段的“劳工法例”特色(英国等欧洲国家为主)以国家强迫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即逼迫劳动者同资本家成立雇用关系。
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薪资,加强雇用盘剥。
1804 年,《法公民法典》出生,此后的财产阶级各国的民法典都把雇用关系作为一种“自由“”的契约关系来加以规定与此同时“劳工法例”逐渐被取销,出现了“工厂法”。
工厂法是保护劳动者的立法。
规定了薪资下限和工时上限,以限制资本家的盘剥程度。
工厂法是劳动法的发源, 1802 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劳动关系同时由民法和工厂法调整,反应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对劳动力商品的两重需要。
一方面,需要依据一般商品互换的规则进行劳动力商品买卖;另一方面,需要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特别商品,由国家出头对劳动力商品买卖中的劳动者进行必需的保护。
此后,民法中规定“劳动力租借” 的内容和工厂法的内容融为一体,进一步形成一个兼有“当事人同等磋商”和“国家干涉”特色,以保护劳动者为要旨的独立法律部门——劳动法劳动法产生的原由工人阶级长久斗争的结果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是维系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十月革命成功后第四天,列宁公布8 小时工作日的法律1918 年拟订《苏俄劳动法典》1.2 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自由竞争阶段( 19 世纪后半期)的劳动立法工厂法的发展:国家增添;合用范围扩大;内容充分;工会法的演变:经历了绝对严禁、相对严禁;完好认可三个阶段,19 世纪后半期,欧洲各国多已认可工会为合法组织,对工会的行动也赐予必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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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重点问题提示: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设置;国际劳工立法;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中国加入WTO与国际劳工立法。
第一节国际劳工组织一、国际劳工组织的发展历史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组织,负责国际劳动与社会政策事务。
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是国际劳动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国际劳工组织大大丰富了国际劳动法的体系与内容,其所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与建议书是国际劳动法的最重要的法源。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之时。
早在战争期间,经过美国劳工联合会的努力,协约国各国工会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应该在战争结束后的和平条约中写入一些保障工人利益的条款。
最后,各国工会组织的要求被战后的和平会议所采纳,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劳动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个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
委员会委员来自9个国家,包括:比利时、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日本、波兰、英国和美国。
该委员会主席由美国劳联主席塞缪尔·龚柏斯(Samuel Gompers)担任。
劳动委员会从1919年1月开始到同年4月完成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起草工作。
在1919年4月的巴黎和会上,经过各国政府代表的讨论通过,该章程成为凡尔赛和约的第十三编,又被称为《国际劳动宪章》。
和约第:387条至399条规定了国际劳动机关,第400条至第420条规定了程序问题,第427条规定了劳动的一般原则。
根据巴黎和约的规定,很快就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自治的附属机构,并于1919年10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
巴黎和会之所以会同意成立国际劳工组织,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动机:首先是人道主义的动机,这个在前面已经介绍过。
各国工人的人数虽然越来越多,但是他们受到肆无忌惮的剥削,雇主们毫不考虑他们的健康、家庭生活和发展。
这样一种不人道的现实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这种观念清楚地表达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序言之中,序言指出:“劳动条件对大多数人来说……存在着不公正、艰苦和贫困。
”第二个动机是政治性的。
劳动者的队伍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正在日益增长,如果没有劳动条件的改善,势必会发生社会骚动,甚至会爆发革命。
因此序言表明,不公正造成了“严重的骚乱,已经威胁到世界的和平和协调。
”第三个动机是经济性的。
因为改善劳动条件不可避免地会对生产成本造成影响,任何产业或者国家单独采取社会改革,都将会使自己处于比竞争对手相对不利的地位。
因此序言敦促各国采取集体行动,并且明确指出:“任何国家如果不采取人性化的劳动条件,都会妨碍其他国家改善本国劳动条件的努力。
”除了上述三个动机,巴黎和会的代表们还增加了一个原因,那就是工人们从战场和生产两个方面为结束战争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个观点被写在章程的最前面,即:“全面和持续的和平只能建立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之上。
国际劳工局第一任局长是法国政治家艾伯特·托马斯(Albert Thomas),他在法国战时政府中担任军需部长。
托马斯上任不到两年,国际劳工组织就制定了16个公约和18个建议书。
1920年夏天,国际劳工组织迁到了日内瓦。
虽然工作已经基本进入正规,但是一些国家的态度却发生了转变,它们抱怨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太多的公约,其刊物上的言论过于严厉,而且经费预算太高,等等。
总之,就是一切都要削减。
在这种困难形势之下,国际法院不顾法国政府的施压,判决国际劳工组织的管辖范围及于农业部门的劳动。
这对国际劳工组织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支持。
1926年,国际劳工组织设立了国际劳工标准的监督体系,这个体系至今仍然在运作。
监督体系中设立专家委员会,由独立的法学家组成,负责审查各国政府的报告,并独立向国际劳工大会提交报告。
目前,专家委员会由20位在国际法和社会学领域具有较深资历和崇高声望的人士组成,他们以个人身份接受国际劳工组织的委派,以便于对各国政府保持独立。
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被重新委派。
1932年,托马斯去世,第二任局长是英格兰人海罗德·巴特勒(HaroIdBuIler)。
巴特勒上任不久就发生了世界性的经济大萧条,各国失业人数剧增,因此国际劳工大会上工人组与雇主组对于是否要减少工时发生激烈争执,但是争执没有取得什么结果。
1934年,在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Franklin D.Roosevlt)当政期间,美国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虽然当时美国并不是国际联盟的成员。
1939年,美国人约翰·魏奈特(John Winant)成为第三任国际劳工局局长。
魏奈特曾经担任美国新布什罕纳州(New Hampshire)的州长,以及美国社会保障体系首任长官。
当时欧洲已经战云密布,瑞士又离战争源地太近,因此1940年5月,魏奈特决定把国际劳工组织暂时迁到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1941年,罗斯福总统任命魏奈特取代约瑟夫·肯尼迪,担任美国驻英国大使,于是爱尔兰人爱德华·费兰(Edward Phelan)成为第四任国际劳工局局长。
费兰对国际劳工组织事务极其熟悉,曾经参加过国际劳工组织宪章的起草工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联盟解体,但是国际劳工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仍继续存在。
1944年,还在战争期间,国际劳工组织在美国费城召开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41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这次大会通过了著名的《费城宣言》(Declaration of Philadephia)。
《费城宣言》是国际劳工组织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文件,它进一步阐明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与目标,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附件。
《费城寅言》明确指出:“劳动不是商品。
言论和结社自由是持续进步的基础。
任何区域的贫穷都对当地的繁荣构成威胁。
因此,全人类不论种族、信仰、性别,均有权在自由与尊严、经济、安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追求丰富物质生活和精神发展。
”这对于从人权的角度重新看待劳动权,并推动了劳动条件的持续改善,都具有重要意义。
战争结束后,国际劳工组织于1946年与新成立的联合国签订协议,成为联合国专门负责劳动与社会事务的专门机构。
1948年,美国政治家戴维·摩尔斯(David Morse)成为国际劳工局第五任局长。
摩尔斯曾经在杜鲁门政府中任要职,具有出色的领导才能。
他担任国际劳工局局长一职长达22年,在他任职期间,成员国增加了2倍,经费预算增长了5倍,职员人数增加了4倍。
1960年,国际劳工组织在日内瓦总部设立了国际劳工研究所。
1965年,在意大利的都灵设立了国际培训中心。
1969年国际劳工组织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以纪念其成立50周年。
1970年,英国人威尔弗莱德·简克斯(wilfTed Jenks)成为第六任国际劳工局局长。
他和费兰一起是《费城宣言》的共同起草人。
简克斯在职期问,东西方国家集团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劳动问题被政治化了,简克斯依靠自己丰富的经验和知识成功地解决了这场危机。
1973年,简克斯去世,法国政治家弗兰西斯·布兰夏(Francis Blanchard)成为第七任国际劳工局局长。
在他任职期间,1977年至1980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劳工组织,这对国际劳工组织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在经费方面减少了1/4的收入。
1980年里根上台后,美国才重新回到了国际劳工组织。
1989年,米歇尔·汉塞纳(Michel Hansenne)接替布兰夏,成为国际劳工局第八任局长。
汉塞纳原任比利时劳动人事部长,他是冷战结束后的第一任国际劳工局局长,并于1993年获得连任。
汉塞纳提出积极伙伴关系政策(Active Partnership Policy),主张改变一切围绕着日内瓦总部进行活动与分配资源的旧体制,积极促进国际劳工组织在活动与资源方面的分散化。
1999年5月,朱安·索玛维亚(Juan Somavia)上任,成为国际劳工局现任局长。
索玛维亚是智利人,职业律师。
他曾经担任过社会发展全球首脑会议的筹备会主席、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主席、智利驻外大使等职务。
他是第一个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劳工局局长。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成立时只有42个会员国,但是到了2003年,国际劳工组织的会员国已经达到了175个。
当今的国际劳工组织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和重要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为提高国际劳动标准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目标与基本原则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以及开展一切活动的根本依据。
一切国内、国际的政策和措施,特别是具有经济和财政性质的措施,均应以此加以衡量,只有能够促进而不是妨碍达到这一基本目标的措施才能予以接受。
根据1944年的《费城宣言》第二部分,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从而使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和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
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是国际劳工组织根据其宗旨所制定的更为具体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
《费城宣言》第三部分规定国际劳工组织要努力达到以下十项目标:(1)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2)工人们所从事的工作应当能最充分地发挥他们的技能和成就,并得以为共同福利作出最大贡献;(3)作为达到上述目的的手段,在一切有关者有充分保证的情况下,提供训练和包括易地就业和易地居住在内的迁移和调动劳动力的方便;(4)关于工资、收入、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的政策,其拟定应能保证将进步的成果公平地分配给一切人,将维持最低生活的工资给予一切就业的并需要此种保护的人;(5)切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和在不断提高生产率的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合作,以及工人和雇主在制定与实施社会经济措施方面的合作;(6)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以便使所有需要此种保护的人得到基本收入,并提供完备的医疗;(7)充分地保护各行业工人的生命和健康;(8)提供儿童福利和产妇保护;(9)提供充分的营养、住宅和文化娱乐设施;(10)保证教育和职业机会均等。
国际劳工组织的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在各项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主要依据。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宪章》规定了国际劳工组织的9项原则,包括:(1)在法律和事实上,人的劳动不应视为商品;(2)工人和雇主都有结社的权利,只要其宗旨合法;(3)工人应该得到足以维持适当生活水平的工资;(4)工厂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或每周48小时为标准;(5)工人每周至少有24小时的休息,并尽量把星期日作为休息日;(6)工商业不得雇佣14岁以下的童工,并限制14—18岁男女青年的劳动;(7)男女工人做同等工作应得同等的报酬;(8)各国法律所规定的劳动状况标准,应给合法居住该国的外籍工人以同样的待遇;(9)各国应设立监察制度,以保证劳动立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