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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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关键词: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

●据悉,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国已颁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卫生部将发布全国统一式样的标志供卫生院使用。

●《办法》提出,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为: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卫生院不能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办法》指出,乡镇卫生院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该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78年12月发布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

●据介绍,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共有乡镇卫生院3.78万所,人员115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97万人。2010年,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8.74亿,出院3635万人次,分别占到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14.97%和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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