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钛精矿联盟标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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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B5104.1668—2012
Q/TKL
钛精矿(岩矿)
攀枝花市钛矿行业企业联盟 发布
前言
钛精矿(岩矿)现行标准YB/T4031-2006《钛精矿(岩矿)》因原矿质量、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已无法满足生产。为了提高钒钛资源的综合利用,解决企业产品标准适用性滞后,引导钛矿企业科学、规范地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联盟产品标准。
本联盟产品标准与YB/T4031-2006《钛精矿(岩矿)》相比,主要差别如下:
—增加了TJK45、TJK46牌号;
—增加了净重允许偏差要求。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攀枝花市钛矿行业企业联盟提出;
本标准由攀枝花市钛矿行业企业联盟秘书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国家钒钛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四川龙蟒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新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安宁铁钛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瑞矿工业有限公司、攀枝花一立钒钛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红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盐边县二滩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力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青杠坪矿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瑞尔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奥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博达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千帆铁钛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穗金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辉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龙杉矿产品加工厂、盐边县志荣钛铁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光华铁粉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新隆矿产品加工厂、盐边县天荣尾矿深加工厂、盐边县宏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精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米易黑石宝钛业有限公司、米易富鑫选矿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涪麟、王志、姚晓海、杜春立、罗云川。
钛精矿(岩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钛精矿(岩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以攀西地区钒钛磁铁矿为原料,经选别所得,供生产钛白粉、富钛料、钛渣等的钛精矿(岩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YB/T159.1 钛精矿(岩矿)化学分析方法硫酸铁铵容量法测定二氧化钛含量
YB/T159.2 钛精矿(岩矿)化学分析方法三氯化钛重铬酸钾容量法测定全铁含量
YB/T159.3 钛精矿(岩矿)化学分析方法重铬酸钾容量法测定氧化亚铁含量
YB/T159.4 钛精矿(岩矿)化学分析方法铋磷钼蓝分光光度法测定磷含量
YB/T159.5 钛精矿(岩矿)化学分析方法燃烧碘量法测定硫含量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化学成分
钛精矿(岩矿)按化学成分(干基)分为TJK47、TJK46、TJK45三个牌号,其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化学成分
3.2 水分含量
钛精矿(岩矿)的水分含量应不大于1.0%。
3.3 外观
钛精矿(岩矿)中不能混入外来杂物。
3.4 净含量允许偏差
产品的净含量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5 如需方对钛精矿(岩矿)的化学成分、粒度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商定按合同执行。
4 试验方法
4.1 二氧化钛含量
二氧化钛含量的测定按YB/T159.1的规定执行。
4.2 硫含量
硫含量的测定按YB/T159.5的规定执行。
4.3 磷含量
磷含量的测定按YB/T159.4的规定执行。
4.4 三氧化二铁含量
先按YB/T159.2和YB/T159.3的规定测定全铁和氧化亚铁含量,然后计算三氧化二铁含量。
4.5 粒度
粒度的测定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
4.6 水分含量
水分含量的测定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
4.7 外观
外观的检验采用目测。
4.8 净重
净重的测定方法按JJF1070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产品按批检验交货。每批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每批批量应不大于300吨。
5.2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十袋,在每袋产品中抽取不小于50g并大致等量的份样,然后将所取样品混合均匀后缩分出所需试样。
5.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如有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取双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如仍有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
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 包装
产品采用内衬塑料薄膜的塑料编织袋包装,每袋净重40kg。根据合同规定,也可采用其它包装方式。
6.2 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印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和厂址、产品名称和牌号、产品标准号、批号、净重、生产日期和防潮标志等。
6.3 运输
产品运输、装卸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污染和破损。产品在运输中应防止雨淋。
6.4 贮存
产品在储存过程中应防潮,严禁与可发生化学反应的物质接触。
6.5 质量证明书
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和厂址、产品名称和牌号、产品标准号、批号、批量、生产日期和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