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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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6.05•【文号】证监交字[1998]12号•【施行日期】1998.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5日证监交字[1998]12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保证证券市场安全,有效防范风险,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组织和行为,加强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会员的证券代理买卖业务(一)会员不得在非营业场所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为非会员从事代理业务提供便利。

交易所应加强检查,杜绝各种违规代理买卖证券的活动。

(二)从事代理业务的会员应将交易所发布的即时行情和公告信息等市场信息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

未经交易所批准,会员不得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机构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非营业场所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三)会员应在其营业场所设专业人员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四)从事证券代理业务的会员应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

协议至少包括以下事项: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承诺;2.客户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风险;3.会员代理业务范围和权限;4.客户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5.委托、交割的方式、内容和要求;6.客户保证金及证券管理有关事项;7.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收费说明;8.会员对客户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9.客户应履行的交收责任;10.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11.争议解决办法。

(五)会员如向客户提供电话等自助委托方式,会员的委托系统应对自助委托过程有详细的记录,并在代理协议中充分说明自助委托的风险,明确会员与客户各自的责任。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6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金融公司交易部管理制度

金融公司交易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公司交易部的管理,提高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确保交易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公司交易部全体员工,包括交易员、交易助理、风险控制人员等。

第三条交易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政策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保交易业务的合规性。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交易部设经理一名,负责全面领导交易部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协调内外部关系。

第五条交易部下设以下岗位:(一)交易员:负责交易业务的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期货、外汇等金融产品的交易。

(二)交易助理:协助交易员完成交易工作,负责交易记录、行情监控等。

(三)风险控制人员:负责交易风险控制,对交易员进行风险提示和指导。

三、交易业务管理第六条交易员在开展交易业务前,应熟悉相关金融产品、市场行情、交易规则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交易员应严格按照交易指令执行交易,不得擅自更改交易指令或进行私下交易。

第八条交易员应定期进行交易复盘,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交易水平。

第九条交易部应建立交易记录制度,对交易过程进行全程记录,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十条交易部应加强对交易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风险控制能力。

四、风险控制管理第十一条交易部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对交易业务进行全程监控,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人员应定期对交易员进行风险提示,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交易部应定期进行风险压力测试,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应对措施。

五、保密管理第十四条交易部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交易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交易员不得泄露交易过程中的敏感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奖惩制度第十六条交易部应设立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

七、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金融公司交易部负责解释。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金融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金融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金融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3.22•【文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金融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要求的通知为充分发挥金融期货风险管理功能,促进市场规范发展,加强套期保值交易行为管理,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要求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应当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

套期保值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买入套期保值对于买入套期保值交易,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买入套期保值持仓合约价值或风险价值不得超过其计划替代的相关资产或风险价值。

投资计划与资产规模应当在套期保值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卖出套期保值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股指期货所有品种卖出套期保值持仓合约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指期货所有品种标的指数成分股、股票ETF和LOF基金市值之和的1.1倍。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国债期货所有卖出套期保值持仓合约价值或风险价值,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对冲标的资产或风险价值。

(三)处理措施对于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易所将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采取限期调整、谈话提醒、限制开仓等措施。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认为其套期保值持仓符合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原则的,可以在交易前或者在收到《告知函》的5个交易日内,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套期保值交易策略类型,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情况,期货与套期保值标的资产规模,风险管理的基本逻辑、计算方法和相关参数,套期保值有效性等。

上述材料需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签字或加盖公章。

交易所根据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估,评估期间继续执行限期调整、谈话提醒和限制开仓等措施。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遵从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出租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出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

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

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金融市场是指各种金融工具进行交易的场所,是资金供求的集中体现和金融资产定价的重要场所。

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是指金融市场在实际运行中所遵循的规则和原则,包括市场参与者、交易方式、定价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了解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监管机构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市场走势,提高投资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本文将从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交易方式、定价机制等方面介绍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

一、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投资者。

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

它们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资金融通和风险管理,是市场上最活跃的交易主体。

非金融企业是为了融资和投资需求而参与金融市场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中小微企业等。

个人投资者是金融市场中的一大群体,他们通过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进行投资理财,参与市场交易。

二、金融市场的交易方式金融市场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场内交易是指在交易所或其他金融市场机构内部进行的交易,交易双方通过交易所撮合成交。

场内交易具有交易透明、公开公平的特点,是金融市场中最主要的交易方式。

场外交易是指在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的交易,包括柜台交易、场外报价交易等。

场外交易相对场内交易更为灵活,但也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风险较大等问题。

三、金融市场的定价机制金融市场的定价机制是指金融资产价格形成的规则和方式。

金融市场的定价机制主要包括市场供求关系、信息披露、市场竞争等因素。

市场供求关系是金融资产价格形成的基础,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决定了资产的价格波动。

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环节,信息的充分披露有助于市场参与者更好地判断市场走势,保护投资者权益。

市场竞争是金融市场定价机制中的重要因素,市场上的竞争程度将直接影响资产价格的形成。

四、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是保障金融市场正常运行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金融俱乐部规章制度范本

金融俱乐部规章制度范本

金融俱乐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金融俱乐部的正常秩序,保障俱乐部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俱乐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金融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以金融服务为主旨,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财富管理、教育培训等多元化服务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俱乐部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从事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俱乐部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位会员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申请加入俱乐部的个人或单位,须提交相关资料,经俱乐部审核批准后,成为俱乐部会员。

第六条俱乐部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俱乐部举办的各类活动;(二)获得俱乐部提供的金融服务和信息;(三)对俱乐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四)选举和被选举为俱乐部理事会成员;(五)按照俱乐部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六)退出俱乐部的权利。

第七条俱乐部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俱乐部的规章制度;(二)维护俱乐部的声誉和形象;(三)按时缴纳会费;(四)积极参加俱乐部活动,支持俱乐部工作;(五)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俱乐部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俱乐部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理事会负责俱乐部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秘书长负责俱乐部日常事务管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条俱乐部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相关领域的活动,为会员提供专业服务。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一条俱乐部定期举办各类活动,包括讲座、培训、研讨会、座谈会等,旨在提升会员的专业素养和财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俱乐部活动按照会员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提前通知会员。

活动费用按照俱乐部规定收取。

第十三条俱乐部活动邀请专业人士担任讲师或嘉宾,确保活动质量和效果。

会员管理制度范文(3篇)

会员管理制度范文(3篇)

会员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1 目的本会员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会员的加入、权益与义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会员与本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1.2 适用范围本会员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机构的会员管理工作,包括会员的加入、退出、权益与义务等方面的管理。

1.3 定义1.3.1 “会员”指符合本机构规定条件并经过审核通过,获得会员身份的个人或组织。

二、会员的加入2.1 会员资格2.1.1 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是指符合本机构规定条件的个人,接受本机构会员管理制度并交纳会费。

2.1.2 组织会员组织会员是指符合本机构规定条件的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

组织会员需要向本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过审核通过并支付会费后方可成为会员。

2.2 会员申请2.2.1 个人会员申请个人会员需要填写本机构提供的会员申请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

申请表和相关资料需提交至本机构会员管理部门。

2.2.2 组织会员申请组织会员需要填写本机构提供的会员申请表,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文件需提交至本机构会员管理部门。

2.3 审核流程2.3.1 个人会员审核个人会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会员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给本机构领导小组审批。

审批通过后,会员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发放会员证,并告知会费缴纳方式。

2.3.2 组织会员审核组织会员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经会员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给本机构领导小组审批。

审批通过后,会员管理部门向申请组织发放会员证,并告知会费缴纳方式。

三、会员的权益与义务3.1 会员权益3.1.1 参与机构活动的权益会员有权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各种活动,包括会员大会、工作坊、培训课程等。

会员优先参与的原则适用。

3.1.2 获取机构资源的权益会员享有优先获取本机构提供的各类资源的权益,如人才招聘信息、项目合作机会等。

3.1.3 参与机构决策的权益会员有权参与本机构的决策和讨论过程,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有机会在机构的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中担任职务。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_规章制度_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_规章制度_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XX]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

本规则所称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的授权投资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所持非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的活动。

第三条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竞争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适用本规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送信息,妥善保管产权交易档案,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内和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告转让方转让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交易程序。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公布经纪会员公司的名单,供转让方选择。

第六条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

对已履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转让项目,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完整的项目受理、审理和流转体系。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审核。

基金会会员管理制度

基金会会员管理制度

基金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会会员管理,加强基金会会员组织建设,维护基金会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会员素质,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基金会会员的管理工作,包括会员的申请与接纳、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义务及奖惩管理等。

第三条基金会会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履行会员义务,维护基金会会员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基金会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基金会的活动,并有权参与基金会的重大决策和事务。

第五条基金会会员应当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形象和名誉,不得损害基金会的利益。

第二章会员的申请与接纳第六条申请成为基金会会员的个人或组织应当符合基金会会员的入会条件,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较好的专业素养。

第七条申请成为基金会会员的个人或组织应当填写《基金会会员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基金会对会员申请人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九条公示期结束后,基金会对通过公示的申请人进行终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正式成为基金会会员,并签订《基金会会员管理协议》。

第十条基金会会员的退出程序:会员有权自愿退出基金会会员,但必须提前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会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三章会员权益保障第十一条会员有权了解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运作机制,有权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会员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有权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基金会对会员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应当进行保密管理,并严禁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四条基金会对会员的利益应当采取维护措施,不得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会员在基金会内享受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四章会员义务及奖惩管理第十六条会员应当遵守基金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不得从事有损基金会形象和利益的活动。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基金会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拖延、阻挠和抵触基金会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针对会员违反章程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基金会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基本情况介绍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基本情况介绍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基本情况介绍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由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出资人民币1500万元,深圳联合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重庆瀚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首期已到位资本金3500万元人民币。

交易所是专门从事信贷、信托资产登记转让、企业应收账款流转等业务的综合性金融平台。

主要职责:(一)提供信贷类资产登记、交易及相关服务。

(二)提供各类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产品转让相关服务。

(三)提供金融业相关托管、结算等服务。

(四)开展组合金融工具应用、综合金融创新业务。

(五)组织交易商协会会员开展自律监管。

(六)承担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依法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项。

一、设立背景、过程及意义近年来,信贷资产转让和交易已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

重庆市银行业信贷规模已超万亿,中长期贷款占比远远高于长江上游各省市,企业应收账款规模也达到近千亿元的规模。

随着宏观金融政策的不断调整,重庆市银行业通过信贷转让调控规模的需求十分迫切。

与此同时,在京津沪金融资产转让市场相继建立的大背景下,西部地区仍为战略空白,在重庆建立西部地区首家金融资产交易所,不仅可抢得先机之利,更可为重庆市长江上游结算中心的建设及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和盘活提供一难得的战略平台。

2021年7月,根据黄奇帆市长和慕冰副市长的多次相关指示精神,市金融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有序开展了交易所的筹备工作。

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级有关部门多方协作,帮助交易所厘清定位,规范运营,提供了法规、结算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市级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筹建、申请成为交易商会员。

12月初,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筹建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建议并正式批复同意设立。

二、发展目标重庆金交所以提供金融资产交易信息、实现金融资产价格发现、盘活企业应收账款等为主要目标。

不仅可以帮助进入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盈余,有效调控和利用信贷规模;还可增加其日常资金流量和存量,提高重庆市银行业的资金集聚和结算水平;与此同时,通过规范稳健的资产转让行为,培育区域性金融市场,吸引外地资金流入重庆市,支持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机构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机构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所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本所审查批准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凡拟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及以机构会员身份在本所进行相关交易活动,均应承认并遵守本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的全部规定。

第四条机构会员入会坚持自愿申请、本所审查批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会员资格管理第五条本所交易参与人实行会员制。

机构会员类别包括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交易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特约会员。

(一)综合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做市业务、受托经纪业务以及相关财务顾问业务;(二)经纪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受托经纪业务;(三)交易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四)服务类会员可根据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委托提供专业中介服务,依据其专业类型,服务类会员所提供的服务分别为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顾问等。

(五)特约会员指被本所邀请参加创新金融资产交易相关活动的会员。

第六条申请本所机构会员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入会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三)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五)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会员的交易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本所内的全部交易活动,本所会员、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品种第四条本所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政策和规定,开展金融资产交易业务。

交易品种应经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后确定或变更。

第五条本所具体交易品种包括:(一)小额贷款产品——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二)应收账款产品——企业应收账款转让;(三)租赁产品——租赁资产收益权;(四)其他经批准的金融资产交易产品。

第三章交易市场第六条本所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大厅、交易系统主机、客户端、附属设施和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七条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交易权,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八条出(转)让方应具备合法的出(转)让主体资格,保证出(转)让标的依法可以出(转)让,对拟出(转)让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资产交易受让方应具备合法的受让主体资格。

第九条参与交易双方必须是本所会员,且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十条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并在本所电子交易系统内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应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第十二条交易日内交易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

必要时本所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部分交易品种或具体交易产品的交易时间。

第十三条交易时间内如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服务水平,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三条申请成为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自愿加入协会,接受协会自律管理;(二)拥护《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和其他相关机构;(四)从事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成为会员的机构应向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一)入会申请书;(二)本单位章程;(三)营业执照副本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四)本单位业务范围、组织架构简介和主要负责人简历;(五)从事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的基本情况;(六)会员信息备案表(见附件1)。

以上材料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条秘书处负责对申请加入协会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秘书处向其发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备案通知书》。

接受协会发行注册服务的企业,应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第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按照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开发新产品和从事新业务的权利;(五)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会议和获得协会其他服务的权利;(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执行协会决议;(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五)向协会反映业务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交易场所管理规定(3篇)

交易场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易场所的运营管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场所、金融市场交易场所、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等。

第三条交易场所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三)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四)促进市场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原则。

第四条交易场所的设立、运营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设立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定位;(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合格的从业人员;(七)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交易场所,应当向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交易场所的申请书;(二)设立交易场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设立交易场所的章程;(四)设立交易场所的注册资本证明;(五)设立交易场所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六)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设立交易场所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交易场所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八条交易场所的运营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立董事会,负责交易场所的重大决策;(二)设立监事会,对交易场所的财务、业务等进行监督;(三)设立总经理,负责交易场所的日常运营管理;(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易安全;(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六)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七)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

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

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和引导投融双方在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进展〔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活动,提高直接融资效率,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效劳实体经济和区域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那么〔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所称定向融资计划是指经本所备案后,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格融资人向本所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并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与兑付本金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定向融资计划不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每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该产品的发行与流通转让均通过本所交易平台进展。

第五条本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定向融资计划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实施自律管理。

本所并非定向融资计划产品交易的当事人。

依本规那么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产品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等效劳并不代表本所对产品本身的投资风险承当法律责任。

第二章市场参与者管理第六条定向融资计划的参与主体包括合格融资人、合格投资者、中介机构。

第七条合格融资人是指满足一定融资条件,以债务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企业。

合格融资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该产品的合格融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满一年,并有效存续。

成立未满一年的,经营时间以承当连带责任的大股东或母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为准。

(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开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三〕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四〕资金用途明确,投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五〕本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制定的其他标准。

第九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投资定向融资计划的意愿和实力、了解该产品投资风险、具备该产品风险承当能力并自愿承受本所监视管理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金融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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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1-07-02 14:15 | 点击率:1934 |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机构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机构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所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本所审查批准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凡拟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及以机构会员身份在本所进行相关交易活动,均应承认并遵守本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的全部规定。

第四条机构会员入会坚持自愿申请、本所审查批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会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本所交易参与人实行会员制。

机构会员类别包括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交易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特约会员。

(一)综合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做市业务、受托经纪业务以及相关财务顾问业务;(二)经纪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受托经纪业务;
(三)交易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
(四)服务类会员可根据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委托提供专业中介服务,依据其专业类型,服务类会员所提供的服务分别为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顾问等。

(五)特约会员指被本所邀请参加创新金融资产交易相关活动的会员。

第六条申请本所机构会员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申请成为综合类、经纪类和服务类会员的机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六)相关行业资质或业务许可证书;
(七)近两年经营状况说明;
(八)新设(自设立之日起未满一年)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提供发起人简介;
(九)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工作业绩介绍;
(十)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机构会员资格审批程序: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签字盖章的《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入会申请书》、《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合同》及本所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送交或邮寄至本所指定地点及人员。

本所在10个交易日内审核并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机构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开立资金账户和资产账户(服务类会员可不开立账户),领取《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证》。

第三章机构会员费用
第九条本所机构会员应按期足额缴纳机构会员服务费。

第十条费用缴纳标准:
(一)综合类会员: 5万元人民币/年
(二)交易类会员: 1万元人民币/年
(三)经纪类会员: 1万元人民币/年
(四)服务类会员: 1万元人民币/年
(五)特约会员: 1万元人民币/年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行业规定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机构会员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缴纳当年年费。

首次缴纳的机构会员其缴纳日期至当年年底超过6个月的须按全年费用一次性足额缴纳;首次缴纳日期至当年年底不足6个月的按全年费用减半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四章机构会员资格的维护与注销
第十二条机构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六)本所认为需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机构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期限缴纳会员费;
(二)因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因为经营不善而被接管或整顿的;
(四)向本所或其他交易相关方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涉嫌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六)其他非法从事金融资产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十四条机构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

经审核同意其退会的,本所注销其《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证》,并予以公告,《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证》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十五条机构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退会申请书》;
(二)《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证》;
(三)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机构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经本所查实该会员资金及资产账户中无余额后予以销户。

第五章机构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机构会员权利包括:
(一)有权根据其会员类别,依据本所相关规则开展业务;
(二)有权根据其会员类别,查阅相关营销、公告和挂牌信息,本所掌握的历史交易信息(本所和交易双方当事人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三)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听取工作报告;
(四)有权参加本所组织的会员业务培训;
(五)有权对本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权优先参加本所举办的各类服务活动;
(七)可以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机构会员权利。

第十七条机构会员义务包括:
(一)合法合规开展交易活动;
(二)遵守诚信原则,遵照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签订的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三)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对不宜公开的交易信息和事项予以保密;
(四)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接受本所的监督和管理;
(六)履行本所规定的其他会员义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本所定期对综合类、经纪类和服务类机构会员资格进行年度审核。

对于年审中发现已不完全满足其相应的交易参与者资格条件的,本所将暂停其机构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机构会员年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审登记表》;
(二)相关行业资质或业务许可证书;
(三)通过上一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证明;
(四)行业管理部门年检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本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年审的机构会员,在年审登记表上加盖年审印章;未通过年审的,暂停机构会员业务并限期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终止机构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机构会员,本所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一)电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机构会员单位负责人;
(四)限制或停止相关交易;
(五)公开谴责;
(六)暂停或撤销机构会员资格;
(七)报请相关监管部门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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