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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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

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

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2015年2月,中央有关部门批复同意环保部机构编制作部分调整,不再保留污染防治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设置水、大气、土壤三个环境管理司。

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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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讨论了脱贫攻坚、教育脱贫、生态环境保护三个规划。

作为本次常务会议研究的重点内容,环境保护是民生之重,很多时候也是民生之痛。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全方位的环境保护大战略,本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环境保护措施。

——“大气十条”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同年9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文件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整治城市扬尘。

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十条35项具体措施。

我重点介绍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压缩过剩产能。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钢铁、电解铝、焦炭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一年完成21个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任务。

压缩过剩产能,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二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三是严格治理机动车污染,提升燃油品质。

四是强化综合治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五是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六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89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89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8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起正式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职责分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各镇(开发区)、街道和部门具体目标任务;制定实施年度计划,强化保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二)明确污染源监管责任。

市环保、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及时公布直接管辖的大气污染源名单,其余污染源原则上均由所在地辖市、区负责监管。

二、加强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一)严格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管理。

积极落实国家、省总量控制要求,对未完成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地区,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强化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制定出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办法,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施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或关闭类项目1.5倍削减量替代。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3•【字号】市政办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已经2015年3月31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3日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按照中、省工作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水、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围绕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突出水、气同治两大重点,理顺治污减霾工作、环境管理网格化、目标责任考核三个机制,建成区内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煤场、居民蜂窝煤用户和党政机关黄标车等实现四个“清零”,深化压煤、抑尘、减排、增绿、禁烧五项治理,全面完成《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5年工作方案》和《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空气质量持续稳定退出全国重点城市排名“后十位”,并继续争先进位,进一步巩固渭河污染治理成果。

(二)任务指标。

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少于2014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较2014年下降比例以及降尘强度完成省上下达的任务指标。

水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生态流量的条件下,渭河干流西安段全程断面达到Ⅳ类水质(化学需氧量30毫克/升,氨氮1.5毫克/升,溶解氧3毫克/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协助做好2015年度有关环保指标任务实施情况核查工作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协助做好2015年度有关环保指标任务实施情况核查工作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协助做好2015年度有关环保指标任务实施情况核查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豫环函〔2015〕420号•【施行日期】2015.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协助做好2015年度有关环保指标任务实施情况核查工作的函豫环函〔2015〕4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考核办法,环保部将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核查组,从2016年元月4日起,对我省2015年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查、考核。

为配合做好核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核查的主要内容(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2015年“十二五”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重点减排项目和各项重点减排任务的落实情况;“六厂(场)一车”,重点减排措施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新增治理工程、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等减排的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原有减排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蓝天工程)《蓝天工程行动计划》2015年度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控尘、控煤、控污、控车、控油以及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等重点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安排等。

(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5年及“十二五”实施情况,包括工作进展、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

(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5年及“十二五”实施进展,重金属排放量、环境质量、重点项目、环境管理、风险防范等指标年度完成情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5〕3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5〕3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5〕3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燃煤、扬尘、机动车排气和秸秆焚烧等突出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2015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值为100微克/立方米,较2014年浓度均值下降15%左右。

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其他环境空气评价指标年均浓度有所下降。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一)加快能源结构调整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4月30日前,编制完成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送审稿),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长春市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各自的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把煤炭减量替代作为通过节能评估的前提条件,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6.29•【文号】•【施行日期】2015.06.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2015年6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请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强化制度建设,狠抓《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努力构建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治理新格局。

一、空气质量改善总体情况2014年,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95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2.1%;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6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1%;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PM2.5年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2.3%、10.4%、10.6%。

2015年1—4月,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327个可比城市(指连续两年有监测数据的地级及以上城市)PM10平均浓度10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3%;74个可比城市PM2.5平均浓度6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5.2%;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PM2.5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20%、9.7%、14%。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一)落实政府治污责任,动员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

一是完善考核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确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考核体系,明确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考核细则。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前郭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前郭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前郭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前政办发〔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前郭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前政办发〔2015〕4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前郭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1.前郭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前郭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4日前郭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秋冬、冬春特殊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环办字〔2015〕98号)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全面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强化具体工作措施,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废气污染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城乡废气治理等为主要抓手,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的大气污染防治良好的新局面,力争在秋冬、冬春季特殊时间段内,PM2.5、PM10月均浓度值同比逐年下降7%,重污染天气逐年减少3—5天。

二、重点任务(一)狠抓燃煤污染治理。

1.加快发展集中供热。

合理分布城区热源,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区域,改用电、洁净煤等新能源,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加快实施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加快供热企业锅炉(20蒸吨以上)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加强“弃管楼”单体供热锅炉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监管,避免“冒黑烟”现象。

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

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

2015年 比2010
2010年 浓度
2012年 浓度
2015年 浓度改
2015年 比2010
2015年 浓度改
善目标 年改善
善目标 年改善
善目标 年改善 善目标
(μg/m3)(μg/m3)(μg/m3)比例 (%)(μg/m3)(μg/m3)(μg/m3)比例 (%)(μg/m3)(μg/m3)(μg/m3)比例 (%) (μg/m3)
(2013-2015 年 ) 行 动 计 划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表 附件 2: 山 东 省 2013-2020 年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一 期
(2013-2015 年 ) 行 动 计 划 重 点 项 目 汇 总 表 附件 3: 山 东 省 2013-2020 年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一 期
70
88 65
64
27.3 50
40
39 22.0 153 120 114 25.5
70
24 25
24
0.0 34 24
24 29.4 69 62
59 14.5
70
43 37
37
14.0 41
35
34 17.1 102 82
78 23.5
70
126 86
81
35.7 52
40
39 25.0 157 138 129 17.8
— 43 —
一、控制目标 (一 )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改 善 目 标 大气污染治理初见成效,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相比 2010年改
善20%以上。 (二 )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到 2015 年 , 全 省 二 氧 化 硫 、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量 比 2010 年 分 别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报告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报告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冀气领办[2015]87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报告冀气领办[2015]87号环保部办公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 号)要求,结合环保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我办组织编制了《河北省 2015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并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组织实施。

现将其报上。

附件: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7月14日附件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实施细则》、《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结合环保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计划:一、大气环境现状与问题(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14年,全省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152天,比2013年增加23天;重污染天数平均为66天,比2013年减少14天;11个设区市空气质量(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由差到好依次为保定(11.85)、邢台(11.82)、石家庄(11.16)、唐山(10.17)、邯郸(10.14)、衡水(9.52)、廊坊(8.86)、沧州(7.78)、秦皇岛(7.05)、承德(6.31)、张家口(5.09)。

11个设区市平均达标天数增加数从多到少依次为:石家庄市(99天,比上年增加54天)、邢台(87天,增加49天)、邯郸(88天,增加34天)、张家口(315天,增加30天)、秦皇岛(239天,增加30天)、唐山(133天,增加29天)、廊坊(153天,增加21天)、衡水(82天,增加12天)、沧州(144天,增加11天)、保定(84天,减少4天)、承德(265天,减少23天);重污染天数减少数从多到少依次为:石家庄(105天,比上年减少46天)、邢台(114天,减少32天)、邯郸(91天,减少18天)、沧州(47天,减少16天)、唐山(70天,减少15天)、廊坊(71天,减少14天)、衡水(80天,减少11天)、保定(104天,减少9天)、秦皇岛(22天,减少4天)、张家口(9天,增加5天)、承德(16天,增加9天)。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鞍政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鞍政发〔2015〕17号现将《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精神,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深入推进蓝天工程,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实施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加快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布局优化,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促进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工作目标2015年度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4年度下降3%;2016年度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4年度下降7%;2017年度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4年度下降10%,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出现天数较大幅度减少。

三、重点任务(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制定鞍山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逐步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

2015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082万吨,2016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118万吨,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154万吨。

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气污染成为严重的环境问题。

为了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中国政府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行动计划》,同时,在各级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下,一系列的防控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需要更加全面和持续的努力。

本文将从整体上探讨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目标和任务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的目标是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建立生态文明的新型城市。

具体的任务包括:1、落实标准。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推广清洁、高效、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强环保科技创新和应用。

2、加强监测。

加强大气污染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的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全面掌握大气污染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早发现问题和隐患,加强预警和预防。

3、加强治理。

采取多种方式,对大气污染源头进行治理,如限制和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控制工业污染等。

4、推广新技术。

推广清洁能源技术,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减少传统化石燃料的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大气污染的同时,也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5、加强宣传。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加强公民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教育,推广低碳生活方式和绿色出行方式。

二、重点措施为实现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目标和任务,需要采取以下重点措施:1、加强源头治理。

推进工业、能源、交通、农业等重点领域的污染治理,减少污染排放。

对超标排放的企业和个人,严厉惩罚,通过行政、刑事和民事的手段强制执行。

2、推广清洁能源。

加快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大力推广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以达到降低大气污染的目的。

3、优化产业结构。

推动结构调整,鼓励发展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产业,减少传统工业对环境的影响,引导企业向清洁生产和绿色低碳转型。

4、加强污染治理技术研究。

加强污染治理技术研究和创新,探索新的治理方法和技术,推动环保技术与产业技术的紧密结合,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

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

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

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你们《关于请求批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报批稿)的请示》(环发〔2012〕11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二、当前,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做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以解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问题为重点,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强化多污染源综合管理,着力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三、通过实施《规划》,到2015年,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2%、13%、10%,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10%、7%、5%,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6%;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开展,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酸雨污染有所减轻;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四、重点区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治理项目分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内容解读

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内容解读

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内容解读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在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距今已近15年未做修改,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新《环保法》通过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

主要是考虑目前大气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做了一些修改。

一、将考核写入新法、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就是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没有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的内容,只是笼统地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但是,对如何负责,未达标如何处理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同时,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提出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对未达标城市,要求其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加强了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这项改动,不仅可有效解决治理大气污染各城市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区域性治污合力的问题,而且将考核的对象从全国重点城市扩展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一级细化目标,落实责任,让地方考核办法的出台有了法律依据,将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领导身上,使政府真正担起治理大气污染的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2010-2015)》的通知-宁政发[2010]16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2010-2015)》的通知-宁政发[2010]16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2010-2015)》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2010-2015)》的通知(宁政发[2010]1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2010-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2010-2015)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全面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让南京的天空更蓝,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全面落实“三个发展”战略,细化实施“三个提升”计划;以筹办“绿色青奥”为契机,集中整治大气污染,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以工业废气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为重点,着力解决城市扬尘、灰霾等大气污染问题;以部门和区域联动为手段,明确部门与区县职责分工,落实任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绩效考核,构建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以加大环保投入为保障,实施重点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工业废气污染企业关停搬迁和治理、高污染车辆淘汰更新等项目,大力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努力实现灰霾天气减少、蓝天天数增加、空气清新宜人、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积极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着手,重点针对灰霾污染,着力解决扬尘、灰霾、空气异味和酸雨等大气污染问题。

同时,着眼未来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趋势,研究和解决有毒有害物质、臭氧、细颗粒物等大气污染问题,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15〕24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15〕24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15〕2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现将《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2015年4月16日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加强自治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自治州第九次党代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为目标,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污染源治理、环境质量倒逼为手段,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全州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

形成政府牵头、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全州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到2017年,全州主要大气污染物万元产值排放强度明显下降,重点控制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严格实施总量控制,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得到完善并切实发挥效应。

库尔勒市可吸入颗粒物下降5%(去除极端气象因素)。

二、范围和时限库尔勒市区域作为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库尔勒市人民广场为圆心,半径25公里区域),主要包括:库尔勒市城市建成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库尔勒上库综合产业园区、库尔勒塔什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作为重点区域。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政发[2014]56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政发[2014]56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政发[2014]56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2014年5月11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加强全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总体目标: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

到2017年,6地区行署所在地城镇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拉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2013年。

一、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1.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新建可能会对空气质量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2.有效抑制城市扬尘污染。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统称为重点区域)主干道等采取每天定期洒水降尘措施,道路清扫采取机械化等低尘作业方式。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生活区等区域进行地面临时硬化,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采取防风抑尘措施。

到2015年,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工作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工作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工作方案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工作方案山西柳林鑫飞下山峁煤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柳林县煤炭行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柳煤字[2015]320号)文件精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矿区环境空气质量。

经矿委会研究决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顾、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地点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实现全矿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为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重要贡献。

二、领导机构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行动进程,使该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特成立鑫飞下山峁煤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成员如下:组长:贾保生副组长:李乃权梁福才成员:相关职能科室、队组的负责人,环保科全体人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环保科,主任由李成全担任,主要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工作情况。

三、工作目标总体目标:力争利用4年时间或更长时间,使全矿环境空气治理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或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让在矿全体职工每天都呼吸上新鲜空气。

三、重点工作一)加大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对于我矿燃煤工业锅炉,优先燃烧清洁燃料,从源头上控制燃料燃烧产生的SO2和烟尘等。

2、煤炭要洁净利用,即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成型、气化、液化等,将污染型的煤炭转化为清洁的燃料,再用作锅炉的燃料。

3、控制原煤的销售量,加大选煤入洗率,保证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并且民用煤灰分不得高于16%,硫分不得高于1%。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浙环函(2015)200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印发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浙环函(2015)200号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要求,结合《关于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情况的通报》(环办函〔2015〕368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5号),现将我省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通知如下:一、年度目标2015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指标要求:(一)省控及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80%(其中:国控95%)、省控及以上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70%(其中:国控90%)、省控及以上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0%(其中:国控98%)。

(二)各设区市三项考核指标具体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一)继续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工作。

1.加快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新系统建设。

各地要认真核实2015年新国控名单安装情况,未安装或安装因子不全的须在6月30日前完成安装验收工作。

未完成要求的将扣减年度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2.进一步规范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各地要及时、规范地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强化比对监测工作,充分利用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3.0版,提升审核自动化水平,杜绝出现有效性审核超期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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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
类别
目标及
措施
序号
主要内容
牵头单位
责任①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主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保持在24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低于18天。
②空气中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8%以上,二氧化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保持达标。
市环保局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含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
各区县(自治县)空气质量
2
①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主城各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均能保持在24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控制在较少水平,其中:渝中区低于28天、大渡口区低于16天,江北区低于18天,沙坪坝区低于22天、九龙坡区低于28天、南岸区低于16天、北碚区低于16天、渝北区低于17天、巴南区低于16天,北部新区低于28天;空气中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8%以上。
市交委
主城区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市政委
二、控制扬尘污染
减少绿化带积尘和裸露地面
7
①加强绿化带积尘清理或冲洗,及时整改绿化种植覆土高于路沿石的问题,避免绿化带泥土污染道路。
②实施城市裸露地绿化、树池封闭和植树种草等控尘措施,主城区绿化建设项目现场3个月内未建设的要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4个月内未建设的裸露土地要及时覆盖或绿化。
③在各区县(自治县)城区建成并巩固扬尘控制示范道路100条。
④督促建筑渣土消纳场严格按照《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规定做好扬尘控制工作并达到有关标准;责令达不到控尘规范的建筑渣土消纳场停业整改。
⑤配合环保部门分别在主城各区至少10条道路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⑥制订空气质量预警响应方案,落实预警措施。
二、控制扬尘污染
控制施工扬尘
3
①督促施工工地建设单位编报控尘方案,并将控制扬尘经费纳入工程经费预算,严格按照《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规定落实扬尘控制八项强制性规定,即设置密闭施工围挡、实行硬地坪施工、设置沉沙井及截水沟、开展湿法作业、车辆密闭运输、安装自动冲洗设备、建筑材料覆盖、配合环保局开展施工工地在线监测等设备安装工作;对控尘措施不到位、不达标的施工单位采取约谈、处罚等惩戒措施并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确保扬尘污染控制在施工场地之内。
②配合环保部门分别在主城各区至少50个施工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③在各区县(自治县)城区建成并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100个。
④制定空气质量预警响应方案,落实预警应对措施。
⑤巩固施工扬尘控制“百日攻坚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并建立长效机制。
市城乡建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园林局等
市经济信息委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两江新区、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推广
10
①完成国家下达的2015年燃煤锅炉淘汰年度目标任务。
②通过煤改天然气、电、成型生物质等方式完成81台共246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改造,其中:万州区2台共6蒸吨/小时、黔江区9台共10蒸吨/小时、沙坪坝区10台共16蒸吨/小时、九龙坡区14台共140蒸吨/小时、北碚区2台共8蒸吨/小时、渝北区5台共6蒸吨/小时、巴南区6台共3蒸吨/小时、长寿区1台共4蒸吨/小时、江津区6台共4.5蒸吨/小时、永川区4台共8蒸吨/小时、南川区4台共6蒸吨/小时、綦江区2台共6蒸吨/小时、大足区3台共6蒸吨/小时、璧山区4台共6蒸吨/小时、铜梁区2台共4蒸吨/小时、潼南县2台共4蒸吨/小时、荣昌县2台共4蒸吨/小时、万盛经开区3台共4.5蒸吨/小时。
市环保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
重点行业推行清洁生产
9
按照国家考核要求,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提高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
市环保局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两江新区、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按照国家考核要求,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方案中的4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高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
③全市城镇建成区新增城市绿地1000万平方米,减少城市裸地扬尘。
④巩固扬尘控制“百日攻坚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并建立长效机制。
市园林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控制工业污染
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8
推动完成汽车表面涂装、印刷包装、有机化工、汽车4S店、家具制造等行业26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其中:万州区、涪陵区、南岸区、北碚区、江津区各1家,沙坪坝区、璧山区各2家,渝中区、江北区、北部新区各3家,九龙坡区、渝北区各4家。
二、控制扬尘污染
控制道路扬尘
4
①严格落实道路清扫保洁“五项规定”,即:制定并落实清扫保洁规程、扩大机械化清扫作业比例、扩大道路清扫作业频次、保障道路冲洗和清扫作业机具、保障道路冲洗和清扫作业人员及经费。
②加大主城区城市建成区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1月、2月、11月、12月主、次干道每日至少冲洗1次、洒水3次,其他路段每日至少洒水2次;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6%以上,满足国家考核要求。严格落实道路保洁质量要求,主、次干道路面及路边的绿化植被、路牌、栏杆等不得有明显积尘,确保显露本色。
市市政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控制堆场扬尘
6
①督促有关单位完成主城区“两江四岸”码头扬尘污染治理,对易扬散物料露天堆场设置围栏并覆盖,在货物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控尘设施,确保控尘达到要求。
②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扬尘在线监测等设备安装。
③巩固堆场扬尘控制“百日攻坚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并建立长效机制。
②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评价,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及万盛经开区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23天以上且不低于2014年水平,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达标或较2014年下降。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两江新区、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
⑦巩固道路扬尘控制“百日攻坚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并建立长效机制。
市市政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控制运输扬尘
5
①推动落实入城带泥脏车的清洗工作,严格控制带泥带尘脏车进入绕城高速以内,严格查处带泥脏车驶入城区道路的违章行为。
②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制度,推行使用具备全密闭功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严禁不具备全密闭功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上路行驶,加强执法监管,采取运渣证发放与违法行为挂钩等措施,严管重罚,杜绝沿途冒装撒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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