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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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高效和透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公司为特定目的而设立,专门用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

2. 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和员工的监督。

3. 效益优先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分级管理原则:根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和风险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管委会的职责:1.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预算和项目。

3. 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4. 定期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 业务发展:支持公司业务拓展、市场开拓、产品研发等。

2. 科技创新:支持公司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

3. 节能减排:支持公司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

4. 员工培训:支持公司员工培训、职业技能提升等。

5. 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的用途。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如下:1. 提出申请: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向管委会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2. 审核批准:管委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

3. 编制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编制专项资金使用预算。

4. 实施项目:各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项目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5. 资金拨付:管委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专项资金。

6.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XX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管理制度

XX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管理制度

XX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降本增效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建立节约型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交通行业节能管理实施条例》、《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天然气、煤炭、电力、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

加强管理、强化全员节能意识,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集团公司中长期和年度节能目标,确保企业持续高效发展。

第五条基本原则(一)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效率为本,突出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地位。

(二)坚持优化结构、多能互补的原则,依靠加强管理、结构调整、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实现节能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三)坚持节能减排与降本增效相结合,源头控制与潜能挖掘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前面推进相结合。

(四)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实现节能减排和发展双赢目标。

第六条主要任务: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能源消费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优化能源结构和配置,减少能源消耗全过程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科学、合理、高效地利用能源。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按照《节能法》等相关法律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节能管理体系。

第八条集团公司节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主要领导亲自抓,将节能减排工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日常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督考核到位。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11.06•【文号】财建[2014]654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商务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车辆购置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将车辆购置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并制定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2014年11月6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五条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运输公司节能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节能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节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公司的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运输公司节能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运输公司节能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节约能源、减少浪费,持续改善运输效率,推动公司绿色发展。

第四条运输公司节能管理制度的原则是全员参与、科学管理、持续改进、依法合规。

第五条运输公司节能管理的目标是实施节能降耗重点工程,减少运输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六条运输公司将建立节能管理团队,负责节能工作的统筹协调、实施落实。

第七条运输公司将建立节能考核机制,对节能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运输公司将建立节约用能奖励机制,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或团队进行奖励。

第九条运输公司将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运输公司将依法合规,加强对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确保节能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十一条运输公司将建立节约用能目标责任制度,各部门要制定节能目标计划并按执行,确保节能目标完成。

第十二条运输公司将建立节约用能清单,定期对运输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十三条运输公司将建立节约用能技术标准,引进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运输公司将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制定节能管理规范,规范员工的节能行为。

第十五条运输公司将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第十六条运输公司将建立节约用能的质量控制机制,确保节能工作的有效实施和效果达标。

第十七条运输公司将建立节约用能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各类节能风险,确保运输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运输公司将建立节约用能的绩效评估机制,对节能工作进行定期绩效评估,及时调整措施。

第十九条运输公司将加强节约用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条运输公司将建立节约用能的考核奖惩机制,对节能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或团队进行奖励。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苏财规〔2019〕13号•【施行日期】202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9〕13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规范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12月30日附件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绩效,支持我省交通事业发展,依据《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公路、港航、航空、客货运发展,以及交通科技与成果转化、节能减排、实训基地等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进行财政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交通运输相关规划,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使用建议;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验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评定标准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形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级。

95分(含)以上为超额完成;80分至94分为完成;60分至79分为基本完成;59分以下为未完成。

二、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一)对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对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按以下指标,使用《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考核评分表(各市交通主管部门)》(附表1)进行考核。

1、节能减排量化目标(1)公路系统量化目标本项基础分为12分。

完成考核目标得12分。

完成95%(含)以上得10分,完成90%(含)以上得9分,完成85%(含)以上得8分,完成80%(含)以上得7分,完成80%以下不得分。

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本细则中对公路系统考核的指标及评分细则部分。

(2)道路运输系统量化目标本项基础分为12分。

完成考核目标得12分。

完成95%(含)以上得10分,完成90%(含)以上得9分,完成85%(含)以上得8分,完成80%(含)以上得7分,完成80%以下不得分。

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本细则中对道路运输系统考核的指标及评分细则部分。

(3)港航系统量化目标本项基础分为12分。

完成考核目标得12分。

完成95%(含)以上得10分,完成90%(含)以上得9分,完成85%(含)以上得8分,完成80%(含)以上得7分,完成80%以下不得分。

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本细则中对港航系统考核的指标及评分细则部分。

(4)公共机构量化目标本项基础分为4分。

完成考核目标得4分。

有地方政府考核结果的,根据其考核得分数加权计入;无考核结果的,依据地方政府的考核要求进行自查,省厅考核组对自查得分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后加权计入。

2、节能减排主要措施(1)健全节能减排组织管理机制各单位各部门应有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应的机构,明2确节能减排工作责任部门,有专职的节能减排工作人员,并且根据部门或人员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节能减排问题并形成协调机制。

云南交通运输局

云南交通运输局

云南交通运输局【篇一:2014年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知识测试题】1.哲学和具体科学的关系是( )。

a.整体和部分的关系b.普遍和特殊的关系c.理论和实践的关系d.精神和物质的关系2.真理和谬误互相贯通的含义是指( )。

a.真理就是谬误b.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c.二者没有确定的界限d.真理中包含着谬误3.静止是运动的( )a.根本属性b.特殊状态c.承载主体d.内在根据4.意识的本质是( )。

a.人脑产生的特殊物质b.特殊的物质——人脑对物质的反映。

c.人的各种感觉的总和d.人的思维逻辑的集合5.“一切具体事物和现象的存在、发展都是有条件的”是( )。

a.形而上学的观点b.唯物辩证法的观点c.机械论的观点d.外因论的观点6.从唯物辩证法的观点看,水果与苹果、梨子、香蕉之间的关系是( )。

a.整体与部分的关系b.共性与个性的关系c.多数与少数的关系d.质量和数量的关系7.在党的( )上,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任务,形成了这一理论的主题。

a.十一届三中全会b.十二大c.十三大d.十四大8.邓小平关于“市场与计划关系”的南方谈话发生在( )年。

a.1979b.1990c.1992d.19939.在经济增长速度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上应坚持( )。

a.把经济增长速度放在首位,效益服从速度b.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力争尽快增长速度c.速度与效益并重,两者都应放在第一位d.速度与效益完全一致,二者是一个问题10.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目标是( )。

a.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b.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c.坚持和完善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11.( )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低纲领。

a.社会保险b.社会救助c.社会福利d.社会优抚12.我国现阶段实施的社会保障水平是( )。

a.保证劳动者充分就业b.使劳动者老有所养c.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d.实现小康13.有关专利权的期限,错误的说法是( )。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工业节能减排。

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

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

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

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支持“互联网+”智慧能源建设。

(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5.04.20
•【字号】苏财规【2015】7号
•【施行日期】2015.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苏财规【2015】7号各市、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项目建设,提升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和服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部省节能减排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交通运输节
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4月20日附件:江苏省省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财建[2012]777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0月10日财建[2012]777号)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有效整合财政资金,整体推进重点城市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以下简称综合奖励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示范城市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综合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综合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

第五条综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城市在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的相关支出。

优先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的典型示范项目;对此前批复同意的拟通过现有政策优先支持的项目,要积极按现行政策渠道申请资金支持,如未能享受相应资金支持的,也可通过综合奖励资金给予支持。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工业节能减排。

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

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

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

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交通运输节资料能减排项目节能减排量和节能减排投资额核算细则

交通运输节资料能减排项目节能减排量和节能减排投资额核算细则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节能减排量和节能减排投资额核算细则(2014年版)第一部分2014年1月前言为了做好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节能减排量或投资额的核算,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相关要求,制定了该细则。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节能减排量的核算期为1年,其节能减排量应按项目正常营运状态的能源消耗据实核算。

运行期满1年的项目,其节能减排量按运行期截止时间前1年内产生的实际节能减排量进行核算;运行期不足1年的项目,可按本细则中提供方法估算1年的节能减排量,但是项目运行期不得短于3个月。

区域性主题性项目方案内,按照投资额进行核算的项目,其核算期为项目的实施期。

各种文件、合同和发票必须清晰、完整。

合同编号、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付款(或购货)单位、设备名称、价格等主要信息无法清晰识别的,可视同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于计划实施项目节能减排量或投资额的核算,可按照本细则提供的方法进行核算,所需数据根据相关规划、可研报告和设计文件等确定。

I本技术细则中使用的主要符号及其名称见下表:常用符号及其名称序号符号单位名称序号符号单位名称1 d 天11 m 米2 g 克12 m2平方米3 h 小时13 m3立方米4 kg 千克14 t 吨5 kgce 千克标准煤15 tce 吨标准煤6 kgoe 千克标准油16 toe 吨标准油7 km 千米17 TEU 标准箱8 kW 千瓦18 W 瓦特9 kW·h 千瓦时或度19 ℃摄氏度10 L 升II目录前言 (I)1 节能照明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 (2)1.1 适用范围 (2)1.2 参考标准 (2)1.3 核算方法 (2)1.4 证明材料 (4)1.5 附录 (5)2 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 (9)2.1 适用范围 (9)2.2 参考标准 (9)2.3 核算方法 (9)2.4 证明材料 (12)2.5 附录 (12)3 温拌沥青混合料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 (13)3.1 适用范围 (13)3.2 参考标准 (13)3.3 核算方法 (13)3.4 证明材料 (15)3.5 附录 (16)4沥青路面冷再生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 (18)4.1适用范围 (18)4.2 参考标准 (18)4.3 核算方法 (18)4.4 证明材料 (20)4.5 附录 (20)5 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 (22)5.1 适用范围 (22)5.2 参考标准 (22)5.3 核算方法 (22)5.4 证明材料 (22)5.5 附录 (23)6 集装箱码头RTG“油改电”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 (26)6.1 适用范围 (26)6.2 参考标准 (26)6.3 核算方法 (26)6.4 证明材料 (28)6.5 附录 (28)7港口带式输送机节能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 (30)7.1 适用范围 (30)7.2 参考标准 (30)I7.3 核算方法 (30)7.4 证明材料 (32)7.5 附录 (32)8 天然气车辆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 (34)8.1 适用范围 (34)8.2 参考标准 (34)8.3 核算方法 (34)8.4 替代燃油量核算参考值 (35)8.5 证明材料 (36)8.6 附录 (37)9 绿色汽车维修技术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 (40)9.1 适用范围 (40)9.2 核算方法 (40)9.3 证明材料 (40)9.4 附录 (41)10 机动车驾驶培训模拟装置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 (43)10.1 适用范围 (43)10.2 参考标准 (43)10.3 核算方法 (43)10.4 证明材料 (44)10.5 附录 (45)11 天然气船舶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 (47)11.1 适用范围 (47)11.2 参考标准 (47)11.3 核算方法 (47)11.4 证明材料 (48)11.5 附录 (49)12 营运船舶节能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 (51)12.1 适用范围 (51)12.2 参考标准 (51)12.3 核算方法 (51)12.4 证明材料 (53)12.5 附录 (54)13施工船舶节能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 (55)13.1 适用范围 (55)13.2 参考标准 (55)13.3 核算方法 (55)13.4 证明材料 (57)13.5 附录 (58)14 营运车辆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 (59)14.1 适用范围 (59)14.2 参考标准 (59)14.3 核算方法 (59)14.4 证明材料 (60)II14.5 附录 (60)15车辆超限超载不停车(高速)预检管理系统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 (63)15.1 适用范围 (63)15.2功能定义 (63)15.2 参考标准 (64)15.3 核算方法 (65)15.4 证明材料 (65)15.5 附录 (66)16 港口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 (68)16.1 适用范围 (68)16.2 参考标准 (68)16.3 核算方法 (68)16.4 证明材料 (68)16.5 附录 (69)17 内河船舶免停靠报港信息服务系统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 (71)17.1 适用范围 (71)17.2 核算方法 (71)17.3 证明材料 (71)17.4 附录 (72)18 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 (74)18.1 适用范围 (74)18.2 核算方法 (74)18.3 证明材料 (74)18.4 附录 (75)19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 (77)19.1 适用范围 (77)19.2 参考标准 (77)19.3 核算方法 (77)19.5 附录 (78)20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 (81)20.1 适用范围 (81)20.2 核算方法 (81)20.3 证明材料 (82)20.4 附录 (82)III21 节能照明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1.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路及沿线设施、桥梁、隧道、运输站场等新建和改造节能照明技术应用项目节能量的核算。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24•【文号】财建〔2016〕722号•【施行日期】2016.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落实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调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预算下达方式,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一)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五年规划项目库、三年滚动项目库、一年执行项目库。

其中,三年滚动项目库和一年执行项目库分别与财政中期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相衔接,当年车购税资金安排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原则上从一年执行项目库中筛选。

重点项目区分类别和对象向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开。

纳入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年执行项目库的项目应履行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程序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等相当深度的前期工作程序。

(二)交通运输部加强纳入一年执行项目库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做好一年执行项目库项目储备,为加快车购税资金预算执行创造条件。

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应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

(三)中央提前下达地方下一年车购税资金预算规模不低于上一年度车购税资金执行数的70%。

其中:交通运输重点项目预算提前下达规模不低于上一年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须细化到具体项目。

考虑到当前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年执行项目库实际项目储备情况,2016年提前下达2017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预算作为过渡期处理,相关项目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把握。

运输公司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标1. 优化运输资源配置,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2.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减少尾气排放。

3. 提高员工节能减排意识,形成良好的节能减排氛围。

三、组织架构1. 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节能减排政策、监督实施节能减排措施。

2. 设立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节能减排工作。

四、节能减排措施1. 车辆管理(1)推广应用新能源车辆,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

(2)优化运输路线,减少空驶率,提高车辆利用率。

(3)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最佳运行状态,降低油耗。

2. 能源管理(1)采用节能照明设备,降低照明能耗。

(2)推广使用节能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加强能源消耗监测,对异常能耗进行排查和整改。

3. 废弃物管理(1)加强废弃物分类回收,提高资源利用率。

(2)推广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废弃物产生。

(3)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降低环境污染。

4. 人员管理(1)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提高员工节能减排意识。

(2)开展节能减排培训,提高员工节能减排技能。

(3)设立节能减排奖励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节能减排活动。

五、监督检查1. 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奖惩措施1. 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节能减排规定的个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文号】交运发[2010]39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节能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390号)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规定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客运行业发展迅速,在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一些地方道路客运市场出现了运力发展过快、运力过剩、恶性竞争等现象,客车的实载率和能源利用效率不高,影响了道路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客运运力的宏观调控亟待进一步加强。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站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的高度,从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道路运输业的角度,充分认识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的规定,扎实推进道路客运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二、严格控制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和运力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宏观调控为主线,严格控制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和运力,防止运力盲目发展,提高客车实载率和能源利用效率。

同时,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围绕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以满足需求、方便出行为目标,科学规划和发展客运线路和运力。

要科学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客运线网总体布局、客运运力规模及结构等内容。

交通部发布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交通部发布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交通部发布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办法近年来,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不断增加,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造成了巨大的挑战。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中国交通部积极应对这一问题,针对交通运输领域的能源消耗和排放问题,发布了《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办法》,以推动交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运输。

一、背景交通运输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基础支撑,但也带来了大量碳排放和环境污染。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交通运输行业占总碳排放量的比例超过25%,成为第二大排放来源。

因此,交通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迫在眉睫。

二、主要内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制定目标和指标根据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要求,交通部制定了一系列的节能减排目标和指标。

这些目标和指标涵盖了不同运输方式、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的要求,旨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绿色发展。

2. 规范车辆排放标准针对交通运输工具的能源消耗和排放问题,交通部制定了严格的车辆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分为不同排放级别,要求车辆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确保符合相关要求,以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3. 推广新能源汽车为了降低交通运输行业的碳排放量,交通部在管理办法中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通过采购补贴、优惠政策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措施,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提供了政策支持和经济激励,以实现绿色出行方式的普及。

4. 加强能源管理和监测为了保障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交通部要求相关企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和监测体系。

这包括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实时监测、数据报告和整体评估等工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减排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5. 加强宣传和培训为了提高交通从业人员和公众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交通部将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通过举办培训班、宣传活动和发布科普资料等方式,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环保意识,推动行业内外的合力参与节能减排工作。

三、影响和前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促进交通行业的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42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1]96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誉担保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1]97号4、关于修正«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备树立和国度水土保稳健点树立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21]54号5、关于印发«国度非物质文明遗产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45号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明产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文资[2021]4号7、关于印发«新增树立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资金运用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建[2021]151号8、关于印发«基本树立存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建[2021]95号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农[2020]412号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农[2020]328号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2020]374号12关于印发«全国方案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20]244 号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举动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171号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60号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消费开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农[2020]68号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增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20]9号17关于印发«乡村义务教育先生营养改善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231号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依据城市廉租住房保证任务停顿新状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域及新疆消费树立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证任务,增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树立部赞同,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30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30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30号各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港航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港航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4月20日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9〕78号),以及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省公路水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交通运输行业运行管理、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以及发展综合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交通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共财政、权责统一、分类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进行阶段性综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和全省工作部署,结合我省交通发展实际,适时对专项资金项目设置、分配办法、分配因素等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交通专项资金的支出重点在明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确定。

【财务管理投资管理 】节能减排量或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

【财务管理投资管理 】节能减排量或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

{财务管理投资管理}节能减排量或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节能减排量或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2012 年1 月12 日前言为组织做好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和审核工作,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 号)和《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指南(2012年度)》(厅政法字〔2011〕292号)(以下简称《指南(2012 年度)》)相关要求,制定了15 个领域的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节能减排量或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包括:•节能照明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温拌沥青混合料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天然气车船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绿色汽车维修技术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机动车驾驶培训模拟装置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集装箱码头RTG“油改电”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港口带式输送机节能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营运船舶节能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施工船舶节能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营运车辆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港口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内河船舶免停靠报港信息服务系统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

符合《指南(2012 年度)》优先支持领域但以上技术细则未涵盖的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可参照类似项目的技术细则核算项目节能减排量或投资额。

目录前言I1说明11.1基本要求11.2常用符号说明22节能照明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32.1适用范围32.2参考标准32.3核算方法32.4证明材料52.5附录63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93.1适用范围93.2参考标准93.3核算方法93.4证明材料123.5附录124温拌沥青混合料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144.1适用范围144.2参考标准144.3核算方法144.4证明材料164.5附录175天然气车船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195.1适用范围195.2参考标准195.3核算方法195.4证明材料205.5附录216绿色汽车维修技术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236.1适用范围236.2核算方法236.3证明材料236.4附录247机动车驾驶培训模拟装置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267.1适用范围267.2参考标准267.3核算方法267.4证明材料277.5附录288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308.1适用范围30I8.2参考标准308.3核算方法308.4证明材料308.5附录319集装箱码头RTG“油改电”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349.1适用范围349.2参考标准349.3核算方法349.4证明材料359.5附录3610港口带式输送机节能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3710.1适用范围3710.2参考标准3710.3核算方法3710.4证明材料3910.5附录3911营运船舶节能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4011.1适用范围4011.2参考标准4011.3核算方法4011.4证明材料4111.5附录4212施工船舶节能技术应用项目节能减排量核算技术细则4412.1适用范围4412.2参考标准4412.3核算方法4412.4证明材料4612.5附录4613营运车辆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4813.1适用范围4813.2参考标准4813.3核算方法4813.4证明材料4913.5附录4914港口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5214.1适用范围5214.2参考标准5214.3核算方法5214.4证明材料5214.5附录5315内河船舶免停靠报港信息服务系统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5515.1适用范围5515.2核算方法55II15.3证明材料5515.4附录5616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5816.1适用范围5816.2核算方法5816.3证明材料5816.4附录59III1 说明1.1基本要求1.1.1项目完成时间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的完成时间必须符合《指南(2012 年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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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结合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含车辆购置税
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
目实施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定位。

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或国家发展战略重点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

(二)统筹安排。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公路水路交通运
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确保
实效,逐步有序推进项目的实施。

(三)合理使用。

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程序,保证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国
家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开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是国务院文件和公路水路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和参加“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确保完成国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规划安排的
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补助额度。

(一)对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与
节能减排量挂钩,对完成节能减排量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
予一次性奖励。

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采用替代燃料的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00元给予奖励,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节能减排量的核定采取单位报告、经第三方机构审核、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定的方式。

(二)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可按投资额的一
定比例核定补助额度,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或
项目建筑安装费的20%;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
过1000万元。

第八条对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补助。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所需的工作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工作经费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列入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工程以及交通运输部年度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发布年度节能减
排重点支持项目申请指南。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单位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请项目符合年度节能减排重点支持项目申请指南明确的支持范围;
(五)项目实施完成后,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交
通运输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六)申请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节能减排量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减排量审核。

由交通运输部根据国
家有关要求制定第三方机构认定办法并依据办法规定公布机
构名单,项目承担单位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中选择审核
机构。

第十三条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
目指南的有关要求填报材料,连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节
能减排量审核意见,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报交通
运输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项
资金支持项目建议,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五条财政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后,将专项
资金下达有关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

各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
担单位,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
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负责,对出具虚假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将取消其
审核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组织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将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中央直属企业单位资金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
执行;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资金申请程序按照部门预算管
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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