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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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解读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市政府制定发布了《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对城区养犬行为进行了规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居民个人养犬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二、居民个人禁养的犬只
禁止居民个人饲养烈性犬、身高50厘米以上的大型犬。
三、养犬应当注射狂犬病等疫苗
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性免疫。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只到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四、居民饲养爱犬办理免疫登记的流程
1、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只到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2、犬只初次免疫时领取由免疫机构加盖公章的免疫证明,并加挂免疫标识,以后每次免疫由免疫机构在免疫证明上进行登记。免疫标识应当佩戴于犬只颈部。
3、物诊疗机构应当采集在本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免疫信息,按规定报畜牧兽医部门
4、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汇总、整理动物诊疗机构上报的犬只免疫信息。
五、居民养犬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不得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或者区域散养、拴养犬只;
(二)携犬到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且避让行人;
(三)犬只因免疫、诊疗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内,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绳),由成年人牵领;
(四)不得携犬乘坐公用电梯、大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携犬乘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内;
(六)携犬出户时,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工具,及时清除犬粪;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我市哪些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及托幼机构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禁止养犬区域内不得携犬进入,有违反规定养犬或者携犬进入的,场所、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养犬人进行劝阻、制止,并在权限范围内作出适当处理。
七、哪些场所和区域禁止携犬进入?
(一)划定遛犬区域外的公园、公共绿地、海边沙滩;
(二)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
(三)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
(四)候车(船)室、码头。
(五)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区域的管理人、所有人可以在其管理的场所、区域内设置禁止携犬进入标识,并有权制止携犬进入的行为。
(六)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七)居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过投票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八、发现狂犬病疫情如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类狂犬病或者人间狂犬病等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卫生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诊为狂犬病或者人间狂犬病疫情的,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按职责分工依法采取灭犬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九、何谓流浪犬?
流浪犬,是指未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无人牵领并且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或者区域自由活动的犬只。
十、发现流浪犬如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都可以捕捉送公安部门指定的流浪犬收容场所,也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由公安部门组织捕捉后送流浪犬收容场所。
十一、如何认领流浪犬?
公安部门将流浪犬送收容场所后,会在日照警务网向社会公开流浪犬图片、特征、捕捉时间和地点、流浪犬所在收容场所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可供养犬人识别、认领犬只的信息。
养犬人发现自己爱犬丢失可以到日照警务网查找收容场所收容
的流浪犬信息,发现有疑似自己爱犬的,可以到流浪犬收容场所实地辨认。流浪犬收容场所应当允许他人前往辨认、认领所养犬只,并提供相应便利。
养犬人要求认领自己所养犬只的,应当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并承担流浪犬收容场所照顾犬只所支出的费用。
十二、发现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如何处理?
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公安、畜牧兽医、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由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有权部门处理。
十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动物防疫养犬行为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
(二)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和区域散养或者拴养犬只的;
(三)携犬到户外活动时未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的;
(四)携犬在禁止遛犬区域内活动的;
(五)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犬只的。 十四、城管执法部门对违反环境卫生养犬行为的处理
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破坏环境卫生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公安部门对违反治安管理养犬行为的处理
1、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