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9)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三条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及执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2019年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2019年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增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规范技术攻关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计划项目聚焦我市战略新兴产业科技领域,以突破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为目标,对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优先主题、重大专项的关键技术攻关予以资助。
第三条项目组织及管理工作坚持目标明确、公平公开、评审择优、规范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2019年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职责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相关管理文件。
(二)受理项目征集建议,组织指南建议评审,发布项目申请指南。
(三)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批准项目的立项、变更等事项。
(四)组织项目的过程管理及验收工作。
(五)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开展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职责是:(一)编制项目的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二)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备及场地等条件保障。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研究内容、进度要求完成技术攻关项目考核指标。
(四)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对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并提供相关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按时提交验收报告,协助做好项目的考核、验收与绩效评估工作。
第三章:2019年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指南制定与发布第六条指南建议征集。
市科技主管部门结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求及科技发展规划,按年度发布技术攻关项目指南建议征集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指南建议。
第七条指南建议遴选。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所征集的指南建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结合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的当年资金预算规模择优遴选选题建议。
第八条指南编制与发布。
市科技主管部门审定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资格条件及要求,并对拟发布项目指南建议进行标准化规范整理后,审议形成项目指南题目,面向全社会发布。
专家评审导则及评审表格XX年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
2.小组讨论 独立评审后,各评审小组组长召集本小组专家,对申报项目 进行小组讨论。 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同一单位的系列标准或关联性较近的标 准可合并资助。认为申报项目材料不符合资助条件要求的,建议 不予资助。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单位电话连线答辩。 3.综合评价 根据研究讨论后的意见,对小组所有专家的评审分数取算术 平均值,所得分数即是该项目的综合得分。按综合得分,给出建 议资助等级。标准制定、修订类和合同管理类项目,大于等于 80 分的重点资助,大于等于 60 分小于 80 分的一般资助,小于 60 分的不予资助。其他类项目,大于等于 60 分的给予资助,小 于 60 分的不予资助。有项目数量限制的,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超出资助项目数量的,不予资助。为符合资助资金额度规模总控 的要求,重点资助项目占比一般原则为 30%~50%。 4.提交结论 各评审专家小组给出小组评审意见作为项目资助的依据,由 评审小组专家签字确认后提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0-13 分 18-20 分 14-17 分 0-13 分 18-20 分 14-17 分 0-13 分 18-20 分 14-17 分
0-13 分
18-20 分 14-17 分 0-13 分
评分依据
申报项目与深 府函〔2015〕1 号文、市政府 年度工作报 告、深圳产业 发展的相关 性。
申报材料相关 说明及评审专 家对标准内容 的理解。
附件 2
专家评审导则及评审表格
XX 年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 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评审导则
为规范 XXXX 年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 项资金资助奖励的评审工作,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 评审工作公正、公平、高效,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 本评审导则。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2月17日深科信[2005]34号)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科技研发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型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经市科技和信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信息局)审定通过的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在每年12月底前发布。
申报项目的通知应包括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市科技信息局办文窗口常年受理计划项目的申请,并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材料审查工作应当场完成。
审查合格的项目导入项目库,并按分管类别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相关处室。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全市范围内选聘学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在一线工作的人员组成咨询专家库。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4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7月31日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取、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建设和运行遵循“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项目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家主要来源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金融财税、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
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学风严谨、信誉良好;(三)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四)热心科学技术评审工作,身体健康,拟入库时从事研究开发或者专业管理工作,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六)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深人社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3〕7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管理体系,提高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我局特制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遴选与聘用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四章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第五章专家抽取和项目评审第六章附则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评审(以下简称事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管理体系,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推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在事项评审活动中,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行政行为参考依据的各领域专业人才。
评审专家遴选、聘用、抽取、评审以及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项评审,是指评审专家对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政务服务事项的评审环节给出专业性意见辅助决策参考的活动。
第四条评审专家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随机抽取、规范使用、公正有序的原则。
事项评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评用分离、客观公平、安全保密的原则。
《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
《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起草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提出了“四个走在全国前列”重要指示,指出“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成为全国的一面旗帜,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这为深圳在新形势下的科技创新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和新使命。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提出的“深圳要发挥龙头创新引擎作用”和市委六届十次全会提出的“在发挥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带动作用上率先突破、做得更好,打造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创新之都”要求,加快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的全过程科技创新生态链,建立以需求、问题、目标为导向的科技计划体系和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率先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说明如下:一、改革的背景(一)新的形势与要求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强化基础研究”、“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强化战略导向和目标引导,强化科技创新体系能力”、“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在实践载体、制度安排、政策保障、环境营造上下功夫,在创新主体、创新基础、创新资源、创新环境等方面持续用力”、“关键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对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切实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等一系列对科技创新的新的重要指示要求。
近期,国家密集出台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最新举措。
市委六届十次全会指出要以走在最前列标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做大做强创新主体,强化创新人才支撑,优化创新环境,努力构建高水平科技创新体系。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面对全球科技创新新态势,深圳更应率先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新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的部署安排,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将国家最新文件精神落实到实处,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下的科技计划体系和管理体系,以高质量科技供给助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深圳市专家评审费标准
深圳市专家评审费标准
深圳市专家评审费标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如下:
一、评审费标准
1.科研项目评审费:按每项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按照评审会议组织情况,向评审专家支付评审费。
2.重大科技项目评审费:按照项目的重要性、复杂程度及投入规模等情况,确定适当的评审费用。
3.专业技术人员聘请费:按照聘请人员的学术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及参与项目的时间等要素,确定适当的聘请费用。
二、评审费支付方式
评审费采取网上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渠道和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与评审专家协商确定。
三、其他
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以上为深圳市专家评审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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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2019)
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2019)为了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10月9日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根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涉及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的资助活动。
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的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三条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资金纳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申请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审计、评审和管理等工作。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申请指南提交资助申请,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职责。
第五条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工作遵循“规范、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第六条申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上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加计扣除申报;(三)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属于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应当建立内部研发机构,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第七条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通过系统打印已填妥确认的申请书;(二)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 申请主体及项目第三条 深圳科学技术奖的申请人应该是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并且项目的主要工作在深圳完成;申请主体是组织的,应该是在深圳注册或者设立的法人机构,且是申请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四条属于合作完成的项目,须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
申请内容的权属与他人或组织没有纠纷或异议。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 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二) 党政机关和公务员;(三) 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完成未满两年;(四)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政府科技奖的;(五) 已获奖项目,仅在非核心内容方面进行革新,在原理、工艺、结构、功能等方面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和创新的;(六)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七) 解密之前的保密项目;第三章 奖项类别奖项类别奖项类别与评审标准与评审标准与评审标准第一节 市长奖第六条 市长奖授予在建设国家创新城市和自主创新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
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道德,在社会中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申请人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区科技主管部门及行业协(学)会等机构推荐提名产生。
申请人是企业家的,应对企业的创建、发展起关键性作用,在企业管理、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形成独特经验和方法,在社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所在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且所在的企业应当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大幅增长,在行业内名列前茅;(三)申请人所在企业在行业中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竞争力;申请人是科学家的,应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或发明,丰富了学科的理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征集专家库备选专家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征集专家库备选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征集专家库备选专家的通知为保证我市科技业务评审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进一步完善和扩充我委科技业务评审专家库,我委拟将面向深圳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征集从事各类科学技术活动的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专家条件及要求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2、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公道正派、学风严谨。
3、对国家科技产业发展方针政策有较好的理解,对其本人所属专业技术领域及产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全面的了解。
4、热心科学技术评审工作,积极参与评审活动。
5、一般具有本科学历及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
6、目前仍然从事研究开发或专业管理工作,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并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7、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二、征集方式及程序征集专家采取个人报名、单位推荐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信息填报:备选专家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szsti/expertLogin.jsp:点击“科研人员(专家)注册”,按要求填写资料并上传正面近照、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附件材料。
2、单位审核:请各单位认真核对专家所填详细信息真实性及有效性,给出推荐意见。
如果所在单位还未注册,请通知单位科技管理员注册单位信息并开通申报人账号。
凭申报人账号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对科研人员(专家)进行审核。
3、备案入库: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备案各单位的专家信息,确定入库专家名单。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由本市负责管理、验收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实施;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依约、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与验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出具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二)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三)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验收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四)追缴项目承担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五)与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履行以下事项:(一)对项目组、资金使用、科研诚信、安全和伦理等承担科研主体责任;(二)按照合同书(任务书)、批复文件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三)项目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的事项按照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或者报备;(四)配合主管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报告或者整改报告,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六)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受主管部门委托,或者具有相应职能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规范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程序,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施;(二)根据过程管理和验收要求,配合主管部门制订过程管理和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三)及时汇总专家组过程管理和验收意见,分析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整理和归档相关材料;(四)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过程管理和验收评审工作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指南论证与发布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四章评审与资助第五章实施与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的管理,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设立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可持续专项”),支持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治理、健康深圳建设、社会治理现代化等领域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应用与示范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可持续专项遵循统筹布局、协同推进、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和产学研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可持续专项,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专家,形成可持续专项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重点行业科技需求;组织专家库专家编制可持续专项课题(以下简称“专项课题”);开展编制与发布申请指南、受理申请、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考察核查、审批公示、签订合同书、拨付资金、中期监管、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库专家对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可持续专项布局、项目设置提出咨询意见,编制专项课题,根据所属专业领域组成专家评选小组对可持续专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等监督。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3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8月20日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区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建设和管理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二)制定评审专家聘任条件;(三)审核评审专家资格,聘任评审专家;(四)建设维护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五)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六)对在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七)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培训;(八)对在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机构和评审专家提出的申诉进行核查和处理;(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规〔2017〕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规〔20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31日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团队,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等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院士、专家是指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以深圳的企业、产业园区为建站单位,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科研与技术合作项目为载体,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在深圳市共同建立的技术创新工作平台。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负责工作站的评审及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建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工作站的主要任务包括:(一)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建站单位或产业发展需要,联合实施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等,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促进成果开发转化,强化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学研资合作。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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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修订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3年10月30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验收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受委托验收的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实施;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开展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依约,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验收管理相关制度;(二)监督和指导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具体工作,或自行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三)发布项目验收申请指南、作出验收结论;(四)统筹追缴项目承担单位的应退回财政资金;(五)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一)履行项目组管理、资金使用、科研诚信、安全和科技伦理治理等科研主体责任;(二)按照合同书(任务书)、批复、变更文件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规定期限完成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并对相关票据、合同等进行留痕管理,不得列支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负面清单事项;(三)配合主管部门实施项目验收工作,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四)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五)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审计和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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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9)为了保障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7月31日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取、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建设和运行遵循“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项目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家主要来源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金融财税、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
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学风严谨、信誉良好;(三)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四)热心科学技术评审工作,身体健康,拟入库时从事研究开发或专业管理工作,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六)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刑事犯罪记录或者因评审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处罚、处分的;(三)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五)违反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公开征集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可直接入库;(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开发布征集深圳市专家库专家信息的通知或者公告,常年受理入库申请。
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填写专家信息登记表,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入库;(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国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建共享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市、区各有关行政部门需要利用专家库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供相应协助。
第九条公开征集专家入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一)申请人登录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上传正面近照、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附件材料,上述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二)市内专家由所在单位对专家提交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获奖证书、研究成果等信息进行核对并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市外专家信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对;(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专家入库信息进行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专家库。
第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09)的分类标准,对入库专家按学科领域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入库专家应当及时、主动更新职称、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推荐的专家信息进行定期核对、补充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拓展专家信息采集和更新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专家信息,定期提醒入库专家更新个人信息,并对更新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专家因个人原因不再参加评审工作的,可以登录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退出专家库。
第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工作态度、政策水平、专业评审的公平性、公正性等方面,对专家参加评审活动进行评价,并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和完善专家资源。
第三章专家选取和管理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活动所需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
如现有专家库不能满足科技项目评审活动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完善专家库。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的选取按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由其自行从专家库中选取并确定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委托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项目评审需求,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由受托的评审组织机构在专家库中选取备选专家。
备选专家名单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成评审专家组。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组构成应当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一)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二)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年龄、工作单位、特长等事项,原则上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三)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四)同一专家组中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能有1名。
第十八条专家选取应当遵循专家轮换机制,避免同一专家在短期内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原则上一个月内参加不超过4次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专家选取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一)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的;(二)两年内曾在被评审项目所属单位任职的;(三)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四)配偶或直系亲属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的;(五)专家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法律纠纷或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况的。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评审的组织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者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有权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且说明与评审相关的专业理由;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无效意见。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权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得合理劳务报酬。
对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专家有权抵制或依法检举。
第二十一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须履行以下责任:(一)遵守科技项目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二)掌握科技项目的评审程序、评审要点;(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动提出回避;(四)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二)不得压制不同观点的专家意见;(三)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四)不得擅自披露、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五)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六)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评审信息。
第二十三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时应当遵守评审现场管理规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信用评级机制和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制度,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入库专家实行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回避、公示等制度,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专家开展背景经历调查核实工作,对异议有效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无故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整体进展的;(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分、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审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评审工作的;(五)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的;(六)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的活动的;(七)违反评审纪律的其他行为。
在一个年度内被记录三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且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被列入科技诚信异常名录的人员,不得重新申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库专家。
第二十七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一)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二)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的或者其他形式利益输送方式的;(三)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四)因评审工作失职并受到有效投诉的;(五)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项目申请人、参与者以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评审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市科技行政主管应当受理并且及时处理相关举报。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终止评审资格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8 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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