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解读
文明养犬的倡议书范文(通用8篇)
文明养犬的倡议书文明养犬的倡议书范文(通用8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倡议书在我们的视野里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倡议书一般由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五部分组成。
你所见过的倡议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文明养犬的倡议书范文(通用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明养犬的倡议书1尊敬的市民朋友们: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养犬的市民朋友也逐渐增多。
犬是人类的朋友,养犬给人们带来了欢乐和慰藉,但一些养犬不文明行为也带来了噪声、伤人等诸多社会问题。
养犬行为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反映了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为打造优美、和谐、宜居的人居环境,我们向广大市民朋友发出倡议,自觉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共建美好文明城市:一、遵守规范,依法养犬。
广大养犬市民朋友们,请自觉遵守《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树立合法养犬、安全养犬、卫生养犬、文明养犬意识,依法主动办理养犬登记和安全免疫的相关手续,加强自我管理和约束,不因养犬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饲养禁养犬种及超过限养犬标准的大型犬、烈性犬,不虐待、遗弃犬只。
二、加强约束,安全养犬。
外出遛犬时请为犬只带上犬链、嘴套等,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避免犬只近距离接触儿童、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避免伤人、打斗等意外的发生。
不带犬进入公园、公共绿地、商场、学校、医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
不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
犬只不慎咬伤他人时,养犬人应主动对伤者实施救治。
三、爱护环境,卫生养犬。
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小铲子(或硬纸板)和塑料袋,随时清理犬的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要按照犬类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疫病的预防,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定期为犬只进行健康检查,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疾病的发生。
四、尊重他人,文明养犬。
【公安办法】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
【公安办法】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稳定,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地区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劝阻违规遛犬行为。
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等其他养犬管理事项,并予以公示,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和大孤山经济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城市边缘地区和农村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各县(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同级政府划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犬只,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居民饲养的小型宠物犬、大型犬和烈性犬。
犬只大小标准的划定和城市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的目录由省相关部门确定,公安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第八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每日遛犬时间为18时至次日8时,其他任何时间不得遛犬。
第九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内24小时禁止遛犬的区域:曙光路2号坝门至五道河桥沿江景观路;各公园、绿地、休闲广场、车站、商店等公共场所。
第十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接种。
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前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已成为许多家庭的生活伴侣。
然而,犬只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隐患。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养犬登记制度(1)养犬人应当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犬只登记手续,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犬只登记时,养犬人需提供犬只的品种、体型、年龄、性别等信息。
(3)犬只登记后,养犬人应妥善保管《养犬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2.犬只免疫制度(1)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带犬只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
(2)免疫后,养犬人应取得免疫证明,并在犬只颈部佩戴免疫标识。
3.犬只管理规范(1)养犬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随意吠叫。
(2)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训练,使其服从管理,不得放任犬只伤人、咬人。
(3)养犬人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不得让犬只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4.犬只收容制度(1)对流浪犬、弃犬,养犬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2)对伤人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犬只,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三、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1)通过媒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提高人民群众的养犬安全意识。
(2)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月活动,邀请专家为养犬人讲解养犬知识,提高养犬技能。
2.严格执法检查(1)公安机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对犬只伤人事件,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3.建立联动机制(1)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养犬安全。
(2)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总结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文明养犬倡议书(通用7篇)
文明养犬倡议书文明养犬倡议书(通用7篇)在生活中,我们都跟倡议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倡议书是由某一组织或社团拟定、就某事向社会提出建议或提议社会成员共同去做某事的书面文章。
还是对倡议书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文明养犬倡议书(通用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明养犬倡议书1尊敬的各位居民:犬是人类忠实的朋友,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多益处,但如果不对它们加以约束和管理,就会带来噪音、污染、伤人等问题。
养犬行为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居民从我做起,从身边养犬小事做起,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
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因养犬赢得更多的快乐、尊重和友谊,为养犬创造一片宽松和舒适的空间。
为此,我们倡议如下:一、文明养犬。
不带犬进入社区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
管理照顾好爱犬,携犬外出时,遇到老人、小孩、孕妇请自觉避让。
加强犬只训练,培养爱犬出门随行保持安静的好习惯,防止爱犬乱吠叫、伤人、夜晚狂叫扰民现象发生。
二、卫生养犬。
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小铲子(或硬纸皮)和塑料袋,随时清理犬的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三、健康养犬。
按照犬类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疫病的预防,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关爱犬的健康,定期为爱犬进行健康检查,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疾病的发生。
四、安全养犬。
外出遛犬时请为爱犬带上犬链、嘴套等,避免伤人、走失、打斗、中毒等种种意外。
为了人类和动物的和谐相处,为使我们的社区更加美好,希望广大居民积极响应此倡议,踊跃加入到“文明养犬”的队伍中来,为建设文明、安静、清洁、和谐的人居环境而共同努力!文明养犬倡议书2翠海明苑社区居民:随着居民生活品质的日渐提高,小区养犬的人越来越多,但少数人对宠物犬缺乏管理,从而影响了周围居民的工作和生活,也给环境卫生清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了引导社区居民文明饲养宠物犬,爱护环境卫生,营造文明有序的人居环境,翠海明苑社区向广大居民朋友发出以下倡议:1、携带爱犬出户时,请不要践踏草坪、花坛,请不要让你的.爱犬占用公共设施,请不要在公共区域梳理犬毛等。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综合行政执法文明规定》的通知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综合行政执法文明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日城管字〔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日照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综合行政执法文明规定》的通知日城管字〔2023〕6号各区县、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现将《日照市综合行政执法文明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3月31日日照市综合行政执法文明规定为全面规范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文明行为,切实增强综合行政执法文明程度,坚决杜绝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规范、不文明问题,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新风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文明着装规定(一)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二)行政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着制式服装时应规范佩戴肩章、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不得佩戴其他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或物品。
2.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除根据实际需要在制式服装外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等装备外,不得外罩便服。
3.制式服装、鞋帽、领带等配饰应按季节和气候配套穿着,不得将不同种类、不同季节的制式服装混搭,不得与便服、其他鞋类混穿。
4.制式服装应勤换洗,保证制服干净整洁。
(三)行政执法人员非工作时间,不应着制式服装。
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执行暗查暗访或者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时,不宜着制式服装。
(四)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佩戴的执法标志编号应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相统一,综合执法辅助人员佩戴的执法标志编号由各区县、功能区统一制定。
(五)不从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严禁着制式服装。
二、文明仪容举止规定(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仪容端庄,仪表整洁,展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良好风貌。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三篇)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1.潍坊市养犬必须持有犬只登记证,未经登记的犬只禁止养殖、饲养和赠送。
2.养犬者必须确保犬只的充分饲养、健康与疫病控制,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并进行体检。
3.禁止养殖行为不当,包括违反动物保护法规和道德规范。
4.严禁放养犬只,养犬者必须使用牵引绳、项圈等工具控制犬只的行动范围。
5.在公共场所,养犬者必须使用口罩,并保持犬只清洁、无恶臭气味。
6.养犬者应该依法负责处理犬只的排泄物,不得随意抛弃。
7.禁止携带攻击性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必须保证犬只的安全性和社会适应能力。
8.针对养犬管理不当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违规者做出处罚和行政处罚。
9.养犬者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犬只登记、养犬规范教育和疫病防治工作。
10.养犬者应妥善解决与邻居间的犬只噪音和感染问题,确保社区居民的安宁和健康。
以上是潍坊市养犬管理的一些规定,养犬者应当遵守这些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二)据我所了解,潍坊市的养犬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养犬登记:潍坊市居民养犬须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获得养犬许可证。
2. 按规定容量养犬:潍坊市规定了居民住宅区允许养犬的最大数量。
超过该数量限制的居民需办理合法手续或将犬只转移到合适场所。
3. 拴犬要求:在公共场所,犬只必须佩戴牵引带,由养犬人控制,并且需要注意犬只的行为,以确保公共安全。
4. 防疫要求:养犬人需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疫苗接种、驱虫等防疫措施,保障犬只的健康,并随身携带相关防疫证明。
5. 规避犬只行为:养犬人须确保犬只不对他人施加伤害,避免咬伤、攻击等行为。
如有犬只出现攻击他人的情况,养犬人需负主要责任。
6. 养犬环境要求:养犬人需提供适宜的饮水、食物和休息环境,保持犬只的良好生活状态,并负责清理犬只的排泄物。
请注意,以上仅是我对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简要描述,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动,请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得最新的规定和要求。
烟台养犬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烟台市养犬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严格的原则,加强对养犬行为的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
第二章免疫与登记第五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后三十日内,携带犬只和犬只免疫证明,到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犬只免疫登记。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免疫条件的犬只进行免疫,并发放犬只免疫证明和犬牌。
第七条犬只免疫证明和犬牌应当载明犬只品种、数量、免疫证明编号、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免疫证明和犬牌悬挂于住所明显位置,便于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九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单位内部等区域饲养犬只;(三)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四)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仓储区等区域;(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犬只的除外;(六)不得随意抛弃或者丢弃犬只;(七)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犬只免疫证明和犬牌;(八)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犬只免疫登记,并定期携犬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受犬只免疫。
第十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牌;(二)使用牵引绳或者笼子等约束装置,防止犬只伤害他人或者损坏公共设施;(三)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四)在犬只吠叫或者恐吓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五)不得携犬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
2024年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2024年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和谐,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居民小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内养犬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养犬:指居民在小区内养育狗类动物。
2、保留犬:指小区允许居民养育的狗类动物。
3、非保留犬:指小区禁止居民养育的狗类动物。
第二章养犬登记管理第四条(养犬登记)1、小区内居民如欲养犬,应前往物业管理处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明;(2)犬只种类、数量、品种和性别证明;(3)犬只健康证明;(4)养犬所需设施条件的证明。
第五条(登记费用)1、居民办理养犬登记应支付登记费用,登记费用由物业管理处确定并公示。
第六条(登记备案)1、物业管理处将办理养犬登记的居民信息备案,并发放养犬证明。
2、养犬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七条(犬只数量)1、每户居民最多允许养育一只保留犬。
2、禁止居民养育非保留犬。
第八条(犬只防疫)1、居民应按时为犬只注射疫苗,确保犬只健康。
2、禁止携带未经防疫的犬只进入小区。
第九条(犬只散步)1、居民养犬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散步活动,不得在小区内随意放养、游离或散步。
2、居民养犬外出散步应使用牵引绳,确保犬只安全。
第十条(清洁管理)1、居民养犬应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保持小区干净卫生。
2、居民养犬禁止在小区内洗犬或清洗器具。
第四章犬只管理责任第十一条(犬只带害行为)1、如犬只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居民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犬只造成小区环境破坏或其他负面影响,居民应进行相应处置或改正。
第十二条(犬只受伤或失踪)1、如犬只受伤或失踪,居民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处,并积极配合寻找失踪犬只。
第十三条(犬只繁殖和售卖)1、禁止在小区内进行犬只繁殖活动。
2、禁止在小区内购买、售卖或送赠犬只。
第五章违规及处罚第十四条(违规行为)1、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居民养犬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限制养犬区的犬只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限制养犬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卫生防疫、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收容,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捕灭狂犬,依法处理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管理和疫病防治,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管理服务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
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等渠道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威海市区养犬管理办法
威海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区建成区内犬只饲养、携带、经营和诊疗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警)用犬、导盲犬和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严格管理、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养犬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卫生、畜牧兽医、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参加,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市养犬管理办公室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养犬管理登记工作,对犬只实行挂牌管理,推行犬只管理信息化;(二)负责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和捕杀狂犬;(三)负责指导犬只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管理工作;(四)负责对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五)负责组织对流浪犬的捕捉及处置工作;(六)负责对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流动售犬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七)负责指导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预防诊治工作;(八)负责做好养犬管理有关规定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应当成立相应的养犬管理机构,在市养犬管理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区域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下列区域禁止养犬:(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服务区;(二)幼儿园及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四)商场。
禁止养犬的其他区域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确定并向社会发布.第七条威海市区建成区内禁养下列犬只:(一)列入禁养目录的烈性犬;(二)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
禁养的其他犬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文明养犬倡议书(通用26篇)
文明养犬倡议书文明养犬倡议书倡议书是什么倡议书指的是由某一组织或社团拟定、就某事向社会提出建议或提议社会成员共同去做某事的书面文章。
它作为日常应用写作中的一种常用文体,在现实社会中有着较广泛的使用。
文明养犬倡议书(通用26篇)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都跟倡议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通过倡议书倡议者可以表达自己的决心和希望或者写出某种建议。
还是对倡议书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文明养犬倡议书(通用2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明养犬倡议书1尊敬的各位居民:犬是人类忠实的朋友,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多益处,但如果不对它们加以约束和管理,就会带来噪音、污染、伤人等问题。
养犬行为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居民从我做起,从身边养犬小事做起,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
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因养犬赢得更多的快乐、尊重和友谊,为养犬创造一片宽松和舒适的空间。
为此,我们倡议如下:一、文明养犬。
不带犬进入社区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
管理照顾好爱犬,携犬外出时,遇到老人、小孩、孕妇请自觉避让。
加强犬只训练,培养爱犬出门随行保持安静的好习惯,防止爱犬乱吠叫、伤人、夜晚狂叫扰民现象发生。
二、卫生养犬。
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小铲子(或硬纸皮)和塑料袋,随时清理犬的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三、健康养犬。
按照犬类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疫病的预防,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关爱犬的健康,定期为爱犬进行健康检查,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疾病的发生。
四、安全养犬。
外出遛犬时请为爱犬带上犬链、嘴套等,避免伤人、走失、打斗、中毒等种种意外。
为了人类和动物的和谐相处,为使我们的社区更加美好,希望广大居民积极响应此倡议,踊跃加入到“文明养犬”的队伍中来,为建设文明、安静、清洁、和谐的人居环境而共同努力!文明养犬倡议书2尊敬的业户:狗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可是一些犬主不文明养狗,造成狗多为患,犬吠严重,污染环境,干扰居民生活;更有甚者,一些犬主对自己养的狗不加管束,让狗流浪街头传播疾病,或恶狗伤人引起业主恐慌。
文明养犬倡议书(精选7篇)
文明养犬倡议书(精选7篇)文明养犬倡议书(精选7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倡议书,通过倡议书倡议者可以表达自己的决心和希望或者写出某种建议。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倡议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文明养犬倡议书(精选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文明养犬倡议书1尊敬的养犬业主(住户):您好!犬是人类忠实的朋友,养犬能给人以精神慰藉、使人快乐,同时养犬已成为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宠物犬也成为了我们家庭的一员。
近日有业主反映,小区内经常有犬在楼道、主甬道、绿化草坪内随意拉屎尿,还有一些大型犬在小区里随意出入,并且影响了他人的休息,引起大多数业主的不满和孩子们的恐慌。
夏至已至,为了你我能够平安愉快的度过这个夏季,金地物业希望养犬业主能够文明养犬,做到以下几点:一、讲究卫生,文明养犬。
养犬业户须保证宠物不在园区的楼道、电梯、单元门口等公共场地及设施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请您自觉及时清理,用纸或塑料袋处置至附近垃圾桶内,以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二、带犬上下楼时,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时段。
在无他人乘坐电梯的情况下,方可带犬进入电梯内。
三、尊重他人,不影响他人休息。
如需带犬外出遛达,请使用束犬链、牵引带(有伤人等不良记录的外出时应使用口罩),并由成年人带领。
看管好宠物,不让其乱鸣,尽量避开老人、小孩休闲处,避免所养犬乱跑惊吓或伤及他人杜绝伤人事件的发生,以免邻里出入不便,发生矛盾。
四、以积极合作的态度承担因管理爱犬不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如抓伤他人、咬伤他人以及因爱犬造成的其他伤害)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
养犬的朋友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请换位思考为非养犬业主想一想,让我们主动纠正不文明的行为,也请广大业主监督和配合物业的管理行为,做一个文明的养犬人,金地物业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倡议人:xx年xx月xx日文明养犬倡议书2致小区各位养狗的爱心人士: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饲养自己喜爱的宠物,其中饲养犬类最为风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同道2014年12月10日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日照市城市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经营、管理、携带和诊疗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军(警)用犬和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落实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小组部署的工作;(二)负责组织遛犬区域、禁止携犬进入区域的划定及相关标识的制作、安装;(三)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和捕杀狂犬等工作;(四)负责组织对流浪犬的捕捉及收容处置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养犬扰民行为,捕杀狂犬,组织收容和管理流浪犬。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建立免疫档案,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
城管执法、工商、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日照市养犬管理办法
日照市养犬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日照市养犬管理办法(2021年1月1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队、公安机关、应急救援机构、科研机构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养犬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捕捉流浪犬,扑杀狂犬以及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设置、管理,依法查处涉犬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疫情控制、无害化处理,配合公安机关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妨害城市管理以及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和督促养犬人依法履行免疫和登记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居民、村民、业主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依法养犬宣传,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文明养犬倡议书(精选15篇)
文明养犬倡议书(精选15篇)文明养犬篇1尊敬的业主:您好!最近有多名业主反映部分住户有不文明养犬的行为发生,导致小区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到处都是狗便,严重破坏了小区的自然生态环境。
为了广大业主的利益,为了给小区营造一个整洁和谐的环境,倡议各位饲养宠物的业主,请您遵循以下文明饲养宠物的行为:一、住户携犬外出时请以犬链予以束缚,避免惊扰他人。
二、携犬乘坐电梯时,请尽量避开电梯高峰时间。
三、请给宠物狗定期注射狂犬役苗,严禁无证养狗。
四、严禁宠物狗在园区道路、绿化带等公共区域排泄。
请您随身携带废纸或垃圾袋,以便随时清理“排泄物”。
五、清晨和深夜等休息时间,宠物狗在家圈养时请您做好驯养和安抚,不要影响周围邻居的生活,以免引起邻里纠纷。
希望饲养宠物的业主能够自觉遵循文明饲养规定,同时也希望广大业主相互监督。
相信在大家共同努力下,小区内的环境能更加干净、舒适、安全、文明、和谐!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文明养犬倡议书篇2尊敬的养犬朋友:犬是人类的朋友,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养犬。
不知您是否已经注意到,养犬在给自己带来生活情趣的同时,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也给别人带来了很多烦恼,特别是近年来,违规遛犬、犬只扰民及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烈性犬伤人等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也因其大量无序繁殖、数量不断增长给我们的城市管理和日常生活带来了与人争夺活动空间和生活资源等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既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公共秩序,又损坏了城市环境卫生和文明形象。
为了使广大居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旗政府研究制定了《乌审旗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对镇区养犬依法规范,实行人性化管理与服务,引导居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倡导文明新风,呼吁养犬者自律,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促进人和动物和谐相处,做守法、文明养犬人。
《乌审旗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江阴养狗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阴市养狗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禁止饲养的犬种
江阴市禁止个人饲养以下39种烈性犬和大型犬,以及具有相关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 德国牧羊犬
- 比特犬
- 罗威纳犬
- 等(具体品种请参考官方发布的完整清单)
这些犬种无法办理犬证,不得在江阴市内饲养。
二、养犬登记制度
根据《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实行登记制度。
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三、申办犬证
江阴市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办犬证:
- 通过“江阴公安微警务”公众号
- 使用“犬卫士”手机APP
四、携犬外出规定
携犬外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挂犬牌
- 束犬链或装入犬袋、犬笼
-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怀抱
- 不得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江阴市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违法违规、不文明的养犬行为:
- 拨打市民热线12345
- 江阴市公安局110、86826322
六、文明养犬
狗是人类的好伙伴,但养狗必须符合规定。
希望大家能够文明养犬,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以上内容是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整理的江阴市养狗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
具体细节和规定,请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年)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觉文明养犬的倡议书
自觉文明养犬的倡议书自觉文明养犬的倡议书1养犬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维护县城居民的共同权益,提倡有宠物的朋友文明养犬,共建和谐社区!在此我们呼吁全体居民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养犬小事做起,大家共同努力营造—个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
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为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友谊,为养犬创造一片宽松舒适的空间。
南涧县创建文明县城领导组办公室倡议:一、文明养犬:礼貌和文明是我们共处的金钥匙,文明是快乐的源泉,文明养犬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二、礼让养犬:爱它,就牵着它。
见到惧犬人士、老人及孩子,尽量回避,不干扰他人生活。
外出时请使用牵引带限制爱犬的活动范围,避免让犬近距离(1—2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特殊人群,预防各类突发事件。
本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文明准则,大家希望更好地与非爱犬人士和谐相处,并希望通过专业知识的讲解和建立沟通,消除隔膜。
三、卫生养犬:外出遛狗时及时清理爱犬粪便,并妥善处置。
可以用废旧报纸或胶袋妥善包好并扔进垃圾箱内。
大家共同保持周边生活环境清洁卫生。
四、安全养犬:管理照顾好我们的爱犬,避免爱犬扰民或伤人。
如因不慎发生咬伤他人或损坏公物事件,应以积极的态度处理善后事宜。
五、善待养犬:为我们的爱犬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保持爱犬清洁、美观。
加强犬只训练与约束,减少因无故吠叫、恐吓引起的`扰民现象。
六、健康养犬:每年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疫苗和其他疫苗,不仅关爱犬的健康,更注重保护养犬人的健康。
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疾病,请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为了我们心爱的宠物,为了人类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为了我们美好的家园,请大家自觉遵守此倡议。
希望县城居民住户养犬人士,从今天做起,从我做起,从身边养犬小事做起,积极参与"文明养犬"活动,为建设文明、安静、清洁、和谐的人居环境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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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解读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市政府制定发布了《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对城区养犬行为进行了规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居民个人养犬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二、居民个人禁养的犬只
禁止居民个人饲养烈性犬、身高50厘米以上的大型犬。
三、养犬应当注射狂犬病等疫苗
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性免疫。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只到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四、居民饲养爱犬办理免疫登记的流程
1、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只到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2、犬只初次免疫时领取由免疫机构加盖公章的免疫证明,并加挂免疫标识,以后每次免疫由免疫机构在免疫证明上进行登记。
免疫标识应当佩戴于犬只颈部。
3、物诊疗机构应当采集在本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免疫信息,按规定报畜牧兽医部门
4、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汇总、整理动物诊疗机构上报的犬只免疫信息。
五、居民养犬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不得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或者区域散养、拴养犬只;
(二)携犬到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且避让行人;
(三)犬只因免疫、诊疗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内,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绳),由成年人牵领;
(四)不得携犬乘坐公用电梯、大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携犬乘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内;
(六)携犬出户时,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工具,及时清除犬粪;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我市哪些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及托幼机构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禁止养犬区域内不得携犬进入,有违反规定养犬或者携犬进入的,场所、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养犬人进行劝阻、制止,并在权限范围内作出适当处理。
七、哪些场所和区域禁止携犬进入?
(一)划定遛犬区域外的公园、公共绿地、海边沙滩;
(二)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
(三)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
(四)候车(船)室、码头。
(五)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区域的管理人、所有人可以在其管理的场所、区域内设置禁止携犬进入标识,并有权制止携犬进入的行为。
(六)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七)居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过投票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八、发现狂犬病疫情如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类狂犬病或者人间狂犬病等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卫生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诊为狂犬病或者人间狂犬病疫情的,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按职责分工依法采取灭犬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九、何谓流浪犬?
流浪犬,是指未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无人牵领并且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或者区域自由活动的犬只。
十、发现流浪犬如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都可以捕捉送公安部门指定的流浪犬收容场所,也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由公安部门组织捕捉后送流浪犬收容场所。
十一、如何认领流浪犬?
公安部门将流浪犬送收容场所后,会在日照警务网向社会公开流浪犬图片、特征、捕捉时间和地点、流浪犬所在收容场所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可供养犬人识别、认领犬只的信息。
养犬人发现自己爱犬丢失可以到日照警务网查找收容场所收容
的流浪犬信息,发现有疑似自己爱犬的,可以到流浪犬收容场所实地辨认。
流浪犬收容场所应当允许他人前往辨认、认领所养犬只,并提供相应便利。
养犬人要求认领自己所养犬只的,应当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并承担流浪犬收容场所照顾犬只所支出的费用。
十二、发现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如何处理?
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公安、畜牧兽医、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由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有权部门处理。
十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动物防疫养犬行为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
(二)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和区域散养或者拴养犬只的;
(三)携犬到户外活动时未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的;
(四)携犬在禁止遛犬区域内活动的;
(五)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犬只的。
十四、城管执法部门对违反环境卫生养犬行为的处理
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破坏环境卫生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公安部门对违反治安管理养犬行为的处理
1、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导盲犬、扶助犬是否执行本办法?
盲人、肢体残疾人饲养导盲犬、扶助犬,实施导盲、扶助行为不受本办法限制,但养犬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免疫、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其他规定。
十七、本办法的有效期及实施范围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日照市城市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经营、管理、携带和诊疗应当遵守本办法。
莒县、五莲县养犬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