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3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各村、各单位:为了加强全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确保我镇境内卫星电视广播节目传播秩序的有效控制和管理,根据省市相关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非法储存、销售、___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简称“小耳朵”)专项治理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总体目标,深入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创建无“小耳朵”先进乡镇,进一步净化广电文化市场环境,为安峰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服务。
二、工作目标依法严厉打击在安峰镇境内非法储存、销售、___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方法步骤1、宣传发动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传达县__关于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的相关会议文件精神。
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固定和流动广播宣传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2、源头清查行动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清查镇驻地非法储存、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点,联合公安、工商、广电稽查、镇广电站进行清查整顿。
3、调查摸底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由镇广电站对非法___使用“小耳朵”行为进行逐村逐户排查摸底登记。
4、源尾依法打击处理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由镇广电站牵头,联合镇派出所、各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对拒不拆除的个人和单位以及非法销售“小耳朵”的经营商户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没收销毁,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5、回看总结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2)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整治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规划管理1. 制定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规划,明确设施的数量、区域布局和服务范围。
2. 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建立设施台账,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2024年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
2024年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成为了现代家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长期的使用和管理不善,一些设施逐渐老化,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亟待整治。
为了保障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稳定使用以及人们的生活品质,制定2024年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势在必行。
第一、背景介绍:随着卫星电视行业的快速发展,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量也不断增长。
然而,由于一些设施的老化和管理不善,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设施厂房年久失修,导致安全隐患;其次,一些设施的设备老旧,性能下降,无法满足用户需求;另外,一些设施的规模较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户数量。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制定一套整治方案,以提升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第二、整治目标:我们的整治目标是以解决以上问题为出发点,全面提升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效果,从而满足人们对高质量电视节目的需求,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
具体目标如下:1. 提升设施厂房的安全性,消除任何潜在的安全隐患;2. 更新设备,提升设备性能,确保用户能够获得更好的观看体验;3. 扩大设施规模,增加设备数量,以满足更多用户的需求。
第三、整治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整治措施:1. 设施厂房整修:对于老化严重的厂房进行全面检修,修复漏水、局部崩塌等问题。
同时,加强设施的防火和防盗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2. 设备更新:对于老旧的设备,及时更换新的设备,以提升设备性能。
新设备应具备高清晰度、高保真度、高可靠性的特点,以满足用户对高质量电视节目的需求。
3. 设施规模扩大:目前的设施规模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户数量,因此我们将扩大设施规模,增加设备数量。
同时,要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以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四、整治时间表:为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将制定以下时间表:1. 设施厂房整修:2024年1月至6月;2. 设备更新:2024年7月至12月;3. 设施规模扩大:2024年全年。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3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维护国家传媒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公正、公平。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民众的基本需求,满足广大群众对卫星电视节目的收看需求。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保护环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数字化。
第二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相应的质量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维修保养等责任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制定运营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率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与执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要求配合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问题。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保障对外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是指单位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以及其他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常住外国人的涉外宾馆(饭店)、公寓确需提供国际金融、商情等经济信息服务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置专门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第五条申请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申请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确有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必要;(二)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设备;(四)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利用已有的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由申请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由审批机关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保障卫星电视广播信号的接收质量,促进卫星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是指安装在居民住户、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的接收卫星电视信号的天线、设备、线缆等设施。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科学、民主、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许可范围、标准和流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测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未经检测验收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新等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和整改。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和技术支持,确保卫星电视信号的正常传输和接收。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十条申请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前,应当向相关管理机构进行许可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相应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许可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二)安装位置的证明、产权证明、使用许可证等;(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规格、型号、品牌等相关信息;(四)安装计划、方案和图纸;(五)其他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和要求由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许可决定的时间限制等相关事宜由相关管理机构自行制定。
第三章设施安装和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严禁违法占用、损坏或拆除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国务院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二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五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业频道。
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
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的设备。
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第三条: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的节目的地区,个人可以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第二条: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应当由持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广播电视部门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第三条:擅自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由县(市、区)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个人由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到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站接收天线的安装、调整与维护
技术Special TechnologyI G I T C W 专题0 引言地面信号接收站作为一个重要的基础设施,我们要对其中的重要设备进行一定的了解,首先我们要了解的就是卫星信号接收天线,其中的所有设备都是基于它而工作的,它是直接对信号质量影响的重要因素,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经有了对地面卫星信号接收站的一些规定,比如卫星天线必须具有方向性强,不能产生极大的噪音和极高的温度,根据这项规定,我们要在合适的地点进行基站安装,并且要用专业的方法对其中的重要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
1 选择合适的地址是重中之重为了保证基站可以长期稳定地接收卫星信号,我们在选址的时候要十分谨慎,确保基站能够正常运行,首先基站不能在城市中,要选在比较偏远的郊区。
地址所在地要保证土地平坦,具有较为开阔的视野,周围没有特别高大的树木和建筑。
在基站的上空,不能出现飞机的航道,否则卫星的信号将会被打乱。
同样的高压线也不能出现在它的周围,以防这些设备产生的电磁波,对卫星信号造成干扰。
在真正落实的时候,我们必须要用微波探测设备进行检查,除了这些,最基本的供电供水肯定是要有的,这样可以保证工作人员能够在其中生存,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2 正确并合理的对设备进行安装2.1 如何对卫星天线进行安装在确定选址地点后,我们要用一定的仪器,精准的测量出正南方向或者正北方向的赤道位置。
然后根据两个重要标准,一个是卫星天线接收信号的能力,另一个是底座几何尺寸的要求,根据这两个标准,对基站进行建设,打完地基以后,最先安装的应该是基座,之后才能进行立柱的安装,安装基座的时候我们一定不要把其固定死,这样可以方便以后对立柱的安装,当这二者能够稳定地结合后,再把基座锁紧。
在对天线支架进行安装时,我们一定要用精密仪器对其进行多次测量,这样才能保证其能够与水平面相对垂直,保证以后天线在工作的过程中能够灵活的转动。
这些工作完成后,我们开始对天线的抛面进行拼装,首先我们要把抛面在地面上拼装好,然后再用起重机将拼装好的抛面架到主轴的上部,在地面拼装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干燥平坦的地面,这样才能够稳定地将抛面拼装好,在拼装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用到大量的螺杆、螺母及垫片等,平坦的地面也可以保证这些零件不会随意的滚动,防止丢失,在固定抛面的时候,我们要按照由里到外的拼装顺序进行,这样可以有效的保证设备的稳定性。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确保卫星电视信号的正常接收和使用,维护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定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协助政府进行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管理的能力;(三)有明确的工作机构、人员和资金保障。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职责,履行以下任务:(一)根据地方性管理要求,合理规划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布局;(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公共使用及义务接受检查制度;(三)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五)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密。
第三章设施许可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设施许可。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提出设施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证明;(三)设施使用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四)申请单位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安装、调试和维护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或岗位资质。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设施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设施安装、调试和维护等相关信息,并按时完成设施验收手续。
第四章设施维护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并采取措施确保设施的正常工作。
地面测控接收站的卫星数据传输与接收技术
地面测控接收站的卫星数据传输与接收技术随着卫星应用的广泛发展和卫星技术的不断进步,地面测控接收站在卫星数据传输与接收技术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地面测控接收站是指在地面上建立的专门用于接收、处理和传输卫星数据的设施。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地面测控接收站的卫星数据传输与接收技术,并分析其在卫星通信、导航和遥感等领域的应用。
一、卫星数据传输技术1.地面测控接收站的数据接收与传输方式地面测控接收站通过天线接收卫星发射的信号,并将信号转化为数字数据。
然后,通过卫星链路或网络传输,将数据传输到数据处理中心或用户端。
数据传输方式包括无线传输、有线传输以及卫星链路传输等。
其中,无线传输方式常用于卫星地面测控站与数据中心的间传输,而有线传输方式则主要用于卫星地面测控站内部的数据传输。
2.卫星链路传输技术卫星链路传输技术是地面测控接收站实现卫星数据传输的重要手段。
卫星链路传输技术通过利用卫星提供的广域覆盖能力,将地面测控接收站接收到的数据通过卫星链路传输至其他地区。
这种传输方式具有无视地理距离的优势,能够实现数据的远程传输。
3.数传设备与协议地面测控接收站中的数据传输设备包括数传设备、解调器和分发器等。
数传设备用于将地面接收到的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以便进行处理和传输。
卫星通信中广泛采用的协议有CCSDS协议、TCP/IP协议等,这些协议保证了数据的正确传输和接收。
二、卫星数据接收与处理技术1.地面测控接收站的数据接收与处理流程卫星数据的接收与处理是地面测控接收站的核心功能之一。
地面测控接收站通过天线接收到卫星发射的信号后,经过解调与解码等处理步骤,将信号转化为可识别的数据。
然后,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提取出需要的信息,并进行存储和传输。
2.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在地面测控接收站的卫星数据接收与处理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数据处理技术包括数据解码、数据解密、数据校验和纠错等操作,以确保接收到的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2023年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
2023年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摘要:随着卫星电视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地面接收设施的整治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方案旨在通过全面规划、优化升级、严格管理等一系列措施,提升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效能和质量,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体验。
一、现状分析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老化、损坏严重,影响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质量。
2.地面接收设施过度分散,部分地区缺乏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
3.存在大量违规安装和使用设施的情况,造成资源浪费和互相干扰。
二、整治目标1.提升地面接收设施的接收质量,确保用户正常观看卫星电视节目。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地面接收设施,实现全面覆盖和有效利用。
3.加强管理,规范设施安装和使用行为,减少资源浪费和互相干扰。
三、整治措施1.全面规划:制定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整治规划,确定各地区的设施需求和布局。
2.优化升级:将老化、损坏的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维修或更换,提升接收质量。
3.统一标准:制定统一的设施安装和使用标准,确保设施的合理使用和维护。
4.合理布局: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地面接收设施,确保全面覆盖和高效利用。
5.全面检查:对现有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6.违规整治:加强对违规安装和使用设施的整治力度,清理违规设施,恢复资源利用秩序。
7.科技支持:整合科技力量,探索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现代化升级的新路径,推动智能化管理。
四、工作计划1.制定整治规划:2022年上半年完成整治规划的制定和发布。
2.设施改造升级: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上半年,对老化设施进行维修或更换工作。
3.统一标准实施:2022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统一的设施安装和使用标准。
4.设施布局调整:2023年上半年完成设施布局的调整和优化。
5.全面检查:2023年上半年对各地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6.违规整治:2023年下半年开始对违规设施进行整治,清理违规设施。
7.科技支持推进:通过引进科技力量,逐步推进智能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保障卫星电视广播服务的有效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用于接收卫星电视广播信号并转换为可视、可听形式的设施。
第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五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设施的监测和使用许可。
第六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安装、维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合理规划设施的布局,确保接收设施之间的互不干扰。
第八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配备设施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设施的故障情况和维修情况,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管理不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水平和意识。
第十四条实施本规定的相关费用由设施使用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设施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整治方案(三篇)
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整治方案一、引言随着卫星技术的不断进步,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已成为现代通信、广播、电视等行业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
然而,由于长期使用和技术更新的原因,部分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存在老化、故障等问题,对正常接收和传输信号产生了影响。
为了保证通信、广播、电视等行业的正常运行,有必要对卫星地面接收设备进行整治,以提升设备性能、延长使用寿命,并保持设备的稳定运行。
二、整治目标1. 提升设备性能:通过检修和更换部分关键组件,提升设备的接收和传输能力,提高信号的质量和稳定性。
2. 延长使用寿命:对老化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减少设备故障和维修频率。
3. 优化设备结构:对设备的结构进行优化,并增加防水、防尘等防护措施,保护设备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4. 提升设备管理水平: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提高设备管理水平,降低设备故障率。
三、整治内容1. 设备检查与评估针对卫星地面接收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包括设备的外观、硬件组件、软件系统等方面。
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测和测试,明确设备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
2. 设备维修与更换根据设备的评估结果,对设备进行相应的维修和更换。
对于故障或老化的硬件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对于软件系统的问题,进行系统更新和优化。
同时,对于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应及时更换。
3. 设备结构优化根据设备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需求,对设备结构进行优化。
例如,在设备外壳上增加防水、防尘等防护措施,提高设备的防护能力;优化设备的散热结构,保证设备的稳定运行。
4. 设备管理与维护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的巡检和维护。
设备巡检应包括设备的外观、硬件组件的运行状态、软件系统的运行情况等方面。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5. 技术培训与知识管理对使用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其对设备的操作技能和维护能力。
同时,建立设备知识库,对设备使用和维护的相关知识进行整理和管理,方便操作人员查询和学习。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文件编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保障用户利益,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范围内所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应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依法规范设施设置建设、资费定价、技术标准、维护服务及互联互通等环节,保障用户接收质量与服务质量的要求。
第二章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中转器、接收机等各类设施。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备标准;(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三)设施设置位置应根据地形、气象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规划。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设备安全运行的要求,设施应有防雷、防水、防腐等功能;(二)建设单位在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三)建设单位应维护设施周边环境卫生,减少噪音和美化环境。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单位应签订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使用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二)使用单位应定期维护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工作状态;(三)使用单位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设施进行违法行为。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施维护单位应定期巡检设施,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二)设施维护单位应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设施的及时修复;(三)设施维护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三章用户权益保护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用户的服务监督,确保用户获得满意的服务。
第十一条对于违法违规的使用单位和维护单位,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整治方案范文(2篇)
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整治方案范文一、背景介绍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是指用于接收和解码卫星信号的设备,广泛应用于卫星通信、广播、电视、气象等领域。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卫星地面接收设备也不断更新换代,以适应更高质量、更高速率的卫星信号传输。
然而,由于设备更新周期相对较长,大量老旧的接收设备仍在使用,这给卫星信号传输的质量和效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____年之前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备进行整治,提升接收信号质量和传输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整治目标1.提升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的技术水平,适应当前卫星信号传输的要求。
2.改善设备老化和损耗问题,减少信号传输中的干扰和丢失。
3.降低设备能耗,提高设备的整体效率和可靠性。
4.保证卫星信号传输的安全和稳定性。
三、整治内容1.设备更新对于有严重老化和损耗的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应及时更新换代。
购买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备,选择适应当前卫星信号传输要求的先进技术和设备,通过技术比较和实际测试,选定品牌和型号。
同时,需要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以确保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2.设备维护对于仍可继续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应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包括接收器的灵敏度、接收信号的质量等指标。
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减少设备故障对卫星信号传输的影响。
同时,加强设备的清洁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对于设备的电源线、信号线等线缆,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避免出现接触不良、短路等问题。
3.设备调试与优化对新购的卫星地面接收设备进行调试和优化,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性能达到最佳状态。
调试过程包括接收器的灵敏度、噪音抑制、动态范围等参数的设定和优化。
同时,根据实际信号传输的需求,对设备的天线方向、信道选择等进行调试,以确保接收信号和传输效果的最佳化。
4.设备能耗管理对____年之前的卫星地面接收设备进行能耗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能耗。
在设备工作时,合理进行节能措施如关灯、关机等,减少无谓的能源浪费。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三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保障卫星电视信号传输和接收的质量,促进卫星电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是指国内用户通过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装置。
本实施细则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卫星天线、卫星接收器、信号传输设备等。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且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接收和传播卫星电视节目。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应当与卫星电视节目供应商、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生产商等相关方进行紧密合作,共同推动卫星电视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第五条从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经营、销售、维护等工作,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相关经营资质证明;(四)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参数;(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办理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提交许可申请;(二)相关部门受理许可申请,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颁发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四)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应当放置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随时供相关部门查验。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的停止有效期或者被吊销后,申请人应立即停止一切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经营活动,并归还许可证。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续期。
第三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设备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安装,确保信号的接收质量;(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和维护设备;(三)设备的使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不得进行非法接收和传播卫星电视节目;(四)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设备的监督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保障电视广播服务的稳定和规范,促进信息传播和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应当依法建设、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群众、节能环保的原则,提高效率,保障正常运营。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行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所涉及的国家管制领域,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管理。
第二章建设条件第五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确保接收设施轨迹不受建筑、地表构造、山谷、森林覆盖、高层建筑阻挡、复合干扰等影响,具备光触媒、消音、防雷等防护措施;(二)符合设计要求,适应卫星信号接收和转发;(三)具有稳定的电源保障,并做好备用电源的配备;(四)落实防盗、防雷、防火等安全措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五)设备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不得使用过期或者不合格产品。
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六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项目立项:实施前先进行项目建设评审工作,经过审批后,由立项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开展设计工作;(二)设计报批:评估施工图纸与设计方案,进行地址核实,报送所在地区广播电视台,接受审核、审批;(三)施工:设计完成后,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施工;(四)竣工验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和技术鉴定工作,验收合格后可以投入使用。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应当规范管理,建立设施档案,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八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二)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做好常规维护和保养工作;(三)做好设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出现意外事故和被盗问题;(四)设施应当按要求建立档案,确保设施的完好可靠和历史变更完整性。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四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是指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卫星电视运营商、设计单位、安装单位、运维单位、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接收信号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采取合理的布局,合理分配设备和资源。
第七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并协助相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建设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由专业的安装单位进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成后,由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运维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和故障记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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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
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年月日
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编制
申请人承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以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申请人承诺:
1、已阅读并理解相关行政许可条件;
2、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面、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所产生
的一切后果由本申请人承担;
3、在未依法营业执照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关于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的申请
南山区广播电视局:
我单位为(如:1、×星级宾馆、酒店;
2、生产企业;
3、科研单位;
4、教育、金融、信息服务等单位)单位,因为(接收目的),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我单位申请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将安装在深圳市南山区(安装的具体位置),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我单位已认真阅读《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我单位的申请如获批准,将严格遵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服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申请单位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